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惠农支付服务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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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惠农支付服务管理办法1

银行卡惠农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惠农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惠农支付服务)规范化运行管理,促进该项业务的有效推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银发〔2011〕177号)、《银联卡助农取款业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235号)、《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农支付服务是指县级行社在农村乡(镇)、行政村选择合作商户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受理终端,利用商户流动资金,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以及余额查询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惠农支付服务仅限于借记卡,不得为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办理此项业务。

第四条惠农支付服务的开展遵循“因地制宜、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服务点管理

第五条服务点的选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点必须设立在乡镇及以下地区,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根据规模大小、人口多少确定1-3个服务点。

对于规模较小、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考虑与相邻的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

(二)服务点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依法合规经营,负责人道德品质优良,无黄、赌、毒等不良恶习,本人及家庭成员未同时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同类业务,有能力、有意愿办理惠农支付服务。

(三)重点考虑以下商户类型:

(1)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乡镇医院、村卫生所(室)等;

(2)电信、移动、联通、电网等运营商网点;(3)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4)商务部“万村千乡工程”示范店或供销社“新网工程”经营店。

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可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服务点。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万村千乡工程”示范店、供销社“新网工程”经营店或知名连锁超市总公司推荐的优秀服务站作为服务点。

(四)对曾经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利用受理终端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在银联或其他银行卡组织风险系统中有不良记录及其他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商户,不得作为服务点。

第六条县级行社在选择服务点时,应对商户经营场所和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拍照留档,同时广泛听取当地群众意见。

第七条惠民支付服务点必须在店铺外醒目位置悬挂“惠农支付服务点”标识牌,店铺内悬挂“公示牌”,要明示惠农支付服务业务范围、操作流程、收费标准、安全用卡须知、假币识别图、举报投诉电话及人行监督电话等注意事项。

标识牌由各县级行社按照《关于全面推进**综合性惠农支付服务建设的指导意见》(郑银发〔2016〕47号)中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的设计自行制作,除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规定的字样外,不得含有其他内容。

第八条严禁服务点假借**农村信用社(农商行,下同)之名开展(或变相开展)存款业务。

第九条服务点自行负责惠农支付服务所需现金的管理,对本服务点的资金及财物安全负责。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条县级行社在自主发展惠农支付服务点时,商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事业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及其复印件;

(二)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以交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代替,以上资料都无法提供的,可以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及村委会出具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资料替代;

(四)负责人本人的金燕卡。

村委会或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作为服务点的,除提供

(二)、(四)项材料外,还须提供村委会作为服务点的证明材料或村委会推选代理人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加盖村委会公章。

第十一条县级行社应指定人员担任客户经理,负责服务点的初选、资质审查、受理终端安装、业务和风险培训、假币识别宣传、服务点日常巡检、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服务点设立流程

(一)提出申请。

有设立意向的服务点负责人,向收单行社提交《惠农支付服务点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

(二)风险审查。

收单行社汇总填制《惠农支付服务点风险审查表》(附件2)报市办银行卡中心,市办银行卡中心风险管理员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对服务点进行风险审查。

(三)调查。

对通过风险审查的服务点,收单行社指派两名或以上的客户经理对目标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和资质审查。

1.现场调查。

调查目标服务点的营业场所、经营状况,认真核对目标服务点基本情况、资信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等资料,拍摄实地照片,留档保存。

2.资质审查。

审查服务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负责人的身份证等证照的有效性,并留存复印件。

无税务登记证的,可以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代替。

所有留存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调查人签名。

联网核查负责人身份信息,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查服务点及负责人资信状况,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惠农支付服务点调查表》(附件3)。

根据调查情况,特约商户信息管理员填写《惠农支付服务点审批表》(附件4),报经县级行社负责人审批。

(四)向人行报备。

审批通过后,在设立服务点前,县级行社应将服务点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商户情况等信息资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在省辖市管辖的乡镇区域设立的服务站点,直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报告信息。

(五)申报。

服务点信息向当地人行报备后,县级行社在商户管理系统中录入,市农信办、省联社进行系统审核。

(六)装机。

审核通过后,签订《**农村信用社银行卡惠农支付服务协议书》(附件9),为服务点进行装机,按规定悬挂标识牌和公示牌等。

第十三条服务点信息发生变更时,提交《惠农支付服务点信息变更表》(附件5),服务点信息注销时,提交《惠农支付服务点信息注销表》(附件6)。

服务点信息的变更和注销申报流程参照《**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注销后服务点应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告。

第十四条服务点的商户类别码(MCC)应统一设置为6051。

服务点同时支持消费业务的,消费业务商户类别码(MCC)设置同普通POS消费业务。

第十五条县级行社在商户管理系统录入服务点信息时,商户中文名称中明确标识县(市、区)、乡(镇)和村的名称,终端号统一采用“9+县级行社代码(3位)+顺序号(4位)”的格式。

第十六条服务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如警告无效,再次发生,则取消服务点惠农支付服务资格,收回设备、标识牌和相关业务资料,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损失情况,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未按要求登记《惠农支付服务台账》(见附件7)的;

(二)未按要求对持卡人身份确认即办理业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现现金未经验钞机鉴别真伪或未登记钞票编号直接交给客户的;

(四)多次被客户投诉,无理由拒绝客户提现,故意刁难客户的;

(五)未按规定悬挂标识牌和公示牌的;

(六)为恶意套取惠农支付服务补贴费用而化整为零,每天多笔或连续几天多笔取现的;

(七)其他未按要求而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服务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县级行社应终止其惠农支付服务点资格,收回设备、标识牌和相关业务资料,同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损失情况,追究服务点相关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应向司法机关报案:

(一)出现欺诈、侧录、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的;

(二)办理取款业务时故意向持卡人提供假钞的;

(三)利用受理终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超权限范围办理业务的;

(五)未按要求对取款人进行身份确认即办理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受理终端使用不当,多次损坏无法修复的;

(七)私自拆卸受理终端,或私自连接其他设备的;

(八)将受理终端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非正常用途的;

(九)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发生交易的;

(十)服务点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的;

(十一)服务点负责人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并影响服务点正常经营的;

(十二)出现其他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利益情况的。

第十八条县级行社与服务点签约后,应建立服务点管理档案,由县级行社或信用社(支行)妥善保管,由信用社(支行)保管的,县级行社必须确保档案的统一、规范、完整,及时更新、补充,并定期进行检查。

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服务点入网申请资料、服务点培训档案、服务点信息变更情况、服务点现场检查表和各类检查资料、风险保证金收据等。

档案资料在服务点存续期内永久保管,若与服务点解约,自协议终止之日起,相关资料至少应保存两年,与服务点存在未清偿债务或经济纠纷的,保管期限自债务清偿或经济纠纷解决时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县级行社应及时受理服务点的投诉,解决服务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对涉及本单位的投诉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涉及到其他单位的投诉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客户经理应对服务点进行业务、风险和假币识别培训,未经过培训的服务点不能开通业务,未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不能上岗操作受理终端。

培训内容包括:

(一)银行卡的基本知识;

(二)银行卡的识别及伪卡处理;

(三)相关的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

(四)人民币的识别知识;

(五)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

(六)受理终端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

(七)惠农支付服务业务操作方法和日终对账流程;

(八)《惠农支付服务台账》、交易凭条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

(九)清算、差错处理、银联交易等业务流程及原理;

(十)持卡人信息保密事项,严禁泄露持卡人证件号码、银行卡有效期、银行卡验证码;

(十一)严禁做非真实交易,特别是有巨大利益诱惑的非真实交易,如洗钱等。

第二十一条客户经理应对服务点进行现场巡检,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使用移动受理终端的,每月至少一次。

现场巡检时,要登记《惠农支付服务点巡检情况记录表》(附件8),及时上交,归档管理。

巡检内容包括:

(一)受理终端、验钞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出现故障或损坏等问题;

(二)受理终端是否被改造或有改造过的痕迹;

(三)受理终端绑定的电话号码、装机地址是否变更,变更是否获得许可;

(四)服务点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流动资金短缺现象;

(五)《惠农支付服务台账》登记是否规范,查验是否有可疑登记情况,交易凭条是否妥善保管;

(六)服务点是否按要求摆放标识牌和公示牌;

(七)对服务点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检查和业务培训;

(八)是否存在其它异常情况。

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现场巡检时,应将《惠农支付服务台账》和该台账所对应的交易凭条收回信用社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调阅。

保管期限自交易之日起至少24个月,原始凭证不易保存的,可保存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行社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推广期对服务点办理的金燕卡取款业务进行扶植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期限由县级行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取款金额的0.3%。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客户办理惠农支付业务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若由他人代办业务,则代理人需持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服务点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杜绝冒用他人银行卡办理业务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受理终端所打印的交易凭条均需持卡人签名,服务点应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条上的签字与银行卡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

银行卡上没有签名、签名无法辨认、签名被涂改或者明显不一致的应拒绝交易。

第二十六条服务点办理惠农支付业务时,须逐笔登记《惠农支付服务台账》,准确记录办理业务的日期、办理人身份信息、业务金额等内容,办理人签字(或留存指纹确认)。

第二十七条银行卡惠农支付服务设置每笔取款限额,最低不低于10元(含),每卡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含),取款金额应是10元的整数倍;现金汇款业务每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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