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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委发3号

 

大安委发〔2010〕3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2010年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2010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签状单位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结、自评分表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1日印发

(共印200份)

大连市2010年度安全

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一、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指标

(一)考核内容

1.死亡指标

2.重伤指标

3.职业病

(二)考核办法

依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死亡、重伤指标、职业病实际发生情况考核。

1.发包单位发包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无书面合同和协议,发生伤亡事故,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均承担指标;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否则,施工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均承担指标。

2.凡出租厂房、库房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厂院内、库院内的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承租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对出租单位进行考核。

3.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负责对商贸市场内的承租业户进行安全管理,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承租业户发生伤亡事故,对商贸市场主办单位进行考核。

4.将生产任务发包给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的,发包单位负责对厂区内的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进行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劳务公司或外协队伍发生伤亡事故,对发包单位进行考核,发包单位伤亡事故指标的核定含劳务公司和外协队伍人员。

5.一起事故涉及几家责任,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指标。

6.死亡指标奖罚

(1)死亡指标为零的:

当年实际死亡为零奖20分;死亡1人,罚150分,每再超1人,加罚70分。

(2)死亡指标为1人以上的,实际死亡与指标持平不得分;每减少1人奖40分;死亡指标超1人罚150分,每再超1人,加罚70分。

7.重伤指标奖罚

(1)重伤指标为零的,实际重伤为零的奖10分;重伤每超1人,加罚30分。

(2)重伤指标为1人以上的,实际重伤与指标持平不得分,未超指标的,奖20分;每超1人加罚30分。

8.发现签状单位从业人员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罚30分。

9.发生较大及其以上伤亡事故的,企事业单位每起罚300分,区市县及主管部门罚80分。

10.签状单位瞒报、迟报死亡事故,每起罚100、50分,瞒报、迟报重伤事故,每起罚50、20分,相应的考核项目不得分。

11.签状单位发生死亡、重伤事故不按规定时间结案的,每起罚40分,相应的考核项目不得分。

二、安全生产管理附加指标

(一)政府定期召开重特大事故预防会及安委会工作会议情况(10分)

1.考核内容

(1)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特大事故预防会及安委会工作会议(2分)

(2)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情况(4分)

(3)落实各项防范措施(4分)

2.考核办法

各区市县及先导区应定期召开安委会工作会议,分析、布置、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工作会议得2分,否则扣2分;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做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得4分,否则扣4分;会议制定的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得到落实的得4分,否则扣4分。

签状单位在11月底前将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报市安监局综合协调处,作为考核依据。

(二)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使用(10分)

1.考核内容

考核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是否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设立并有资金管理办法得5分,当年完成资金使用90%以上加5分,不足90%每少10个百分点减1分。

2.考核办法

签状单位在11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市安监局综合协调处,根据报送材料进行考核。

(三)区市县监察大队建设及行政执法工作(20分)

1.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建设情况(1分)

(2)办公装备配备情况(4分)

(3)执法工作开展情况(5分)

(4)行政执法工作质量(7分)

(5)开展委托执法工作情况(3分)

2.考核方法

(1)执法人员到位率(实有人数占编制人数)90%以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必要设备得4分,每缺一项扣0.5分。

(3)独立开展工作,有年度、月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得1分,每缺一项扣0.5分;有明确重点执法单位、部位、隐患和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得2分,每有一次缺陷扣0.5分;对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及时复查得2分,一次不及时复查的扣0.5分;未独立开展工作的此项不得分。

(4)严格执法程序,执法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相当的得5分,否则每有一处缺陷扣0.5分;对有编号的执法文书和重点执法单位、部位、隐患、危险源建立登记台账的得1分,否则每有一处缺陷扣0.5分;行政处罚案卷整洁规范的得1分,否则每发现一处缺陷扣0.5分。

(5)对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所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委托率100%、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工作开展有序,保证工作质量的得2分;每有一处缺陷扣0.5分;未开展委托执法工作的不得分。

各区市县11月中旬将相关材料报市执法监察支队。

(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20分,获“国际安全社区”和以区为单位获“全国安全社区”另外加分)

1.考核内容

达到国家安全社区标准,并获得国家安全社区

2.考核办法

(1)成立安全社区建设推进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将安全社区建设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

(2分)

(2)制定本地区安全社区工作推进计划、工作目标、年终有评估、总结。

组织已获得“全国安全社区”的单位按照《全国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规定,分别于1月底和11月底向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及市安监局综合处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分)

(3)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本地区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社区培训及交流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社区创建经验。

(5分)

(4)3月底本地区100%的乡镇、街道启动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并将“全国安全社区”备案表报市安监局综合处。

(3分)

(5)组织创建“全国安全社区”。

(每新创一个“全国安全社区”得5分,最高10分)

(6)组织创建“国际安全社区”。

(每新创一个“国际安全社区”得5分,最高10分)

(7)以区为单位申报“全国安全社区”并获得命名。

(10分)

(五)区市县推进中小企业安全诚信制度建设(20分)

考核内容及办法另行下文。

(六)区市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考核(25分)

1.考核内容

(1)危化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到期申办率(5分)

(2)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完成率(5分)

(3)非化工液氨使用单位安全评价率(5分)

(4)综合监管(10分)

2.考核方法

(1)危化生产、经营企业到期申办率100%,得5分;未达到100%扣5分。

(2)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完成率100%,得5分,未达到扣5分。

(3)非化工液氨使用单位安全评价率以20%得1分计,超过80%得5分。

(4)综合监管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完成率100%,得2分,否则不得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率100%,得3分,否则不得分;对危化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确认的得5分,已检查出隐患但未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不得分;下达了整改指令,未及时确认或未得到整改,扣2.5分。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0分,此项只扣分不得分)

1.考核内容

因执法问题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考核办法

由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按实际情况考核。

因行政处罚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被裁决撤销处罚决定书的扣10分。

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不得分。

(八)区市县信息工作(10分)

(1)区市县安全生产信息工作(5分)

1.考核内容:

区市县安全生产信息工作

2.考核办法

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信息员得0.5分,否则扣0.5分;参加市局组织的学习、会议、研讨等活动得0.5分,否则扣0.5分;及时响应市局约稿得0.5分,否则扣0.5分;以年底通报分数为准计算政务信息情况,最高得3.5分,最低扣3.5分。

(市局办公室考核)

(2)市局网站安全生产信息工作(5分)

1.考核内容:

市局网站安全生产信息工作

2.考核办法

区市县积极向市局网站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年度在市局网站刊用一条得0.5分,最多得5分。

(市局应急办考核)

(九)区市县民爆器材综合安全管理(10分)

1.考核内容

(1)区市县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工作(5分)

(2)区市县民爆器材安全管理工作(5分)

2.考核办法

(1)区市县负责监督辖区内民爆生产、经营企业执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程》规定以及民爆行业通知要求。

辖区内民爆生产、经营企业未出现违反民爆行业规定要求的,得5分,出现违反规定要求一处扣1分,出现“四超”情况之一的得0分。

(2)区市县建立民爆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有记录,监督企业对安全评价、安全检查提出问题整改,整改率达到100%。

安全管理档案、安全检查、安全检查记录缺一项扣2分,整改率达不到100%,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

(十)区市县输油管道违章占压清理工作(10分)

1.考核内容

区市县主副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物清理情况

2.考核办法

按照《大连市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大安监发〔2008〕221号)通知要求,主、副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物清理完毕并经输油气管道公司确认的得10分,否则扣10分。

(十一)区市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5分)

1.考核内容:

区市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2.考核办法:

制订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办法得0.5分;有烟花爆竹应急预案得0.5分;分布点(含长期点)合理、监管措施到位得1分;企业标准化达标率达100%得1分;到期换证率达100%得1分;隐患整改及时得1分。

否则各扣相应分数。

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无伤亡)扣3分,发生死亡事故不得分。

(十二)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5分)

1.考核内容:

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2.考核办法:

(1)道口事故(1.5分):

发生铁路道口事故1起,扣1.5分。

(2)培训工作(1分):

未按要求组织每年两次的铁路道口培训工作,每少一次扣0.5分。

(3)工程项目(1分):

未完成当年铁路道口工程项目,每少一项扣0.5分。

(4)管理工作(1.5分):

区(市)铁路道口档案、安全检查、内业管理缺一项;监护人员没有参加培训上岗一人、超龄一人;道口会议出席率未达100%;在检查中被省、市道口办通报一次,均扣0.5分。

有效预防铁路道口交通事故,每起得1分。

每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兼扣其它项目分数。

(十三)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与应急救援系统建设工作(20分,此项只扣分不得分)

1.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与应急救援系统建设

2.考核办法

由市安监局应急救援办按实际情况考核。

未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与应急救援系统的扣20分,建设应急救援系统,但未建设安全生产视频监控子系统的扣5分。

(十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30分)

1.各区市县政府、委办局

(1)考核内容

a)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机构、人员(3分)

b)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3分)

c)职业危害申报(6分)

d)职业健康培训(5分)

e)职业危害监督检查(10分)

f)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3分)

(2)考核办法

a)设置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机构,有地方政府编委文件得1分;设置职业健康管理科室得1分;配备不少于2人的职业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以局文件、执法证件为依据)得1分。

b)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得2分;制定年度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计划并将上级传达的专项工作纳入计划得1分。

c)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如实、及时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比上年每增加20家得1分,最高得4分;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得2分,管理档案内容每缺少一项扣1分。

d)组织辖区内职业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得1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各得1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得2分。

e)掌握本地区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得4分;按程序、按规范进行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得4分;建立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得2分。

f)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得1分;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得1分;组织实施演练得1分。

2.各生产经营单位

(1)考核内容

a)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人员(5分)

b)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4分)

c)职业健康教育培训(5分)

d)职业危害申报(1分)

e)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10分)

f)职业危害防护(2分)

g)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2分)

h)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办情况(1分)

(2)考核办法

a)设置职业健康领导机构(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得1分;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得1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得1分;制定年度职业健康监管计划得1分;制定年度职业健康监管实施方案得1分。

b)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②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③职业危害申报制度;④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⑥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⑧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得4分。

c)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各得1分;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得2分。

d)如实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和及时变更申报得1分。

e)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得1分;做好可能产生职业危害材料和设备的职业健康管理得1分;不转嫁职业危害得1分;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正确检测得1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并向安监部门报告得1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得1分;保障职业病防治经费得1分;及时执行职业健康监管整改指令得1分;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得1分;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得1分。

f)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管理得1分;配发并督促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得1分。

g)建立健全并定期演练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得1分;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场所有应急救援措施得1分。

H)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得1分。

各签状单位请于11月30日前将考核材料报市职业卫生监督所。

(十五)应急管理(20分)

1.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设立、人员配备(4分)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分)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6分)

(4)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4分)

2.考核办法

(1)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得2分,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得2分。

11月底前将相关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证明报市安监局应急办。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形成相互协调一致、相互兼容的应急预案体系的得3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行业标准或要求编制本单位不同层次和种类应急预案体系的得3分。

各签状单位所制定的预案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要素完整、文字简洁、操作性强、可读性强的得1分。

各签状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到市局应急救援办备案或在预案修订后到市局应急救援办备案的得2分。

(3)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进行预案演练并及时报市局应急救援办得4分,在规定时间内多举办1次演练奖励1分,2次以上奖励2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高危企业、部门、地方的联合演练;高危企业每年必须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其他单位每两年必须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4)按照《大连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制度》(大安监发[2008]272号)要求进行本辖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得4分,季度、半年、年报表漏/迟报一次扣1分。

(十六)重大危险源管理(15分、10分)

1.考核内容

重大危险源监控、报告、演练、预案、评估情况

2.考核办法

(1)区市县考核办法(15分)

a)区市县将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按附件2、附件3要求,报市安监局应急办。

按时并且全部报送得12分;按时报送但不全且报送比例超过50%的得8分;按时报送但比例低于50%的得4分。

不按时报送但全部补报的最高得8分;不按时报送但补报比例超过50%的得5分,不按时报送且补报比例低于50%的得3分。

b)区市县及时将重大危险源改变情况按要求报市安监局应急办,按时报送的得3分。

(2)其他签状单位考核办法(10分)

c)各签状单位按市安监局要求,安装重大危险源视频监控系统,按时安装完成得5分,否则扣5分。

d)各签状单位将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检查落实情况,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按附件2要求,报市安监局应急办,按时并全部报送得1分,否则扣1分。

e)各签状单位及时将重大危险源改变情况按要求报市安监局应急办,按时报送得1分。

f)各签状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重大危险源改变情况,对应急救援预案做出修改,并以单位文件印发执行,同时报市安监局应急办。

修改并及时报送的得1分。

g)本年度内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并于11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市安监局应急办,评估并报送的得2分。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持证率(8分)

1.考核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持证率(4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率(4分)

2.考核办法

签状单位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厂长(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当年培训证复印件报市安监局综合协调处,持证率达到100%的分别得4分,否则扣4分。

(十八)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农民工培训、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培训考核率(30分)

1.考核内容

各类人员培训(4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分)、农民工培训考核(8分)、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培训(8分)

2.考核办法

各签状单位3月30日前将当年各类人员培训计划、11月30日前将当年各类人员培训统计表报市安监局综合处,按时报送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得4分,否则扣4分。

11月30日前根据年初所报人数比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的得10分,否则扣10分。

各签状单位按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年底前农民工培训率达80%的得8分,否则扣8分。

各签状单位做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培训,年底前职工普及培训率达100%的得8分,否则扣8分。

(十九)安全标准化工作(10分)

考核办法:

签状单位依据国家各行业标准,达到安全标准化标准,并取得有关权威部门评审合格(各区市县政府所属机械制造企业必须当年达到2家以上)。

机械制造行业达到安全标准化的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二处,冶金行业、非煤矿山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一处,其他行业报相关处室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二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15分)

1.考核内容

(1)报送建设项目计划(2分)

(2)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3分)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率(10分)

2.考核办法

(1)4月1日前,将本单位年度内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二处。

按时报送计划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贯彻落实《大连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规定》(大政发〔2007〕100号)文件精神,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细则、办法和工作流程等内容,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二处。

按时报送的,得3分,否则扣3分。

(3)各签状单位按照《关于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属地分级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安监发〔2007〕265号)和《关于调整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分级管理投资额度的补充通知》(大安监发〔2008〕297号)规定权限,对本级负责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对市级负责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报送。

11月30日前,各签状单位将本级、市级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资料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二处。

本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率达到100%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有本级建设项目不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的,扣2分;市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率达到100%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有市级建设项目不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的,扣8分;停、缓建设项目出具相关证明,可不进行考核。

(二十一)建筑安全管理(10分)

1.考核内容

(1)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率(2分)

(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情况(3分)

(3)建筑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整改及处罚(5分)

2.考核办法

(1)11月30日前,与建筑施工有关的签状单位将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情况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二处。

取证率达到100%的,得2分,否则扣2分。

(2)11月30日前,与建筑施工有关的签状单位将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情况报市安监局监管二处。

按时报送检查情况的,得3分,否则扣3分。

(3)年度内,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事故发生情况,对各签状单位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及时未受处罚的,得5分,未及时整改隐患或专项检查受处罚的,扣5分。

(二十二)电气安全管理(10分)

1.考核内容

(1)漏电保护器覆盖率及其正常运行率(5分)

(2)其它电气安全装置(3分)

(3)从业人员安全用电知识专项培训教育(2分)

2.考核办法

(1)11月30日前,各签状单位将能够证明漏电保护器覆盖率、正常运行率有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二处。

覆盖率达到100%或覆盖率上升25%,并且保持正常运行的,得5分,否则扣5分。

本年度内,签状单位监管范围内发生因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而造成触电死亡事故的,该考核项目扣10分。

(2)11月30日前,各签状单位将能够证明增设其他电气安全装置情况的有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二处。

增设其它电气安全装置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3)11月30日前,各签状单位将组织面向基层从业人员(非电工)的安全用电知识、触电应急救援知识等电气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情况报送市安监局监管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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