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11号线松岗段征地拆迁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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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11号线松岗段征地拆迁问答

轨道11号线(松岗段)征地

拆迁问答

一、项目情况

1、轨道11号线发挥怎样的功能?

答:

深圳轨道11号线由南至北穿过深圳市福田区、南山区和宝安区,连接福田中心区、南山中心、前海中心、宝安中心、机场、福永、沙井和松岗等地,可从深圳机场和前海湾枢纽通过港深西部快线联系香港,并可从机场北枢纽与穗莞深城际线连接北上东莞、广州,是城市中心区与西部滨海地区联系的轨道快线,同时兼有机场快线功能。

2、轨道11号线线路及站点设置情况怎样?

答:

深圳轨道交通11号线由福田站至碧头站,线路总长51.936公里,沿线共设置有18座车站,其中松岗段长约4.2公里,设松岗站和碧头站,两站均走地下。

3、轨道11号线征地拆迁项目的性质是什么?

答:

轨道11号线征地拆迁项目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实施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轨道11号线征收补偿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

5、轨道11号线(松岗段)的拆迁范围有多大?

答:

轨道11号线(松岗段)征地拆迁涉及碧头、沙浦围、沙浦三个社区的土地、建(构)筑物、青苗及其它地上附属物。

二、测绘工作

6、为什么要进行建(构)筑物查丈测绘?

答:

建(构)筑物查丈测绘是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通过专业测绘机构对权利人拥有的建(构)筑物面积、性质进行确认的一项工作,为评估补偿提供依据。

7、测绘单位现场作业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

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严格按照测绘法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作业,尊重事实、遵守职业操守,杜绝弄虚作假,遇到技术难题应及时解决或与复核单位沟通探讨。

8、测绘内容及范围是什么?

答:

测绘技术成果反映的测绘内容及范围应与街道办委托的委托内容、范围一致,其内容应是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附属物,特殊情况应进行说明。

9、房屋测绘主要工作流程为哪些?

答:

①外业实地勘查,现场编号,权利人核实,绘制房屋平面草图;②丈量房屋边长及相关尺寸数据和座落;③现场拍照(应能清晰反映现状特征);④数据处理;⑤内业计算;⑥进行内外业自检;⑦提交正式成果。

10、用地红线放点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用地红线放点时,红线拐点需全部施放,实地施放有难度时加辅助点。

直线段两节点间距较远时可加辅助点,辅助点的间距远程上为100米/个。

曲线段以能清晰反映用地范围的现状为宜。

11、栋的定义是什么?

答:

栋是指独立的、具有同一共有(公共)设备的、地下基础与地面基础以上建筑结构是一个整体并由不同结构及不同层数组成的房屋。

12、房屋边长及层高丈量时应注意什么?

答:

①使用经鉴定合格的钢卷尺测量水平距离时,尺两端应选取房屋相同高度的参考点,以保持尺子处于水平位置;②使用经鉴定合格的测距仪或全站仪测边时,应使测线紧贴墙角并离地面约0.8米至1.2米,使测线两端符合房屋边长;③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皮卷尺进行边长测量;④房屋的屋顶或墙体为向外倾斜时,尺寸只能量到倾斜底部,向外倾斜的部分不计建筑面积;⑤室内墙体凹凸部位在0.1米以上者均应表示;⑥当需要按柱外围计算面积,而柱子垂直上下由不同直径(截面)多节主体构成时,边长以柱边离地面2.1米处进行测量;⑦层高取相邻楼层楼(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结构面可包含厚度不大于0.02米的结构找平层,一个楼层外墙以内的建筑空间中,因结构梁、反梁、垫层等形成的局部高度不足2.20米的部分,其层高取所在楼层层高值。

13、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和计算应特别注意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

①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有上盖,有维护物(墙体、门、窗等),可作为人民生产或生活的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②破屋顶房屋,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的部分均计算建筑面积;③立体书库、立体仓库,无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有结构层的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的综合计算建筑面积;④凹入建筑主体的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当其上盖宽度大于1.1米时,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如走廊在上盖水平投影范围内的设有维护物或二级及以上台阶,则按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或临墙的一级台阶宽度的一半计算走廊的面积;⑤位于顶层的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维护结构及维护物的走廊、檐廊,如其宽度大于1.10米,按其上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墙体面积计算应注意什么?

答:

①套与公用建筑之间的隔墙及外墙(含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属于公用,在测绘作业中通取外墙墙中线方法进行外半墙墙体面积的计算,当外墙、共有墙中含柱时,将与柱连接的各墙中线向柱内延伸交汇分割柱的水平投影,并按相应位置分别计入所属的半墙墙体面积;②对斜屋面、墙体向内倾斜等的建筑空间,其位于层高小于2.20米部分的外墙计算时不取外半墙。

15、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常见建(构)筑物有哪些?

答:

①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用作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②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③与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类似于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④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⑤进深不大于0.60米的不封闭的阳台,深度不大于0.60米的门廊、雨棚(含有柱的门廊、雨棚);⑥位于地面一层与房屋相连的有盖、无柱、无维护结构及维护物、凸出建筑主体的走廊、檐廊无论下方是否有台阶,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16、公用建筑面积的分类及范围是哪些?

答:

公用建筑面积分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凡《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指标单列的共有部分、核增部分,都属于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如属于市政配套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公共停车库等。

17、房屋面积测绘误差有什么规定?

答:

房屋测绘面积两次测算结果比较之差的限值按如下规定:

以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较差百分比≤0.6%;以建筑面积计算,较差百分比≤1%。

18、测绘单位需要提供哪些测绘成果?

答:

测绘单位在完成前期房屋查丈及相关测量工作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街道办已初核合格的《测绘报告》;用地红线需放桩路段应提交放点报告,测点应提交测点报告(提交以上报告时应一并提交报告电子版)。

19、房屋测绘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

报告内容包括:

①测绘项目位置分布图;②建(构)筑物测绘计算说明;③房屋建筑面积分栋汇总表;④临时建筑及附属物测绘汇总表;⑤房屋建筑面积汇总表;⑥房屋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⑦房屋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⑧临时建筑物、附属物拆迁平面图;⑨如若是私房查丈测绘报告其报告内还应包含:

公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公用建筑面积分层平面图及相关内容;⑩不同建筑结构的建(构)筑物或主体结构上的附属物应分别独立汇总表示。

报告内各图形应为DWG格式文件,平面位置图应加套红线。

20、测绘技术成果复核比例及原则是什么?

答:

一般情况下,要求测绘复核公司对测绘报告进行内业100%复核,外业抽复核比例不少于3%。

测绘技术复核单位应以相关规范、规程为准绳,按照现状拆迁查丈测绘及相关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测绘报告进行复核。

21、房屋测绘及其复核所采取的相关规范主要有哪些?

答:

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GJ/T22-2006)、《深圳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0月)、《深圳市建设用地定界测量技术规定》(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0月)。

22、外业抽查复核工作如何开展?

答:

按照相关要求,复核单位将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报告内的建(构)筑物进行外业尺寸抽查复核,抽查复核过程是在征收主体单位、街道办、复核单位三方的监督下由测绘单位按要求完成指定边长或点的测量工作,并由四方现场在“测绘外业复核表”上签名确认。

三、征收补偿

23、原村民的身份由哪些部门认定?

答:

原村民身份由当地村委及派出所出具意见,由街道办审定。

24、华侨、港澳台同胞的身份如何确认?

答:

拆迁涉及到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确认。

25、外嫁女是否可享受村民待遇?

答:

外嫁女参照“原村民”政策处理,可享受“一户一栋”,若其丈夫是村民或“原村民”,需由丈夫一方提供未享受“一户一栋”的证明后方可办理。

26、“两证一书”改名或发生转让的是否有效?

答:

违法私房“两证一书”持有人名字更改,但有街道原主管部门盖章校正的,予以确认;发生转让的,在办理公证后按有批准的类型处理。

27、对1999年3月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违法私房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

对1999年3月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8、对不予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如何处理?

答:

对不予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29、对1999年3月5日后新建、改建、扩建违法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

对1999年3月5日后新建、改建、扩建违法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违法行为不予确认产权,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0、哪些类型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答:

下列类型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

①1999年3月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②违反城市规划,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的;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④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⑤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⑥非法占用国家所有土地的;⑦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

31、租地兴建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答:

1999年3月5日前镇属企业、行政村卖地给个人兴建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可以个人名义申报,但不能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待。

行政村、自然村兴建的厂房,可以村名义申报,也可以其下属公司名义申报。

以村属公司名义申报的,需村出具证明,证明该下属公司属村集体所有。

32、房屋拆迁的主要补偿方式有哪些?

答: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主要有三种:

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以及二者相结合。

33、本次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是什么?

答:

本次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主要以货币补偿为主。

34、本次拆迁住宅房屋以外其他建筑的补偿方式是什么?

答:

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

35、被拆迁房屋用途如何确定?

答:

被拆迁房屋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按照房地产权利证书确定用途;未办理权利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报建批文或者能够证明用途的其他文件确定用途。

36、被拆迁房屋面积如何确定?

答:

被拆迁房屋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按照房地产权利证书确定补偿面积;没有办理权利证书或者权利证书没有载明建筑面积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按照市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的测绘报告数据确定补偿面积。

37、拆迁估价时点如何确定?

答:

估计时点是指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或者说,是指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估价额所指的具体日期,通常以年、月、日表示。

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因此,房地产价格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它只能是某一时点的价格。

在不同的时点上,同一宗房地产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

关于拆迁的估价时点一般是征收决定书公告(通告)之日。

38、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

拆迁设有抵押的房屋(包括在建工程),执行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拆迁人应当与抵押权人就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偿还债务签订相关协议,注销抵押。

39、对在建工程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

拆迁人应当就该在建工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该在建工程的补偿范围以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40、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如何处理?

答: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街道办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核同意,街道办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并将拆迁补偿费依法提存后,方可实施房屋拆除。

41、什么房屋不予赔偿?

答:

①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②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③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擅自兴建、扩建、改建的部分;④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补偿的房屋。

42、原村民房屋如何补偿?

答:

拆迁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的住宅(即符合“一户一栋”的住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80㎡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不再进行罚款;而超过480㎡部分的“一户一栋”私房和不符合“一户一栋”政策的私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并扣减相应罚款。

43、非原村民的房屋如何补偿?

答:

拆迁非原村民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并扣减相应罚款后,给予货币补偿。

44、华侨房屋如何补偿?

答:

拆迁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房屋依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办理;但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原籍及其被拆迁房屋均在被拆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按原村民标准进行补偿。

45、拆迁原有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益事业用房怎样补偿?

答:

拆迁前应当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不能或者无需在原地重建的,由拆迁人按照原性质和规模予以异地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46、拆迁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情形包括哪些?

答:

拆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所建工业用途房屋,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工业进园”的规定给予安排用地,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在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内的商业用途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按已批准的统建方案与住宅一起以统建安置的形式进行产权调换;拆迁国有出让土地上工业用房的,经市产业主管部门评估属鼓励发展项目的,可按“工业进园”的规定给予安排用地,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47、本次拆迁房屋包含哪些补偿项目?

答: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除房屋主体补偿外,还包括室内装修装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符合条件的还可得到停产、停业经营损失补偿费和擅改商业(指住宅改为商业用途房屋并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适当补偿费。

48、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费如何确定?

答: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49、搬迁补助费如何确定?

答: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相关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对依法执行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者相关人,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对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本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每平方米4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生产经营性房屋,厂房按照每平方米40元,商业按照每平方米6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给予补偿。

50、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何确定?

答:

实行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及相关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

在过渡期限内,实行产权调换且被拆迁人及相关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中:

①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助费;②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被拆迁人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另外再加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③实行土地置换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被拆迁人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另外再加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④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至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至8个月增发80%,逾期9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51、停产、停业补偿费如何确定?

答:

因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或者因拆迁施工围挡、临时占地对拆迁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其中①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个月以上时间有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的住宅,按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②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本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③征收加油站、码头、矿山、采石场等特许经营项目的房屋及构筑物、其它附着物等引起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以经营期内税后平均利润或者行业平均税后利润为标准,许可证剩余期限超过36个月的按36个月计算,不足36个月按实际月数计算。

52、擅改商业用途的补偿费如何确定?

答:

征收产权性质为非经营性用途房屋,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外,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其中:

①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

(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36个月;②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不到3年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

(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间隔月份(不足1月按1个月计算)。

53、拆迁涉及果树、苗木按什么标准补偿?

答:

依据《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及《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补偿。

54、拆迁涉及地上构(附着)物按什么标准补偿?

答:

依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按重置评估价进行补偿。

55、拆迁公告(通告)发布至拆迁期限届满,禁止在拆迁范围内进行的活动有哪些?

答:

①新建、改建、扩建房屋;②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③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拆迁期限截止日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56、补偿安置协议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答: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②拆迁依据与拆迁范围;③产权(凭证)资料;④拆迁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及金额;⑤搬迁期限及搬迁费用;⑥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须注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位置、楼层、面积、产权性质及年限、新旧程度、装修、室内配套设施、物业费及其他费用、小区及周边配套等;需要过渡安置的,还应当注明过渡安置房或者周转房的地点、面积、过渡期限、过渡费用等;⑦违约责任;⑧争端解决途径;⑨签约时间、地点,协议生效时间;⑩当事人签名、盖章;⑪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7、被拆迁房屋怎样进行产权注销?

答: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拆迁人提交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则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放弃房地产权利的声明书。

 

四、名词解释

58、什么是原村民?

答:

原村民是指在本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截止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9、什么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乡(镇)、村行政区域范围,以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为基础,融管理与经营为一体,实行独立核算的社区性、综合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60、什么叫历史遗留违法私房?

答:

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是指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

①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②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③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

④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⑤非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新建的私房。

61、什么叫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答:

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是指1999年3月5日以前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其生活配套设施。

62、何谓“两规”?

答: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出台的两个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63、何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标准?

答:

依据《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深府[2006]105号规定,原村民居住用地的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

64、何谓“一户一栋”?

答:

原村民或原籍原地的华侨在批准的(即已批原农村宅基地和非农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非商品住宅,符合非商品住宅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即“一户一栋”。

65、什么是“一户一栋”中的“一户”?

答:

按照每户原村民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

2004年3月31日前已结婚的原村民可作为一户;原村民中年满30周岁未婚的(特区内截止1993年1月1日、特区外截止2004年3月31日)可认定为一户。

66、什么是“原籍原地”?

答:

“原籍原地”指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原户籍及其被拆迁房屋均在本次拆迁范围内。

67、什么叫“两证一书”?

答:

“两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俗称黄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俗称绿本);“一书”是指《用地批准通知书》。

68、什么是完全产权房地产?

答:

完全产权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地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完全产权房地产主要指具有红本《房地产证》的房地产。

69、何谓“房改房”?

答:

即为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70、何谓“集资房”?

答:

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得外售。

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

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71、何谓“标定房地产”?

答:

标定房地产是指经土地整备中心审议通过,符合假设存在的该类房产(含私宅、厂房)。

评估公司将参照此标准,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进行修正评估。

假设条件包括以下方面(不限以下几点):

成新率为十成、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厂房为50年)、有满足建设使用功能的基本装修、结构完整可正常使用、产权完整。

72、何谓房屋“市场指导价”?

答:

房屋市场指导价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完全产权条件下及十成新的标定房地产市场价格。

73、何谓房屋“市场评估价”?

答:

评估公司在查勘完现场后,依据标定房地产情况,将指导价进行修正,得出评估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修正的范围包括:

成新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基本功能装修情况(如外墙装修、基本水电、卫生间、门窗等)、结构功能、产权完整度(是否需要缴纳罚款和补缴地价)。

因此评估价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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