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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ECONOMY6

第七章国内统一市场建设的矛盾与问题

由传统的计划管理(条条和块块)分割的市场走向现代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统一市场,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建设开放型经济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统一市场建设与形成的过程,是传统经济体制发生根本性转变的过程。

这个过程涉及经济活动主体行为方式的转变,制度规则的重建和市场组织的更新,这些无疑都会引起经济活动主体利益的改变。

从表面上看,市场统一涉及开辟若干个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颁布新的法规和政策,但实际上,任何市场的发育、任何法规的形成都是经济活动主体利益矛盾和协调的结果。

7.1国内统一市场建设中的利益矛盾与影响

7.1.1统一市场建设中的利益矛盾

1)市场统一的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

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看,废除传统的计划体制,选择新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因为新的体制能够给这个社会带来旧体制所不曾有的利益。

因此,从分割的市场走向统一的市场,也是源于后者能够给社会带来前者所不曾有的利益。

这种认识构成改革和推进市场统一进程的基本逻辑。

但是,市场统一的过程虽然能够给整个社会带来利益,不等于给每个摆脱旧体制的经济单位、经济个人都带来同样的利益。

当一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统一的改革措施既能给每个局部单位、局部个人带来利益,又能给整个社会带来利益时,市场统一的障碍就会很少,市场统一的进程就会加快;但如果一项改革不能给所有局部单位、局部个人带来利益,但却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利益时,市场统一的障碍就会很大,市场统一的进程就会减缓。

在中国的经济现实中,市场统一进程所带来的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通常向不同的方向发展。

因此,理解市场统一的障碍和确定推进市场统一的措施,需要研究如何协调市场统一进程中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

例如,在传统体制下,利率基本上不是一个调节经济活动的变量,资金配置主要依赖于传统体制下的财政拨款或双轨制下的贷款额度。

实行这种体制,政府和银行具有控制货币贷款的利益。

但利率偏低,资金配置非市场化不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利益。

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要求利率市场化,由货币供求关系调节利率水平,然后让利率有效地分配资金,但这会使仍然处于双轨制状态下银行部门失去既有的利益,因而它们会阻止利率的市场化和统一,这使整个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难以提高。

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妨碍统一市场的形成,由此可见一斑。

因此,从市场统一进程中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出发去理解目前市场统一的各种障碍,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认识问题的方法论。

2)企业的行为与市场的统一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因而企业行为的转变与统一市场的形成密切相关。

而企业行为的转变又与中国改革的方式和途径密切相关。

中国的经济改革被认为是采取了一种渐进式的方式,这种渐进式改革的本质特征不是表面上的一步一步地推进改革的战略,而是先绕开国有部门的实质性改革,着力改革非国有部门,然后,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壮大,再进行改革国有部门或者叫做进行实质性攻坚。

中国的市场统一进程的任何特征都不能离开这种渐进式改革所引发出来的问题。

因此,观察市场统一问题要区别国有企业的行为与非国有企业的行为,二者对市场统一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

非国有经济(或非国有企业)在传统体制下很少有既存的特殊利益,对国家的依赖性较小。

因此,一旦国家推进改革,放松对非国有经济的管制,后者在生产和交换方面就基本上依赖于市场的调节。

从这个意义上说,非国有企业对价格等各种信号的市场化、市场体系的完备性和市场规则的统一性等方面就产生了强烈的要求。

双轨制存在意味着非国有经济活动的范围受到限制,当他们的经济活动触及到计划管制那一块时,就必须与传统体制打交道,这就增大了非国有经济参与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

因此,非国有经济从其利益角度出发必定会主张加快市场统一的进程。

国有企业则是另一种情况。

它同传统体制有着特殊的利益关系,对国家的依赖性较大。

从改革的渐进式进程看,国有企业的改革显然慢于非国有企业的改革。

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理论逻辑是,国家干预、管制企业,束缚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使企业缺乏效率。

通过租赁、承包,乃至股份制的改革,国有企业获得一定程度的经营自主权,这种改革的确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从而产生了要求进一步放权的呼声。

但仔细观察,国有企业对改革和市场化的行为动机是双重的:

在权利方面,它要求国家进一步赋予它们活动以更大的自由度;但在义务方面(诸如纳税、还贷),则又希望国家能够处处给予关照。

目前,许多股份制企业要求把尚未偿还或拖欠的银行贷款转成国家投资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要求享受比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就反映出国有企业在履行义务方面还更多地依赖于国家的照顾,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使企业并不希望加快市场化的进程,因为财产约束的硬化,价格、利率、税收等市场化对企业不能自觉履行义务是一个严重的冲击。

因此,目前国有企业行为的双重特征使其可能成为阻碍市场化进程和市场统一的障碍之一。

3)地方政府的行为与市场的统一

地方政府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与地方如何划分各自的财权与事权,“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赋予地方政府以往所没有的财权,但在事权划分上却较为模糊,这使地方政府的行为取向更偏向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方面。

由于“分灶吃饭”和“财政包干”,使地方或区域的利益明显地增强了。

但严格说来,地方或区域的利益增大并不必然导致市场割据和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只有在市场发育不完全,政府作用的边界与市场作用的边界不清而前者又极容易超越边界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受区域利益的驱使,才能造成市场割据。

在“财政包干”体制下,地方政府努力增加本级财政收入时面对的是扭曲的市场价格体系和有差别的优惠待遇。

这些扭曲的市场条件也扭曲了地方政府的行为。

首先,扭曲的价格表现为以加工为主的区域,其产品价格较高,而以资源为主的区域,其产品价格偏低。

后者生产以资源为主的初级产品就会造成利益损失,加之还要输入价格相对高的加工产品,造成利益进一步流失。

由于实行“分灶吃饭”,财政已经包死,因而不会从中央财政收入的再分配中获得补偿。

这导致以资源为主的地区为减少利益的流失,就会对加工区域实行市场封锁。

同时,本身上马加工行业,实行自给自足。

全国各地几次发生的资源大战就是这种机制的反映,它阻碍市场的统一进程。

其次,财政包干后,本地区的财政收入直接依赖于本地区企业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使之不致流失。

然而,由于区域之间产品之争,不发达地区的产品市场很容易被发达地区的产品所占领,结果,地方政府出于保证本地区财政收入不下降的行为动机,也会限制外来产品的进入,实行市场封锁。

最后,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角度看,率先发展起来的地区通常都得到国家的优惠待遇,诸如财政包干方面的优惠,税收方面的优惠,外贸出口权方面的优惠等等。

中央财政给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别待遇,既有正的效应,也有负的效应,正的效应是刺激获得优惠的地区加快积累资金的步伐,推动该地区经济增长;负的效应是全国的市场环境对各个地区来说是不均等的,因而是非统一的市场。

这种正的效应诱使其他地区也要求中央给予优惠政策,一旦后者获得了这种待遇,前者又会要求更加优惠的待遇。

每个地区都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有不同于其他地区的优惠待遇,这就会导致市场环境出现非统一的局面,从而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

7.1.2市场割据的严重后果

导致市场割据固然是各个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行为活动的结果。

但是,影响上述三个活动主体行为方式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一个基本的东西,即行政性分权。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传统体制是一个中央高度集权的体制.改革后,中央政府掌握的对经济活动的行政管理权逐步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把自己掌握的行政管理权逐步地下放给企业。

这样一种改革的方式被称作“行政性分权”改革。

行政性分权后,地方政府在信贷、物价调整、财政收入管理、内外贸易,工资、就业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干预经济的权力。

这虽然有利于地方政府组织和动员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但它对市场割据产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①行政性分权使得地方政府与中央分割控制资源的权力,而且各地方政府之间又缺乏协调,这大大加剧了地方政府自给自足的倾向,妨碍资源的流动性;②在与行政性分权密切相关的财政“分灶吃饭”体制下,中央与地方按比例来分享所征税收。

因此,地方政府往往愿意照顾地方企业,对其实行税收减免,因为税收收入的减少是由中央与地方分摊,而且虽然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但地方企业却得到实惠。

在地方与中央之间的讨价还价策略中,“藏富于企业”。

这种只顾一头利益的口号提出,更加剧了地方主义。

③企业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仍然较强。

原因在于后者在价格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控制着产品定价权和视不同企业确定各种调节税税率的权力,以及对企业投资资金和再生产投资资金的控制。

另外,地方政府还保留对企业经营、银行贷款发放和贷款条件等方面的控制。

因此,行政性分权的改革使更多的资源控制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其他权力集中到地方政府,但却没有市场力量迫使地方政府按市场规则办事,结果导致区域之间的资源流动性较低,效率低的企业得到保护,从而削弱了竞争的力量。

市场割据或市场封锁对经济造成的严重后果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市场封锁对整个社会产出量或资源配置效率造成的影响;二是市场封锁对消费者福利造成的影响。

对前一个问题可以资金流动为例进行分析。

按现代经济理论,资金在区域之间流动的前提是两个地区的资金收益率存在差额。

但在地方政府控制地方银行贷款的条件下,不发达地区的资金向发达地区流动就会受到阻碍。

这种阻碍的经济效应是不发达地区不能提高它的资金使用率和收益率,而且发达地区也不能通过引入增加的资金,扩大产出量。

如果取消市场封锁,允许资金在两个地区之间进行流动,那么不发达地区的资金就被吸引到发达地区,它减少了欠发达地区资金的产出量,但提高了该地区的资金收益率,而发达地区由于资金流入,降低了该地区的资金收益率,但会增加该地区资金的产出量。

对市场封锁与市场统一即资金不流动与资金流动两种情况做一个静态的比较,结果是资金流出地区的资金产出量虽会下降,而资金流入地区的资金产出量会增大,从整个社会看,增加的产出量远大于减少的产出量,因而资金流动会由于资金合理配置而导致社会产出量有一个净的增加。

如果在区域之间实行市场封锁,这个净的增加额就损失掉了,因而这部分产量可以用来衡量市场封锁的代价。

在现实中,由于市场封锁使资金缺乏流动性造成整个社会产量水平不能提高这一代价,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形式。

产业结构趋同导致资源浪费、资金使用效率低是其中之一。

由于资金在市场封锁条件下只能在本地区内进行配置,而本地区只有加工业才有利可图,结果,各地区不考虑自身的条件和优劣,纷纷上马加工业,导致区域之间产业结构趋同。

产业结构趋同一方面破坏了分工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加工行业生产在各地区不能形成规模经济,因而资金使用效率较低。

各地区资金流入加工业,使基础产业的发展难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基础产业的瓶颈制约,导致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受到限制。

市场封锁给消费者福利带来的影响可以商品流通为例来进行分析。

同一种商品在区域间流动的主要原因是,某一地区产品或在价格上占有优势,或在产品质量上占有优势。

如果一个地区的产品价格在生产效率较高的条件下比另一个地区低,前者的商品就会流向后者。

生产效率较低地区的产品价格较高,消费者购买该种商品所获得的福利水平较低,如果商品流通不受阻碍,消费者就可以选择其它地区价格较低的同类商品,消费者福利就会增加。

但如果存在市场封锁,地方政府有意保护本地产品,对流入该地区的外地产品实行各种限制,就可能使本地区消费者主要购买本地产品,或者其他地区产品通过各种封锁打入该地区,但由于市场封锁造成进入成本较大,致使本来价格较低的产品现在价格也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并没有得到改善。

在现实中,消费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高于生产资料或其他要素市场。

因此,各地区对消费品实行封锁,设置进入障碍等,一般来说不是很多,而且也不易观察。

比较典型的是粮食、猪肉市场,产品短缺时,地方政府设置的流出障碍。

但地方政府对产品实行封锁的本质,是要保护地方利益,即使消费品市场不能实行封锁,也仍然可以进行保护。

例如,一地区的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它通常要打入另一地区。

而当另一地区发现这些伪劣或假冒产品,追根寻源找到该地区时,地方政府就会以各种方式加以保护,使打假工作很难进行。

因此,由于地方政府可能会保护本地区利益,使假冒伪劣产品对其它地区消费者造成影响,其效果等同于输入消费品地区要实行封锁造成的结果,甚至更严重。

这种隐蔽性的地方保护而不是公开的市场封锁表明,即使是目前发育相对成熟的市场,仍然存在着全国统一市场所必须解决的深层次的问题。

制造伪劣产品的地区由此获得利益,而消费伪劣产品的地区受到损害;制造假冒商品的地区由此获得利益,而生产正宗商品的地区的生产者因此受到侵害。

这不是那种自给自足意义上的市场割据和市场封锁,而是在地方政府干预经济活动之后市场秩序和市场规则不完善或有了规则而被破坏那种意义上的市场割据和市场封锁,因而是更深层次的问题。

它反映的是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约束利益主体,还是某些利益主体利用权力破坏规则和秩序这一关键性问题。

以上分析表明,理解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市场封锁、市场分割,必须根据经济活动主体的利益行为加以说明。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每个活动主体追求自身的利益,由于制度规则不完善,某些行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以损害其他利益主体为代价,以至以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为代价。

我们所观察到的价格扭曲、产业结构趋同,以及市场封锁等等,都是这种代价的表现形式。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才能使这种代价减到最小,直到消除这种经济增长所付出的代价。

7.2当前统一市场建设中结构方面的问题

尽管我国国内统一市场有了一定程度的发育,但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看,目前我国市场的发育还极不成熟,国内统一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主要表现在:

7.2.1国内市场处于分割状态与东西部区域市场发展不协调

从市场的统一性角度来看,国内统一大市场有待完善,国内外企业公开、统一、平等竞争的局面尚未形成。

在这一现象背后,由市场结构方面来分析主要是由行业壁垒和地方保护形成的行政垄断,严重影响建立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行政性垄断是一种政企合一的体制,政府既是管理的政策制定者,也是所有者,又是监督者。

政府运用各种行政手段构筑行业和地区进入壁垒,维护本系统和本地区企业的垄断地位,甚至用某些法规将其合法化。

这种行政垄断在地区和行业中都有所表现。

区域性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

目前区域性行政垄断已被大大削弱。

产品生产与销售的地方封锁,尤其是竞争性产品的垄断和封锁逐步被打破,但仍然存在通过设置市场壁垒、制定歧视性规定,阻挡外地的商品进入,特别是一些高税率的商品,如烟酒、汽车、家用电器等,以保持本地缺乏竞争力的落后企业的现象。

在服务市场和要素市场方面,也存在着各种变相的市场封锁,如限制外地企业参与本地企业的重组与兼并,在工程招标中采取“黑箱操作”排斥外地企业等。

目前更为严重的是行业性行政垄断。

它们借助于对本行业的管理特权和实际控制力量,不仅垄断经营业务,而且垄断经营相关产品,掌握市场资源和销售份额。

1)市场行业分割导致行业垄断

行业的市场分割主要是指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个行业在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一些行业的进入存在不同的壁垒,形成了行业分割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在内的所有行业都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

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绝大部分非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国家垄断格局逐步打破,对自然垄断行业如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电讯业、电力业的管制体制也进行了初步改革。

但总体而言,这些行业仍实行国有经营,国家垄断居主导地位。

例如电讯、水力、电力和保险等部门,在国内都属于垄断经营比较强的部门,这些部门由于其基础设施建设和消费者优先进入等因素形成了行业的自然垄断现象。

而对于其他行业来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彼此是互相开放的,但是行业的进入壁垒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2)市场区域分割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重复建设

地方利益集团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培育优势企业,在原材料的购进和成品的销售方面设置地方壁垒,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地方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地方政府的税收来源,但却在全国范围内阻碍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商品的正常流通。

为了保护本地的优势企业,地方政府甚至对本地企业采取税收优惠、强制推销等手段,使异地企业的市场进入障碍增大,即使能够在异地经营,也往往得不到与当地企业平等的待遇,严重干扰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只能在一省、一市范围内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无法通过异地兼并或开办分支机构实现较高程度的市场集中度。

市场区域分割的直接后果便是造成了各省市产业和企业的雷同现象,这种区域重复建设带来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近几年我国小钢铁厂、小煤矿这种“产业雷同”现象的存在,使市场上低附加值的产品供大于求,非常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和产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

在1987年,中国各省平均商品吸收额的比重构成如下:

外省生产的商品比重为34%,当地生产的商品比重为64%,国外进口的商品仅占2%。

1992年,上述三种成分的相应比重分别是27%、68%和5%。

到1997年,外省生产的商品比重更降至20%,而当地生产商品和外国商品的比重分别上升至72%和8%。

这些数据证实,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省际间贸易强度呈现不断降低的态势。

国内地区间商品贸易在各省商品吸收构成中比重的降低为国外商品和当地生产商品相应比重的增加所补偿。

因此,省际间贸易强度不断降低的原因不仅在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还在于省内贸易强度的持续上升(即各省自给自足的增强)。

在中国内部,国内贸易流强度的衰减可以被视为一种国内市场向“非一体化”发展的趋势:

地方产品在消费中的份额上升,抑制了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产品的消费。

这种倾向与依照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原理发展地区生产专业化的逻辑是相悖的[1]。

当前,封闭性的地区市场仍占重要地位,主要原因在于分割市场具有一定合理的区域性效益。

原有体制是按部门、行政地区来组织和管理经济的,所以原有的市场,无论是商品市场还是非商品市场,都存在着严重的部门分割和地区分割状况。

改革以来,我国的市场发育一方面通过放松政府的管制,由市场的力量自发集聚,从而使市场能够打破各种封锁得以发育;另一方面,各级政府或部门根据自身的条件和需要,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来组织市场。

可以说,这两种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条块分割和行政封锁,对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起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组建市场过程中,也存在用行政手段盲目建市场、搞贸易中心的现象。

特别是在相当部分商品仍由各级政府的计划控制价格和分配的情况下,各地方很少考虑合理的市场区域性特征,而完全按各自的行政计划和行业管理需要组建贸易中心,人为地分割市场发育的合理的区域性效益,说明它没有完全摆脱原有的条块分割、地区封锁状况,这已成为市场建设中的一种阻碍。

同时,我国东、中、西部区域市场发展不协调,在自然资源、地理环境和产业发展方面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这种各地区之间市场发展的不平衡现象是受到诸多因素影响的。

其中既有资源方面的差异,也有体制方面的原因。

经济发展的初始水平、地理位置上的区位特征、基础设施条件、教育水平及人力资本积累水平等因素,都会使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产生差距。

由于各地吸引外资的环境和条件不同,我国外商投资的流向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导致了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另一方面,许多西部地区的市场化改革还很不完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比较严重,所以我国并未形成统一的要素和商品流通的市场,许多影响市场分割的体制障碍并未彻底消除,使地区的市场开放程度有所差异。

7.2.2市场组织和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

市场组织和市场法规建设落后。

从商品经济的发展实践来看,处理在市场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更多地要依靠充分发展并平等竞争的各类市场主体之间达成的契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相应的中介性组织或自律性组织,通过这些依市场运行需要所生成的组织。

一方面,可以通过相应的机构和手段,协调这一领域内的相互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也可以代表利益集团,通过同政府及其他利益集团间的谈判以取得谅解和协调。

我国原有体制是通过政府集权协调经济发展的。

体制改革后,这类组织与机构的设立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市场组织和机构建设非常不完善,客观上也没有起到市场组织应发挥的作用。

另外,我国的市场法规建设也很不健全,不能有效地评价、鉴定和控制各类市场活动。

主要表现在:

第一,缺乏一整套系统的市场运行法规。

如对市场主体缺乏一整套有效防止垄断、欺诈和行贿受贿的法规;对市场客体缺乏一整套有效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对市场物价、市场秩序、市场竞争等行为缺乏一套强有力的监督法规等。

第二,市场运行法规的形成机制主要来自于行政命令,不能反映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

第三,市场运行法规在许多情况下不是通过市场信号传递给市场主体,而是往往被行政指令扭曲,难以反映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要求。

由于国内市场法律建设滞后,导致的市场秩序混乱和欺行霸市的行为屡见不鲜。

近几年来,我国在市场管理、监督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

但是,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来看,还是相当落后的。

由于市场法制不健全,加之市场信息的混乱,使得整个市场的运行不规范,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的企业,往往难以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无法可依;另一方面作为市场法规制定和执行者的政府,对于一些不顾法纪、不遵守市场规则的市场行为,也往往难于做出正确的评判,执法不严。

由此造成的市场竞争不公平现象,市场垄断不能受到限制,市场不正当交易不能得到有效的禁止,因而市场秩序的紊乱状况也不能很快改变。

由于目前我国市场法规的建设大大滞后于客观实际需要,因此在统一的市场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市场运行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7.2.3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滞后,特别是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严重

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严重滞后,市场体系的多体效应尚未形成。

从专业化的角度来看,商品市场有了很大发展,但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资金市场、信息市场发展还很落后,特别是资金、信息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

从经营方式的角度来看,多种经营方式不足,特别是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发展缓慢。

从要素市场角度看,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不配套,各要素市场不配套,各要素市场内部也不配套。

因此,市场的发育从广度与深度看都不够成熟。

其结构缺乏整体优化,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政府仍对一些生产要素实行较强的行政控制,这种行政性的产权分配制度使符合市场原则的生产要素流动与重组机制难以形成,甚至产生“活一块,死一块”的状况,给整个经济运行带来不协调和低效率。

因此,行政性的产权分配制度使市场客体结构缺乏整体优化。

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仍然存在。

劳动力自由流动程度与劳动力价格的市场化程度是相对称的,劳动力价格的市场化程度高,其自由流动程度也就高。

中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依然很不完善:

农村劳动力和非国有单位劳动力的流动程度相当高,基本能按价格规律的作用自由流动;而国有单位的劳动力自由流动程度则要低得多;在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户籍制度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对劳动力流动的消极影响依然存在。

在不同所有制之间,由于目前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实现广泛覆盖,许多非公有制的经济组织仍然没有纳入制度化的保障体系。

同时,以单位作为行为主体,并以其所占有的资产来补偿旧体制下国家对老职工的“贡献扣除”,即对老职工“国有身份”的赎买,进展也不顺利。

因此,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流动特别是从国有部门向非国有部门转移时,依然存在障碍。

7.2.4市场主体具有两重性,不同经济主体之间难以实现平等竞争

改革开放二十七年来,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一方面在体制改革的推动下,逐步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其利益开始独立化,竞争的素质和能力也在不断提高,已经具备部分“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条件。

但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根深蒂固,因而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市场主体必然还要遇到较强的行政干预,使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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