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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国家对保险业的支持政策

1980年以来国家对保险业的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

时间

政策名称

颁布部门

核心具体内容

1979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

国务院

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决策。

198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国务院

对财险合同做原则性规定,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订立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3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国务院

设立专门财产保险合同法规,介绍具体财产保险合同法规。

1984年1月1日

国务院将中国人保自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出来

1985年3月

《保险企业经管暂行条例》

国务院

对保险企业的设立、偿付能力、保险准备金以及再保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2年9月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

1995年6月30日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具体介绍保险方面的法律条款: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等。

1998年11月18日

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经管委员会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经管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经管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2003年3月24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经管规定》

保监会

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披露相关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2006年3月21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国务院

要求参加三者险的机动车的范围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的范围是一致的,包括汽车、摩托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为保证三者险制度的落实、施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各负其责。

三者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保监会审批。

三者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在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的丧葬费用、抢救费用。

2006年6月

国家对保险业做出“高水平、宽领域、分阶段开放”的承诺

2006年6月15日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20087月10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经管规定》

保监会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经管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2010年2月1日

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经管暂行办法》

保监会

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规范运用风险经管工具,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

2010年10月28日

通过《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012年4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2012年12月21日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保监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013年6月8日

将每年的7月8日确定为“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

保监会

主题是“保险,让生活更美好”,大力普及保险知识,展示保险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服务民生的良好形象。

2013年6月8日

关于《保险法》的二一条司法解释正式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规范做了明确,旨在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的问题,为保险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2011年8月3日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保监会

提出要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探索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拓宽商业养老保险服务领域。

2014年8月13日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确立了保险行业的新定位和新目标,强调了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要求加强能力建设,更好地履行保险社会职能。

2014年8月31日

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新《保险法》颁布后将为保险业的发展扫清法律障碍。

2015年7月3日

《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

同意《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工程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科技等战略性新型产业。

2015年7月25日

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保监会

主要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不合规行为进行明确和规范;凸显牌照重要性,跨区域经营缩减互联网保险成本,限制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资金往来。

2015年8月2日

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务院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从国家层面对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作出制度安排,积极探索委托商业保险经办大病保险,加强大病保险和基本保险的经办经管,使商保经办机办更能够发挥它在专业经管上的作用。

2015年8月2日

批准《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服务军队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保险机构逐步建立健全军地商业保险工作机制,与参保军队单位建立对接机制,开展军队单位和军队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险业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征免税收,妥善化解保险纠纷。

2015年9月11日

发布《关于建立保险私募基金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会

通知明确,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1980年以来国家对农业保险的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

 

时间

政策名称

颁发部门

核心具体内容

1982年

《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提出逐步试办农业保险。

1985年

《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

指出应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

1986年

《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

再次指出应积极发展农村各种保险事业。

1989年

《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经管的通知》

国务院

强调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1993年7月2日

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的保险事业的发展。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

将农业保险第一次界定为“政策性保险”,国家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2003年

《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

保监会

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的构想。

2004年

在上海、黑龙江、吉林等9个省区市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保监会

2005年

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力度,扩大试点范围,探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同模式

保监会

2007年

中央开始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财政对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的对象是投保农户。

2008年

《关于真实加强村庄基础缔造进一步推进农业打开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稳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认真总结各地打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阅历和做法,支撑打开首要粮食作物的政策性保险。

2008年12月31日

《关于推进农业稳定打开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加快打开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撑的巨灾风险松散机制,探求建立村庄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2010年

《关于加大统筹城乡打开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村庄打开基础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逐步拓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计划;推进农产品出口诺言保险承保计划,探求出口诺言保险与农业保险、出口信贷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

2011年

《关于加快水利革新打开的决议》

国务院

加强对水利缔造的金融支撑,鼓励和支撑打开洪水保险。

2012年

《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利异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确保才干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拓展农业保险险种和掩盖面,打开设备农业保费补助试点,扶植渔业协作保险,鼓动当地打开优势农产品出产保险,着力抓好种业科技立异。

2012年10月24日

公布《农业保险条例》

国务院

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

2013年5月4日

公布《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

国务院建立由税务、水利、农业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业保险工作,国家将对农业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

2014年

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实施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2015年3月25日

公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经管暂行办法》

保监会

首次对保险保险公司承保、理赔、协办等关键环节确立规范,强化对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强承保理赔信息的系统管控,提高承保理赔数据质量;明确保险机构对协办业务的经管责任,填补了协办业务的监管空白;对保险公司完善内控提出要求,提高公司内控制度的规范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980年以来国家对养老保险的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

 

时间

政策名称

颁发部门

核心具体内容

1985年1月

《关于做好统筹退休基金与退休职工服务经管工作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统筹养老金有了国家政策。

1986年7月12日

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务院

决定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要求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不超过本人规范工资3%缴纳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统筹摆脱了“单位保险”束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在新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未来“统账结合”模式就此埋下伏笔。

1991年6月26日

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

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1993年11月14日

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正式提出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全国多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分别试行。

1995年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

确立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原则,这是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第一个里程碑。

1997年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

正式向全国推广“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这里所谓“统一”主要是指统一了资金来源,统一了企业和个人的保险费率,统一了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了保险水平(计发办法)等。

2000年12月

发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其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内容主要有:

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翻开实行两条线经管、个人缴费提高到8%且个人账户规模缩小为8%、基础养老金的比例由原先的20%调整到30%;公务员、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维持不变。

2005年12月3日

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

对1997年《决定》进行了若干重要修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2008年初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国务院

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有行政职能的纳入公务员的养老保障体系,具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将参照企业职工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而对绝大多数的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最终将实行与目前企业职工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

2009年12月28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务院

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2013年9月14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等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的主体,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2013年11月9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

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公务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退休,严控官员退休年龄;延税型养老保险2015年启动试点。

2014年10月9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国务院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自由衔接转换,且无论如何转变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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