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刑法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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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刑法部分

刑法部分

刑法总则部分的常见考点包括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与刑事责任包括、犯罪的形态、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运用等。

分则部分的常见考点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该部分内容在2004年的江苏省考真题中出现过,2005—2007年考纲未作要求,2008年起又初纳入考察范围,分值1至2分左右,考察的都是常识性的内容。

【重点法条】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快捷记忆】外犯三下可不究,工作军人无要求。

【意思分解】

关于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我国刑法规定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

第七本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

【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刑法适用溯及力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

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苏真题C类)

10、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C)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旧兼从轻原则D从新兼从轻原则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其中,直接故意是第22条~第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存在的前提条件,其他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都不存在这些未完成犯罪形态问题。

间接故意的问题主要在于其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2、明确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是掌握本条的关键。

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者在认识因素方面,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虽然都有认识,但认识的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一般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但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二者在意志因素方面,即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即无所谓、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

3、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是不同的:

对于直接故意而言,法定的特定结果发生与否是其既遂的标志,而对间接故意而言,则是成立何种罪行或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志。

【历年真题】

(2006年国考真题A类)

112、工人孙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6岁小孩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玩。

走入山林约5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

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

4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

孙某的行为属于(A)。

A.故意杀人B.意外事件C.过失杀人D.不构成犯罪

【重点法条】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意思分解】

1、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该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二是法律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应构成犯罪。

犯罪过失有两个基本类型,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认识因素方面:

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认识),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认识)。

2、掌握过于自信的过失关键在于其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在认识因素方面,二者虽然都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有所不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主观上认为由于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或某些外界条件等,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而间接故意则不存在这种错误认识。

在意志因素方面,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

间接故意者对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不排斥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者不仅不追求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结果的发生,即反对、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之所以实施该危害行为,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和条件(如其自身能力、技术、经验、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或他人预防措施等)。

3、掌握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在于明确其与第16条规定的意外事件的区别:

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没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而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具有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仅仅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以上内容是刑法在公务员考试中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务必精确掌握。

【历年真题】

(2008年江苏真题A类)

12、护士林某在给病人王某注射青霉素时,忘了做皮试而导致王某过敏死亡,林某的行为属于(C)。

A间接故意犯罪B过于自信过失犯罪

C疏忽大意过失犯罪D意外事件

【重点法条】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快捷记忆】

史四和史六,杀伤亡(小豆)(把十四想像成史四的人名,小豆为添加的压韵意义后缀),强抢她的饭,火爆她的头。

想像:

史四和史六是两个无赖,杀伤亡了小姑娘小豆,强行抢走了她的饭,还用火爆她的头,真是可恶。

【意思分解】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8种犯罪10种情况(或说8种严重故意犯罪)。

本条所列年龄均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而非犯罪结果出现时),犯罪人的实足年龄。

所有的过失犯罪不论危害程度如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

一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另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

注:

此部分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考点。

【历年真题】

(2004年江苏真题C类)

40、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C)。

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07年国考真题)

102、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B)。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

(2004年江苏真题C类案例分析)

1986年l0月8日出生的王某,在2000年10月1日前共盗窃、抢夺各类财物总计价值约8000元人民币。

2000年10月8日,王某在饭店过完生日后,于2000年10月9日零时30分返家。

途中见到一人拎包从身边经过,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拎包人刺伤后把包抢走。

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00年10月25日,王某在一小区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当日下午,王某即以4万元的价格将轿车卖出。

2000年12月20日,王某被抓获。

46、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B)。

A年满14周岁B年满16周岁C年满18周岁D年满20周岁

47、王某2000年10月1日前的行为(A)。

A不构成犯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C构成抢夺罪D构成盗窃罪与抢夺罪

48、王某2000年10月9日前的行为(D)。

A不构成犯罪B构成故意伤害罪C构成抢夺罪D构成抢劫罪

49王某2000年10月9日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D)。

A财产权B人身权C社会管理秩序D财产权和人身权

50、王某2000年10月25日的行为(A)。

A不构成犯罪B构成盗窃罪C构成销赃罪D构成盗窃机动车辆罪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意思分解】

注意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如防卫意图(主观条件)、防卫起因、防卫客体(打击对象)、防卫时间(时间条件)、防卫限度(限度条件)等。

注意区分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

【快捷记忆】

杀人(杀人)帮(绑架)凶(行凶)强(强奸)抢(抢劫)人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杀人帮凶强抢人身。

【历年真题】

(2008年国考真题)

119、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

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

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意思分解】

同正当防卫一样,紧急避险不仅仅是为保护行为人本人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乃至国家、社会的利益,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人身权利,还包括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真题回顾】

(2008年北京市真题)

66、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意思分解】

1、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犯罪中止的特征以及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该部分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考点。

【真题回顾】

(2008年北京市真题)

65、甲因为男友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了他。

某日甲把乙引到家中将毒药掺入饮料中让其喝下。

乙昏迷之际,甲离家到附近的湖边准备自杀。

徘徊之际,甲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乙,发现乙已被家人送往医院,并脱离生命危险。

对甲的处罚应(C)

A按既遂犯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D当免除处罚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意思分解】

了解共同犯罪。

注意犯罪集团的特征(人数——3人以上;目的与行为——共同实施犯罪;组织——较为固定)。

注意了解主犯的刑事责任。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意思分解】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地位。

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有可能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教唆犯的罪名认定。

要重点明确没有独立的教唆罪,而应根据所教唆的具体犯罪内容定性,如教唆他人盗窃的应定盗窃罪,教唆他人强奸的应定强奸罪。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意思分解】

单位犯罪的“双罚制”。

【重点法条】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意思分解】

1、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或者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所应依法遵守的义务,除本条规定的4种义务外,还有第58条的义务即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2、不要混淆本法条第3项与第4项的内容。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而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则仅仅限于领导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

【快捷记忆】

选举言论和机关,国有公司领导权。

(言论泛指一切相关的权利)

【历年真题】

(2007年国考真题)

112、某人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在此期间,他依法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或实施哪些行为(C)

注:

此题不严谨,C选项按《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也是不可以的。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担任国家机关的公务员

C担任某公办大学的普通教师

D言论、集会、出版、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重点法条】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意思分解】

累犯的法律后果:

一是应当从重处罚;二是不能适用缓刑;三是不能适用假释。

【重点法条】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意思分解】

1、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自首,第2款规定的是特别自首(又称之为准自首)。

二者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2、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特别自首的“特别”之处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

【重点法条】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意思分解】

了解即可。

【重点法条】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意思分解】

1、本条所体现的数罪并罚原则(方法)有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适用于其中一罪以上(包括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时;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时;并科原则适用于判有附加刑时。

2、本条规定的是数罪并罚的一般情形与基本方法是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的并罚方法,《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所发现的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意思分解】

了解即可。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意思分解】

了解即可。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快捷记忆】

有期徒刑和拘役,严重疾病需就医;怀孕哺乳婴儿女,生活无着难自理;出去危害大社会,自伤自害不能医。

【意思分解】

1、先决条件:

只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才可以监外执行;

2、附加条件有四者之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怀孕的妇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暂予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3、排除条件:

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历年真题】

(2007年国考真题)

113、下列人员中,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是(C)

A马某被判拘役,其声称女儿正在读小学,需要其接送

B周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多次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刘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服刑过程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韩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其声称丈夫在外地工作,老母病重,儿子年幼,需要其照顾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内容比较繁杂,有些专业内容也非常难懂,本笔记仅选择一些与日常生活或公务员工作相关的内容进行阐述。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为一般客体,但原则上为直接处于生产、作业岗位的一线人员(包括指挥人员),否则可能构成其他的事故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等)。

【历年真题】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100、拖拉机厂电工张某,自恃技术熟练,在检修电路时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电路着火,部分设备被烧毁,损失十多万元,张某的行为构成(D)。

A.失火罪B.玩忽职守罪

C.破坏集体生产罪D.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最本质特征就在于行为人非法使他人的身体被强制性约束在有限空间内,使其不可能支配自己的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

2、注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处理。

对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表明行为人对被害人伤亡主观上有所认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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