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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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韶关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韶关市中介超市管理,规范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中介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单位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购买政府采购限额以下中介服务的韶关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管理工作(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中,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管理工作必要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五条中介超市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为进驻中介机构提供资质登记、信息公示、服务选取、合同管理、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中介超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全国征集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驻。

第六条中介超市是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购买中介服务的统一场所。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情形以外,委托单位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公开竞争选取中介机构。

委托单位(直属企业除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在中介超市购买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中介服务(政府采购确定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除外)金额,单项或批量累计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使用中介机构供应商的除外)。

使用社会资金的企业或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原则,自行选择中介机构服务,也可以委托中介超市提供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七条韶关市网上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下称信息化系统)是中介超市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中介机构提供各类网上服务,并为委托单位提供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服务。

第八条各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超市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韶关市网上中介超市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介超市办)是中介超市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出台规范性文件,协调指导处理相关投诉;

(二)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中介超市的运营部门,负责办理中介机构进驻登记,公开选取中介服务,规范各项业务流程,运行维护信息化系统,实施中介超市信用评价;

(三)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资质审查,落实中介机构申请进驻网上中介超市联审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政府督查部门负责督促各部门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措施,监察部门负责对中介超市各项工作落实过程中各部门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及公职人员违反纪律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进驻登记

第九条承接中介服务费用在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进驻中介超市。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统一组织资质确认并在信息化系统办理进驻登记。

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从业活动,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设置或借备案管理等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部门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

(四)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介机构管理和信用考评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提出进驻申请,并对本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进行承诺。

进驻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韶关市中介超市进驻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属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多证合一”后登记企业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业务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资质(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及获得执业相关的荣誉情况证明材料;

(六)中介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或法定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一个月内有效);

(七)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承接业务承诺函。

第十三条市交易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齐备性进行预审。

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补正方式。

预审通过后,利用信息化系统将申请材料电子版流转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告知申请人。

行业管理部门收到联审任务后应及时与中介机构约定现场审查时间,告知其现场审核的相关要求,并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审查工作。

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在现场审查后2个工作日内利用信息化系统将审查结果报市交易中心。

如需中介机构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及补正方式,审核日期延长5个工作日。

中介机构在延期时限内仍未能按时提交完整材料的,行业管理部门不予确认。

中介机构资质由行业协会核发及管理的,由行业协会负责对中介机构资质及相关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

现场审查通过后,中介机构带齐电子数字证书和申请进驻材料复印件及电子件,到市交易中心办理登记进驻手续。

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会同中介机构进驻申请人现场核实网上登记的执业资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后,为中介机构绑定电子数字证书,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网站发布登记进驻信息。

第十四条进驻登记后,市交易中心为中介机构在信息化系统分配账户并绑定电子数字证书。

中介机构可通过信息化系统维护更新相关信息,并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服务的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涉及进驻延续、业务授权人等信息变更的,中介机构凭电子数字证书及有效证照通过信息化系统申请变更,经审核确认后方可生效;涉及资质证书变更的,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资质核发机构)核实有关材料原件无误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三章中介机构供应商库管理

第十六条委托单位一般不得组建中介机构供应商库,已组建中介机构供应商库的应逐步取消。

对于因法律法规、规章确有要求或特殊工作需要组建中介机构供应商库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建并进驻中介超市。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供应商库的组建条件由委托单位自行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十一条内容。

第十八条委托单位组建中介机构供应商库应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依法采购服务优、技术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供应商库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

第十九条委托单位协调供应商库内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时,应将相关招标文件、结果确认书、服务合同等材料复印件交市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供应商合同期满,视为自动取消该供应商库。

如需续期,由委托单位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组建后,再进驻中介超市。

第四章中介机构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中介超市数据库,管理进驻的中介机构信息。

由市交易中心负责管理中介超市数据库,并在中介超市网站开通中介机构专栏,公示中介机构在库信息并为使用单位提供中介机构分类检索服务。

第二十二条中介超市数据库采集的信息应当包括中介机构的名称、性质、地址、资质证书种类、等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业务代表人和人员结构、管理制度、获得荣誉、服务承诺、信用记录等内容,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进行科学分类,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中介机构情况,确保在库信息与资质信息一致。

第二十三条中介机构在网上申请进驻,提交信息自动采集进入中介超市数据库,扫描上传的证照附件经过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作为该机构在中介超市开展业务的电子证照信息。

第二十四条中介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种类、等级、有效期等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参照本办法第十二至十五条规定,中介机构在信息变更办理期间不能参与选取活动。

第五章公开选取中介机构的办法

第二十五条委托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

中介超市网站设立服务采购公告专栏,公开发布委托单位选取中介机构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委托单位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有四种方式。

具体如下:

(一)随机抽取。

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下浮不少于20%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价格,利用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抽取出1家中介机构作为中选方。

(二)网上竞价。

按照不高于相关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中介服务初始价格,在符合条件且报名参与竞争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通过网上竞价的方式,由信息化系统按最低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在网上竞价时,竞价应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严禁恶意低价竞争。

(三)择优选取。

中介超市积累一定量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后,将适时推出择优选取方式,即委托单位从信用分值不低于同类入库机构平均分的名单中,运用随机方式最终确定中选机构。

相关单位应加大信用信息采集力度,定期调整更新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分值,强化分值结果运用。

(四)直接选取。

适用于社会投资项目、重点项目、市委市政府督办项目及其他重要、紧急类项目。

委托单位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后,可直接在中介超市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委托单位因业务需要在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时须在信息化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包括:

(一)公开选取中介机构方式;

(二)委托单位名称;

(三)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时限及服务费用,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省标准收费规定下浮不少于20%;采用网上竞价方式的服务费用,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国家标准收费;

(四)中介服务标的物基本情况:

涉及工程项目的,应当包含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项目基本情况(包含建设规模、建设面积、资金投入等具体参数);涉及土地、房产评估的,应当包含土地、房产面积等内容;

(五)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包含资质的类别、专业、行业、服务范围、等级等内容,资质等级应按照中介服务标的物法定服务所要求的最低等级设定,选择最低等级以上的资质;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八条市交易中心接到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项目信息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网站发布服务采购公告,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委托中介服务内容、选取方式、报名截止时间、开始选取时间等信息。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的,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选取时间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后1个工作日内开始,并在开始后2小时内完成。

采取网上竞价方式的,报名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截止后即时开始选取。

如果报名截止时间前5分钟内有低于最低报价的新报价,则报名截止时间自动延时5分钟。

第二十九条公告信息发布后,信息化系统根据委托单位设定的报名条件自动向中介超市数据库内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专属账户发送公告信息,邀请中介机构报名参加公开选取活动。

报名截止时间过后,信息化系统不再接受报名。

公开选取中介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

第三十条公告信息发布后,如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机构不超过1家,则由市交易中心第二次发布公告;若第二次发布公告时符合报名条件的中介机构仍然不超过1家,则由委托单位自行选取,市交易中心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有参加服务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截止前通过信息化系统专属账户报名,并确定自身满足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和不存在回避情形。

如在选取结束后发现中选中介机构未满足公告全部报名条件或者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该情况纳入中介机构信用考核负面信息。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在报名参与项目时进行回避:

(一)同时报名的不同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与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中介机构与委托单位正在进行法律诉讼、仲裁的;

(四)中介机构已经参与过同一项目方案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可能影响本次选取的公平公正的其他环节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中介机构在报名时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是否参加现场选取,行业管理部门、委托单位也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现场见证。

参加现场选取的应当在开始选取前15分钟到达选取地点,过期未到的不予等候。

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开始选取前15分钟到达选取地点,做好相关场地及设备准备。

第三十四条公开选取现场应当进行视频实时监控和录像,确保选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在公开选取结果产生后自动生成并发布中选公告。

中选公告在中介超市网站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市交易中心在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后出具《韶关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作为委托单位和中介机构申请拨付资金依据。

第三十六条中选中介机构应于中选公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确认书,加盖公章后送达委托单位和市交易中心,逾期未领取确认书或未送达的,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

第六章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中介机构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项目的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存有异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市中介超市办提出投诉;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不满意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市中介超市办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对项目报名条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内容提出投诉的应在项目开始选取前提出;对选取过程、选取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在项目中选公告公示期内提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提出投诉的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三十九条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四十条投诉应当提交正式书面材料。

采取非书面方式投诉的,应当在投诉提出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诉。

第四十一条 书面投诉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事项基本内容及依据;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投诉日期、联系方式;

(五)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中介机构未参与投诉涉及的中介机构选取项目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或未加盖公章的,无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投诉相关内容明显虚假的;

(四)超过投诉限期的;

(五)已进行答复,并且投诉中介机构或委托单位没有提出新的异议的;

(六)对于同一事项已经做出答复,其他中介机构或委托单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投诉的;

(七)委托单位对于供应商库内中介机构提出投诉的。

第四十三条除不予受理情形外,市中介超市办应当在收到针对项目报名条件、选取过程、选取结果的投诉后立即通知市交易中心中止项目流程,并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针对中介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的投诉,市中介超市办应当在收到书面投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书面投诉材料及书面答复应在中介超市网站公示。

第四十四条对项目报名条件的投诉,由市中介超市办转委托单位进行调查答复,市中介超市办根据委托单位答复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人;对选取过程、选取结果的投诉,由市中介超市办调查答复;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的投诉由市中介超市办调查答复。

中介机构、委托单位应对投诉事项调查予以配合,并按照市中介超市办要求在限期内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认可投诉事项。

中介机构、委托单位对投诉事项调查答复有异议的,可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在投诉调查过程中,中介机构撤回投诉或自动放弃投诉的,市中介超市办应当终止投诉处理并通知市交易中心继续完成项目流程;委托单位撤回投诉或自动放弃投诉的,市中介超市办应当终止投诉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调查,中介机构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或者投诉事项属于保密事项的,市中介超市办向中介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驳回投诉,通知市交易中心继续完成项目流程;委托单位的投诉事项不成立的,市中介超市办书面驳回投诉。

第四十七条经调查,投诉事项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项目报名条件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或者排他性的,废弃选取项目,委托单位修改报名条件后重新启动选取;

(二)项目选取过程因人工操作失误或系统故障而发生程序性违规,选取结果无效,重新启动选取;

(三)中选中介机构未全部满足项目报名条件的,取消中选资格,重新启动选取;

(四)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或其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属实的,按照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制度处理。

第四十八条市中介超市办应按照“一事一档”原则建立投诉事项档案,包括书面投诉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及投诉答复意见。

第七章中介服务的信用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中介服务范围,制定统一规范的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

通过公开选取方式购买中介服务的,必须使用中介服务标准文本签订合同。

社会企业自主购买中介服务可以参照使用标准文本。

中介服务标准合同文本除包含法定合同文本要求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执业资格要求;

(二)服务质量要求;

(三)异议处理途径;

(四)服务时限要求以及不计服务时限的情况;

(五)服务费用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第五十条委托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网站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第五十一条中选中介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在合同约定范围和时限内向委托单位提供服务,并将完成服务的结果或相应的文书在中介超市网站备案。

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时限要求,凭合同和确认书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或自行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五十二条委托单位应当在中介机构履行合同后,在信息化系统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五十三条中介超市对中介机构实行信用奖惩,具体按照《韶关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委托单位、市交易中心人员有以下行为的,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中介机构资质条件未经审核确认予以进驻的;

(二)擅自提高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缩小公开选取范围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公开选取结果不予确认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服务合同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公开选取中介机构,自行委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影响正常竞争的;

(六)服务过程中对中介机构吃、拿、卡、要,或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

第八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韶关市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韶关市中介超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推进中介超市诚信体系建设,根据《韶关市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超市信用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中介机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对已登记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介超市信用管理工作由韶关市中介超市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韶关市中介超市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介超市办)组织协调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业共同实施。

第五条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登记、发布、更新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将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报送到韶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各中介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应按照《韶关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将中介机构所获荣誉、突出贡献等良好信用信息和被投诉、被举报、检查整改、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推送到中介超市信息化系统。

第二章中介机构信用信息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中介机构在成立登记、资质申请、服务质量、合同履约、价格行为、专利获奖情况等领域的信用信息,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守信)信用信息、不良(失信)信用信息构成。

第九条中介机构基本信用信息包括:

(一)登记注册基本情况;

(二)取得行政许可情况;

(三)执业资质等级;

(四)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情况;

(五)其他有关中介机构身份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条中介机构良好(守信)信用信息包括:

(一)拥有工商、质监、住建管理、国土资源、环保、发改等部门在产品与服务质量、工程建设、商品价格等领域授予的高等级信用类别;

(二)被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公布为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者“诚信经营示范单位”;

(三)获得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改革创新、科技进步、专利奖励、优秀成果、优质服务、突出贡献等奖项;

(四)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

(五)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授予的质量奖项;

(六)获得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明文表彰,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颁发的其他表扬、表彰、奖项和奖励;

(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受到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八)被其他单位认定为良好(守信)信用信息且市交易中心按本办法规定认定为非不良(失信)信用信息的信息。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不良(失信)信用信息包括严重不良(失信)信用信息、中度不良(失信)信用信息和一般不良(失信)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严重不良(失信)信用信息包括:

(一)申请进驻中介超市时提供的信用报告、营业执照、执业资质等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

(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故放弃中介超市中选资格;

(四)与委托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搞“价格同盟”,联合“轮流坐庄”等不利公开、公平竞争行为;

(五)泄露委托单位秘密(含商业秘密)并经查属实;

(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

(七)行贿中介超市工作人员经查属实;

(八)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

(九)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发包、转包等行为;

(十)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投资审批部门审查或评审,严重影响投资项目审批进度;

(十一)存在中度不良(失信)信用行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

(十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同类中度不良(失信)信用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同类中度不良(失信)信用行为〔一年内指自第一次发生中度不良(失信)信用行为之日起365天内〕;

(十三)被其他单位认定为严重不良(失信)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中度不良(失信)信用信息包括:

(一)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限;

(二)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投诉并经查属实;

(三)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并经查属实;

(四)恶意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五)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六)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业务;

(七)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八)出具的结论或报告被项目单位或审批部门投诉并经查属实;

(九)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同类一般不良(失信)信用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不同类一般不良(失信)信用行为〔一年内指自第一次发生中度不良(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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