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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企业标准

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外省市及本市建筑安装单位对本公司工程项目进行承包建设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协议书的签订、安全教育和督促检查、违章和事故处理的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承包本公司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和大修理项目的建筑安装单位。

本标准不适用于人事处签订劳务合同来本公司工作的单位或劳务所。

2.引用标准及文件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1997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第68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沪劳保发(89)108号

《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沪劳(85)保创字第4号

3.安全管理

3.1外来承包的建筑安装单位,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安全生产有分管领导负责、各级配备安全干部、各工种均有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各级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

3.2建筑安装单位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编制施工计划时,要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采取相应的安全设施,并严格按施工计划要求施工。

3.3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由发包部门与承包单位制订安全措施方案后,报送安技环保处审查备案。

3.4发包部门和总包单位有协助承包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有定期督促检查的权利。

3.5外来承包的建筑安装单位应是直接进行施工的单位,只能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工程总分包,不得转包工程。

3.6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作业指导书。

4.安全协议签订

4.1承包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外省市单位要有进沪许可证和个人的务工证,并符合本规定3.1条款的要求,同时资质范围要符合本工程项目,才能投标、承包建设工程。

4.2在签订安全协议时,发包部门应向承包单位详细介绍工程要求和作业环境状况,提出本工程主要危险因素和安全要求。

4.3发包部门在初审承包单位的有关文本后,才能同承包单位共同按本标准附件A和附件B的要求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经双方盖章后会同“经济合同”与本标准3.1规定的文本在施工前送安技环保处审核。

安技环保处审核盖章后,由承包单位向归口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5.1安全教育和监督

5.2.1承包工程开工前,发包部门应负责对承包单位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

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5.2.2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和发包部门施工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5.2.3安技环保处和发包部门安全员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查出隐患及时通知发包部门负责人,责成承包单位按期整改。

6.违章和事故的处理

6.1违章处理

6.1.1凡未签订安全协议或不向归口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办理开工申请手续而擅自开工的,除责成其补办手续外,并按照“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QG/SQG13.01.01《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指标考核及奖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a.对发包部门扣除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分3~5分,同时对安全生产负责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b.对承包单位可处以500~3000元罚款。

6.1.2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一经查实对责任者处以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由安技环保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6.1.3承包单位不按安全要求施工或擅自动用本公司设备、设施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除按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500~3000元罚款。

6.1.4发包部门将工程承包给无证或不具备承接该项工程营业等级的施工单位,一经查实,即停止其承包资格,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主要领导者及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部门负责。

6.1.5承包单位将工程包给无证或不具备承接该项工程营业等级的施工单位,一经查实,即停止分包资格,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其主要领导者及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对该项工程的承包资格。

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6.2事故处理

6.2.1承包单位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发包部门和安技环保处,安技环保处应会同发包部门、承包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上报有关部门。

6.2.2发生事故后延误上报或隐瞒不报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和罚款。

7.奖惩

7.1发包或总包单位应按主管部门规定或自行商定在工程管理费中留存一定经费作为承包、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对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作出成绩的下列人员可给予奖励:

a.预防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关人员;

b.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由于采取了有效措施而减轻了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抢救伤员的有关人员;

c.对安全装置、环保设施有改进并效果显著的人员;

d.伤亡事故发生率低于同类企业的安全目标管理、固体废弃物能分类堆放,及时清理的单位,尤其是对有毒有害废弃物能分类处置的个人或集体。

7.2凡符合本标准第6条规定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处以的罚款。

由安技环保处向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出具罚款通知单,并通知财务部在该工程项目费用中扣除。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总裁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安技环保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附件A

上海市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

工程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地名称工地地址

发包单位甲方承包单位乙方

名称盖章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表(签章)代表(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施工图设计单位

工程地点联系电话

工程性质工程结构

工程面积层数地下层总高跨度

地上层

工程承发方式工程合同签订日期

工程开工日期工程计划竣工日期

二、发包单位工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发包单位工程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电话

三、承包单位工程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电话

承包单位工程现场安全员施工组织设计编核人

承包单位营业等级营业执照字号

进沪许可证字号安装特种设备认可证(省级)字号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副本(含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工程施工总人数

工程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项目

名称

总人数

持证人数

发证单位

审证时间

电工作业

电梯起重机械作业

金属焊接作业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五、工程现场主要施工设备(如:

起重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及电气

设施、井架、人货电梯)的安全装置状况:

设备名称

台数

安全装置名称及型号

完好状况

安全管理概况

已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等)的主要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说明:

本报告书一式四份,承发包单位各留一份,报送施工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附件B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

(甲方)甲

立协单位:

以下简称方

承包单位:

(乙方)乙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年月日起开工至年月日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方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⑴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⑵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

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

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方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

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

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

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

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放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

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

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

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

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未尽事宜。

21、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

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送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3、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

单位名称(盖章)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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