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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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版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

层数

檐高

跨高

设备安装内容

工程价款

1-4工程范围: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以内的土建(含钢结构)、安装(电气、给排水、采暖、消防、弱电等)以及室外总体、绿化等全部工程内容。

第2条工期

2-1开竣工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2-2总日历工期:

共计日历天。

第3条工程质量等级: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

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

合格。

第4条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

4-1承包总价:

暂定价人民币捌仟万元整(¥80000000.00),工程竣工时按实结算。

4-2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4-3工程价款结算的计算依据:

4-3-120XX年《XX省建筑安装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XX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XX省价目表》及与其配套的费用文件;

4-3-2人工工日单价土建、安装工程按42元/工日,装饰工程按50元/工日计算;零星签证工日按90元/工日计算;

4-3-3主材(设备)、主要材料、地材及水电费认质认价;

4-3-4人工工日单价差额、材料差额以及其他差额均列入差价部分;

4-3-4安全文明施工定额补贴费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2.6%计取,四项保险费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0.8%计取,且安全文明施工定额补贴费与四项保险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即该部分费用在结算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第5条图纸、资料: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

5-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复印件)。

5-2经城建部门批准盖章之建审图四份。

(其中一份必须为盖章原件)。

5-3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地形图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各一份,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

5-4工程施工图份,图纸资料交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若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图纸、资料,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应相应顺延。

第6条甲方应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以下事项:

6-1负责办理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并在开工后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6-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乙方所用水、电由乙方装表,乙方按表计实耗量按实向甲方交费。

6-3开通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4向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5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乙方正式放线后,由甲方负责及时请监理单位进行验线。

6-6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6-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6-8开工前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

以上各项,约定完成时间详见本合同附表二。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之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7条乙方应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7-1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7-2及时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线路、围栏和警卫设施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乙方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7-4已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若甲方提前使用,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5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6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定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8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1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应在7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认为已经批准。

8-2乙方应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签认后执行。

8-3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五天之前,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以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8-4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确认有必要时,可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5工期延误。

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

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5-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8-5-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5-3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8-5-4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古墓、文物、流砂需处理时。

8-5-5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9条工期奖罚:

每提前或延误一个日历天,甲方按承包总价的千分之一对乙方进行对等奖罚,依实际提前或延误天数累计计算。

第10条质量与验收:

10-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但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不合格者,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0-2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认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

10-3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若甲方代表未能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

甲方应承认验收和记录。

事后若甲方提出复验,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应予顺延。

第11条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1-1-1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预付款按暂定合同价款的20%在开工前7天内进行支付,在开工后从第三次支付进度款时起按每次10%的比例逐月扣回。

11-1-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

在开工前7天内按该部分费用的70%随工程预付款一并支付,剩余部分在主体封顶后7天内付清。

11-1-3工程进度款及结算价款的支付:

工程款按月形象进度支付,自开工之日起乙方每月25日向监理公司申报当月完成的工作量,甲方于次月5日前拨付当月完成工作量的8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至合同暂定价款的90%,决算审核结束后30天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余款。

11-2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1-2-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11-2-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11-2-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11-2-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影响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

11-2-5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已经批准。

11-2-6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时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

甲方未按上述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5日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材料设备供应

12-1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否则甲方代表拒绝验收,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场外并重新采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

乙方应于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验收,若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乙方可自验后使用,事后经检查不符合规范设计要求,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更换,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工期应予以顺延。

12-2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其费用应予以调整。

第13条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3-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

13-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经双方洽商同意办理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利;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3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影响:

发生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17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14条竣工与结算

14-1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两份和竣工验收报告。

乙方在甲方竣工验收批准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两份。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完毕。

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14-2工程价款的结算。

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在30天内提出决算,甲方收到决算后在30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将应拨款支付乙方。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可根据问题性质,由双方向建设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调解。

若甲方收到决算后30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同工程决算已经批准。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此批准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15条保修

15-1保修金:

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从应付乙方之工程款内,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预留保修金,该保修金甲方应专户存入银行备用。

15-2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报验收记录上签字的报验之日算起。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非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5-3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将剩余质保金一次性退还乙方。

第16条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甲方:

乙方: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5天通知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甲方代表委派负责计划、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内,承担各自应负责的责任,对乙方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承诺均视为甲方代表的承诺。

第17条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或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第18条违约、索赔

18-1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8-2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19条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如特殊气象原因及自然灾害等发生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20条乙方不得将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中止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对部分单项工程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时,应事先经甲方认可才能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送建设单位一份备案。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

乙方应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第21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做为合同条款以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22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23条合同文件的解释与顺序如下:

23-1本合同所列之条款;

2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条件;(GF-1999-0201)

23-3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3-4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24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结清款项后,保修条款终止。

第25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6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八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

第27条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监理合同副本,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第28条增订条款。

28-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8-2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或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8-3已完工程量确认

28-3-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8-3-2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8-3-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28-4质量保修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相关条款。

保修金按以下办法返还:

质保期满一年后30天内返还质保金总额的60%,满两年后30天内返还除预留防水工程质保金20万元的剩余保修金,质保期满5年后30天内返清。

28-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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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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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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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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