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收支管理办法餐饮业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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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支管理办法餐饮业doc
连锁体系管理制度规章
现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现金入、支出、登记、保管及报告等之事务处理有所依据,故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所称现金包含下列各项
一、现金:
指新台币、外币之库存现金、零用金、银行存款
二、票据:
指到期及未到期之各种应收票据。
三、有价证券:
指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银行定存单、印花、邮票。
四、债务保证:
指对外保证及被保证事项。
第三条管理部门
现金的管理,除下列规定外,均由财务部办理
一、零用金:
由经核准之部门分别管理
二、有价证券:
邮票由行政部管理,印花仍由财务部管理
三、分店收入:
由出纳与店经理共同管理之。
第四条收付凭证
一、传票为内部作业之工具,其裁决由财务部最高主管负责,但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制票前的审核,凡未依核决权限决裁之原始凭证,均须退回。
二、出纳人员应依财务部编制经裁决之收付传票办理现金之收付、登记、保管与移转。
三、各分店(部门)应将核决人签章式样卡送财务部以作为审核的依据,人员异动亦同。
第五条银行账户
银行往来账户之设立、变更或注销,由财务部填具「银行存款账户设立(变更、注销)申请单」(如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呈总经理核决后办理之。
第六条印鉴
一、帐户或票据用印鉴以公司及负责人印章为原则,如有特殊情形,应呈总经理核准办理,并依行政事务管理办法之规定报备。
二、各分店(总店除外)应指定专人负责票据印鉴之保管与用印。
第七条收付时间
财务部每日自上班时间起至下班时间止办理收付,但对企业收付款时间至下午三点三十分止。
第八条出纳印戳
一、出纳人员应于办理收付时,在传票上使用朱印色加盖出纳印戳。
二、印戳以圆形、直径三公分为原则,并应刻公司名称、部门别、经办人姓名、出讷及(日期)等字样,但财务部为便利出讷人员轮调,得改刻「财务部」字样,代替公司名称、部门使用。
第九条资金控制
一、银行每日之存款平均余额,由财务部拟定,呈至公司负责人核定为之。
二、各银行之往来,由财务部视需要指定并办理之。
第二章收入
第十条营业收入缴款
一、分店(经办部门)应于收款当日填具「缴款通知书」连同所收款项(含现金及票据)汇送财务部出纳人员签收并加盖印戳并审核之。
二、经办部门经收之外币(旅行支票)须结售于外汇银行,并平凭外汇银行出具之水单办理之。
第十一条其他款项缴款
「缴款通知单」应按各规定部门分联存查,各联不得互用。
如财务联遗失时,经经办部门协理级以上主管签署证明,方可将自存联改为财务联。
弟三章票据处理
第十二条票据审核
财务部收入票据时,须确实审查票据法定要件是否完备,抬头是否正确,背书是否连续,以防构成退票,对无划线之票据并加以划线,以防遗失而被冒领。
第十三条票据代收
出纳人员经收入之票据(保证票除外)须立即整理及背书,并在票据背面加注代收存入之银行账户后,最迟于次日十时前将票据逐笔登入「代收票据明细表」连同票据送交银行签收。
但每张票据金额在特定金额(其金额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以上者,须妥善保管至到期日十日内依规定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票据兑现
一、及期票据须于当日将合计金额填入「银行放款簿」(应向银行索取使用,于启用前并应先行编号)连同票据送交银行签收,于当日兑现后依规定流程分送之。
二、出纳人员须每日与银行核「代收票据明细表」之到期票据是否兑现存入,并于兑现当日开立传票及编制「票据兑现通知单」后,依规定流程分送。
三、保证票据之提兑,由经办部门填具「保证票据提兑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送财务部,第二联自存。
四、票据误兑时,由出纳人员开立现金转账传票,并详述理由后,送财务部调整转回。
第十五条票据退票、延兑及退换
一、票据经银行交换后,如遭退票,财务部须于银行通知退票当日填具「票据退票通知单」一式二份,先送经办部门签收并由经办部门研拟处理对策,经总经理核决后,一份连同票据办理入账,一份转至经办部门(分店)处理。
二、应收票据到期兑现前,经办部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兑收、退还或退换,应填具「票据退延申请单(代传票)」一式二份,依核决权限核准后,交至财务部,一份自存,一份连同票据,送至经办部门签收,但该票据如经本公司背书或注有账号时,财务部须先注销后方可退还。
三、保证票据在义务了结或逾期申请退还或退换时,应填具「票据退延申请单(代传票)」一式二份,依核决权限核准后,交至财务部,并依下列二种方式处理后,将保证票据送至经办部门签收,并由经办部门退还客户。
1.保证票据发票人为客户本身者,可于票据上加盖「作废」字样。
2.保证票据为客票时,则将票据予于划线抬头指名该客户,并于票据上发票人之下填注「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第四章支付
第十六条申请支付
一、除零用金外,本公司一切支付,由会计部门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支出传票,办理审核后呈主管及总经理核定后支付。
二、本公司出纳根据会计部门编制经总经理核准的支出传票,办理现金、票据的支付,登记及移转。
三、除零用金外,所有支出凭证应由会计部门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先查询后始能支付。
四、凡一次支付未超过新台弊1000元者径由零用金支付外,其余一律开抬头划线支票支付。
五、出纳人员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应将本支票或现金交付受款人或厂商,本公司人员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需由本公司人员代领者,需经总理核准。
六、各单位之收入款项除会计部汇入之款项外,一律不得自行挪用单位内收取营业收入(包括现金及支票),其收取之营业收入,应依帐款管理辨法之规定,悉数缴回公司会计。
七、本公司一切支付,应以处理妥善传票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拒绝。
八、支付款项应在传票上加盖领款人印盐,付讫后加盖付讫日期及经手人戮记。
九、本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1.原始凭证的审核:
(1).内购、工程包发款;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器材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单位签章证明及核准,始得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2).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核准文件,由总办单位填具请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呈报核准后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2.记账凭证的核准:
(1).会计部门应根据原始凭证开具传票。
(2).会计部门开具传票时,应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务法令及公司规定的手续。
始得为之。
(3).传票经主管,及总经理核准淮后,送交会计部门转出纳办理支付工作。
十、各单位与总公司间如有代收或代支事项发生时一律以「内部联络单」连系之,其作业规定如后:
1.各单位代总公司或其他分店收款时应于收款之当日以「内部联单」述明代何单位收款,若代收票据须注明代收票据内容,并连同票据一起寄送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通知被代收单位入账之同时将入账情形回复代收单位。
2.总公司代分店收款时,应于收款之当月,由财务部以「内部联络单」述明代收款项内容,被代收单位于接获财务部之通知时,应即于当天之「收款及成交奖金明情形回复财务部。
细表」上加入该笔帐款,增加其收款总额,并将入账。
3.各单位代总公司支付款项时(如押金、权限内购入之生财器具及服务部汽油或单价在一百元以上之物品等)不得记入现金收支日报表,惟应另行备忘登记,应于每日寄送「现金收支日报表」时另以内部往来联络单将所代支之款项明细及总额述明后连同单据一并寄送总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凭以汇入该笔款项。
若为紧急代支事项必须立即处理时,除以电话通知财务部电汇处理外,仍应填具「内部往来联络单」述明以资凭证。
4.总公司代各单位支付费用款项时,(如预付房租等)应由财务部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以联络单通知被代支单位依虚收虚付方式在其「现金收支日报表」上之「收入金额」栏内径行加入该笔款项同时在支付金额栏内,直接登入该笔费用款项以增加账面之收入金额与费用金额。
十一、会计部门支付款项倘有扣缴情事时,应将代扣款项于次月十日前填具政府规定的报缴书向公库缴纳,并以复印件一份并附于传票之后,凡有扣缴税款及免扣缴应申报情事者,会计部门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填具政府规定的凭单向稽征机关申报,并将正、副本交各纳税义务人。
十二、凡扣缴的所得税款及依法应贴用印税票,若因主办人员的疏忽发生漏扣、漏报、漏贴或短扣、贴等情事以玫遭受处罚者,以及劳工保险费的滞缴情事,其滞纳金及罚锾应由主办人员及其直属主管负责赔偿。
十三、业务部门于收到货款后,应将其中所收货款解缴出纳,出纳应将解缴凭证送交会计部门,并据以编制传票。
十四、有关船务运费及外汇结汇款、栈租,及各项费用等支出款,应填具“请款单”,检附输入许可证复印件,交会计部门以“预付”或“暂付”方式向会计部门办理冲转手续。
第十七条空白票据用纸之领用,由出纳人员视需要向银行申请空白票据,并于领取时应逐张查阅点算无误且预先划线,每本并依编号顺序使用。
第十八条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除有特殊理由得由现金支付外,其余一律开立当日其一个月票划线支票支付,如有约定其他付款日期者,若少于一个月者,须经总经理核准,多于一个月者,则依到期日
第十九条开票方式
一、出纳人员须根据传票于受款人领款时,开立票据,在票据存根注明受款人、金额及开票日期,并于传票上注明票据付款银行、帐户及票据号码。
二、开立票据如须作废,应剪下该张票据号码,黏贴在该票据存根备查。
三、支付金额超过新台币一万元以上者,须在票据正面票据发票人签章处加注「本票据禁止背书转让」字样(应与发票人(公司)全衔、职称连体刊刻。
四、受款人如要求取消「抬头」、「划线」、「禁止背书转让」字样者,须经经办部门协理级以上主管核准并在传票上签署,方可取消。
五、暂付、预付款项,除内部受款者外,须以直接抬头受款人并以加注「禁止背书转让」为原则。
如受款人为海关或其它政府机构(含公营事业),于必要时由出纳人员换领银行机构签发之票据并抬头受款人后,交由经办人或以直接以汇款至受款人账户。
第二十条票据用印
一、支付票据须依据传票盖用票据印鉴,但如属对企业内保证或借贷免开发票者,须依据「保证(提供保证物)请示单」经核决后,盖用票据印鉴。
二、票据应在金额适当位置,加盖数目章或票据印鉴,以房涂改。
三、印鉴保管人应在用印时,在支付传票或凭证上签章,以免重复。
第二十一条付款
一、出纳人员支付货款时,应向领款人收回各分店(经办部门)签发之「送货单」并核对采购人员之签章或传票上注明之统一编号或请购单编号是否相符,以防冒领。
二、交货厂商若遗失「送货单」,应由采购要求厂商出具切结书后补发,并于补发之函件上加盖「补发」字样章以资区别,出纳须凭补发之函件暨切结书付款并保存归档
三、出讷人员于付款时,应先请领款人声明领款金额与支付凭证是否相符,由出纳在传票上加盖受款人及领款人印章后支付。
四、出纳人员对各种款项,均须交与出具凭证之受款人或厂商,本公司人员或其他厂商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须代领,其由本公司人员代领时,应经经办部门协理级以上主管核准,方可支付。
五、暂借款、传务运费、外购结汇款、应缴税捐(进口关税及分期摊缴等进口关税及支付金融与政府机关之款项应由经办人径向出纳人园领款。
六、国内购货品的付款,每月廿五日付款一次(星期日及例假日顺延),但以原始凭证经核后于付款日前五日送会计部门者为限。
七、一般费用的付款:
经常发生的费用,仍以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员工费用,每天支付,但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核准者为限
第二十二条汇邮寄款
一、内部调拨汇款或支付款项须由银行汇寄时,应由财务部在传票上一并开立汇费金额并注明汇往地点及受款人,汇款人并应于当天将汇款凭证取回粘贴于传票背面。
二、须用邮寄者,由财务部在传票上注明「指名邮寄」,出纳人员应开立抬头划线并加注「禁止背书转让」,填具「支付便函」一式三份,一份自存,另二份连同票据以挂号邮寄,经受款人签收盖章后,一份受款人自存,一份寄回给出纳人员核对。
第二十三条调拨控制
一、存现:
出纳人员每日经手之库存现金,应视收支需要,将库存现金余额填入「银行送款簿」最迟于次日十时前存入银行。
二、拨转:
出纳人员提现、转存或拨款,应填「拨款通知单」一份,经财务部经理核准后,送调度部门。
三、调度传票开立:
出纳人员存现、提现、拨款、银行往来账户间之转存或其他资金调度之传票,由财务部开立,票据经手人应在传票上签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四条薪资之支付
一.给付日期:
1.每月5日发放本薪、全勤、个人加给、加班津贴。
2.每月15日发敦绩效奖金。
二.薪工资的支付
1.应由人事单位根据考勤表编制“薪工表”,于付款期限之前一日送交会计部门。
2.为便于办理薪资扣缴申报起见,本公司职工应于每年度开始一个月内,及新进人员报到时,填报“薪资所得受领人扶养亲属申报表”,由会计部门收执,作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依据,会计部门应就每一职工给付薪工资及扣缴情况填载于“各类收入扣缴资料登记表”上,作为日后扣缴申报之用。
三.预支:
1.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经办部门另行签呈主管转呈总经理批准后、再予支付。
2.各单位全体员工之借支总额在新台币三千元以内者得经单位主管核准后由手存采现金中先行借支,并限于每月五日发薪时一次扣回。
其借支总额超过三千元者,应依权责划分逐笔项目报备核准后始得由会计支付之。
四、出纳人员发放薪资,如有部份员工逾一个月尚未请领时,请填「保管款明细」。
第五章保管与记账
第二十五条编制现金收支日报表
一、现金收支日报表之填写应一次复写两联,第一联于每日将中午以前就昨日收支逐项编制妥,连同费用科目之正式收据或凭单呈单位主管签核后随即送至会计部;第二联由各单位自行汇订成册作为费用明细账,并凭以于月底当天填制「费用预算分析表」。
二、现金收支日报表上之编号系指费用之笔项而言,采每月一次连系编号方式,月内之每月编号应相互衔接并连续编至当月月底止,次月一日再行重新编号。
三、现金收支日报表上科目栏中类别之填写,系指依所发生之各项费用其分属类别,分别以「营」或「服」或「管」等字表示之,其性质之区分如下:
1.营业费用:
凡属营业人员(包括全营业场所所产生,从上至店经理,下至开分员)所发生之费用。
2.服务费用:
凡属服务人员(包括公司员工维护及外包维护)所发生之费用。
3.管理费用:
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之一切费用属之。
四、「现金收支日报表」上之收入金额,是指由会计汇入各单位银行帐户内之金额,支出金额则仅指各单位之费用。
各单位应行支付之一切费用,包括可控制费用与不可控制费用,均应自会计汇入之金额中支付之。
五、各单位之可控制费用统于每周周六前由会计就下周份各单位之费用概算一次(必要时得分次)汇入各单位之银行帐户内备支。
六、现金收支日报表上各项费用之科目名称,其明细如下:
1.薪资费用:
凡固定支付员工之本薪均属之。
2.薪资费用-外场
3.薪资费用-内场
4.租金费用:
凡租用房地、设备所支付的租金均属之。
5.文具用品:
凡固定支付办公文具、印刷等费用均属之。
6.运费:
凡内销货品、什项货品、生财设备、样品等之运费、装卸费等均属之。
7.邮电费:
凡国内外之电报费与各项邮资均属之。
8.修缮费:
凡各项设备维护、修换、清里等费用均属之。
9.广告费:
凡有广告性质之支出均属之。
10.水电费:
凡用水、电之费用均属之。
11.保险费-员工保险:
凡各类保险之费用均属之。
12.保险费-总店保险
13.交际费:
凡各类交际费用均属之。
14.印刷费:
凡固定之付印刷费用均属之。
15.印刷费-球场
16.折旧各项设备、生财器具所提列之折旧均属之。
17.各项摊销:
凡间办费、房屋装璜及其他有形、无形之递延费用之摊提均属之。
18.伙食费:
凡供应膳食之伙食费、员工伙食代金及加班餐费均属之。
19.职工福利:
凡依职工福利条例提拨之福利金及员工因公伤病、逾越保险部份应急药品、员工制服、运动器材及体育活动费用等支出。
20.研发费用:
为发展新产品及推广业务而发生的各项研究、改良、实验等费用均属之。
21.误餐费:
22.燃料费
23.事务器具
24.书报杂志
25.保全费
26.事务费用
27.瓦斯费
28.什项购置
29.手续费-信用卡
30.洗涤费
31.月租费
32.样品费
33.清洁费用
34.劳务费
35.大楼管理费
36.交通费
37.其他费用
38.其他费用-微波调理袋
1.营业费用:
即营业人员所发生之下列诸费。
(1)营业诸费:
赠奖(折现填报)、赠分(折现填报)、中奖(兑现)等,为营业活动所需支出之商品成本。
(2)公共关系:
凡营业人员因业务上应酬所需支付者属之。
(3)薪工津贴:
凡营业人员薪资皆属之(包括本薪、各类加给、津贴、加班费、奖金等)
(4)汽车诸费:
凡营业人员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皆属之。
(5)旅 费:
凡营业人员出租车资及营业员因业务之需所付之差旅费属之。
(6)坏 帐:
凡应从客人处收取,而未能收得之款项。
(7)名 片:
凡营业人员所印之名片皆属之。
2.服务费用:
即服务人员所发生之下列诸费。
(1)汽车诸费:
凡服务人员所支之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皆属之。
(2)旅 费:
凡服务人员所支之出租车资及服务人员因服务之需所支之差旅费皆属之。
(3)公共关系:
凡服务人员因服务上之需要所支之交际费皆属之。
(4)薪工津贴:
凡服务全体同仁之薪资皆属之。
(包括本
薪、机车津贴、绩效奖金、加给及值班费等)。
(5)坏 帐:
凡帐款(含尾数)无法收回者属之。
(6)名 片:
凡服务全体同仁所印之名片属之。
(7)工 具:
凡单价在一百元以下者之工具费属之」
(8)委外维修:
凡情况特殊,外包维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管理费用:
凡营业费用及服务费用外所发生之费用:
(1)汽车诸费:
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以外所支付之汽油、机油、过桥费、寄车费等属之。
(2)旅 费:
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之出租车资或出差旅费属之。
(3)运 费:
装载货物所支付之费用属之。
(4)文具用品:
凡日常所用之文具纸张,拜拜用品等属之。
(5)清洁费用:
凡清洁公司清扫打腊所支之费用皆属之。
(6)邮 票:
凡邮寄函件或包裹之邮资及购邮票等属之。
(7)电话费:
凡业务上之长途电话及市区电话属之。
(8)电报费:
凡业务上之需而拍之电报属之。
(9)电力费:
凡用电所支付之费用属之。
(10)自来水费:
凡用自来水所支付之费用属之。
(11)修理费:
凡汽车修理及保养费用等属之。
(12)人事广告费:
凡刊登招募员工启事等属之。
(13)报章杂志:
凡订阅报章杂志所支付之费用属之。
(14)固定薪资:
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之薪资属之。
(15)公共关系:
凡营业人员及服务人员外所支付之交际费属之。
(16)租金支出:
房屋之租金。
(17)税 捐:
凡支付营业印花税属之。
(18)其他变动费用(什项);凡未能列入该分类科目之费用属之。
第二十六条存汇凭证管理
本(外)外阜代收票据名细表、送款簿及其他存折,经手人应于当日取回缴还出纳人员保存,并由出纳逐日核对销案。
第二十七条银行往来对帐
一、出纳人员应于接到由银行送达之「银行往来对账单」后,按月逐笔核对之,作成银行存款差额说明(注明差异原因、票据号码、受款人、金额及摘要)并在「银行往来对账单」加盖「对帐核决章」经会计人员复核,送财务部经理核决。
二、出纳人员应于收到「银行往来对账单」十五天内对帐完成,编制「银行往来对帐月报表」,如有差异并应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经呈核后归档管理。
三、会计人员应根据出纳人员编制之「银行对帐月报表」、「银行存款调节表」、「银行往来对账单」与「现金收支日报表」逐笔核对并于七日完成核对。
每半年除应责应择定同一月内全面核对一次外,并应于半年内逐月部份抽查。
至少所有账户再核对一次。
第二十八条资料保管
一、用完之票据存根、送款簿、本(外埠)代收票据明细表及银行往来对账单,应按银行帐户别之顺序装订成册编号保存。
出纳日报表于年度结束后按月别顺序装订成册编号保存。
二、为支付货款、转存及公司往来拨转所开立经交换后退回之支票,应于支票上盖「作废」字样,并编号装订成册妥为保存。
三、前项数据列入出纳人员移交项目,并依有关规定期限保存。
第二十九条财物保管
一、财务部须设置保险箱交出纳人员独立保管,保险箱钥匙应由财务部经理负责保管、开启及关闭。
二、出纳人员每日下班时,应将当日结存之库存现金、各种票据、空白票据、出纳印戳、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收点整齐存入保险箱并加锁,隔日上班取出时,须注意有无异状。
三、非出纳保管人员,不得任意接近保险柜。
四、各种票据、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必要时应存放银行保险箱或投保。
五、保险箱及其附近须备置消防设备,并予以严密防卫,以防盗窃。
第三十条经管人员
一、负责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经管人员有差假时,应指派适当人员代理并办理交接。
二、财务部对前款经管人员,须实施并期休假及轮调。
第六章零用金
第三十一条设置、缴销
分店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零用金,采用定额制,其额度由总经理核定,其零用金由出纳经管。
第三十二条支付与管理
零用款项的支付零用金,保管员凭支付证明付款,此项支付证明单是否符合规定,零用金经管员应负责审核,于必要时得设「零用金登记簿」,记录每日拨入、付出、结存金额。
第三十三条报销
一、拟向零用金请款时,须具备原始凭证(统一发票或正式收据)并贴妥,经核准后向零用金经管人请领。
零用金支用之相当金额或每月底至少一次,由经管人连同「周转金报销清单」一式二份,及有关凭证呈准后送财务部报销,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即照支付金额编制传票送出纳拨还备用,会计人员并随时检查零用金使用情形,其有久不使用及报销者,应反应公司以撤销设立。
二、零用金得申请设立银行甲种存款户保管,并使用支票支付。
第七章有价证券
第三十四条统一运用
一、各部门因业务需要投资购买或客户提供质押之股票、债券、定期存单等,均统一交由财务部保管及运用。
二、非工业用之贵金属等贵重物品之处理亦比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购进
一、拟购进有价证券须填具「有价证券购买(售出)申请单」一式二份,送财务不审核,转呈总经理或董事长核准后办理,并于付款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二、「有价证券购买(售出)申请单」经经办部门取得凭证,并予于注明实际买卖价格。
连同证券送交财务部签收后,一份经办单位留存,一份送财务部
第三十六条受托寄存
一、经办部门于接受有价证券寄存之委托时,须填具「有价证券存(取)申请单」一式二份,经经办部门经理核准后,连同证券送交财务部签收后,一份经办单位留存,一份送财务部
二、退还时,经办部门须填具「有价证券存(取)申请单」一式二份,注明退还原因,并会财务部,经经办部门经理核准后,向财务部取回。
第三十七条质押及注销
有价证券得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核准后依本办法第八章各条之规定办理,提供担保设定质押或注销。
第三十八条到期前领本息
财务部对有价证券到期领取之本金、利息及股息红利,须按第十一条规定缴款,如有配发股票则按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出售
如需出售有价证券时,由财务部填具「有价证券购买(售出)申请单」一式二份,呈总经理或董事长核准后出售,一份经办单位自存,一份财务部存查,其出售之价款须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缴款。
第四十条保管
财务部须设立「有价证券明细账」详细登记户名、品名、币别、数量、金额、号码等项外,并应注明证券附带利息、还本期限、付息日期等。
第四十一条印花邮票的经办部门
印花以财务部,邮票以行政部为经办部门,统一购买与保短管。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