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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案例题.docx

税务管理案例题

29、案情:

A县某餐饮部属承包经营,该县城关征管分局接群众反映,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偷逃税款。

2010年3月24日,分局派两名税务干部(李某和钱某)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于是对餐饮部经理宿舍进行了搜查,发现了流水账,经与实际申报纳税情况核对,查出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账方法,偷逃税款50000元的事实。

3月25日,该分局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罚款的决定。

3月26日,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

3月30日,该餐饮部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

4月5日由李、钱二人和其他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听证所花费用由餐饮部承担,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餐饮部代表。

在履行了纳税义务的情况下,该餐饮部于5月5日就30000元罚款一事向县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地税局以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5月6日,餐饮部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

指出该分局及县地税局在该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检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该案中税务分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也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

但没有赋予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的检查权。

3、3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税务机关不能在法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4、对纳税人处30000元罚款超越职权。

《税收征管法》第74条只赋予税务所(征管分局)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

5、李、钱二人不能主持听证会。

《税收征管法》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6、听证结束当场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越权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

然后才可作出决定。

7、要求餐饮部负担听证所需费用不合法。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县地税局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

餐饮部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28、案情:

某县国税局集贸税务所在2010年3月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户B(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15日缴纳上月税款),打算在3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2010年3月税款1200元的可能。

该税务所于3月5日向B下达了限3月31日缴纳3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

3月26日,该税务所发现B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带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B价值约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库里。

3月31日11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3月份应纳税款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

4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所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

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保管不当,损失水果价值500元。

B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该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水果是否完好,水果损失的原因不明为由不予受理。

而后B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

请问:

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错误?

2、个体工商户B能否获得赔偿?

答案:

1、该税务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违反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局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

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二,越权执法。

对该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执行,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本案中由该税务所所长向B下达扣押文书显然没有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第三,执行不当。

其一,《实施细则》第63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

”该税务所执行扣押行为时只有税务人员李某一人,协税组长虽可协助税务人员工作,但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

其二,在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下简称物品)时应对被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对被扣押物品的现状进行确认,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未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税收征管法》中虽没有明文规定,从《实施细则》第58条关于对扣押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执行扣押时应掌握扣押物品的质量(现状),因此有必要对所扣押的物品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其现状进行确认,这是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只有这样才能分清责任,避免纠纷。

其三,未妥善保管被扣物品。

第四,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超过时限。

《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本案中,该税务所向B返回所扣押的商品是在该税务所收到B缴纳税款后的52小时之后,违反了上述规定。

2、纳税人B可以获得行政赔偿。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9条、第43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4条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驶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7、案情:

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采取少列收入进行偷税的情况,县稽查局于2010年3月25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

查实了该酒店1-2月份利用收入不入账方式偷税9500元的事实。

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3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9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酒店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于4月5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

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10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请问:

1、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答案:

1、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该案中,稽查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又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

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处罚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4)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

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10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

(5)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26、案情:

2010年4月16日,某区国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场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场于3月9日,根据市规划的统一安排,由原经营地新华大街33号,搬迁至马路对面新华大街38号经营。

由于加油站的经营地址中只有门牌号稍有不同,该加油站的财务人员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3号直接改为38号。

稽查人员还发现,该加油站在搬迁时不慎致使加油站的税控装置部分损坏,还有部分账簿的账页毁损丢失。

3月份,加油站装修、搬迁、停止营业,无销售收入,故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情况,该加油站均未报告税务机关。

请问:

分别指出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并针对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处罚。

(该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均不属于情节严重)

答案:

1、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该加油站涂改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此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该加油站毁损税控装置,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4、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5、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应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60条和第62条规定。

25、案情:

某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户,自2008年起在B县某服装市场经营服装,2010年1月该市场拆迁。

该个体户自2010年2月1日起搬至自己家中继续从事经营。

同年4月中旬该县国税局在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中发现其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少缴税款6000元。

国税遂责令其于4月23日前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缴纳未缴的税款600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500元。

该个体户到期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也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4月26日该局再次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限4月28日前缴纳税款。

该个体户逾期仍未履行。

4月30日,经县税务局长批准,该局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及滞纳金的存款,并对该个体户处以3200元的罚款。

银行在接到通知后,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

请问:

1、B县国税局对个体户处以3200元罚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2、指出B县国税局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3、对该个体户的开户银行,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对个体户处3200元罚款有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B县国税局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

(1)国税局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对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是税收保全措施。

(2)程序违法。

B县国税局实施行政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的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

(3)未履行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还应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众要求的,应组织听证。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3条规定,对开户银行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税款决定的,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4、案情:

2010年2月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需要,A县税务局在饮食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某个体餐馆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

同年4月中旬,地税局发现该餐馆在3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3月份应纳税款2000元。

该县地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处500元罚款,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

请问:

1、A县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答案:

1、有法律依据。

一是《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5项规定,“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而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未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因为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又采取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偷税,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23、案情:

根据工作计划,2010年4月,A县地税局开展了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4月10日,县稽查局按规定向兴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检查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定于4月15日派人对其实施检查。

4月15日,稽查员发现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已逃避,后经几次联系,该单位总以各种借口拒绝检查。

请问: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上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案情:

2010年4月,D县地税局在对该县某报社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报社在3月份支付某作家稿费5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0元。

该县地税局遂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由报社补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处1000元罚款。

请问:

D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

1、由报社补缴税款的决定错误。

《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2、对报社处以10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1、案情:

某从事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杨某,2009年1月6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但杨某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年4月6日,主管税务所对杨某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杨某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共计应缴纳税款6000元。

该所当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补缴税款6000元并加收滞纳金。

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对未申报纳税行为处以未缴税款50%即3000元的罚款。

请问:

请指出该税务所执法中的违法问题,并说明原因。

答案:

1、程序违法。

该所在作出3000元处罚决定前未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程序。

2、该税务所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超过2000元的,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

20、案情:

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实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应纳税额800元。

2010年2月4日,因店门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2月7日至2月28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2月5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

2月23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发厅一直在营业中。

2月24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2月25日送达《复业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

请问:

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发厅该如何处理?

答案:

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

所以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应作出除补缴2月份税款800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以所偷税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9、案情:

某县地税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分别对两个经营规模、偷税数额及情节相当的私营企业的偷税行为进行了处罚。

一家企业被处以偷税数额2倍的罚款。

而另一家企业因“认错态度较好,处所偷税款0.5倍的罚款”(引自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请问:

认错态度能否作为判定税务行政处罚轻重的标准?

答案:

纳税人的态度不能作为决定处罚轻重的依据。

18、案情:

某基层税务所2010年4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10年1月11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

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300元,税务所于4月19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大众饭店4月23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300元的罚款。

请问:

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

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17、案情:

某县税务局征收分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某公司2010年3月少申报收入40万元,少缴税款2万元。

认定为偷税,除补缴所偷税款外,并报经县局批准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在下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时,该公司以外单位欠款导致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虽未足额申报,但税款已在账上计提,实为欠税为由,提出税务机关不应认定为偷税。

请问:

上述情况该如何定性?

答案:

(1)欠税是在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后,逾期仍无能力缴纳时才能称之为欠税。

而该公司以外单位欠款,税款已在账上计提为由,是不能称之为欠税的。

(2)应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定性为偷税。

该公司虽然如实做账、如实计提税款,但未按正常手续办理延期纳税,却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致使税款少缴。

16、案情:

某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2009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该企业纳税申报有关资料如下:

该企业2009年营业收入为1,458,000元,营业支出为1,272,000元,缴纳的营业税为72,900元,缴纳的所得税为37,323元。

2010年,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通过虚假发票等手段,隐瞒实际收入和支出的情况。

经查实该企业2009年实际收入为1,638,000元,营业支出为126,000元。

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其他税暂不考虑)。

请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该企业在税收上属于何种行为?

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案:

(1)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2)该企业偷税数额如下:

偷缴营业税额=(1,638,000-1,458,000)×5%=9000(元)

偷缴所得税额=(1,638,000-126,000-72900-9000)×25%-37,323=320,202(元)

该企业偷税数额合计=9,000+320,202=329,202(元)

(3)该企业2009年应纳税额=1,638,000×5%+(37,323+320,202)=439,425(元)

该企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329,202÷439,425×100%=74.92%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即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所以该企业的行为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如果该企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该企业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5、案情:

某市一个从事副食批发的个体户,在最近的税务检查中,被税务机关认定存在偷税行为,除了补税外,还作出处以16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为此,他想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听取税务机关对其处罚的依据。

请问:

这个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吗?

答案: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规定: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照上面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个体户的处罚只有1600元,还没有达到2000元,因此他没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

10、案情:

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张某,在对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李某所在的H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李某,张某的这一做法给S公司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企业的商业、技术保密权。

请问:

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吗?

答案:

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

所谓请求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为自己保密的权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59条的规定: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由此可见,请求保密权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既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纳税人具有请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保守秘密的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案情:

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

2010年4月,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私营企业账务时,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同时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

查实何某自2010年1月份以来账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

何某气急败坏,当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账户和私人储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查存款账户的许可证明,有权进行检查。

请问:

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该企业的存款账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储蓄存款?

为什么?

答案: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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