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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创建优良的校风,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xx学院学籍的高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级处分。

  第四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措施,已获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已经取得助学贷款、奖学金等予以追回。

  第二章日常行为违纪处理

  第五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该或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惩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示威、罢课、罢餐、罢会等活动,又不听劝阻的,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印制、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散布封建迷信、**秽、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传看封建迷信、反动**秽、邪教书画,收听收看**秽、邪教录音录像制品,浏览、下载、传播反动、**秽、邪教内容;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的,对教职工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参加非法社团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5)组织举办未经批准的以沙龙、俱乐部等形式政治性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6)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非法扣留、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园内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在公共场所或寝室内喝酒、抽烟、哄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或酒后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5、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等有效证件转借他人,或冒用、伪造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6、有其他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违反安全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以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此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2、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用具,经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此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3、违反学校安全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处分。

  4、未经批准,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私自下江河湖泊游泳。

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5、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宿舍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翻越围墙、栏杆进出学校,翻越寝室阳台进入其它寝室的,给予警告处分。

  8、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在校园内违章使用、停放交通工具,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

  9、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参与非法经营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有损社会公德,影响校风校纪,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着装不整,进入教学场所或办公场所,而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进出校门,未按学校规定佩戴校徽或未携带本人学生证的,而又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3、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4、在校园或公共场所,异****往行为不文明,而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故意攻击、骚扰他人或删改他人信息资料,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以低级下流的言行侮辱异性,利用手机、网络等手段骚扰异性,以谈恋爱为名强迫他人与其交往,给予记过处分;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有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损害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破坏学校生活秩序,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经批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宿舍的视为晚归。

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规定,住校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调动寝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或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逗留,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屡次发现,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

  

(2)因私自留宿外人或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逗留,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

  (3)未经批准在寝室逗留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逗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有其他破坏学校生活秩序,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偷窃、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2)偷窃、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诈骗钱财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为偷窃、诈骗钱财提供帮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一经发现,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校园内不得搓麻将,一经发现,依照本条第1点处理。

  3、组织、强迫、引诱他人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组织、策划、参与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故意伤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策划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虽未参与但恶意造成斗殴后果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过处分。

  5、为他人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6、纠集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行凶报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斗殴双方采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警告处分;经学校处理后,仍继续威胁他人或采取报复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携带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试场及课堂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考试(考查)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作违反试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反试场纪律受处分后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考试(考查)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均以作弊论处,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学生第二次作弊,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予以延期一年毕业处理;偷窃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折合成一次旷课)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40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旷课而受到多次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第十八条违反课堂纪律,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有以下情形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因违规操作发生意外,同组人员未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处分及申诉

  第二十条学生处分管理部门

  1、学生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教务处负责处分。

  2、其余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负责处分。

  第二十一条处分管理权限

  1、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

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决定,报处分管理部门核准。

  2、留校察看处分:

由处分管理部门决定,报主管院长批准。

  3、开除学籍处分:

由处分管理部门建议,报主管院长提交院长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直接送达有困难或无法直接送达的,视情况可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或通过校园网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种类等内容,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办法

  1、处分自批准(发文)之日起生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从轻、减轻、从重处分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违纪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2)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3)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1)违纪后妨碍调查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提供伪证、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4)有多种或多次违纪行为的;

  (5)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重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工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采取真诚帮助的态度,鼓励学生改正错误。

  第二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和程序

  1、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的毕业班学生,其察看期至毕业时止。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应予以延长察看期3个月至六个月。

  2、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确已改正的,可在一年内解除处分。

毕业前最后学期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的,原则上不予解除处分。

  3、解除的审批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与本条例有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学院成教学生、中职学生的违纪处分条例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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