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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制定发展战略内部控制制度

4.3.2战略委员会组建规范

中小企业应按相关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战略委员会,并对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选任程序等给出明确的规定。

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供读者参考。

制度名称

战略委员会组建规范

编号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编修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与战略制定的科学性,强化公司战略规划执行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在对公司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为公司制定长远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

第3条战略委员会工作组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2章战略委员会的职权界定

第4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5条战略委员会及其工作组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6条战略委员会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五项,如下图所示。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第7条战略委员会的权限主要有九项,如下所示。

1.对工作组提出的议案进行评审和审议,并形成上报董事会决议的议案。

2.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3.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6.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7.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名外部咨询委员或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8.战略委员会可以组织各委员或工作组成员不定期到国内外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考察活动,比如拟投资相关的项目、技术、投资环境等,费用由公司报销。

9.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3章战略委员会成员选任

第8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9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出任公司董事的总经理、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10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符合《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2.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战略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3.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1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12条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13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14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等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规范规定的职权。

第15条《公司法》与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16条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行业技术专家作为战略委员会咨询委员,所聘请行业技术专家要具备对其所在行业发展现状以及未来拥有透彻的洞悉和判断能力,对公司未来可能涉足的投资发展领域能够提出专业意见。

第17条战略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提名的公司其他总级管理人员以及战略委员会聘任的咨询委员,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组组长,另设工作组秘书一人。

第18条战略委员会及其工作组的日常办事地点设立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管理事务负责人员出任工作组秘书,负责根据工作组长以及战略委员会的指示,做好会议组织准备、信息收集、资料及议题准备、工作沟通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第4章附则

第19条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20条本规范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第21条本规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22条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4.3.3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小企业组建战略委员会时,应针对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提案审议、保密要求及会议记录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供读者参考。

制度名称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编号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编修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制定与决策的科学性,强化公司战略规划的执行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依据对公司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进行,制定并实施长远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

第3条战略委员会工作组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2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4条战略委员会及其工作组会议主要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各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一般工作组会议应该在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举行或者二者合并举行。

2.公司战略委员会主任、出任公司董事的总经理或三名(含)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工作组组长可以召集工作临时会议。

第5条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的主题及其内容。

1.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过去一年公司战略执行情况进行讨论总结,并决定对公司原战略方案是否作出调整。

2.根据过去一年实施的情况以及对未来的判断,制定滚动的战略规划方案。

3.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4.对工作组提出的议案进行审议。

5.除前述规定内容外,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6条战略委员会及其工作组的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7条战略委员会主任决定召集会议时,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组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8条战略委员会及其工作组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四项内容,如下图所示。

战略委员会及工作组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9条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组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会议议程。

第10条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采用电子邮件发送后一日内要电话确认)。

第3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11条战略委员会应由3/5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与会董事对会议议案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12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13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14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六点内容,如下图所示。

授权委托书内容说明

第15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16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17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18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过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19条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公司董事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20条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但是,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

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21条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工作组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内,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22条工作组会议在组长或其授权代表出席的情况下,有超过半数应出席人员出席即有效,出席会议2/3的委员表决同意即可以形成有效议案。

第4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23条经过战略委员会表决通过或根据共同讨论统一的意见进行修正的议案,即成为会议决议。

第24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25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3.会议议程。

4.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6.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26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27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5章附则

第28条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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