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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讲稿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

备课笔记

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

 

系(部):

工商管理系

课程:

《旅游法规》

*******

教研室:

旅游管理

授课班级:

旅管08

(1)

(2)

 

第一章法的基础知识

教学目的:

旅游政策与法规是我们国家政策与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内容以及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内容等方面是学习旅游方面法规重要前提。

教学重点:

社会主义法制及其基本要求。

教学难点: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的关系

教学课时:

4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与法律词义

一、法的产生及发展规律

(一)法的产生(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法也不是永恒存在的)

1.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

2.法律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起源而产生

(二)法的发展规律

1.一般规律

2.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3.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4.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二、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二)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其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一)法的一般特征

1.国家意志性2.国家强制性3.法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1.贯彻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维护人民民主专政。

2.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3.体现了阶级性与社会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促进社会进步。

4、体现了国家强制性与人民守法自学的统一,增进社会主义安定。

5、贯彻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四.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导作用2、预测作用

3、评价作用4、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阶级统治作用2、法的社会管理作用

五、法与法律的词义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就调整的总体对象范围而论,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从而为评价人们行为的合法性提供标准,为指导、指引人们的行为,或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提供尺度,为警戒和制裁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第二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社会主义法制及其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它们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缺一不可。

有法可依,是指必须制定和完善反映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

有法必依,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

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

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

建立健全法制,既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稳定、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还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有赖于法制;没有法制就没有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会出现混乱。

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是世界各国的经验总结。

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主要内容是:

(一)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

(二)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三)判断标准——是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化、民主的法制化,任何个人意志在未上升为法律之前决不能作为治国的准则。

(四)指导思想——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五)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第三节宪法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使民主制度的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是国家机关和公民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有以下三个特征: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二)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先后颁布过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建国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

二、我国的政治制度

(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是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

(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是指在我国统一的国家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三、我国的经济制度

(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形式的种类

1、全民所有制经济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3、劳动者个体经济4、私营经济

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

7、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8、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广泛性2、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现实性

3、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合同是整个旅游活动中重要的构成部分,掌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规范旅游操作是有着重要的作用。

教学重点:

合同的违约责任

教学难点:

合同的效力

教学课时:

1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一)合同的概念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主要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规范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通则》中是作为债来规定的,但民事关系中有关人身关系的问题也不适用《合同法》

(二)旅游合同

属于民事合同。

是旅游者与旅游业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二)合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六)合同必须信守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有:

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口头形式,指当事人以谈话或口头表述的形式订立合同,包括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3、其他形式,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订立合同。

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些是合同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是合同必备的首要条款。

(二)标的。

所谓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三)数量。

所谓数量,是指以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的尺度。

(四)质量。

所谓质量,是指成分、含量、纯度、尺寸、精密度、性能等来表示的合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象的优劣状况。

(五)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有时也称为价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所谓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即负有交付标的的义务的当事人交付标的的起止时间,或者负有支付价款或报酬义务的当事人支付价款。

(七)违约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是诉讼,二是非诉讼形式(包括协商解决;调解;仲裁)

四、要约及要约邀请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要约邀请及其特点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五、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1)承诺的概念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条件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第三,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作出。

第四,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承诺作出的方式

(1)根据交易习惯

(2)根据要约的要求

六、格式条款

(一)概念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利弊

利处:

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弊处: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将自己的权利在格式条款中加以陈述,并尽量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的权利考虑较少或附加种种限制条件,尽量加重对方的责任。

(三)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

(四)格式条款无效

1.概念

是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是在订立合同时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2.条件

(1)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

所谓免除责任,是指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般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有关。

(4)加重对方责任。

即指格式条款中含有通常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5)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

(五)格式条款的解释

1、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一)概念

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主要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讲的,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当事人即享有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所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时间

1、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即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自愿,是自己内心的意愿、想法表现出来的行为。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

(一)条件

1.必须具有法定事由2。

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3.必须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利

(二)变更或者撤销的效力

(三)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四)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一)全面履行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二、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协议补充履行原则

(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不关履行规则

(三)当事人不得因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五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一)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一)一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双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1、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2、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赔偿损失规则

(一)等额赔偿规则

(二)赔偿限制规则(三)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

(四)减少损失规则

五、违约金与定金

(一)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违约金就其性质而言,是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它是一种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

(二)定金

1.定金的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珏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2.定金与押金

(1)定金除了具有履行担保功能、证明功能以外,还具有违约救济功能,而押金往往不具备违约救济功能。

(2)定金一般是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也即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而押金通常是超过或者等于合同标的额的。

(3)发生违约时,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押金则没有这样的罚则。

3.定金与预收款

都是属于预先给付金钱的范畴,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按照约定向对方当事人交付的金钱,且在合同履行后,都发生抵作价款的功能。

(1)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而预款则无担保的性质。

(2)定金只是价值或服务费的一部分,是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

(3)当发生违约时,预收款只要如数退还并承担该款项的利息即可;而定金则或者是加倍返还,或者是无权要求返还。

六、不可抗力

(一)概念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条件

1、不可预见性2、不可避免性3、不可克服性

(三)法律后果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1、及时通知义务2、提供证明义务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

旅游者同时也是个消费者,掌握他们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也是导游工作一个必备的方面。

教学重点:

消费者的权利

教学难点: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教学课时:

4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一、消费者、经营者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消费者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消费特征属生活消费;消费客体是商品或服务;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

平等原则3。

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

(二)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1.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是本法一项最核心的原则。

(1)国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负有法定义务;

(2)消费者要依法行使权利(3)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并进而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三)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是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所具有的权能,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即在法律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

(一)安全保障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知情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

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具有下列特征:

1。

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因此,任何违背消费者自由意志并使其作出消费选择的行为都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侵害。

2。

自主选择是一种相对权,因此,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必须是依照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

(四)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求偿权

是指消费因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

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获得有关知识权

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

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

提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经营者的义务

(一)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三)保证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

(四)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的义务

(五)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六)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七)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八)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九)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

(十)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

(二)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

(三)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二、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给予揭露、批评。

(二)消费者组织的权利限制

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赔偿主体及赔偿程序

四、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民事责任

(二)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责任

(三)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旅行社管理

教学目的:

使同学们掌握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尤其涉及到旅行社质量保证制度,通过学习,需全面掌握才能灵活运用。

教学重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教学难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赔偿标准

教学课时:

10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旅行社的概念

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2、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代办出入境和签证手续

3、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

二、旅行社的分类及其经营范围

(一)旅行社的分类

按旅行社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二)旅行社经营范围

1、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包括:

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2、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具体是:

(1)招徕组织我国公民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2)为我国公民代购、代订国内交通票并提供行李服务

(3)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业务有关的业务。

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与审批

一、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及申报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的审批

(一)审核部门及审核原则

(二)审批期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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