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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RevisedbyHanlinon10January2021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为了规范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小煤矿实际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第1条矿井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一)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井下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作业,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或建设。

(三)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不得边建设边生产。

(四)矿井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劳动强度组织生产。

(五)矿井必须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和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

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六)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扩建)、矿井水平延深等,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和安全专篇,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设计和安全专篇,煤矿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施工。

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2条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3条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置。

第4条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第5条矿井有按规定安设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

矿井有独立的排水系统和防尘、防灭火系统。

第6条煤矿要建立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

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矿级管理机构。

1、人员配置:

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还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地质副总工程师;

2、任职资格:

矿长、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煤矿企业“五长”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

1、机构设置:

煤矿要设置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等“五科”,高瓦斯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独立设置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置防突办(可与通风科合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置地质测量科。

2、人员配备:

职能部门要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办要配备专业防突实施操作队伍,并依法取得特种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三)建立完善队级管理机构

1.机构及人员配置: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队级管理机构,设置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配备队长正职一名,副职两名以上,要配备一名安全副队长。

2.任职资格:

队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五队”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四)建立完善班组管理机构

1.机构及人员配置:

煤矿“五队”下设班组建制,每个队根据人员数量和作业工作制设置若干个班组,班组设置班组长1名,副班组长1-2名,安全员1名(可兼职),并建立班组登记册。

2.任职资格:

正副班组长及安全员必须经培训合格。

正副班组长和安全员年龄在5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第7条煤矿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

矿井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8条煤矿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推行“三八”作业或“四六”作业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

(一)一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9人。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每班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24人。

(三)一个采区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60人。

第9条建立煤矿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一)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由煤矿安排上岗。

(二)煤矿企业的新进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必须经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三)煤矿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购买各种保险。

(四)煤矿要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及时录入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违章等各种信息,并能与省、市、县人员管理系统联网。

(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10条严格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凡煤炭资源保有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衰老煤矿,一律不得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建设矿井竣工投产后5年内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生产矿井未经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未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第11条合理矿井井巷布置。

(一)主、副井采用平硐开拓的矿井只设2个井筒时,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正常情况下人员进出通道,1个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二)主、副井采用斜井开拓的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正常情况下为人员进出通道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三)采用暗斜井开拓延深时,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井筒用途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一致。

(四)所有矿井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五)煤矿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中,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净高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要求。

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回采巷道的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优先选用锚(网)喷支护方式,严禁使用木支护、花碹或者干碹支护。

第12条合理矿井采掘部署。

(一)采区布置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二)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1个采区(带区)内布置2个对拉工作面或1个对拉面和1个单采面同时组织生产。

(三)生产能力6万t/a的矿井,矿井单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要形成有效可靠的治灾防灾格局。

应将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抽、掘、采”工程接替等统筹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准备)区、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和消除突出危险后的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开拓(准备)区超前于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超前于消除突出危险后的开采区,形成“三区配套两超前”的治灾格局。

达到部署上拉开、系统上独立,保证治灾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突出矿井内部要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允掘(采)制度。

采、掘工作面布置应避开应力集中范围。

(五)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保护层开采。

无法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采取底(顶)板穿层网格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必须为瓦斯抽采创造有利条件,底(顶)板巷层位选择原则上相对于被保护煤巷平面位置内(外)错不大于50m,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至少20m。

(六)近距离煤层群开采顺序,正常情况下采用下行式开采;特殊情况下,经论证下部煤层的开采不影响上部煤层的完整性,可采用上行式开采。

(七)极薄煤层炮采工作面长度不得大于80m,机采工作面长度不得大于100m,采煤工作面支护后空间净高度不应低于0.6m。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长度不得超过100m。

(八)煤矿必须采用采区前进式区内后退式壁式开采或者大后退式壁式开采。

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要限期淘汰前进式开采,新布置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后退式壁式开采进行布置。

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多支巷等非正规布置进行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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