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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标准范文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合集

奥数被批为何成了一桩“冤案”

袁新文

尽管专家学者力陈“奥数挂帅”的诸多危害,尽管教育部门明令禁止奥数班,可是,奥数班依然门庭若市,奥数热依然温度不减。

奥数的生命力为何如此顽强?

最近,北京一所著名中学的校长为奥数叫屈:

“奥数不是反革命”,换句话说,奥数被批是一桩“冤案”。

奥数本身并没有什么错。

但是,对奥数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奥数不适于作为通识教育的内容,而只适合少数孩子学习。

让大多数小学生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学习奥数,不仅不能培养孩子的创造力,反而会使他们对数学产生畏惧心理,抑制甚至扼杀他们的学习兴趣。

“全民学奥数”的危害正在于此。

停奥班、禁奥校,是遵循儿童少年的认知发展规律、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其现实意义毋庸置疑。

有人说,奥数屡禁不止是因为有社会需求,家长便是需求旺盛的群体。

这话不无道理。

可是,家长们为何对奥数情有独钟?

难道他们真是奥数的“铁杆粉丝”?

其实,让孩子学奥数是大多数家长的无奈之举,他们真正的目的并不是培养孩子成为数学爱好者,而是把它当作孩子升入名校的敲门砖。

所以,家长对奥数的需求是升学压力制造出来的。

设想,如果那些名校、优质校、示范校不以奥数成绩作为选拔学生的标准,还会有那么多家长“痴迷”奥数吗?

答案不言而喻。

然而,不少中小学名校非常认可奥数,认为与其他科目相比,奥数在考试和评价方面更有区分度,奥数学得好说明学生发展有潜质。

因此,一些名校还是想方设法在奥数上做文章,通过各种方式把“奥数尖子”选拔进来,并且暗中设立实验班,“开小灶”,希望这些孩子能帮助学校提高升学率。

由此可见,奥数之所以如火如荼,原因在于有人不愿让它与升学脱钩,坚持把它作为“选优”、“掐尖”的工具。

在基础教育界,这种“潜规则”早已不是秘密。

一些学校虽然高举素质教育的旗帜,讲的是先进的教育理念,可是真正的功夫却下在了选拔生源和升学考试上。

在一些人心目中,名校之所以有名,靠的是高升学率;素质教育是说给领导听的,是做给别人看的,只有分数和升学率,才是真功夫、硬道理。

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教育教学怎能不滑向应试的误区?

教育的根本宗旨,是成就一个个有血有肉、心灵健康的人,而不是培养一批会考试、得高分的“机器”。

不论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下,不论在什么样的教育生态中,校长们都不能忘记自己肩负的职责和使命;不能忘了,成功的教育绝不是只做升学这一件事。

“微博打拐”验证民众智慧理性

单士兵

兔年春节,全国亿万人沉浸在喜庆气氛中,彭高峰或许是其中最幸福的人。

他的幸福,是经历跌宕的悲极而喜。

找到被拐走3年的孩子,这个男人从此告别肝肠寸断的失子之痛。

重要的是,是社会力量帮他找到了孩子。

这个心酸又感动的故事,就发生在最近网络微博“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的大背景下,彭高峰正是靠微博网友帮助找回了被拐的儿子。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是网络时代典型的公民行动。

在知名学者的带动下,这次行动通过微博激荡起一波一波的浪潮。

不仅有大量社会名人参与街拍,还有多个慈善基金参与进来,以求建立数据库和培训志愿者,各地警方也接连出警调查核实,公安部以及许多地方公安机关都明确表态支持这样的民间行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还表示准备在今年两会上就此提案。

这一系列连锁反应,验证了社会力量的强大与智慧,也体现了政府部门对群众力量的认同与支持。

无疑,充分重视社会力量在更多的领域内发挥良性作用,将助推社会建设的进程。

让社会力量对社会建设起到推进作用,这首先是基于自然人的情感与文化的需要。

就拿打拐来说,拐卖儿童,逼迫未成年人行乞,是人性大恶。

而在一个追求文明的社会,失子之痛绝不只是零散的个体伤痛,而是亲情伦理引领下的社会共同记忆与体验。

这就是“微博打拐”最重要的情感、伦理、文化的支撑。

事实上,面对种种公益活动与公共事件,那些精神相通、忧戚与共的群体很容易黏合在一起。

“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些年越来越成为一种共识。

以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不容忽视的力量。

随着现代公民的公共意识不断生长,很多公共事务正是因为充分吸纳大众参与,才避免了走向某种偏失。

从这个意义讲,充分呵护社会力量的生长与壮大,让社会呈现更大的希望与活力,本身就是现代政府的责任。

当然,对于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也应该重视其边界。

事实上,对此次“微博打拐”行动,大众除了热情参与,同时也并不缺乏反思与警示的声音。

比如,强调“随手拍”必须注重对隐私权的保护,强调这种行动本身可能存在的专业性不足,特别是看到这种民间参与与现实规章之间可能发生的碰撞,进而诉求于通过制度完善来保证公众参与的理性与正当。

可以说,此次“微博打拐”是民间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一块试金石,证明了社会力量可以帮助政府作为,民间行动可以助推制度完善。

当大众力量通过与专业机构协作,通过与政府部门进行良性互动,可以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润滑剂,以其智慧与理性来形成强大合力,对社会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谨防“民心工程”砸了民心

鲁平

辽宁新民在117个村实施的“防氟改水工程”,本是一个“民心工程”,却成了一个“伤心”工程:

送走了高氟水,引来了铁锰超标水。

这样的事情,令人心痛,发人深思。

民心工程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面广点多,公众关注度高,社会效益大,搞好了,能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从而赢得群众拥护;搞不好,则添了麻烦。

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对这类工程本应倍加认真,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本该得民心、聚民心的工程,最终成了扰民、伤民的工程,原因固然很多,但不尊重民意和法规,恐怕是“把好事办砸了”的主因。

事前不尊重民意,决策不透明,缺乏细致的分析论证。

一些基层干部常感慨,老百姓要求越来越高。

其实,有时候,政府部门抓的事情、干的工程,并没有和老百姓的需求对上弦。

所谓“民心工程”,没广泛调研,未真正反映民意,自然不会受欢迎。

事中不尊重法规,短平快的政绩观作怪。

在任一方,造福一方,这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

可是,一些干部片面追求个人政绩,不但热衷搞一些短平快项目,对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也非要在自己任期内“见成效”。

像新民市投资数千万、涉及至少10万人的改水工程,工期居然只有10个月,导致没时间进行实地勘测、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只好边施工、边设计、边招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这样不尊重制度的事情,时有所闻。

比如说,有的地方搞棚户区改造,盲目追求速度,要求“当年搬迁、当年施工、当年入住”,既给工程质量带来大量隐患,也造成搬迁中手续不全,程序不当,埋下隐患。

事毕缺乏工程项目“后评价”。

工程完工,草草鉴定,匆匆审计,只要查不出经济问题,万事大吉。

至于工程是不是发挥了效益,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群众评价如何,往往很少问究。

办砸的工程花费巨资可以修复,失去的政府形象却很难挽回,尤其是受伤的民意更是一时难以恢复。

半拉子工程损失可以计算,而民心的得失则无法以金钱衡量。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实施民心工程时,从民心得失、政府公信的高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事前、事中、事毕都要尊重民意和法规,把民心工程真正办到群众的心坎里。

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民心工程的监管和评价考核。

对那些明显违背初衷、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民心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及时回答社会疑问,维护政府形象,捍卫群众利益。

从用工荒想到讨薪难

张刃

新春伊始,许多地方又闹起了“用工荒”。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不仅沿海地区招工难,连历来大量输出劳动力的中西部省份,也加入了“闹荒”行列,千方百计挽留外出务工的家乡人。

有人说,这是劳动市场新动向。

说新也不新。

这几年,年年都闹“用工荒”,只是区域、行业、程度不同而已。

今年的用工新动向,固然有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的原因。

但考量“用工荒”,还需从更多视角切入。

譬如,与“用工荒”同时存在的“讨薪难”。

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却遭遇无理欠薪,讨要不成反而受辱甚至受伤。

譬如,面临金融危机、经济发展迟缓,一些企业“无情操作”,盲目裁员,大量农民工被迫返乡,几乎断了生计。

譬如,时见媒体披露有的工厂劳动环境恶劣、职工工伤后果自负,职业病求告无门……

这些事情发生的时候,有谁想到过“用工荒”?

想到过有朝一日也会“有求于”农民工?

更重要的是,当“用工荒”缓解之后,那一幕会不会重演?

会不会“恶性循环”?

毋庸讳言,“用工荒”对农民工来说是个好消息:

“身价”行情看涨,就业选择更多;对劳动管理部门和用工者,则是调整政策、改进工作的契机。

“用工荒”的背后,有许多平时就应该认真解决的问题。

譬如,年终清欠硕果累累,深想一想却令人沉重。

讨薪不是“秋收”,本不该集中收获。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而农民工却非要到年终才能结算,是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还是有关部门执法不严?

从实践看,讨薪之难难在农民工的弱势,但对于有权力的机构、有能力的企业而言,清欠并不难,否则,何以有年终清欠的累累硕果?

既如此,为什么总要到年底才“集中行动”,才“重拳出击”,才“不得不给付”?

平时就及时清欠,就不准拖欠,何劳年底兴师动众?

如果有人拿清欠当“业绩”,有人“能拖一天是一天”,结果就只能是年年要清欠,常常“用工荒”。

发生“用工荒”,不仅是个薪酬问题,还有劳动者作为社会人的体面和尊严问题,即使他们的要求并不高。

每逢年节,总会有“特别关爱”农民工的新闻见诸媒体,如某地、某企业包专机、专车送农民工返乡过年之类。

但年节时日有限,“特别关爱”也非常态,能受益的农民工更是少数。

在节日过后更多的平常日子里,在辛勤劳作中,农民工更期盼的是收入多一点、待遇好一点、权益更受保护、人格更受尊重,这些都是用工者和劳动管理部门应该认真对待并切实解决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发生“用工荒”的,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企业,它们往往因为市场订单变化更容易盲目裁员,一旦需要扩大生产,又由于缺乏人力储备而措手不及。

企业发展需要长远目光,需要舍得花“本钱”培训和留住人才——包括熟练工和农民工。

善待员工,尊重员工,是打破“用工荒”的重要手段。

消除乙肝歧视须更严格执法

傅达林

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往往体现在对特殊人群的权利保障上。

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是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存境遇,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

然而,在“就业体检禁查乙肝”的禁令执行满一年之际,一则《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的结果却令人感到遗憾:

被调查的180家大型国企中,明确表示入职体检要进行乙肝检测的高达61.1%。

反歧视公益机构的这个报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的视角。

消除乙肝歧视、促进求职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不仅是国家《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的题中之义,也是落实公民平等权利的必然要求,国企本应带头落实、做出表率。

遗憾的是,高达六成的“违规率”表明,实践中乙肝人群的权利仍是整个社会“权利木桶”的一块“短板”。

在乙肝携带者的抗争、司法判例的助推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下,乙肝人群的权利得以进入立法视野,相关法规修正了对乙肝的歧视性规定。

从“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到“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及至卫生部办公厅下发通知重申“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书面上的反乙肝歧视堪称“大功告成”。

上游法律对乙肝歧视作了宏观性矫正,下游政策作了具体的禁止乃至处罚性设定,只是这些以“意见”、“通知”等形式表现出来的部委政令,虽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在执行上却缺乏足够的刚性,使得法律反乙肝歧视的威慑力、执行力不足,一些企业对“意见”可以听之任之,对“通知”可以充耳不闻。

其实,纵观整个就业领域的歧视现象,不独是乙肝病毒携带问题,其他诸如户籍、性别、身高、外貌、地域乃至酒量、属相、血型、姓氏等,之所以成为横亘在求职者面前的一道鸿沟,并非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关键是法律层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威慑力、执行力不足,即便是国家部委及地方政府“三令五申”下发意见和通知,也不足以改变用人单位的习惯性认知,无法树立起反歧视执法的应有权威。

消除乙肝等就业歧视,必须祭起法律利剑。

调查显示,30.02%的受访大学生认为就业歧视虽然可以避免,但却没人管;而遭到就业歧视后,67.03%的受访者选择无奈接受。

以乙肝歧视为例,如此大面积的国企违规,缘何未见有执法单位“利剑出鞘”?

从中不难发觉当前反歧视执法上的缺失,以及维权渠道的不畅。

在我国劳资双方实力悬殊的背景下,求职者的权利如果缺乏严格的执法保障和救济渠道,就只会造成遭遇歧视者忍气吞声的境况。

因此,要让公平就业的理念成为社会共识,除了公民努力和社会教育,更需要严格执法和有力救济。

对一些有禁不止的企业而言,只有提高违法成本,严格纠查惩治,法律和社会保障平等权利的良好初衷才不致在实践中被悬置。

吃空饷背后的“失守”

李泓冰

吃空饷,这个似乎被封存于历史记忆中的词儿,近来忽然红火。

先有福建龙岩吃了9年空饷的“最牛公务员”,继而又冒出湖南永州教职员工大面积吃空饷的奇闻。

让人拍案惊奇的还在于,对于吃空饷这种明显的违纪违法行为,当事诸方不以为耻,反而振振有词:

“空饷吃的是地方财政,不是国家财政,关你记者什么事?

从记者调查看,吃空饷现象,在永州的一些县,已是公开的秘密。

在职教师碍于同事情面,不好举报;校长们利益攸关,或涉内幕交易,捂住不报;离职教师吃到空饷的甜头,能瞒则瞒;教育主管部门偶有查处,但念及部分空饷或贴补了教育经费,也眼开眼闭……

于是,管理部门与学校、校长与教师,由此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皆大欢喜。

但是,可怕就可怕在这份皆大欢喜,它导致了这种违纪违法行为的长时间放任。

更可怕的是,它还发生在教书育人的学校,试问,这些导演、纵容、默许了吃空饷行为的教育工作者,会怎样教育他们的学生?

如果,这种违纪违法行为的链条中,哪怕只有一个节点,基于正义或只是恪尽职守而坚决断裂——比如,发放空饷的财务人员能严守财经纪律,吃空饷的教师能良心发现,甚至只是某个了解真相的局外人,能勇敢或坚决地举手说“不”,整个吃空饷事件也不会运作得如此天衣无缝、顺理成章。

短短数日,记者的调查便使触目惊心的吃空饷利益链条浮出水面。

可见,如果真下决心,查处这一“公开的秘密”本应易如反掌。

然而,涉及吃空饷的每一个人都配合默契,查处环节则醒目地高举轻放。

有人呼吁完善监管机制。

是的,但凡出现营私舞弊之类的腐败,我们总是习以为常地往体制机制的漏洞上去想。

然而,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已经不能说不严密,要办成一件事,需要过的关、盖的章也已不少——怎么还是堵不住、防不了类似吃空饷这样极其醒目的漏洞呢?

制度永远是靠人来执行的,如果连为人师表者也失去了最起码的道德感和廉耻心,我们的社会良心便将面临退无可退的境地。

那句“关你记者什么事”的诘问,给我们极大的警示:

当腐败现象发生之际,谁来捍卫公共利益?

答案或许是——社会中的每一位民众。

尘肺病背后还有什么在艰难呼吸

毕诗成

甘肃古浪县上百人患有尘肺病,其中已有多人死亡,但因大部分缺少用工证据,一直维权未果。

健康人可能无法体会,被尘肺蒙胸之后的艰难呼吸,是怎样的痛苦感受,但梳理这些尘肺病患者遭遇的种种,却不难感受到他们的生存困境——打工时,粉尘浓度严重超标无人过问,仅有的一次性口罩一用就是几个月,着实可怜;被雇佣时,绝大多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忍气吞声;离开时,所有暂住证、合同等证据都被老板搜走,无可奈何;病发后,老板以没有务工证明为借口拒绝赔偿,欲哭无泪;求助时,有关部门又以证据不足之名不给撑腰,甚至辩称“找不到老板”,推诿卸责;舆论愤然时,无论是未尽劳动保障责任的矿主,还是疏于监管的有关行政部门,都无人为此承担责任,让人心酸。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病患尘肺也非一日之伤。

某种程度上讲,正是一连串的缺位、失守,才导致了逃离贫穷的梦想,最后演变成与死亡赛跑的悲凉。

更要紧的是,这绝不是孤立的个案,这种无助代表了不少基层劳动者的生存状态。

根据卫生部2009年的相关统计数据,无法治愈的尘肺病,占当年职业病总例数的79.96%,是我国患者人数最多的一种职业病;而相当多数的患者,出现在中小型企业。

因为“制度不完善”,屡屡维权艰难,昔日河南农民工张海超的“开胸验肺”就已经验出过制度之失。

遗憾的是,这一案例最终也只是被作为极端个案来对待,未能举一反三。

此番甘肃古浪的“制度尘肺”再次发作的背后,是用工制度的漏洞、普通劳动者权利羸弱、应有的监管形同虚设……这里既有劳动者尊严的问题,也有经济能否持续发展、民生困境能否改善的问题。

这些年来,一些地方过度透支了“人口红利”,以“中国人多”、“不愁雇不上人”为借口,纵容了一些不良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

这种透支是不道德的。

不管是从社会伦理,还是从劳动尊严的角度,都需要补上这块制度“短板”,改善劳动者的境况。

据报道,古浪当地政府已为每个有尘肺患者的家庭办理了低保,并着手建立应急救助基金实施救助,这是最起码的努力。

但在这类问题上,有关部门显然不能仅仅扮演事后慈善机构的角色。

违法用工、违规施工、逃避责任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执法是如何懈怠的,企业违法成本又是如何降低的,都有谁该为这些尘肺病患者承担责任?

唯有强力问责,并对制度及时纠正补漏,才能最大程度地构建一条正义通道,避免悲剧的重演;才能为更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多撑起一片清新呼吸的空间。

司法解释应传递法律的温度

吴丹红

报载,广东东莞市某工厂的一名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为抢救时间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多出了一个多小时,劳保部门因此难以认定其为工伤。

因关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而且很多人质疑该规定的合理性,此事引发了一些争议。

这条引发争议的规定原文是: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个48小时,是指病发后抢救的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还是指病发至死亡在48小时之内呢?

立法文字上的模糊,给法律解释留下了空间。

从目前的相关案件看,除了少数案例,各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基本上是以抢救时间不超过48小时来进行工伤认定的。

既然工伤的规定是对工人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受伤原因、严重程度、身体状况的差异都会影响抢救的时间,那么就不应该从法律上规定统一的时间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规定,是对典型工伤的补充,立法原意上是对劳动者进行更多的保护。

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规定为工伤。

最典型的则是职业病,即使不在工作时间病发,也规定为工伤。

就上述案例而言,像脑溢血等疾病的抢救时间是因人而异的,发病的原因可能与患者的劳动强度相关,可能是职业病间接引发的,还可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而把抢救时间限定在48小时之内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初衷。

类似情形,还有网上报道较多的“尘肺病”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如何证明职业病的问题等。

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和社会形势的变动,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完美无瑕的法律,成文法的局限性必然会与成文法的优点相伴。

法律解释是成文法法律适用的前提,为了更好地理解立法意图,对法律及其规范的含义作出解释是必要的。

在现行体制中,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属于相应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出现类似的典型案件时,主管部门就可以启动法律解释工作。

法律解释的基本立场应当考虑立法的宗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妇女儿童保护法》是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人性化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体现,也应当通过解释体现。

通过法律解释,可以弥补成文法的立法漏洞,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精神,适时地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符合实际的处理。

让新生代农民工走进“春天”

郝洪

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发布了一份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这是近年来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关于“80后”、“90后”农民工群体的较完整的一份调查。

它让那些“漂着的群体”的面孔逐渐清晰,让更多人看到了“春天”与这些身处社会最基层人群的距离,也让人们感受到了中央与相关部门推动这一群体走向“春天”的决心。

1.5亿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占到60%。

作为农民工的主体,他们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城市居民生活须臾难离的依靠。

但我们当中有多少人真正关注、了解他们?

如果不是一年一度的“讨薪潮”、“用工荒”,他们几乎很难进入大众媒体的视野。

今天,当他们通过这份调查报告,整体地站立在我们面前时,我们看到了什么?

我们看到了年轻一代农民工抑制不住的发展冲动和改变自身命运的渴望。

与父辈相比,他们受教育的时间长,外出务工是为了寻找自我发展机会;他们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增长,维权意识更强;他们频繁跳槽,希望融入城市和社会,渴望认同,追求梦想。

我们看到了年轻一代农民工仍显尴尬的身份处境和需要重视的生存状况。

与父辈一样,他们至今依旧游走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面临整体收入偏低、工作稳定性差、劳动合同不规范、社会保障水平偏低、职业安全隐患较多等处境。

大多数人的职业命运,依然是在高强度的低端产业岗位上卖苦力。

过去30年中,农民工经历了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从“第一代”到“新生代”和“第二代”,从“暂住”到“常住”或“居住”的实质性转变,相关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去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这是中央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新生代农民工”概念,传递出中央对这一群体的高度关注。

然而,作为中国城镇化建设中的阶段性矛盾,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环境的根本改善,是一个艰巨、长期的工程,不仅需要制度关怀,还需要从政府、社会、市民层面,包括新生代农民工自身,进行全方位调适。

对新生代农民工来说,缺少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渠道,缺少融入城市的能力,是他们面临的现实。

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公平机会,让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融入城市与社会,追求幸福人生——这,是我们从这份调查报告中读到的责任,也是各地政府和社会管理部门面临的挑战。

过去一年中,不少新生代农民工曾以各种方式,比如“旭日阳刚”吟唱《春天里》,向这个社会宣告他们的存在。

今天,又一年春天来临之际,希望这份沉甸甸的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成为一个推手,推动政府进一步研究创新社会管理方式,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他们早一天走进“春天里”。

我们需要怎样的科学素养

陈星星

第八次中国公民科学素养调查显示,2010年,我国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公民比例为3.27%,相当于日本、加拿大和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语境中,科学素养作为一项基本公民素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科学素养调查结果应该引发我们足够的深思。

公民科学素养可以从三个方面衡量:

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

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对科学技术持积极态度。

但是否就必然意味着科学素养的提高?

这让人想到过去的一年里,那些备受关注的科学话题:

从“吃绿豆能治百病”的张悟本神话、道长李一的“盖世神功”,到媒体炒作“地球遭遇千年极寒”、“世界末日将来临”,再到“引渤入疆”让新疆变江南、禁止添加面粉增白剂等争议……面对其中一些明显的科学谬误,很多人不加质疑地相信、追捧、盲从,媒体不加选择地跟进、扩大、炒作。

在专业层面,我国已是科技论文和专利数量的“创造大国”,但以衡量质量的论文引用率和国际专利来看,远谈不上“创新大国”。

我国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与发达国家的60%—80%存在很大差距。

公众层面的现象与专业层面的表现,看似相距甚远,实则紧密相连。

不从事专业研究的社会公众固然不会参与科学技术前沿的创新,但实际上,公众素养是科技发展的土壤。

离开了这个群众基础,即使我们凭借少数科技精英的努力能够实现“上天入地”,也很难持续不断地推动创新,真正迈入创新型国家的行列。

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大命题:

在经济高速发展、重大科技成果不断涌现的背景下,我国公民的科学素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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