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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质监量161号

 

辽质监量〔2011〕161号

 

关于开展辽宁省诚信计量

自我承诺示范单位活动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的总体要求,2011年,全省将全面开展辽宁省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创建活动范围

   在集贸市场、眼镜店二个行业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拟在二行业中分别创建约100家集贸市场、200家眼镜店自我承诺示范单位。

   二、基本条件

   1、证照齐全,具有合法的执业资质;

   2、依法开业经营一年及以上,经营规模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良好,在行业内有较好的声誉;

   3、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反质量和计量法律法规被查处的情况;

   4、有健全的计量管理制度,且执行良好;

   5、已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公开向消费者做出诚信计量方面的承诺,保证生产的产品质量和计量或保证经营商品、提供服务的计量准确,并认真执行;

   6、集贸市场应当是经县(区)以上质监局确认,基本符合计量器具“四落实”的单位。

   三、活动步骤和要求

   1、宣传发动。

6月上旬为宣传发动阶段,各市(县、区)质监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发动,加大推进商贸服务行业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集贸市场和眼镜店争创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

   2、组织申报。

根据自愿原则,申报单位如实填写《XX市集贸市场或眼镜店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文字说明和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当地市(县、区)质监局。

申报材料包括:

(1)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申请书;

(2)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总结(附自查表);

(3)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3、组织材料初审。

各市(县、区)质监局根据集贸市场、眼镜店的申报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核实审查,作出初审结论。

   4、初选名单。

7月1日前,市质监局根据各县(区)局推荐的意见,对上报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现场抽查),确定初选单位名单,并发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5、公示。

对拟认定示范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星期,并公布监督电话,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一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规则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制定,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该市场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市场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及调味料(粮油、畜禽、蛋、水产、蔬菜、水果及茶叶等)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

一、计量管理制度

1、建立计量管理工作责任制,有分管计量的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明确各项计量活动的责任人及其职责。

2、建立进货计量验收制度,并定期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和零售商品进行计量抽查,并有记录。

3、建立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计量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计量准确,保障消费者权益。

4、建立明码标价制度,所有商品均按照正确的计量单位进行明码标价。

5、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使用不正确的计量单位,不进行模糊、虚假计量。

6、建立计量器具档案、台帐(一览表)管理制度。

7、建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和检定计划。

8、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的日常使用、维护、报废、更新制度和日常核查制度等。

9、建立相关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和经营者进行计量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二、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

1、配备符合国家规定与经营项目适应的计量器具。

2、建立在用计量器具台帐(一览表),对所有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进行档案管理。

3、所有强检计量器具按照检定计划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4、经检定合格的强检计量器具应在醒目位置粘贴检定合格标志。

5、对在用非强检计量器具应自行送检。

6、不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7、不使用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8、不擅自改动、拆装、维修计量器具,不破坏计量器具铅封和准确度,不伪造计量数据,不利用计量器具进行任何形式的计量作弊。

9、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了日常维护,定期对在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核查,做好核查记录,如发现计量器具异常,应当及时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

10、对性能不稳定、示值不准确、故障率高及与经营项目不适应的计量器具能及时进行更新。

三、商品量管理

1、零售商品称重前应当去除包装物(必要的内包装及影响商品性能、存放等包装物及附件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包装物及附件作为商品进行计量并销售。

2、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鼓励统一使用符合要求的电子秤等计量器具进行称量,不得估量销售。

商品量的结算量应当与电子秤等计量器具测得的实际量值相符,其短缺量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

3、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和电子秤等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4、对可复现的计量结果,消费者有异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重新称量,并显示量值。

5、不采购、不销售未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有自行验货把关措施和记录或者是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计量检测报告。

金银饰品应当有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与实物应对应。

6、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散装零售商品及金银饰品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规定。

7、对于熟食、水产品等食品的计量应在消费者可触视线范围内进行,有面对消费者的显示屏并明示结果。

8、结算小票上应有商品销售的计量信息,包括法定计量单位、称重量、商品单价及总的金额等。

9、不得有任何故意缺斤短两、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10、对份量较少的商品进行称量时,应当使用与称量商品量值相应量程范围的电子秤等计量器具进行称量,避免影响计量准确。

11、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组织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近期连续两次抽查合格。

*

四、计量承诺和投诉处理

1、应建立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制度,并在商店、超市和市场的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做出诚信计量的公开自我承诺。

2、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承诺,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消费者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3、对自身违反诚信计量承诺的各类行为应及时做出相应的改正和补偿。

4、建立专门受理计量投诉的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计量投诉的受理、协调和处理工作。

5、建立各类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意见箱。

6、对投诉不推诿,不敷衍,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计量投诉,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

不得将计量投诉扩大,被新闻媒体曝光。

7、实行计量器具不准、商品量计量不足先行赔偿制。

8、在醒目位置设置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和悬挂公平秤标示牌,有专人值守,并对复称结果进行登记。

 

附件二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自查工作项目

一、计量管理

1.主办者执行并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贸市场相关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在与进场经营者签订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3.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贸市场的计量管理工作。

4.加强集贸市场日常计量管理,定期对在用计量器具的使用、检定、维护、报废、更新等进行市场计量巡查。

二、计量器具

1.对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实施“四统一”或者“四落实”。

“四统一”:

即市场主办者对入场经营者自备衡器是否符合计量法制要求先行统一确认,统一登记备案,统一实施编号管理,统一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周期检定。

“四落实”:

即市场主办者对入场衡器要实行“先行确认要落实、登记备案要落实、编号管理要落实、申请检定要落实”的“四落实”管理。

2.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3.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主办者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

4.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主动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填写“XX市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检定申请表”,报送市场所在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三、商品量

1.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销售零售商品应遵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四、法定计量单位

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五、计量承诺

公示诚信计量承诺,确保公平公正市场交易。

六、计量投诉处理

消费者的计量投诉处理率达100%。

 

附件三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类型

申报单位意见

 

年月日

受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申报理由按“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自查结果”填写

 

附件四

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书

编号: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环境,维护和促进商贸诚信计量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等计量法律法规对贸易计量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规则》。

二、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集贸市场主办者责任。

对入场衡器实行“四落实”管理,并负责督促经营者落实责任,保证不出现商品计量短缺行为。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遵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加强对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管理。

  三、配备和使用符合所销售商品贸易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不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以及检定铅封、标识等破损的计量器具。

配备供消费者复核的公平秤,并提供公正的服务。

  四、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商品量及价格/计量单位标注真实。

  五、如有商品计量短缺行为,则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以所售商品货值先行赔付。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负面信息披露(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该经营者违反以上内容,欢迎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附件五

眼镜店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规则

本规则依据《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制定,分为四个部分,即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管理、服务管理、计量承诺和投诉处理,共计31个考核项。

一、计量管理制度

1、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眼镜验光、配镜生产许可证。

2、建立计量管理工作责任制,有分管计量的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的计量管理人员,明确各项计量活动的责任人及其职责。

3、有相应产品的国家技术标准,鼓励建立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内部标准。

建立进货验收制度,涵盖眼镜(包括镜片和镜架)的采购、入库、经营等内容,建立验光、配镜操作程序,并有记录。

4、建立明码标价制度,所有眼镜实行明码标价。

5、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建立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

7、建立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8、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的日常使用、维护、报废、更新制度和日常核查制度等。

9、建立相关培训奖惩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过计量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二、计量器具和有关设备管理

1、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仪或者检影镜、视力表,5度以下的焦度计,电脑磨片机、抛光机、开槽机、钻孔机、倒边机、样板机,验光镜片箱组、标准视力灯箱(投影仪)、备有测厚仪、瞳距仪或者直尺等计量器具和设备。

检测仪器和设备不全的,应有委托其它单位检验检测协议。

2、在用的国产计量器具属于许可证管理范围的,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进口计量器具应符合进口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规定。

3、所有计量器具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和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4、建立在用计量器具台帐(一览表),对所有计量器具进行档案和标志管理。

5、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检定合格标志。

6、对在用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自行送检。

7、不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8、不使用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9、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后的计量器具应当经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0、对性能不稳定、示值不准确、故障率高的计量器具能及时进行更新。

三、服务管理

1、环境整洁,商品陈列整齐,经营范围内眼镜的制造加工、验光、配戴场地及店堂应布局合理,符合条件要求;经营者服务热情、程序规范,按有关操作步骤,科学、严格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2、验光配镜必须留有验光配镜原始记录和处方单,并存档。

保证原始数据记录真实、完整、准确,能溯源。

3、制配镜片时,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符合标准要求的计量器具对镜片进行测量。

4、验光、配镜人员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验光师和配镜加工师证。

5、眼镜店使用的镜片和镜架必须是已获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国产商品有出厂合格证或者检验报告;进口商品有海关报关单、检验合格证和经销证书。

不得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6、配出的眼镜质量必须达到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有记录。

四、计量承诺和投诉处理

1、应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并在眼镜店的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做出诚信计量的公开自我承诺。

2、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认真履行承诺,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消费者及新闻媒体的监督。

3、建立各类投诉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意见箱。

指定专人负责计量投诉的受理、协调和处理工作。

4、对投诉不推诿,不敷衍,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计量投诉,认真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办法。

不得将计量投诉扩大,被新闻媒体曝光。

5、对违反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的各类行为及时做出相应的纠正,并对客户进行补偿。

6、实行配制眼镜不合格先行赔偿制。

 

附件六

眼镜制配场所诚信计量自查表

单位(盖章):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是否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进货计量验收制度

□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

□日常维护报废更新制度

□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明码标价制度

□计量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计量责任和投诉处理制度

是否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自身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验光仪(生产许可证号:

□镜片箱(生产许可证号:

□瞳距仪(生产许可证号:

□焦度计(生产许可证号:

□测厚仪(生产许可证号:

□曲率计(生产许可证号:

□裂隙灯(生产许可证号:

计量器具的管理

□计量器具台账齐全

□计量器具检定证书齐全

□计量器具在当地质检部门备案

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否及时向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受检率100%

○是○否

是否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是○否

人员岗位职责要求

□计量管理员(证书编号:

□眼镜验光员(证书编号:

□眼镜定配员(证书编号:

是否建立诚信计量承诺制度,在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是○否

是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意见箱

○是○否

单位负责人:

检查日期:

附件七

眼镜店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成品眼镜销售□

申报单位意见

 

年月日

受理部门意见

 

年月日

申报理由按“眼镜制配场所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单位自查结果”填写

附件八

眼镜制配场所诚信计量自我承诺书

编号:

为构建诚信计量的和谐社会环境,确保在眼镜制配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安全、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遵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严格执行《眼镜店诚信计量自我承诺示范规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眼镜制配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管理。

三、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计量器具,并接受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定期检定。

四、为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绝不在眼镜制配过程中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举报投诉电话:

12365或

 

承诺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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