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培训讲义.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376953 上传时间:2022-12-01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5.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免抵退税培训讲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免抵退税培训讲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免抵退税培训讲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免抵退税培训讲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免抵退税培训讲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免抵退税培训讲义.docx

《免抵退税培训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免抵退税培训讲义.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免抵退税培训讲义.docx

免抵退税培训讲义

2009年度免抵退税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2006年以来的政策要点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一)需要备案的四种单证

  1.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确实无法提供上述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应在受次单证备案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

(二)备案期限

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

(三)备案方式

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

(四)备案单证说明

1.口头合同:

由出口企业经办人员记录内容并签字声明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备案

2.电子单证:

—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公章,签字生命与电子数据一致

—想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

3.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可备案经有经办人签字生命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违规处理:

按照征管法64和70条规定处罚,不予退税,并视同内销征税。

二、出口应征税货物的规定

(一)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类别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也必须视同内销征税

(二)计算公式

1.一般纳税人一般贸易方式出口: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三)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后处理事项

1.在退税申报方面,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

2.在会计核算方面,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四)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1.可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情况

(1)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

(2)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

(3)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2.《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抵扣规定

(1)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2)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三、外汇核销的有关规定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外汇核销期限为210天,对210天的界定,以外汇核销信息中的“核销日期”和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判断依据。

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规定的六类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税。

(二)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 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

在后续管理上,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企业提供《远期证明》的台帐管理制度。

对外汇核销的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

四、国内采购取消退税率的产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退税问题

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可予以退税。

(一)可退税材料种类

材料必须是在国内采购的,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

(二)区内购买企业规定

必须是区内的生产企业,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三)材料使用限制

1.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

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2.入区材料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内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基建物资,不签发出口报关单。

对区外企业销往区内的上述货物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税,不办理出口退税。

(四)相关出口报关单的标示

准予退税的货物入区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备注栏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所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

(五)特殊监管区域范围

适应该政策的特殊监管区域是:

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

五、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

 

(一)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应附送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

(二)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

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简称1170号文件)第四条第

(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

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1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六、不得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的七种行为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的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具体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规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解释:

“假报出口”:

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其他欺骗手段”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2008年,总局明确停止出口退税权的税额标准、时间及程序

(一)税额和时间规定

骗取税额

停止退税时间

5万以下

半年-1年

5万-50万

1年-1年半

50万-250万

1年半-2年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1年半-2年

250万以上

2年-3年

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年-3年

(二)停止办理退税程序

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

第二部分日常免抵退税工作中的难点

一、“转厂销售”的处理问题

(一)历史规定

1.最早见于1992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国税发[1992]146号)规定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

2.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规定:

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规定:

仅仅老企业(94.1.1日前成立)之间开展的转厂适用免税政策。

4.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号)再次规定转厂销售免税政策仍仅限于老企业之间开展的业务。

(二)现行管理

上述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到2006年陆续予以废止,目前对转厂销售无政策规定。

我市目前仍按照转“不征不退,挂帐处理”的精神执行。

(三)退(免)税申报时的规定

1.按照实际价格申报,并提供出口报关单;

2.生产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如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并入以后第一个有出口销售的月份(本年度内)进行申报。

生产企业如果当月无出口销售,但是有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的,仅就单证齐全的销售进行申报,免税购进原材料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时退(免)税处理。

(一)生产企业转为外贸企业,或外贸企业转为生产企业。

(二)变更时退(免)税的处理方法。

1.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按照不同企业性质进行管理。

2.企业需要及时在主管退税部门办结退税事宜,退税款已经全部到帐,没有未退税款。

3.企业需要及时和变更后的主管退税部门进行沟通,对因不能办理退税认定而无法申报的退(免)税凭证做登记备案处理。

4.外贸企业变更为生产企业的,在新办出口退税方面的界定从生产企业首笔退税申报算起。

三、销售货物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退(免)税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共计120个。

其中:

保税区15个;出口加工区60个;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区8个;保税港区7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25个;综合保税区5个、天津空港综合保税区、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广西凭祥边境综合保税区各1个。

上述区域基本税收政策可概括为:

“进境保税,进区退税,出区征税,区内交易不征税”。

(二)退(免)税政策

1.总体规定

(1)入保税区区的货物中,除存放于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的货物,其他货物暂按照免税处理(按照政策规定是需要征税的)。

(2)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送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其他区域:

基本执行入区退税。

但是不同区域还同时规定一些用途的货物(区内企业消费),海关不签发出口报关单的退税联,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

2.详细规定

(1)保税区

它是临近港口而设立的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由国务院批准,目前我国共有上海、天津、深圳、青岛、大连等15个保税区。

它的主要功能是:

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商品展示。

进口税收方面: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即:

1.区内建设所需进口基建物资免税;

2.区内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税;

3.区内企业和行政单位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管理设备免税。

4.从保税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现行进口税收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出口税收方面:

国内货物运入保税区不予退税,待从保税区实际离境后再办理退税。

具体是:

1.区内企业是外贸公司的,申请退税时需提供:

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应税消费品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缴款书)、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从保税区离境的备案清单和结汇水单等凭证。

2.区内企业是生产企业的,加工的产品出口,凭从保税区离境的备案清单、出口发票和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海关签发的“进境货物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保税区外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其存放在保税区仓储企业的,保税区外企业可凭进入保税区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出境备案清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退税申报期限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在加工贸易企业较多的地区设立的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内,必须设在国家级或省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共设有60个出口加工区,实际封关运作的50个。

设计之初它的功能单一,主要是从事出口产品加工业务。

目前已有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了物流配送功能。

进口税收政策与保税区相同。

出口税收方面:

1、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从国内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享受“进区退税”政策;

2、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耗用的水、电、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办理退税。

3、区内货物流动、加工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出口加工区之间、与其他保税物流园区以及保税物流中心之间货物交易、流转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区外销往出口加工区并运入区内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发票。

区外企业应按海关规定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运输方式”栏应为“出口”(全称为出口加工区)。

(3)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区

它是在现有保税区基础上,为发挥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和港区的地理优势,而设立的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共有上海、天津、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张家港、宁波等8个保税物流园区。

它功能相对单一,主要以物流仓储及简单加工为主。

进口税收政策与保税区的相同。

出口税收方面,除了没有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问题外,其他的与出口加工区的相同。

(4)保税物流中心(B型)

它是为满足加工贸易企业物流配送的需要而设立的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与A型相比,它是多个物流公司为多家加工贸易企业服务的“公共型”物流中心。

目前国家批准4个,设在苏州工业园、苏州高新区、南京龙潭、北京空港。

进口税收无特别优惠。

出口税收方面与区港联动保税物流园区相同。

(5)保税港区。

它是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税收政策同出口加工区相同。

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7个,分别在上海、天津、大连、海南、宁波、厦门、广西钦州。

(6)其他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税收政策与出口加工区的政策相同。

四、总分支机构的退(免)税

(一)常见情况: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布在我市不同区域,集中较为常见的是总公司在特区内,只负责日常的管理,分支机构在特区外,负责生产制造,货物以总公司的名义销售。

(二)相关政策规定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2.生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成员企业(或分厂)出口货物后,企业集团(或总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由成员企业(或分厂)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退税方式

1.采取收购出口后退税方式

(1)总公司是外贸企业的,收购货物出口后,由总公司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报外贸企业的退税。

(2)总机构是生产企业的,收购货物出口后,如果可作为视同自产产品的,执行免抵退税。

2.采取分支机构委托总机构出口的,由分支机构办理退税。

五、进料加工企业免税进口料件核销时扣减项的处理

(一)扣减项的种类

1.剩余边角余料(废料)

2.结转至其他手册产品(余料)

3.转内销料件

4.退港料件

(二)计算方式

如企业退港、转内销的进口料件如能准确核算购进时的实际结算价,可以实际结算价为准。

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已扣除应调减进口料件金额的,无须在系统里录入应调减进口料件金额。

以EDI方式报关的:

退港数量的确定:

按企业从EDI系统中打印出来的《料件综合汇总表》上的“电子口岸原料退港”数量来计算。

废料、转内销料件数量的确定:

在核销当月按照《深圳海关联

网企业报核申请表》上反映的废料、转内销料的数量来计算。

非EDI方式报关的,以《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上的数量为准。

调减进口料件金额原则上按照进口料件实际采购单价和上述表上的数量来确定。

如企业难以确定料件实际价格的,以手册备案单价为准。

(三)实际操作中不同情况的处理

1.余料结转:

一般情况下,海关会同时出具进口和出口报关单,数量金额一致,如果在同一期间,在申报时可不做处理。

2.退港料件:

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分别为:

进料料件退还,和料件复出,在料件复出的报关单上,应有“退港”字样。

3.剩余边角余料

一般情况下,剩余的边角余料企业是销售给过呢哦的废品收购公司的,但是,也有出口边角余料的情况,这时,应做出口处理,同时不需冲减进口料件。

对企业《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上反映的废品数量含有海关认可的正常损耗部分,如海关标明是“正常不征税”即属海关认可的正常损耗部分可不作免税进料转出。

六、提前退税

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退税款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

但是企业可以申请提前退税。

1.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2.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需要注意:

不同企业按照不同的条件审批

审批程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进行审批。

七、信息核查

(一)报关单电子信息查询

企业在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实行报送后,一个星期后如在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或在各区分局办税大厅进行预审时发现无报关单信息,应把在电子口岸上综合查询的报关单报送查询页面打印后拿到各主管区分局的专管员进行处理。

专管员经核实后,把电子报送页扫描经科长审批后发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算机管理科进行处理。

(二)核销单电子信息查询

核销单信息自核销日起半个月后无信息的,应到各区、分局(基层分局)专管员做登记,各区、分局(基层分局)专管员需在审核系统里先为企业进行查询,详见图1-1;如在外管局正常核销数据一栏中无信息,需在未登记企业里查询,详见图1-2,如果信息存在于未登记企业里,专管员对碰信息时需做人工挑过步骤。

如经专管员查询后未有信息的,需让企业提供核销单号、核销日期、企业代码及外管局已核销黄联,经专管员验证之后按月份汇总,经科长审批后发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算机科进行处理。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核查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后无信息的,持纸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进行登记。

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专管员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相关信息制作EXCEL表格,经科长审批后发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算机管理科进行核查。

EXCEL表格应包括以下内容:

代理出口证明的编码,委托方名称、海关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名称、海关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

(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查询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开票之日起两个月后无信息的,企业按照“上报缴款书格式.xls”填好相应的内容并交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由其上传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算机信息管理科进行查询。

“上报缴款书格式”为企业自制Excel表格,应包含企业代码,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缴款书号码,开票日期,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供货方企业名称,计税金额,实缴税额,退税额等项信息。

注意:

请确保录入的税票号码无误,税票号码应从扩号内第三位开始录入并加上两位项号,一共应录入13位。

八、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免抵退用)的规定

(一)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