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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金融法学答案
电大《金融法学》作业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中国人民银行
2、效益性
3、公开
4、外币
5、信托目的
6、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7、诚实信用
8、内幕交易
9、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
10、信托财产
11、国务院
12、单位和个人
13、分业经营
14、统计申报
15、遗嘱
16、国家
17、公 平竞争
18、集中统一
19、外币
20、信托登记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2、中国人民银行
23、证券业协会
24、外汇管理机关
25、债权人
二、名词解释题
1、中央银行
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并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证券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依前条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4、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5、期货和约
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6、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7、存款准备金
中央银行依据法律的授权,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的金额。
8、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
9、信托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10、资本项目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1、保证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2、证券代销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13、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14、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15、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16、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7、存款
存款人存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在实质上是存款人将货币资金的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金融机构。
18、抵押担保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9、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0、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
21、中央银行
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并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
22、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3、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24、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5、证券包销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三、简答题
1、简要回答抵押担保的财产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简要回答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和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3、简要回答外资金融机构的类型
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4、简要回答境内机构外汇经常项目的管理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1)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3)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4)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5、简要回答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代保管业务; 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6、简要说明保证人的资格
(1)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保证人的限制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7、简要回答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代保管业务; 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8、简要回答人民币 发行的基本原则
经济发行的原则
计划发行的原则
集中发行的原则
9、简要回答 境内机构外汇资本项目的管理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2)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3)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10、简要回答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1、简要回答抵押登记的机关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2、简要回答我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13、简要回答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原则
(1)效益原则
(2)安全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14、简要说明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
(1)期货交易是对期货合约的交易,非现货交易
(2)期货合约为标准化合约
(3)期货交易通过结算单位进行结算和保证履行
15、简要回答人民币普通股发行的条件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币普通股的发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16、简要说明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7、简要回答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向金融机构借款; 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8、简要说明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1)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让、买卖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2)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19、简要回答人民币普通股发行的条件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人民币普通股的发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
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20、简要回答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
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代保管业务; 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1、简要回答保证担保的主要方式
(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述规定的权利: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2、说明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1)监管目的和范围
金融安全;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2)对金融机构的审批
(3)金融机构业务监管
存款与贷款业务监管;分业经营的监管;结算纪律的监管;利率的监管;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监管;、贷款风险的监管。
(4)金融市场调查与统计
23、简述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4、简要说明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5、简要回答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交易的客体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交易的场所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交易的方式及原则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4)交易的形式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论述题
1、论述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基金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申购、赎回或者转让基金单位;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基金持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基金契约;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论述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禁止操纵市场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
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禁止虚假陈述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4)禁止欺诈客户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其他禁止交易行为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在证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3、论述贷款业务的主要规则
(1)国家产业政策指导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严格审查制度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3)借款合同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5)资本充足率监管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6)贷款余额限制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7)流动性资产余额限制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8)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9)关系人贷款限制
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4、论述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1)交易的客体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交易的场所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交易的方式及原则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4)交易的形式
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5)交易的限制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