经济法整理后的11页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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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整理后的11页版本
1、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
狭义的法或法律:
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
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
小结:
从特征上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3、大陆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源流,在近代法国和德国民法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法律的总称。
是目前世界最大的法系。
法国、德国、瑞典、奥、意、荷、比、西班牙、葡萄牙等绝大部分欧洲国家以及日本、泰国等亚洲国家为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它是以英国14世纪以来的普通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核心的法律的总称。
属该法系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美国和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
如印度、缅甸、新西兰、新加坡、菲律宾、澳大利亚、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4、经济法
基本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
指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所具有的不同性质或属性。
经济法的本质体现了经济法的特殊性和其存在的价值。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与民法、行政法等并列的一个基本法。
5、我国现行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6、企业的内涵和分类
Ⅰ、企业的内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组织。
Ⅱ、企业的分类
按企业的的所有制性质分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
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分为:
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以资本形态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标准分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企业的典型法律形态由低级到高级依次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法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我国企业的主要法定类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7、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
8、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9、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概念
是规范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0.特殊的普通合伙(重点)所有内容
1、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又称有限责任合伙(不等同于下述的“有限合伙”),是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拓展了专业机构发展空间)
3、公示要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4、责任承担
责任形式:
第一种:
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种: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追偿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普通合伙企业:
所有合伙人均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结合
11、有限合伙企业(重点)
1、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通常指的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
2、设立
(1)主体
合伙人的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的人数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
(2)出资
《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12、公司法概述
1、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
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
立法机关制定的《公司法》。
公司法特征: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
是如何组织公司的法律。
公司法是一种活动法。
是规定公司如何开展活动的法律。
公司法是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综合。
12、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1、概念与特征(重点)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又称有限公司。
是指由法定数目的股东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东数额的限制性(1-50)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只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不分为等额的股份)
☞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全体股东认缴,)
☞股份转让的严格限制性
2、优劣评价与适用
优: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简单、运作方便,成为当今最适合于中小企业的一种企业法律形式。
劣:
易被用作规避法律责任或投机的手段。
1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指公司注册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设立的公司。
——各类公司均可采用此类方式设立。
募集设立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其余的对外募集而设立的公司——仅适用于股份有限
2、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14、一人公司问题(难点)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目前只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
)
14、股份有限公司概述(可能为简答题)
1、概念与特征
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其中,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又称为上市公司。
特点:
(1)股东的广泛性(2—200)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3)股份的等额性(4)募股集资的公开性(5)股份转让的自由性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法定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人数
2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3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最低要求
4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5 股份发行、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6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7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8 有公司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重点)
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15、公司的有限责任与人格否认
(难点)
①有限责任制度的内涵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的义务,公司也不得将其债务转移到其股东身上的制度。
②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与缺陷
(一)价值
1、减少和移转风险2、鼓励投资3、促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二)缺陷
1、对债权人不公正
2、为股东特别是董事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3、对侵权责任的规避
有限责任制度缺陷的弥补: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
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
《公司法》第20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针对一人公司中容易发生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公司法》第64条又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上述立法形成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结构和内容:
☞首先是正面的行为规则要求,即确立了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
☞其次是对人格滥用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即当股东有滥用行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下的人格否认问题,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后果
1、对公司的适用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
但适用了该制度,并非意味着彻底、永久地否认公司的人格。
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追究的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不应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
同时,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当股东有滥用行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7、破产法
(一)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作用
1、直接作用
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正常经济秩序。
2、间接影响
利用破产压力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等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
(二)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制度的含义
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不同称谓:
“管理人”“受托人”“托管人”“破产代表”
管理人的地位:
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
2、我国设立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
原破产清算组在组成方式上体现了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
原清算组难以发挥应有的职能
管理人制度具有专业性、独立性、长期性特点,可弥补清算组种种不足,使破产程序操作更加规范。
18、管理人的选任
1、选任主体
立法体例:
☞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选任☞以法院指定为原则,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原则,以法定权利机关指定为补充
2、选任范围
清算组、中介机构、取得执业资格的人
我国:
管理人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其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3、破产重整的申请人
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19、破产清算制度
1、破产宣告
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定职权,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是破产人进入破产清算的起点,在破产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
☞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3、破产财产的分配
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欠款-------支付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清偿破产债权
20、合同法概述
1、合同法的概念
是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通过对合同的规制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
2、合同法的主要制度
(一)合同的订立制度
1、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承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按照要约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内容: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合同的条款。
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难点)
21、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及影响
德国法学家耶林1861年提出
是法学的一大发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58个成员国)
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的制度
概念:
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尽的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点:
第一,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第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适用缔约过失的情形)
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及赔偿范围
方式:
赔偿损失 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订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等
22、合同的效力制度
23、1、合同效力的概念:
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对当事人各方的拘束力。
合同效力的体现:
合同上的权利受到保护
合同上的义务必须履行
2、合同的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产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格原则)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三种类型:
完全 限制 无
3、不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
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无效合同
概念
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条件,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种类
第一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第二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三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四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五类,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概念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可争议合同、可变更合同)。
种类
第一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第二类,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
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
)
第三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效力待定合同
概念
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合同。
它既存在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性,也存在转变为无效合同的可能性。
(特定当事人的追认)
种类
第一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法定代理人表示承认的,该合同有效;表示拒绝的,该合同无效。
)
第二类,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订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
第三类,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需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但在表见代理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不需被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
23、关于表见代理(难点)
定义
又称表示代理,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构成条件
第一,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第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第三,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无须被代理人追认就是有效的合同。
24、合同的履行制度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表现为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重点)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形成了完整的抗辩权制度。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时,自己可以拒绝履行的权利。
双务合同:
是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如买卖合同.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时,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难点)
概念
不安抗辩权: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自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条件: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人的义务:
举证义务/通知义务
权利性质:
为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2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重点)
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分为五种(知道怎么用是关键):
1.继续履行、2.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执行定金罚则。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以上五种方式的适用
有的可以并用:
有的不能并用,例如: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违约责任的免除条件(免责事由)
(1)约定事由:
可在合同中约定免除责任的情形
(2)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
如地震、台风、 洪水、海啸等。
政府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发新的政府、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
如罢工、骚乱等。
4、合同责任的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实际违约责任加害履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存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未成立前的责任
(二)预期违约责任
合同成立后,到履行期届至前的责任
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前者称明示的预期违约,后者称默示的预期违约。
(三)实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届至后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是最重要、最常见的合同违约责任。
(四)加害履行责任(违约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
概念:
当事人履行合同除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违约)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人身损害(侵权)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6、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念:
是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
1、竞争者的利益2、社会公共利益3、消费者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假冒仿冒商业标志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附条件交易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1、假冒仿冒商业标志行为
危害
损害了正当经营者的利益
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虚假宣传行为
◆概念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宣传,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
◆危害
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诱使其上当受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骗取了本不应属于他的交易机会,剥夺了本应属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违反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规制
将虚假宣传行为作为一种不当竞争行为在立法中予以禁止
明确了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3、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直接行贿受贿
账外暗中的回扣--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的危害
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侵害了国家、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利益
◆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1、将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当竞争行为在立法中予以禁止
2、明确了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①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②民事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要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危害
商业秘密是经营者特有的专有技术,经营诀窍,它构成了经营者的市场竞争优势,对于经营者的生存发展,关系重大。
侵犯商业秘密不仅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保护
保护方式:
通过侵权法和合同法予以保护
通过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进行保护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概念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所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
法律允许正当的有奖销售,限制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定类型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规制:
1、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作为一种不当竞争行为在立法中予以禁止
2、明确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6、商业诋毁行为
◆概念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