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沫之陈》新编释文及相关问题探讨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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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沫之陈》新编释文及相关问题探讨1
《曹沫之陳》新編釋文及相關問題探討
白於藍
華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四)》中《曹沫之陳》是“一部佚失已久的古兵書”,內容十分重要,竹簡保存狀況也比較良好,字跡亦較為清晰。
但是,原書整理者在對竹簡進行拼合編連時存在不少問題,故不少學者提出新的看法。
據統計,目前發表在簡帛研究網站上涉及此問題的研究論文有五篇:
廖名春先生之《讀楚竹書〈曹沫之陳〉劄記》、陳劍先生之《上博竹書〈曹沫之陳〉新編釋文(稿)》、陳斯鵬先生之《上海博物館藏楚簡〈曹沫之陳〉釋文校理稿》、李銳先生之《〈曹沫之陳〉釋文新編》以及拙作《上博簡〈曹沫之陳〉新編釋文》。
在拙作中,筆者曾指出上述前四篇當中,“從整體上來看,筆者認為當以陳劍先生的編連較為完善,脈絡較為明晰,考釋也較為詳盡。
故筆者此次新編之釋文亦主要是在陳劍先生編連的基本框架內進行,同時亦引入了陳斯鵬和李銳先生各一處拼合意見(陳斯鵬先生的意見是將簡29與簡24下拼合為一支整簡,李銳先生的意見是將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從原7、8兩簡中分離出來)”。
但由於當時時間有限,筆者未曾就調整的理由加以具體說明,現擬就此問題談一些自己的看法,不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一《曹沫之陳》新編釋文
本次整理,筆者認為應當重新調整的簡序共計五處:
第一處是簡22、29這兩支簡相連;第二處是簡27、23上+51下、50、51上+31、32上+30這五支簡相連;第三處是簡60、48+46下這兩支簡相連;第四處是簡28、37上+49這兩支簡相連;第五處是簡65上+7下、8上+65下這兩支簡相連。
其中,23上+51下、51上+31、32上+30、48+46下、37上+49、65上+7下、8上+65這7支簡均為筆者新拼接的簡。
重新編排後,竹簡總數由原来的65枚拼合為60枚,其中整簡或近似整簡者50枚,其餘10枚為殘簡(3、16、23下、24上、32下、37下、53上、58、59、63下)。
此60枚竹簡,除題目“曹沫之陳”(簡2背)外,筆者認為當分作八個編聯組:
第一組:
1、2、3;
第二組:
41+4、5、6、7上+8下、9、10、11+12、13、14、17、18、19、20、21、22、29+24下、25;
第三組:
23下、24上;
第四組:
26+62、58;
第五組:
37下、38、39、40、42、43、44、45、46上+47、63上+27、23上+51下、50、51上+31、32上+30、52、53上;
第六組:
32下、61+53下、54、55、56、57+15、16;
第七組:
59、60、48+46下、33、34、35、36、28、37上+49;
第八組:
63下、64、65上+7下、8上+65下
下面依照新的拼合與編連次序抄出釋文,凡外加條形框者為筆者所發現的認為應當連讀或拼合的簡。
釋文中上下有空行者為筆者認為中間有缺簡者。
新編釋文是在陳劍先生整理的基礎上作的,故依照陳劍先生的格式,儘量用通行字。
釋讀方面,凡與陳劍先生意見相合者,不另作說明;凡不同者,在注釋或本文第二部分中加以說明。
曹沫之陳【2背】
魯莊公將爲大鐘,型既成矣。
曹沫入見,曰:
“昔周室之封魯,東西七百,南北五百,非【1】山非澤,亡有不民。
今邦彌小而鐘愈大,君其圖之。
昔堯之饗舜也,飯於土簋,欲〈啜〉於土鉶,【2】而撫有天下。
此不貧於美而富於德歟?
昔周
【3】
境必勝,可以有治邦,周等(典)是存。
”莊公曰:
【41】“今天下之君子既可知已,孰能並兼人【4】哉?
”曹沫曰:
“君其毋員(昏)。
臣聞之曰:
鄰邦之君明,則不可以不修政而善於民。
不然,恐亡焉。
【5】鄰邦之君亡道,則亦不可以不修政而善於民。
不然,亡以取之。
”莊公曰:
“昔池胉語寡人曰:
【6】‘君子得之失之,天命。
’今異於尔言。
”曹沫曰:
【7上】亡以異於臣之言。
君弗盡,臣聞之曰:
君【8下】子以賢稱而失之,天命;以亡道稱而沒身就死,亦天命。
不然,君子以賢稱,曷又弗【9】得?
以亡道稱,曷又弗失?
”莊公曰:
“晚哉,吾聞此言。
”乃命毀鐘型而聽邦政。
不晝【10】寢,不飲酒,不聽樂,居不褻文,食不貳饎,【11】兼愛萬民,而亡有私也。
還年而問於曹【12】沫曰:
“吾欲與齊戰,問陳奚如?
守邊城奚如?
”曹沫答曰:
“臣聞之:
有固謀而亡固城;【13】有克政而亡克陳。
三代之陳皆存,或以克,或以亡。
且臣聞之:
小邦處大邦之間,敵邦【14】交地,不可以先作怨,疆地毋先而必取□焉,所以距邊;毋愛貨資子女,以事【17】其便嬖,所以距內;城郭必修,繕甲利兵,必有戰心以守,所以爲長也。
且臣之聞之:
不和【18】於邦,不可以出舍。
不和於舍,不可以出陳。
不和於陳,不可以戰。
是故夫陳者,三教之【19】末。
君必不已,則繇其本乎?
”莊公曰:
“爲和於邦如之何?
”曹沫答曰:
“毋獲民時,毋奪民利。
【20】陳功而食,刑罰有罪而賞爵有德。
凡畜群臣,貴賤同等,祿毋倍。
《詩》於有之,曰:
‘豈【21】弟君子,民之父母。
’此所以爲和於邦。
”莊公曰:
“爲和於舍如何?
”曹沫曰:
“三軍出,君自率,【22】必約邦之貴人及邦之奇士禦(?
)卒,使兵毋復前【29】常。
凡貴人使處前位一行,後則見亡。
進【24下】必有二將軍,毋將軍必有數嬖大夫,毋俾嬖大夫,必有數大官之師、公孫公子。
凡有司率長,
【25】
期會之不難,所以爲和於舍。
”莊公或問【23下】:
“爲和於陳如何?
”答曰:
“車間容伍,伍間容兵,貴【24上】
伍之間必有公孫公子,是謂軍紀。
五人以伍,一人【26】有多,四人皆賞,所以爲斷。
毋上(尚)獲而上(尚)聞命,【62】所以爲毋退。
率車以車,率徒以徒,所以同死。
【58】
又戒言曰:
牪爾正
,不牪而或興,或康以【37下】會。
故帥不可使牪,牪則不行。
戰有顯道,勿兵以克。
”莊公曰:
“勿兵以克奚如?
”答曰:
“人之兵【38】不砥礪,我兵必砥礪。
人之甲不堅,我甲必堅。
人使士,我使大夫。
人使大夫,我使將軍。
人【39】使將軍,我君身進。
此戰之顯道。
”莊公曰:
“既成教矣,出師有機乎?
”答曰:
“有。
臣聞之:
三軍出,【40】其將卑,父兄不廌,由邦禦之,此出師之機。
”莊公或問曰:
“三軍散(?
)果有機乎?
”答曰:
“有。
臣聞【42】之:
三軍未成陳,未舍,行阪濟障,此散(?
)果之機。
”莊公或問曰:
“戰有機乎?
”答曰:
“有。
其去之【43】不速,其就之不尃(迫),其啓節不疾,此戰之機。
是故疑陳敗,疑戰死。
”莊公或問曰:
“既戰有機乎?
”【44】答曰:
“有。
其賞淺且不中,其誅厚且不察,死者弗收,傷者弗問,既戰而有怠心,此既戰之機。
”莊【45】公或問曰:
“復敗戰有道乎?
”答曰:
“有。
三軍大敗,【46上】[死]者收之,傷者問之,善於死者爲生者。
君【47】乃自過以悅於萬民,弗
危地,毋火食□。
【63上】[毋]誅而賞,毋辠百姓而改其將。
君如親率,【27】必聚群有司而告之:
‘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23上】寡人,吾戰敵不順於天命,反師。
將復戰,【51下】則祿爵有常,幾莫之當。
’”莊公或問曰:
“復盤戰有道乎?
”答曰:
“有。
既戰復舍,號令於軍中【50】曰:
‘繕甲利兵,明日將戰。
’則斯(訾)宅(度)傷亡,盤(搫)就(蒐)行【51上】失車甲,命之毋行。
明日將戰,使爲前行。
諜人【31】來告曰:
‘其將帥盡傷,車輦皆載,曰將早行。
’乃【32上】□□蓐食,使爲前行。
三行之後,苟見短兵,
【30】毋怠,毋使民疑。
及爾龜策,皆曰勝之。
改
爾鼓,乃失其服,明日復陳,必過其所。
此復【52】盤戰之道。
”莊公或問曰:
“復甘戰有道乎?
”答曰:
“有。
必
【53上】
白徒:
‘早食輂兵,各載爾藏,既戰將量。
’爲之【32下】賞獲□葸,以勸其志。
勇者喜之,巟者誨之,萬民【61】黔首皆欲或之。
此復甘戰之道。
”莊公或問【53下】曰:
“復
戰有道乎?
”答曰:
“有。
收而聚之,束而厚之。
重賞薄刑,使忘其死而見其生,使良【54】車良士往取之餌,使其志起。
勇者使喜,葸者使悔,然後改始。
此復
戰之道。
”莊公或問曰:
【55】“善攻者奚如?
”答曰:
“民有保,曰城,曰固,曰阻。
三者盡用不皆(棄),邦家以宏。
善攻者必以其【56】所有,以攻人之所亡有。
”莊公曰:
“善守者奚如?
”答曰:
【57】“其食足以食之,其兵足以利之,其城固【15】足以捍之。
上下和且輯,因紀於大國,大國親之,而下
【16】
其志者寡矣。
”莊公或問曰:
“吾有所聞之:
一【59】出言三軍皆勸,一出言三軍皆往,有之乎?
”答曰:
“有。
明慎以戒,如將弗克,毋冒以陷,必過前攻。
【60】不可不慎。
不卒則不恒,不和則不輯,不謙畏【48】[則]不勝。
卒欲少以多。
少則易
,
成則易【46下】治,果勝矣。
親率勝。
使人不親則不敦,不和則不輯,不義則不服。
”莊公曰:
“爲親如【33】何?
”答曰:
“君毋憚自勞,以觀上下之情僞;匹夫寡婦之獄訟,君必身聽之。
又知不足,亡所【34】不中。
則民親之。
”莊公或問:
“爲和如何?
”答曰:
“毋嬖於便嬖,毋長於父兄,賞均聽中,則民【35】和之。
”莊公或問:
“爲義如何?
”答曰:
“陳功尚賢。
能治百人,使長百人;能治三軍,使帥。
授【36】有智,舍有能,則民義之。
且臣聞之:
卒有長,三軍有帥,邦有君,此三者所以戰。
是故長【28】民者毋
爵,毋禦(?
)軍,毋辟罪。
用都教於邦【37上】□於民。
”莊公曰:
“此三者足以戰乎?
”答曰:
“戒。
勝
【49】
。
鬼神
武,非所以教民,唯君其知之。
此【63下】先王之至道。
”莊公曰:
“沫,吾言是否,而毋惑諸小道歟?
吾一欲聞三代之所。
”曹沫答曰:
“臣聞之:
昔之明王之起【64】於天下者,各以其世,以及其身。
今與古亦間,【65上】不同矣。
臣是故不敢以古答。
然而古亦【7下】有大道焉,必恭儉以得之,而驕泰以失之。
君其【8上】亦唯聞夫禹、湯、桀、紂矣。
【65下】
二《曹沫之陳》簡序調整的說明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本篇中標準的“完簡”(即中間未經折斷,上、下端完整者),共計18枚:
簡5、9、10、13、14、18、19、20、21、22、33、35、36、38、39、40、50、54。
據原書注釋,在這18枚簡當中,除簡5、22、50這三支簡之外,其他各簡的長度都是47.5釐米。
可見,47.5釐米應當可以看作是本篇竹簡長度的一個重要標尺。
上文指出,筆者認為應當重新調整的簡序共計五處,現就調整理由逐處說明如下:
第一處:
簡22、29這兩支簡相連。
原書釋文中簡22是與簡23相連,上引各家對這一編序均未提出異議。
這其實是有問題的。
為說明這一點,先將原釋文22、23兩簡有關文字引錄於下:
俤(弟)君子,民之父母。
’此所
爲和於邦。
”
(莊)公曰:
“爲和於豫女(如)可(何)?
”
(曹)
(沫)曰:
“三軍出,君自
(率),【22】必聚群又(有)司而告之:
‘二厽(参)子
(勉)之,
(過)不才(在)子才(在)□。
”亓(期)會之不難,所
爲和於豫。
”
(莊)公或(又)
(問):
【23】
首先,原書中對簡23的拼接本身就有問題。
據原書介紹,簡23“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亦殘。
”按,據原書圖版,簡23的確是由上下兩支斷簡綴合而成,斷開位置位於“過不在子在”之“在”字之下,但此兩支斷簡其實並不應該拼接在一起,筆者認為簡23上當與簡51下綴合。
拼合後的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必聚群有司而告之:
‘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23上】寡人,吾戰敵不順於天命,反師將復。
戰【51下】
這樣拼接的好處有兩個方面:
第一,從拼接長度上看,據黑白圖版,簡23上現存長度為23.2釐米,簡首編繩前殘去,參照其他簡簡首編繩前的長度一般是在1.3釐米左右,兩者相加約24.5釐米;簡51下長23.4釐米,簡首“寡”字上半殘損,殘去約0.2釐米。
兩者相加約23.6釐米。
故該簡總長度大概在48.1釐米左右,這個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47.5釐米相距不遠。
第二,從文義上來看,“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寡人”顯然文從字順。
其次,簡23上與簡51下重新拼接後,據其文義,顯然已經不適合置於簡22之後,筆者認為當置於簡27之後(詳下文)。
與此同時,陳劍文中原置於簡27之後的簡29正當編於簡22之後。
拼接後的相關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弟君子,民之父母。
’此所以爲和於邦。
”莊公曰:
“爲和於舍如何?
”曹沫曰:
“三軍出,君自率,【22】必約邦之貴人及邦之奇士禦(?
)卒,使兵毋復前【29】常。
凡貴人使處前位一行,後則見亡。
進【24下】
從文義上看,簡文“三軍出,君自率,必約邦之貴人及邦之奇士禦(?
)卒”亦十分通暢,而且“約邦之貴人及邦之奇士”正可體現“爲和於舍”之“和”這一特質。
至於簡29,陳斯鵬先生主張與簡24下拼接為一支整簡,筆者認為是合適的。
第一,從長度上看,據黑白圖版,簡24下長22.3釐米,簡29長25.1釐米,兩者相加為47.4釐米,這一數據與“完簡”之47.5釐米基本吻合。
第二,簡29下端與簡24上端茬口完全密合。
第三,簡29下端之殘字與簡24上端之殘字正好組合成一“前”字。
所以,儘管目前“使兵毋復前常”這句話還未見有好的解釋,但拼接本身應該不會有太大問題。
第二處:
簡27、23上+51下、50、51上+31、32上+30這五支簡相連。
拼接後的相關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公又問曰:
“復敗戰有道乎?
”答曰:
“有。
三軍大敗,【46上】[死]者收之,傷者問之,善於死者爲生者。
君【47】乃自過以悅於萬民,弗
危地,毋火食□。
【63上】[毋]誅而賞,毋辠百姓而改其將。
君如親率,【27】必聚群有司而告之:
‘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23上】寡人,吾戰敵不順於天命,反師將復。
戰【51下】則祿爵有常,幾莫之當。
’”莊公又問曰:
“復盤戰有道乎?
”答曰:
“有。
既戰復舍,號令於軍中【50】曰:
‘繕甲利兵,明日將戰。
’則斯(訾)宅(度)傷亡,盤(搫)就(搜)行【51上】失車甲,命之毋行。
明日將戰,使爲前行。
諜人【31】來告曰:
‘其將帥盡傷,車輦皆載,曰將早行。
’乃【32上】□□蓐食,使爲前行。
三行之後,苟見短兵,
【30】
在這里有三方面的問題需要說明:
第一,關於簡46上、47、63上、27這四支簡的編連,陳劍文中已做了很好的解釋。
至於簡23上與51下這兩支半簡當拼接為一支整簡的問題,前文亦已交代。
這兩點都無須贅說。
需要說明的是將簡23上+51下這支整簡聯綴于簡27之後,從整體文義上看,前云“三軍大敗”之後“君乃自過以悅於萬民……”,後云:
“君如親率,必聚群有司而告之:
‘二三子勉之,過不在子在寡人……”前後均是圍繞君“自過”這一主題,語義十分通暢,顯然很合適。
《司馬法·嚴位》“凡戰:
勝則與眾分善;若將復戰,則重賞罰;若使不勝,取過在己。
”《司馬法·天子之義》“大敗不誅,上下皆以不善在己。
上苟以不善在己,必悔其過;下苟以不善在己,必遠其罪。
上下分惡若此,讓之至也。
”可參。
第二,筆者認為簡51上與簡31當拼合為一支整簡。
從拼接長度上看,據原書介紹,簡51“由兩段綴合成完簡,中略殘,上、下端完整。
”這段介紹有兩方面的問題。
首先,簡51上下兩段的拼合就有問題,前文筆者已將簡51下與簡23上拼合為一支整簡。
其次,據筆者觀察,簡51上端其實是殘損了的,其簡首頂端不齊,留有明顯的茬口痕跡。
再從其上端編繩位置來看,簡51上端編繩位置顯然要較其他各簡的上端編繩位置更靠上一些,其他各簡上端編繩距離頂端約1.3釐米左右,而簡51上上端編繩痕跡距離頂端僅只有0.9釐米,亦說明其上端並不完整,至少殘損了大約0.4釐米。
據黑白圖版,簡51上現長24.8釐米;據原書介紹,簡31長22.5釐米。
故拼合後該簡的實際長度約為0.4+24.8+22.5=47.7釐米。
這一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47.5釐米很接近。
從文義上看。
《左傳·成公十六年》“旦而戰。
見星未已。
子反命軍吏察夷傷,補卒乘,繕甲兵,展車馬,雞鳴而食,唯命是聽。
晉人患之。
苗賁皇徇曰:
‘蒐乘、補卒、秣馬、利兵、脩陳、固列,蓐食、申禱,明日複戰!
’乃逸楚囚。
”這段話講的是晉楚鄢陵之戰時的情景,所描述的場景與簡文有相似之處,“繕甲兵”即簡文之“繕甲利兵”,“明日複戰”即簡文之“明日將戰”。
筆者認為《左傳》文中“察夷傷,補卒乘”以及“蒐乘、補卒”亦與簡文之“斯宅傷亡,盤就行失車甲”有關。
據此,筆者認為“斯宅傷亡,盤就行失車甲”當讀作“訾度傷亡,搫蒐行失車甲”。
先說“斯(訾)宅(度)傷亡”。
典籍中斯可與此、訾二字相通,宅則可與度字相通。
而訾、度、察三字义近。
《廣雅·釋詁一》:
“量、泚、揆,度也。
”王念孫《疏證》:
“泚之言訾也。
《列子·說符篇》釋文引賈逵《國語》注云:
‘訾,量也。
’”《禮記·少儀》:
“毋訾衣服成器。
”朱彬《訓纂》引江永曰“訾,亦度也。
”《楚辭·離騷》:
“筌不揆余之中情兮。
”朱熹《集注》:
“揆,一作察。
”《国语·晋语二》:
“谋度而行。
”韦昭《注》:
“度,揆也。
”可见,“訾度傷亡”亦即“察夷傷”,指揆度傷亡情況。
再說“盤(搫)就(蒐)行失車甲”。
盤、搫俱从般声,则盤自可讀作搫,《集韻·戈韻》:
“搫,斂聚也。
”上古音就為從母幽部字,蒐為山母幽部字,古音十分接近,例可相通。
上引《左傳》之“蒐乘、補卒”之“蒐”,楊伯峻《春秋左傳注》:
“蒐,檢閱。
劉文淇《疏證》引《爾雅·釋詁》云‘聚也’,亦通。
”按,據簡文,劉文淇的看法很可能是正確的。
“搫蒐行失車甲”當指斂聚作戰過程中走失的車甲,亦大體相當於《左傳》之“蒐乘、補卒”。
第三,筆者認為簡32上與簡30當拼合為一支整簡。
從長度上看,據黑白圖版,簡32上現存長度為22.6釐米,簡首編繩前殘去,參照其他簡簡首編繩前的長度一般是在1.3釐米左右,兩者相加約23.9釐米。
據原書介紹,簡30長22.2釐米。
23.9+22.2=46.1釐米。
這一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47.5釐米尚差1.4釐米的距離。
前文注釋已指出,簡30簡首“蓐”字前尚殘存半個字,作“
”。
筆者認為,此“
”字前還殘去一字,如將此殘字、“
”字上部以及此殘字與“
”字間的空白考慮進來,則正大體相當1.4釐米。
從文義上看,簡32上+30所記內容與相鄰各簡所記內容亦銜接緊密,不存在大的障礙。
第三處:
簡60、48+46下這兩支簡相連。
拼接後的相關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其志者寡矣。
”莊公又問曰:
“吾有所聞之:
一【59】出言三軍皆勸,一出言三軍皆往,有之乎?
”答曰:
“有。
明慎以戒,如將弗克,毋冒以陷,必過前攻。
【60】不可不慎。
不卒則不恒,不和則不輯,不謙畏【48】[則]不勝。
卒欲少以多。
少則易
,
成則易【46下】
首先,筆者認為簡48與簡46下當綴合為一支整簡。
從長度上看,據原書介紹,簡48“長24釐米,下半殘缺,上端完整”;據黑白圖版,簡46下長22.6釐米。
兩者相加為46.6釐米。
這一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47.5釐米尚差0.9釐米的距離,但這一距離正可在簡46下簡首“不勝”二字前補足一“則”字。
從語句上看,“不卒則不恒,不和則不輯,不謙畏則不勝”亦句式整齊,十分連貫。
從文義上看,《說苑·敬慎》:
“吾聞之曰:
德行廣大而守以恭者榮,土地博裕而守以儉者安,祿位尊盛而守以卑者貴,人眾兵強而守以畏者勝,聰明睿智而守以愚者益,博聞多記而守以淺者廣;此六守者,皆謙德也。
”内中“人眾兵強而守以畏者勝”正可為簡文“不謙畏則不勝”作一很好的注腳。
其次,筆者認為簡48應當緊接簡60之下。
簡48之“不可不慎。
不卒則不恒,不和則不輯,不兼畏則不勝”正是針對其前簡60“明慎以戒,如將弗克,毋冒以陷,必過前攻”這句話的進一步強化說明。
第四處:
簡28、37上+49這兩支簡相連。
拼接後的相關釋文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又(有)智,舍又(有)能,則民宜(義)之。
且臣聞之:
卒有長,三軍有帥,邦有君,此三者所以戰。
是故長【28】民者毋
爵,毋禦(?
)軍,毋辟罪。
用都教於邦【37上】□於民。
”莊公曰:
“此三者足以戰乎?
”答曰:
“戒。
勝
【49】
首先,筆者認為簡37上當與簡49拼合為一支整簡。
從長度上看,據黑白圖版,簡37上長24.1釐米;據原書介紹,簡49長21.8釐米。
兩者相加為45.9釐米。
這一數據與“完簡”之標準長度之47.5釐米尚差1.6釐米,故筆者認為簡49簡首當殘去了一字,再留出此殘字與其下“於”字簡的空白,正大體相當於1.6釐米。
文獻中見有“……于邦……於民”這種句式,《睡虎地秦簡·語書》:
“古者,民各有鄉俗,其所利及好惡不同,或不便於民,害於邦。
……而長邪避(僻)淫失(泆)之民,甚害於邦,不便於民。
”可參。
此外,《晏子春秋·內篇諫》:
“吾君欲以樹木之故,殺妾父,孤妾身,此令行於民而法于國矣。
”亦可參。
其次,筆者認為簡28當與簡37上相接。
從文義上看,“長民者”乃典籍習語,而且“毋
爵,毋禦(?
)軍,毋辟罪”顯然就是“長民者”才能做的事情。
另外,簡49“莊公曰:
“此三者足以戰乎?
”亦顯然是針對簡28曹劌所云“此三者所以戰”的進一步詢問。
第五處:
簡65上+7下、8上+65下這兩支簡相連。
關於第7、8兩簡,均是由上下兩段簡綴合而成,據原書介紹,第7簡拼合後的長度為46.3釐米,第8簡的拼合後的長度為47.5釐米,原書整理者認為綴合後都是“完簡”。
這其實是有問題的。
為說明這一點,先將原釋文7、8兩簡有關文字引錄於下:
‘君子
(得)之
(失)之,天命。
’今異於而(尔)言。
”
(曹)
(沫)曰:
“[□]不同矣。
臣是古(故)不敢
古(故)
(答),肰(然)而古亦【7】又(有)大道焉。
必共(恭)(儉)
(得)之,而喬(驕)大(泰)
(失)之。
君言亡以異於臣之言。
君弗
(盡),臣
(聞)之曰:
君【8】
其中第7簡的殘斷處位於“曹沫曰”之“曰”字之下;第8簡的殘斷處位於“君言亡以異於臣之言”之“言”、“亡”二字之間,且所謂“言”字實僅殘剩上部一橫劃,“亡”字亦上部殘損。
本文開頭已經講到,李銳先生主張將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從原7、8兩簡中分離出來,這是十分正確的。
首先,筆者認為原書中對第8簡的長度測量數據很值得懷疑。
在小圖版中第8簡明顯要比其他的“完簡”長出不少,這一點陳劍先生也注意到了,在其文章的注[43]指出第8簡“從小圖版可以看出,如將相接處的兩殘字補足,並留出兩殘字之間的空白,則整簡也將較相鄰諸簡長出不少”。
可見,如果小圖版是依照原簡實物按同一比例統一縮小的話,則第8簡之47.5釐米這一測量就數據必然有問題。
更何況“如將相接處的兩殘字補足,並留出兩殘字之間的空白”之後,第8簡的實際長度實在是太長了。
其次,從文義上來看,筆者認為7下、8上之“臣是故不敢以古答,然而古亦有大道焉。
必恭儉以得之,而驕泰以失之”這句話關鍵在於一“古”字。
如依原書之拼接,這句話就成為曹沬針對魯莊公“今異於而言”的解釋,但問題在於魯莊公根本就未問及“古”,曹沬的回答顯得答非所問。
可見文義上並不契合。
李銳先生將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從原7、8兩簡中抽出,則簡7上、8下就可直接拼接為一支整簡,釋文就可釋寫作(釋文用通行字):
君子得之失之,天命。
’今異於而言。
”曹沫曰【7上】:
“亡以異於臣之言。
君弗盡,臣聞之曰:
君【8下】
這樣拼接的好處有兩個方面:
從长度上看,據黑白照片,簡7上長24.25釐米,簡8下長23.05釐米,兩者相加為47.3釐米,如再將簡8下簡首“亡”字補足,則長度與“完簡”之47.5釐米應當吻合。
從文義上來看,毫無疑問曹沬之“亡以異於臣之言”就正是針對魯莊公之“今異於而言”的最直截的回答。
可見李銳先生的這一看法是正確的。
但是,李銳先生卻將分離出來的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置於簡3和簡41之間,並認為簡7下、8上之“然而古亦有大道焉,必恭儉以得之,而驕泰以失之”這句話“用來批評‘鍾大國小’,頗為恰當”。
這其實是不妥當的。
筆者認為,抽出來的7下、8上這兩支半段簡當置於簡65中間。
關於簡65,據原書整理者介紹,亦是“完簡”。
就筆者觀察,這一認識其實是錯誤的。
為說明這一點,先將原釋文中簡63-65相關文字引錄於下:
。
(鬼)神
武,非所
(教)民,唯君亓(其)
(知)之。
此【63下】先王之至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