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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规范食堂财务核算和经营服务行为,保证师生饮食质量,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卫生,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市监总局、卫健委令第45号)、《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卫康委市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监总局、教育部、卫健委、公安部办公室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

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以服务师生为宗旨,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

第四条全面提高全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实现“队伍精干化、责任明晰化、采购信息化、收费合理化、菜品标准化、管理现代化”的学校餐饮管理目标。

第二章食堂经营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确需委托经营的,应严格遴选食堂委托经营者,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管理。

采用供餐单位提供餐食的学校,应优先选择通过HACCP或ISO22000体系认证的供餐单位。

学校食堂的创办、停办、变更经营模式需提前报备。

第六条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

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校长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是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食堂专(兼)职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与管理工作,学校的总务处是食堂管理的职能处室。

第七条加强食堂管理队伍建设。

学校应当选择年轻、管理能力强的教职员工来管理食堂,对食堂考核优秀的,负责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

确有工作需要的,县教育局可以适当调配学校食堂管理干部。

第八条建立健全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简称膳管会)。

学校都应成立并公开的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膳管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在“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行使对食堂的检查、监督、评议等职能。

第九条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制定陪餐计划,明确陪餐人员和要求,做好陪餐记录。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储存加工、食品留样、食品卫生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并上墙公示,确保每项制度落实到具体岗位责任人。

第十条 全面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

大力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通过将视频信息接入手机APP、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

学校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要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随机抽查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逐步实现提前点餐、自主取餐、营养数据推送等服务,实现精准备餐、采购,加强师生与食堂的互动,提升师生就餐体验和食堂服务水平。

第三章食堂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要根据成本合理确定饭菜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学校与家委会协商后制定收费方案,并将方案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报县教育局计财科备案。

包餐制的学校食堂要根据价格管理部门设定的最高限额,合理确定不同的伙食费标准和收费方案,自购制的学校食堂,应根据成本合理确定饭菜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确保学生餐费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

第十二条学生伙食费由学校食堂收取并代为管理。

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预收伙食费时,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数,自觉接受监督;实行自购制的学校食堂,提供充值卡由学生自行充值,充值卡首卡发放由学校免费提供。

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并实现独立核算,每学期期末伙食费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加强学生伙食营养搭配,推广科学配餐、简约配餐、营养配餐。

科学安排学生菜品,保证学生就餐健康与营养,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指导,提供每周可选择的建议菜谱,引导学生科学营养就餐。

条件具备的学校可以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质量、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控制成本,力求收支平衡。

第四章食堂物资采购与管理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食堂物资信息化采购制度。

全县学校食堂和学校超市通过统一招投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实施统一配送。

通过引进大型、高资质的食品供应商和大型品牌超市,大力推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配送“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减少中间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提高校园食品、食材安全性、可靠性。

学校食堂大米、食用油、调味品、海鲜、肉类、豆制品、冷冻品、禽蛋、蔬菜、水果等物品,要统一确定供应商,实行信息化服务平台操作,通过平台下单、企业竞价、对比择优的方式进行采购。

用餐人数较少、交通不便的学校食堂以及自购制的学校食堂,可以参照平台同类物品价格,采取跟标(平台的同类标)或通过比选质量、价格办法确定供货对象等自主选购等方式采购。

跟标或自主选购需报学区审核,再报县教育局安保科复核,经县教育局班子集体研究后,方可执行。

学校食堂燃料要优先采用管道天然气(管道没有到达的除外),燃气、燃油可自主选购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 严把食品采购质量安全关。

学校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的原则,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严格准入制度。

加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供应商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

食堂采购食品必须与供应商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并按规定索取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十七条 建立物资管理制度。

加强食堂物资出入库的管理,严格执行物资采购、入库检查验收、公示、保管、出库、库存实物盘点的工作流程。

物资采购与验收管理要分人负责,做到物资入库、验收、保管、出库手续齐全。

现购现用的物品,购买验收后凭采购单及发票直接列入支出核算。

对采购、入库、出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库存实物每月盘点,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

第十八条建立物资采购公示制度。

食堂信息公开方式坚持“形式多样、信息及时、注重程序”的原则,各学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择公开的形式和载体,倡导使用信息化手段实施信息公开。

每天由采购人员将当日所采购的物资品种、数量、价格等,经采购人、验收人、负责人核准后进行公示。

第五章食堂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分步实施”的财务管理办法。

采用“借贷记账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系统、完整、真实、连续记录食堂各项经济活动。

第二十条暂未纳入集中核算的学校食堂应按《XX县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系统、完整、真实、连续记录食堂各项经济活动。

第二十一条 食堂会计原则上应由学校会计兼任,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食堂专职会计、出纳。

要明确食堂会计、出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支出报销实行学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需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财务支出凭票据结算,同时要附上平台采购单、结算单进行报销,批量大的物品,还需要提供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向师生收取伙食费必须一人一票。

使用《XX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及时上缴XX县教育财务核算服务中心食堂专户;食堂各项支出要获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在经办人、验收人、审核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理相应报销手续,并据实记账。

物资采购、维修、零星设备添置等支出,需附明细清单、合同等附件,且明细清单金额要与发票金额一致,明细清单加盖供货单位签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收入指学校食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资金。

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学校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食堂残值收入等。

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

第二十六条 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包括:

1.原材料成本。

包括粮食、食油、蔬菜、肉(豆)制品、水产品、蛋奶、调料、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料实际成本,不包括应在学校行政事业费列支的内容和其他与食堂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2.人工成本。

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人工费用等。

学校教师等非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经费不得在食堂人工成本中列支。

3.设备折旧成本。

非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

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

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学期末应进行结算,多退少不补,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按月编制《学校食堂损益表》,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实行“多退少不补”原则,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的结余(含历年的结余款),只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等。

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的奖金、福利,或以其它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条 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一)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二)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三)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四)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食堂卫生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合法经营。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资质,严格按餐饮业卫生许可证许可的范围经营,严禁供应生、冷、改刀食品。

第三十二条全面落实色标和“五常法”管理。

要对餐饮食品涉及的设施、用品、用具等分别采用红、绿、蓝等颜色进行标注,施行定位存放,分类使用,准确地进行相关操作,防止食品交叉污染,提升学校食堂安全水平;全面实施“五常法”管理,“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不断提高食堂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引进现代管理制度。

推行“4D”和“6T”学校食堂建设,将厨房管理细分化、规范化、明晰化,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岗,实现“整理到位、责任到位、执行到位、培训到位”;做到“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打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管理坚持正常化、日常化、习惯化、自然化、真实化,不断提升自我品质与效率;全面开展“明厨亮灶”建设,做到学校食堂备餐全过程阳光、透明,打造阳光、安全的健康厨房。

第三十四条提升预防与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应急事件处置预案,细化具体方案,提升可操作性,并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

第七章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要采用劳务派遣或者劳务承包的方式进行聘用,要对食堂从业人员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不能聘用有明显身体、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人员。

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才能允许上岗。

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上岗工作前要严格执行更衣制度,工作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和口罩,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强化食堂的操作规程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合作意识,加强团队精神培养。

第三十九条食堂工作人员的人数,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

100的比例足额配齐,优先安置富余老师转岗,也可购买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八章食堂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对食堂督查工作。

学校食堂要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学校膳管会的监督。

县教育局原则上每年组织力量对学校食堂进行阳光食堂督查和食堂财务审计。

对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挤占学生伙食费等行为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第四十一条建立食堂绩效考评制度。

通过征求师生意见,线上满意度测评、访学生家长、看食堂现场、查台账资料等方式,对学校食堂进行量化评价。

对考核优秀的学校食堂及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XX县教育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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