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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的意义

举证时限的意义

举证时限的意义

举证时限的意义举证时限,即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其重要一面是对逾期举证者追究一定的法律后果。

有如是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从而排除了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学理上称之为证据失权。

这样的后果,不仅仅是程序意义上的,而且必然导致原本真实的案件事实得不到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权利也得不到确认和保护。

因此,这是个令人不可小觑的制度,也是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制度。

这项制度设置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始见于2001年底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可见,举证也有期限限制,历史并不久远,对多数人而言也不熟识默记,反倒时时会产生“须转变观念”的时局感慨。

设立这一制度,目的是克服原来“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不管状态下,庭审中搞突然袭击、不尊重法院审级分工越级提供证据等无序举证、越级举证、申诉举证的不良现象,从而维护裁判安定,提高审判效率,培育诚信诉讼。

这一制度,对于那些试图利用制度空隙实施不当诉讼行为的人,套上了紧箍咒;而对于本身就不精于诉讼之道的普通当事人而言,则增添一份谨慎,这无异于在原本宽松简陋的救济途径中又多了道制度的栅栏。

近些年,随着人们特别是司法界人士的程序意识增强,审限、效率等涉及程序公正的概念和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诸如“程序优于权利、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等崇尚英美法律传统的时髦话语,拨动了众人心,一度你云我云,附随不止,每每要求严格执行举证时限。

临了,虚构在证据失权之下的法律真实真能实现社会正义么?

中国老百姓的心眼,朴实求真,不讲究什么学理逻辑。

只怕是,一人怨尚不足兮,倘若如此累积下去使众人怨,那就可怕了。

证据的目的在于发现事实,如果连提供证据的机会都没有,又如何说清事实,查明事实!

因此,证据失权不是证据制度的本质属性。

与法学家们编造的“法律真实”概念不同,举证时限对人们诉讼行为的禁锢和对社会正义的虚构,更加直接和露骨。

法律真实,尚且说是人们基于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发展性,在探求真知过程中的无耐之举。

这时查明并引导裁判的案件事实,仅称得上“阶段性成果”,但法律亦准其为“真实”,用以及时平定纷争。

这一阶段性成果,随着事物发展经历,终会被日后发现的真实所替代,法律应当允许这种替代,所谓“迟来的正义亦是正义”。

当然,若日后没有新发现或是非真实发现,并不影响现有阶段性成果的权威;而实体法自身具有的时效制度和其他种类的政策考量,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事物因发展更迭不止而变得无序可循。

诉讼的目的在于救济权利和伸张正义。

不管怎么说,如果没有实体权利义务作依托,谁还有心思构筑或把玩程序的结构和意义,为如此这般而津津乐道。

当然,职业法学家除外。

再精致的程序,若不能或最大化地维护实体公正,设之何用?

虽然笔者不成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纯务实主义,但也反对形而上学的空洞之说。

我们在批判程序工具论、张扬程序的独立正义时,也应反省工具论中的合理成份,不可顾此失彼。

举证时限的意义在于提高效率,可当效率与公正发生矛盾时,这个世界性难题变得那么微妙。

诚如翘板两端,侧重于一端,另一端就会翘起,这样一起一伏,见证了不同时期的司法政策和理念,也决定了许多具体诉讼制度的设置。

现今,英俄两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正是最形象的对比说明。

有学者说,“当公正与效率发生矛盾时,人们不得不作出悲难性的选择”,而用程序正义取代实体正义,用诉讼效率取代诉讼公正,都不是最佳选择。

那种忽而左忽而右的运动式的制度建设,真让人拿不住头绪。

不过,我们仍应树立一种意识,即努力杜绝超审限现象,但在法定审限里本无“迟来”之喻,不宜过分标榜西方法谚,借此缩短正常审理期限。

范文先生版权所有举证时限的意义还在于防止不当诉讼,规范和引导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为此对逾期举证者追究某种责任,十分必要。

但是,制度的罚单从来是开给嘲弄制度的人的,对于过失者,是否也一视同仁、不可原谅!

这涉及到制度的刚性与柔性、宽容与狭隘问题,说来说去,还要拿国情作称秆。

中国老百姓普遍缺乏诉讼常识,又没有委托律师的民间习惯,犯诉讼技能性过失者比比皆是,笔者实在不忍心他们因一时疏忽而丧失胜诉希望,当真到了该拿他们实体成败作惩罚的地步?

我们有时朝着良好方向迈出改革一步,却发现整个社会机制尚未跟上,于是不得不考虑这项制度是应破坏正义体制,还是只具有倡导示范作用。

以句老话自解,“桥归桥,路归路”,程序上的违法,有程序上的罚则;实体上的违法,有实体上的责任。

罚,当之有度。

总之,现行举证时限的意义规定得过于严厉,既要强化当事人举证又要限制其举证时间,不符合我国当事人诉讼能力和诉讼习惯较差的国情。

笔者以为,对于过失逾期举证者,不宜适用证据失权;而作为特例,对那些愚弄证据制度和法院审判的故意逾期举证者,

举证时限的意义举证时限,即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其重要一面是对逾期举证者追究一定的法律后果。

有如是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从而排除了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学理上称之为证据失权。

这样的后果,不仅仅是程序意义上的,而且必然导致原本真实的案件事实得不到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权利也得不到确认和保护。

因此,这是个令人不可小觑的制度,也是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制度。

这项制度设置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始见于2001年底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可见,举证也有期限限制,历史并不久远,对多数人而言也不熟识默记,反倒时时会产生“须转变观念”的时局感慨。

设立这一制度,目的是克服原来“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不管状态下,庭审中搞突然袭击、不尊重法院审级分工越级提供证据等无序举证、越级举证、申诉举证的不良现象,从而维护裁判安定,提高审判效率,培育诚信诉讼。

这一制度,对于那些试图利用制度空隙实施不当诉讼行为的人,套上了紧箍咒;而对于本身就不精于诉讼之道的普通当事人而言,则增添一份谨慎,这无异于在原本宽松简陋的救济途径中又多了道制度的栅栏。

近些年,随着人们特别是司法界人士的程序意识增强,审限、效率等涉及程序公正的概念和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诸如“程序优于权利、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等崇尚英美法律传统的时髦话语,拨动了众人心,一度你云我云,附随不止,每每要求严格执行举证时限。

临了,虚构在证据失权之下的法律真实真能实现社会正义么?

中国老百姓的心眼,朴实求真,不讲究什么学理逻辑。

只怕是,一人怨尚不足兮,倘若如此累积下去使众人怨,那就可怕了。

证据的目的在于发现事实,如果连提供证据的机会都没有,又如何说清事实,查明事实!

因此,证据失权不是证据制度的本质属性。

与法学家们编造的“法律真实”概念不同,举证时限对人们诉讼行为的禁锢和对社会正义的虚构,更加直接和露骨。

法律真实,尚且说是人们基于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发展性,在探求真知过程中的无耐之举。

这时查明并引导裁判的案件事实,仅称得上“阶段性成果”,但法律亦准其为“真实”,用以及时平定纷争。

这一阶段性成果,随着事物发展经历,终会被日后发现的真实所替代,法律应当允许这种替代,所谓“迟来的正义亦是正义”。

当然,若日后没有新发现或是非真实发现,并不影响现有阶段性成果的权威;而实体法自身具有的时效制度和其他种类的政策考量,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事物因发展更迭不止而变得无序可循。

诉讼的目的在于救济权利和伸张正义。

不管怎么说,如果没有实体权利义务作依托,谁还有心思构筑或把玩程序的结构和意义,为如此这般而津津乐道。

当然,职业法学家除外。

再精致的程序,若不能或最大化地维护实体公正,设之何用?

虽然笔者不成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纯务实主义,但也反对形而上学的空洞之说。

我们在批判程序工具论、张扬程序的独立正义时,也应反省工具论中的合理成份,不可顾此失彼。

举证时限的意义在于提高效率,可当效率与公正发生矛盾时,这个世界性难题变得那么微妙。

诚如翘板两端,侧重于一端,另一端就会翘起,这样一起一伏,见证了不同时期的司法政策和理念,也决定了许多具体诉讼制度的设置。

现今,英俄两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正是最形象的对比说明。

有学者说,“当公正与效率发生矛盾时,人们不得不作出悲难性的选择”,而用程序正义取代实体正义,用诉讼效率取代诉讼公正,都不是最佳选择。

那种忽而左忽而右的运动式的制度建设,真让人拿不住头绪。

不过,我们仍应树立一种意识,即努力杜绝超审限现象,但在法定审限里本无“迟来”之喻,不宜过分标榜西方法谚,借此缩短正常审理期限。

范文先生版权所有举证时限的意义还在于防止不当诉讼,规范和引导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为此对逾期举证者追究某种责任,十分必要。

但是,制度的罚单从来是开给嘲弄制度的人的,对于过失者,是否也一视同仁、不可原谅!

这涉及到制度的刚性与柔性、宽容与狭隘问题,说来说去,还要拿国情作称秆。

中国老百姓普遍缺乏诉讼常识,又没有委托律师的民间习惯,犯诉讼技能性过失者比比皆是,笔者实在不忍心他们因一时疏忽而丧失胜诉希望,当真到了该拿他们实体成败作惩罚的地步?

我们有时朝着良好方向迈出改革一步,却发现整个社会机制尚未跟上,于是不得不考虑这项制度是应破坏正义体制,还是只具有倡导示范作用。

以句老话自解,“桥归桥,路归路”,程序上的违法,有程序上的罚则;实体上的违法,有实体上的责任。

罚,当之有度。

总之,现行举证时限的意义规定得过于严厉,既要强化当事人举证又要限制其举证时间,不符合我国当事人诉讼能力和诉讼习惯较差的国情。

笔者以为,对于过失逾期举证者,不宜适用证据失权;而作为特例,对那些愚弄证据制度和法院审判的故意逾期举证者,

才得无情地剥夺其举证权利.

《举证时限的意义》

 

附送:

举重健美协会工作总结

举重健美协会工作总结

x年西安举重健美协会在市体育局、市体总和市民政局社团处的领导关心和支持下,为掀起我市全民健身热潮,迎接xx运会在我国召开,我协会做了以下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201X年6月6-8日我协会成功的举办了《西安市健身健美与奥运同行“新生活”杯健美锦标赛暨西北城市俱乐部邀请赛》,本次比赛有以下几个特点:

1、进行了规范的开幕式。

从运动员入场、助企业家致词、体育局领导讲话、运动员、裁判员宣誓到大会组委会宣布比赛开始,都十分规范。

每场比赛开始都进行裁判员入场式。

裁判长、仲裁委和裁判员均按规则统一穿裁判服装,开幕式规范有序,精彩热烈。

2、坚持改革创新。

新增加了竞赛项目。

过去我市的健美锦标赛只有健美比赛,今年新增加了健身先生和健身小姐两项比赛,从而使比赛的观赏性更强,比赛更精彩,深受广大健身健美爱好者和观众的欢迎。

3、比赛队和运动员参赛人数创历史之最。

今年由于增加两项的比赛,从而使参赛队由过去的10几个队增加到38个队,参赛运动员由过去的100余名增加到158名。

创造了健美比赛参赛队和运动员人数的历史之最。

4、组织了强有力的裁判队伍。

为保证本次比赛裁判工作的公开、公正、准确,协会抽调了17名水平最高的裁判员,并采用和全国比赛规格一致的“十一人裁判制”。

与此同时,我们还请三个外省参赛队,每队派一名裁判员参加大会工作。

在本次执裁员中有国际b级裁判一名,国家级裁判三名,一级裁判七名,二级裁判六名,确保了裁判队伍的质量。

在决赛中为了保证比赛不出错判,每个级别的比赛我们还采取了裁判长和仲裁委都分别给运动员打出名次,在记录组把裁判组的评分统计出来后,我们又将三者对照,最后统一评出前六名,从而使裁判工作真正做到了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受到了广大观众和教练员、运动员的一致好评。

5、扩大参赛范围。

为了使我市本次比赛水平更高,我协会今年首次邀请了西北城市三省会城市健美协会代表队(乌鲁木齐市、西宁市、银川市)来我市参赛,比赛由于有外省市优秀健美运动员同台参赛,从而使本次比赛的水平更高,竞赛更激烈,达到了相互间学习技艺、交流经验,使本场比赛的赛台成了西北四个城市健美友谊交流的平台。

赛后这三个兄弟队都表示今后他们省市的比赛也欢迎我市代表队前往参赛。

二、我市举重运动有了新的发展。

去年我协会同市体总、碑林区文体局、教育局对被授予全国、陕西省、西安市举重青少年后备人才训练基地。

省建二中教学与训练相结合的成功经验,做了重点调研,并给市体育总局进行了专题报告。

在此基础上,今年又从户县体育局了解到,户县十中也按照省建二中的模式,建立了我市第二个青少年举重训练基地,并在西安今年5月份我市的青少年举重比赛中,为户县争取得了我市男女青少年举重团体总分第二名的好成绩。

碑林区青少年男女举重队稳获团体总分第一名。

201X年8月份我市青少年男女举重队,在参加陕西省青少年举重比赛,我市男子组获得团体总分第二名,比去年的成绩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不断完善了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还建立文件档案和财务档案。

我协会按照市体育总会和民政局的要求,在逐年完善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今年还做了以下几件事。

1、将协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竞赛通知、上级下发的文件和通知、协会每年的会议记录、协会助合同书以及每次的比赛的比赛成绩册,每年都装订成册保存。

2、根据市民政局下发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财务部的管理,并明确规定每年的比赛经费由协会财务部统收统支。

特别对比赛各部门的开支要求先作预算,再借款支出,最后按单据进行决算。

对超资的部分必须讲明原因,财务部审查经协会领导同意后方可追加,所余经费由财务部决算后划到协会帐号存入银行,作为协会经费积累。

四、开通了西安市健身健美网站。

201X年4月协会为我市广大健身健美及举重的爱好者,随时在网上及时了解我协会健身健美信息提供了方便。

总之,我协会在今年的各项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受到了市体育局、市体总局等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市体育局副局长黄群同志,在市体总召开的各协会秘书长会议上几次表扬我协会举办的健身健美比赛,他认为我协会今年的比赛组织精细,程序正规,是一场大众体育的品牌赛事,精彩热烈,很鼓舞人。

市体育局在201X年10月下发的“西安市借奥运会强势八项措施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文件中,谈到了“发展体育社团作用,推进体育社会化进程”,重点表扬了10个协会,我协会也是其中之一。

西安市体总也把我协会列为201X年体育社会化10个强势先进协会。

近五年来我协会举办了五届西安市健美锦标赛,承办了两届陕西省健美锦标赛,通过竞赛的杠杆作用,使我市健美运动的竞技水平逐年提高:

XX年、XX年、XX年我市健美优秀运动员贾勇曾获得三届全国男子85公斤级亚军;XX年我市健美运动员陈令晖获得全国女子58公斤级全国健美冠军;XX年年我市健美运动员侯娟获得女子组48公斤级全国冠军;201X年我市运动员武洋获得全国健身先生b组及体育模特冠军;201X年我市运动员贾勇还代表中国健美队,在香港参加了亚洲健美锦标赛,获得85公斤级第5名,为我国和我市争得了荣誉。

西安市自北京奥运会申办成功后,全民健身成为我市体育局工作的重中之重。

根据我协会不完全统计,目前西安市大小健身房和俱乐部已由去年的120余所发展到近158所,特别是今年私人和个企办健身会所平均每个月有3-4家开业,这是从来没有的现象,而且花钱买健康,已成为我市中、青年锻炼时尚。

据统计现在常年健身房和健身俱乐部锻炼的人数已达50余万人,可以说古城西安已掀起了全民健身健美的热潮。

五、几点建议。

1、目前我市的健身健美运动发展很快,规模很大,全市的健身俱乐部由XX年的7-8所发展到现在的158所。

但我协会在工作中发现,目前我市这些健身俱乐部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

如有的安全通道不畅,防火措施不安全;有的环境通气不好,会员训练缺氧;有的经营证照不全;有的教练和从业人员不符合资质要求,甚至没有培训证。

因此,我协会建议:

201X年能否由市体育局牵头,会同公安、工商、卫生、体总、协会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这些会所的管理,以防止不安全事故。

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合格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2、为了加强和推动我市青少年举重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充分发挥我市传统项目的骨干作用,根据我协会的了解,省建二中在举重项目上“教学与训练相结合”搞的很好,确实有总结的经验,大力推广的必要。

故我协会建议:

201X年,由市体育局牵头,会同各区、县文体局、教育局、市体总和举重协会在省建二中召开一次全市举重项目现场经验观摩会,以此推动还未开展举重项目的各区县青少年训练模式,进一步扩大我市举重青少年人才的训练基地总数,从而使我市举重运动项目成为我市金牌大户项目。

3、西安市举重健美协会已成立五年了,是XX年8月13日由原来西安市举重协会和西安市健美协会合并的一个协会。

经过五年来合并后,现我协会常委会一致认为:

举重是奥运会重点项目,其训练布局和竞赛均由市体育局行政管理和主办,而健美运动项目纯系大众体育项目。

而且西安的大小健身房已158余家,为了方便管理和开展活动,建议201X年我协会改选时,分成举重和健美两个协会,以利于更好的开展工作。

附:

1、201X年竞赛成绩册。

2、201X年协会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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