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代雍正时期贵州的改土归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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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雍正时期贵州的改土归流

试论清代雍正时期贵州的改土归流

原载:

贵州民族研究(贵阳)1997年02期,第26-34页

余宏模,男,历史学副研究员,原贵州省民族研究所所长。

详见本期封页介绍。

邮编:

550004

  内容提要:

清雍正时期在西南地区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

从贵州的实际情况分析,作者认为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改土归流的重点不在土司地区,也不是将土官一律废革。

贵州的改土归流任务:

一是废革有“过犯”的土司和土目;二是调整疆界,归并事权;三是开辟“苗疆”,设官建制。

其重点在于将广大“苗疆”土地赋税和人民,直接纳入封建中央王朝统治的轨道。

  关键词:

清代 贵州 改土归流

  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一月二十日,胤禛即皇帝位,以明年为雍正元年,颂诏天下。

雍正帝统治了13年的时间,他励精图治,锐意改革,加强了封建中央王朝的高度集权统治。

即位以后,即迅速渐次剪除诸皇子,以及大臣年羹尧与隆科多势力,进一步巩固了自己的统治地位。

在处理国内的民族问题上,对于雍正元年(1723年)公开发动武装叛乱的青海和硕特蒙古贵族罗卜赞丹津分裂割据势力,迅速出兵平叛。

对青海地区蒙古族各部,仿内蒙古札萨克制,编旗设佐领,并规定了会盟与朝贡制度。

对喇嘛教寺院也大力进行整顿,将一度作为地方割据势力重要支柱的喇嘛教寺院,置于政府控制之下,并对青海地区的行政建制作了重大改革。

雍正三年(1725年)改西宁卫为西宁府,命副都统达鼐为首任“办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简称西宁办事大臣),管理青海事务。

从此,青海地区完全置于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下,并有利于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府的统治,和西藏地方社会秩序的安定。

此时,我国高度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版图基本奠立,清代前期又正处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高度强化时期,封建中央王朝集权的加强,必然要求加强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区的统治,这就和维护自身统治的土司势力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也与未曾设官建制地区的地方首领势力产生矛盾,甚至激化。

雍正统治时期适值专制集权的巅峰,因而矛盾也就更加尖锐化了,促使雍正时期在西南广大民族地区,实行大规模地改土归流。

    

(一)

  土司制度是土官制度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是由土官走向流官的桥梁。

土司制度越是严密和完善,它与流官制度的差异越小,最后终究要为流官制度所取代。

清朝是土司制度极盛之时,也就是改土归流到来之日。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是一场社会变革,有其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深刻原因。

它意味着中央集权最后战胜地方分权,地主经济冲破土司割据的藩篱而获得发展,封建文化得以渗进闭塞落后的角落。

诚如魏源在《雍正西南夷改流记》所言:

“小变则小革,大变则大革;小革则小治,大革则大治。

后笑先咷,安知非福?

——一时之创夷,百世之恬熙。

”[1]它对落后地区的迅速封建化进程,是一个有力的推动,并顺应了历史的潮流。

  在贵州改土归流的缘由,首先是土司制度的弊端,发展到清代康、雍之世充分暴露无遗。

在土司统治的地区,土司占有绝大多数的耕地、山林、水源,土民只有零星而少量的土地,无地或少地的土民,在经济上被迫依附于土官,成为土地的附属物,形成土司对土民的人身占有关系,而且,这种“主仆之分,百世不移”,[2]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据《户部则例》卷四载:

贵州“兴义、普安一带客民,有置当苗民全庄田土者,所招佃户,多系汉人。

”[3]说明地主经济已在贵州西南部地区出现和发展,它必将冲击土司制度下经济基础的崩溃,由领主制向封建地主制变革。

在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监狱和制定各种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令,以实现土司和头人的意志,压迫剥削土民,目无朝廷国法。

雍正二年(1724年)五月,谕令四川、陕西、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省督抚提镇:

“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所属土民,每年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牛马,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

”[4]蓝鼎元在《论边省苗蛮事宜书》中写道:

“愚闻黔省土司,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

土民岁输土徭,较汉民丁粮加多十倍。

土司一日为子娶妇,则土民三载不敢婚姻。

土民一人犯罪,土司缚而杀之,其被杀者之族,尚当银以奉土司,六十两、四十两不等,最下亦二十四两,名曰玷刀银。

种种朘削,无可告诉。

”[5]有些土司还并不满足对辖区内的剥削,而且还恃强掠夺辖区外的土地、人畜,因而土司之间战争也相当频繁。

有的甚至经年不懈,世代为仇。

如广西西隆州古隆地方土司王尚义等与贵州普安州捧酢地方的土司阿九等常年争夺乌舍、歪染、坝犁、鲁磉等寨,雍正二年(1724年)告到官府,因事涉两省相互推诿,直到雍正四年仍未审理,两方一直争斗不休。

土司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也是矛盾重重。

土司承袭需要州县官转呈,有的地方官就借机敲榨,多方刁难,或无端欺压,酿成仇杀。

有的土司向州县官送礼,若被上司知道,州县官则反诬土司行贿钻营,若不送礼,“则加以傲抗之名,摭拾小事,申报上司”,[6]使土司左右为难。

土司和地方官之间的矛盾,有时又进而引起相互挑动汉民与土民之间的矛盾,同时又加剧了汉民与土官,和土民与地方流官之间的矛盾,成为制造民族纷争或事件的肇端。

  其次,是贵州广大的“苗疆”,尚未直接纳入流官的统治;因地方官吏的压迫,或统治阶级制造的“苗患”,也成为雍正时期在贵州进行改土归流,开拓“新疆”的缘由。

如蓝鼎元《论边省苗蛮事宜书》称:

“楚蜀两粤滇黔之间,土民杂处,曰苗曰徭曰僮曰仡佬,皆苗蛮之种类也。

其深藏山谷不籍有司者为“生苗”,附近郡邑输纳丁粮者为“熟苗”。

熟苗与良民无异,但……亦畏汉民,而尤惧官长。

但土民之顽顺,惟视土司,土司多冥顽不法,坐纵其行凶杀夺,而因以为利,即使事迹败露,大吏督责,无参罚处分之加乎其身,是以无所忌惮,而敢于无所不为也。

”因此,蓝鼎元向清廷建议实行“削土”之法“可令土司畏惧。

”其具体则例是:

“照所犯轻重,削夺村落里数,以当罚俸降级。

所犯重大至革职者,相其远近强弱,可以改土为流。

即将土地、人民归州县官管辖,勿许承袭。

并土民有不甘受土司毒虐,愿呈改土籍为汉民者,亦顺民情,改归州县。

其深山穷谷,流官威法所不及之处,则将所削之土,分立本人子弟为众土司,使其地小势分,事权不一,而不能为害。

将来教化日深,皆可渐为汉民。

至山中生苗,责成附近土司,招来响化,一体恩抚。

如此数年之间,生苗可化为熟苗,熟苗可化为良善……而悉为衣冠礼义,户口贡赋之区。

”[7]蓝鼎元的“削土”之法,实际是实行改土归流的举措,他提出“化生苗为熟苗,化熟苗为良善”、并将“苗蛮”地区悉归流官管辖,“悉为衣冠礼义,户口贡赋之区”的主张,正是总结了早在康熙年间,黎平府所属的平鳌、文斗、苗光、苗馁等寨“生苗”内附,皆纳粮附籍的实践经验而建议的。

  雍正四年(1726年),鄂尔泰上奏朝廷的《改土归流疏》,公开主张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

并且开宗明义的指出改土归流的目的,就是“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租赋,以靖地方”。

所谓“剪除夷官”就是要革除不法土司,而废革土司的目的又在于“治夷”。

因为“窃以苗倮逞凶,皆由土司,土司肆虐,并无官法”。

“此边疆大害,必当剪除者也”。

“统计滇黔,必以此为第一要务”。

[8]所谓“清查田土,以增租赋”,就是要把土官管辖下的人民土地,改归州县流官直接管辖,清查田亩,报亩升科,把土司占有的土地收归国有,把被土司侵吞的赋税纳入国库,这才是改土归流的根本目的。

从贵州的情况分析,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夏四月,巡抚阎兴邦疏请安顺府官庄丁粮,按则征收的奏疏中提到:

“黔地褊小,苗仲十居六七,向不编征;汉民更多寄寓,并无恒产,去来靡定,难编入籍。

黔省赋役,旧止万六千六百七十余丁,今已增多二千四百有奇”。

可知当时贵州境内大量人丁、土地,并未纳入流官管辖编征,改土归流的目的即要把土官占有的人丁土地改归流官管辖治理,赋税俱归国库所有。

这样,在中央王朝与土司之间实际上是一次权力的再分配。

为此,朝廷必须“将富强横暴者渐次擒拏,昏庸者渐次改置”,分别铲除不法土司,削弱地方割据势力,取消所谓“化外”之地,把中央王朝的统治强加于所有原来较为自主自由的少数民族地区。

改土归流的过程,必然充满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以及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矛盾,在某些情况下,它必然是一场刀光剑影经受“血与火”的洗礼的斗争。

    

(二)

  雍正时期,清王朝实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表现的土司,是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策略。

如对西北地区的甘肃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七载:

“清改甘肃为省,各土司仍其旧”。

清王朝认为甘肃土司“有悍卫之劳,无勃叛之事”,“绝不类蜀、黔诸土司桀骜难驯也。

”故至终清之世,“甘肃土司从未变革”。

对西南地区的云南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二载:

雍正时改土归流,鄂尔泰提出以澜沧江为界,“江外宜土不宜流。

江内宜流不宜土”。

对靠内地和边境的土司采取不同对待;《清史稿》卷五百十四载:

雍正六年(1728年)改流时,把“江内地全改流。

”而对江外的木邦、车里、孟连、孟定等土司则仍以保留。

对改流土司采取“先革土司,后剿倮夷”的对策,将沾益、镇远、威远、盈养、茶山、普洱等土司相继革除。

在四川省则以“用兵为先”,重点军事打击乌蒙、芒部、东川、凉山及大小金川土司。

在广西,则“先改土司,后改土目”,削其大而存其小,凭借土目以作维持。

在湖广则将永顺、保靖、桑植、容美四大土司,尽行革除。

  对贵州的改土归流,清廷认为贵州的具体情况和云南不同。

应该采取不同的策略。

在鄂尔泰的奏疏中就曾多次提及:

“至于黔省土司与滇省异,一切凶顽,半出寨目,因地制宜,更须别有调度”。

[9]又说:

“查云南土官,多半强豪,所属苗众,悉听其指使,残暴横肆,无所不为。

其土官懦弱者,凶恶把目,为害尤甚,不但目无府州,亦并心无督抚。

……贵州土司单弱,不能管辖,故苗患更大。

……若不及此清理,约定规程,即使拏几土官,杀几苗首,亦不过急则治其标,本病未除,恐终难宁贴”。

[10]至于如何清理才是治本而非治标?

鄂尔泰主张要以“制苗为先务,而尤以练兵治苗为急务”。

也就是说对贵州的改土归流,重点是用军事武力以开拓“苗疆”,其着眼点是在于第一;开拓“苗疆”可以招来垦荒,增加国家的土地和赋税。

鄂尔泰的奏疏中就曾说道:

“云贵荒地甚至多,议者谓宜开垦。

不知利之所在,人争趋之,不禁其开垦而不来开垦者,缘荒地多近苗界,实虑苗众之抢割。

若果土司遵法,夷人畏伏,将不招而来者自众。

故臣必以制苗为先务,而尤以练兵治苗为急务。

”[11]第二:

开拓“苗疆”以消除“梗隔”,有利水陆交通畅通。

“云贵远居天末,必须商贾流通,庶地方渐有生色。

今水路不通,陆路甚险,往来贸易者,非肩负,即马载,费本既多,获息甚微,以致裹足不前,诸物艰贵”。

[12]此外,贵州有水路与湖南相通,经镇远、施秉至黄平州,并可由重安江溯源而上,渐次开。

这些地区均属“苗疆”。

贵州的黎平府、永宁州并有陆路可通川楚,也需用兵维护交通畅通。

基于上述两点,故鄂尔泰把武力开拓“苗疆”作为贵州改土归流的“先务”和“急务”。

  过去,学术界对贵州的改土归流问题,存在着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是把废土设流等同于改土归流;二是把改土归流仅是理解为废除土官势力,建立流官统治。

从贵州的实际情况分析,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废土设流仅是指将土官废除改设流官,将原由土官统辖的土地人口改由流官管辖。

废土设流还有其不彻底性,或上废下不废,远废近不废;或已废土设流又重新废流设土,如对贵州最大的土司水西安氏即此。

而且,废土设流自明初就已发生,贵州建省就是明永乐年间废革思州、思南二宣慰司基础上建立的。

但实际上也是上废而下不废,还存在众多长官司。

从理论上探讨,明踵元故事,实行土司制度,明初正是土司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的时期,基本上适应当时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土司制度的矛盾和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和激化,应该说当时土司制度还是处于上升的时期,还不是土司制度的衰败和腐朽阶段。

如果把中央王朝在个别或局部地区实行的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等同起来,显然不甚切贴。

改土归流则是一次大的社会变革,它的任务并不仅是指废革土官,而且,因贵州土官势弱,改土归流也不是将土官一律废革。

鄂尔泰在《正疆界定流土疏》中就明确地说:

“土司改流,原属正务。

但有应改者,有不应改者;有可改可不改者;有必不可改必不可不改者;有必应改而不得不缓改者;有可不改而不得已竟改者,审时度势,顺情得理,庶先无成心,而有济公事。

若不论有无过犯,一概勒令改流,无论不足以服人,兼恐即无以善后。

如果相安在土,原无异在流。

如不相安在流,亦无异于在土也。

”[13]可知,对土司的改流与否,是以其“有无过犯”而定,并非对土官一律革除。

因此,贵州改土归流的任务之一,就是废革有“过犯”的土司或土目,将强暴者擒拏,懦弱者改置,能改则改,能削则削。

但对皈服王朝而守土相安,并无过犯的土司,则能留即留,未予改流。

  贵州改土归流任务之二,就是调整疆界,划拨尖牙,归并事权,以便治理。

雍正四年(1726年)春,鄂尔泰以巡抚云南兼总督事,就奏言:

“云南大患,无如苗蛮。

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

而苗疆多与邻省犬牙交错,又必归并事权,始可一劳永逸。

”[14]提出将原属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因距省会成都遥远而鞭长莫及,改隶距与滇仅一岭之隔的云南,俾得相机改土归流,永靖边氛,同时,建议“黔粤向以牂牁江为界,而粤之西隆州,与黔之普安州,逾江互相斗人。

苗寨寥阔,文武动辄推诿,应以江北归黔,江南归粤,增州设营,形格势禁”。

[15]

  雍正时期贵州在调整疆界,归并事权方面,早在雍正二年(1724年)十一月,总督高其倬在条奏苗疆事宜中,就提出黎平府与楚省五开卫同城,民苗杂处,分隶两省,请改五开卫为县,隶黎平,铜鼓卫亦归并。

五开、古州、八万等苗疆均属黔省,事权归一。

鉴于古州、八万地大苗众,为所谓“生苗”地区,其地在都匀以东,黎平以西,以五开、铜鼓二卫归黔,“则一切措办,呼应即灵;若拨黎平归楚,凡有调度必失事机”。

于是,清廷于次年批准将五开、铜鼓二卫,调整归黔省隶属黎平府。

至雍正五年(1727年)闰三月,又改铜鼓卫为锦屏县、五开卫为开泰县,俱隶黎平府。

又调整湖广之平溪卫为玉屏县,清浪卫为清溪县,俱领于思州府。

并以原隶湖广靖州之天柱县隶属黔省黎平府。

这些疆界的调整既为了使事权归并,便于治理;也为后来开辟“苗疆”,建立流官统治做好准备。

同年六月,根据贵州安笼镇总兵蔡成贵奏:

“广西西隆州古障地方土目王尚义等,与贵州普安州捧鲊地方苗目阿久等历年互争歪染、乌舍、坝犁、鲁磉等寨一案,因土目自相仇杀,俱系外结”,要求朝廷下令黔粤两省抚臣委派大员审断。

于是,云贵总督鄂尔泰奉旨会同工部侍郎李绂、广西巡抚韩良辅议划贵州、广西疆界,提出:

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滛虐,其地延袤千里,北境与南笼、普安相错,多争界仇杀事,岑映宸为逋逃薮,为患最深,请用兵擒治,将其地改土归流。

其时,泗城之者相、普安之者坎,皆有土目互争土地,岑映宸亦持强率众至者相,将攻者坎。

闻鄂尔泰将用兵其地,改土归流,乃乞改流存祀,被褫除世袭土官之职,安置浙江。

秋八月,从鄂尔泰等奏请,割广西泗城西隆之红水河以北地,设永丰州。

其地包括原西隆州之罗烦、册亨等四甲有半,原泗城之长坝、罗斛等共十六甲,“南北约三百里,东西经六七百里”,州治设在长坝。

升南笼厅为府,领永丰州。

又将原安顺府所隶的普安州及安南、普安二县,俱隶属安笼府管辖。

对普安州的捧鲊,为三江咽喉,“苗倮”要隘,设一营驻守。

另在路险岩危的白云屯、法岩、歪染等地,俱设汛防等,将黄草坝的左营游击、千总、把总各一人,兵三百人,俱移驻捧鲊。

这样,加强兵弁扼守,“不惟黔苗可控制,亦粤侬不敢起衅”。

至雍正六年(1728年)为正军田疆界一事,鄂尔泰在《正疆界定流土疏》中再次提及:

“查汉夷地方,多有互相掺杂,隔涉穹远者。

论田亦不独军田,论隔属亦不独楚省,论黔省之内亦不独镇远、施秉、玉屏、清溪,大抵鞭长不及,互相推诿,难于稽查者,所在皆是。

臣自奉就近归并之谕旨,已概行委员分路查勘,不论隔省府隔州隔县,通令查勘明确,就近改并,以归画一,庶几钱粮易于征输,奸究无逃匿,于地方极有裨益。

”[16]这时已是大规模实行改土归流,开拓“新疆”的时期,而继续勘察调整疆界,就近改并,事权划一,以利征输钱粮和维持地方治安,建立和巩固流官的直接统治,正是为完成改土归流的任务和目的。

  贵州改土归流任务之三,则是“剿抚苗蛮”,开辟“苗疆”。

而这又正是贵州改土归流的重点。

鄂尔泰在奏疏中说:

“贵州土司向无钳束群苗之责,苗患甚于土司。

而苗疆四周几三千余里,千有三百余寨。

古州距其中,群砦环其外,左有清江可北达楚,右有都江可南通粤,皆为顽苗蟠据,梗隔三省,遂成化外。

如欲开江路以通黔粤,非勒兵深入,遍加剿抚不可,此贵州宜治之边夷也。

”为了要打通“苗疆”,消除“梗隔”,剿抚苗蛮,以靖地方,在改流的步骤方法上,鄂尔泰主张“其改流之法,计擒为上,兵剿次之。

令其自首为上,勒献次之。

惟治夷必先练兵,练兵必先选将,诚能赏罚严明,将士用命,先治内,后攘外,必能所向奏效,实云贵边防百世之利。

[17]上述可知:

剿抚“苗蛮”,开辟“苗疆”,将所谓的化外之地,纳入中央王朝委派的流官统治;或委任外来征苗有功的军官,去担任所用武力开辟的苗疆“土官”,直接管辖当地人民,清查田土,以增租赋,打通交通,以靖地方,这才是贵州在雍正时期大规模改土归流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也即是说:

贵州的改土归流主要并不是废革土司,被废革的仅是一部份不法土司,在土司地区的改土归流,并不彻底。

贵州改土归流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则是在血腥屠杀和讨伐镇压少数民族人民反抗斗争的基础上,将封建王朝压迫和剥削的枷锁,直接套向所谓“化外”之民的广大群众颈项,用武力开辟“苗疆”,直接设官建制,纳入封建中央王朝统治的轨道。

  雍正年间,清朝统治者对贵州境内“生苗”地区进行武力开辟,最先是于雍正二年(1724年)用兵于定番州和广顺州,即今惠水、长顺一带布依族和苗族地区,成为雍正时期在贵州境内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开端或序幕。

此后,雍正六年(1728年)张广泗率兵武力讨伐八寨苗开始,迄至雍正十一年(1733年)哈元生平定高坡、九股苗止,共历时五年多,经过大规模的军事讨伐,反复进剿,先后设置八寨、丹江、都江厅隶都匀府;古州厅隶黎平府;清江厅、台拱厅隶镇远府。

六厅的设置,标志着清王朝对黔东南“生苗”地区的武力开辟,至此基本结束。

此外,还对黔东北以腊尔山为中心的“红苗”地区的武力“开辟”,也达到了设官建制的目的,加强了对新附苗寨的军事控制和直接统治。

“苗疆辟地二三千里,几当贵州全省之半”。

[18]大量土地、人口纳入封建王朝版籍之内,登记编册,受流官的直接剥削和统治,最终达到了清王朝在贵州改土归流的主要目的。

    (三)

  清代前期对贵州境内的土司,即已进行废土设流。

特别是在康熙时期,较大的水西土司和乌撒土知府被改设流官以外,被裁革的土司还有:

金筑安抚司、凯里安抚司、以及喇平、卢山、大华、金筑、龙里、水东、密纳、宁谷、十二营、舟平、舟行、平州、夭坝、麻哈、石阡、苗民、赤溪楠洞、西山阳洞、曹滴等长官司;安顺土州同、普安土州同、龙泉县土县丞、龙泉土主簿、龙泉土百户、安化土百户、务川土百户等。

对土司的势力已经进行限制和削弱。

  至雍正时期,在大规模改土归流的过程中,贵州土司又被废革进行改流的有:

  贵阳府属中曹副长官司长官刘崇恩,雍正七年(1729年)因“土权叠害案内”而被改土归流。

  定番州属洪番长官司长官洪国兆,雍正七年(1729年)因“特参抗违案内”被改土归流。

  贵定县属把平长官司长官萧来凤,雍正八年(1730年)因“禀报事案内”被改土归流。

  镇宁州属康佐长官司长官薛世乾,因“特参溺职案内”,于雍正五年(1727年)被改土归流。

  黄平州属朗城吏目冯钟俊,因“特参不法案内”,于雍正五年(1727年)被改土归流。

  都匀府属平浪长官司长官王秉乾,因“特参不法案内”,于雍正五年(1722年)被改土归流。

  还有虎坠长官司长官宋瑞麟被革裁;省溪、平头著可、潭溪、八舟、欧阳、新化、洪州等长官司则设立汉官吏目,并加州同职衔,加重职守,对土司的监察。

  至于因守土安境,归顺朝廷而未被改流的土司,被保留者据称有“六十二长官司和三副长官司”。

[19]据乾隆《贵州通志·土司》载“自雍正改土归流之后,贵州境内尚被保留未改流的土司有:

贵阳府属的中曹长官司、养龙长官司、白纳长官司、白纳副长官司、虎坠长官司。

定番州属的程番长官司、上马桥长官司、小程番长官司、卢番长官司、方番长官司、韦番长官司、卧龙番长官司、小龙番长官司、金石番长官司、罗番长官司、大龙番长官司、木瓜长官司、木瓜副长官司、麻响长官司。

开州属的乖西长官司、乖西副长官司。

龙里县属的大谷龙长官司、小谷龙长官司、羊场长官司。

贵定县属的平伐长官司、大平伐长官司、小平伐长官司、新添长官司。

修文县属的的底寨长官司、底寨副长官司。

普定县属的西堡副长官司。

镇宁州属的康佐副长官司。

永宁州属的顶营长官司、募役长官司、沙营长官司、盘江土巡检。

平越府属的杨义长官司。

黄平州属的岩门长官司、重安司土吏目。

瓮安县属的草塘司土县丞、瓮水司土县丞。

余庆县属的余庆土县丞、土主簿。

都匀府属的都匀长官司、都匀副长官司、邦水长官司。

麻哈州属乐平长官司、平定长官司。

独山州属的独山土同知、丰宁上长官司、丰宁下长官司、烂土长官司。

镇远府属的镇远土同知、土推判、土推官、蛮夷副长官司、沿河祐溪长官司、沿河祐溪副长官司、朗溪长官司、朗溪副长官司。

安化县属的土县丞、土主簿、土巡检。

印江县属的土县丞。

石阡府属的石阡副长官司。

思州府属的都平长官司、都素长官司、黄道长官司、施溪长官司、黄道谿长官司。

铜仁府属的省溪长官司、省溪副长官司、提溪长官司、提溪副长官司、乌萝长官司、新化长官司、欧阳长官司、欧阳副长官司、亮寨长官司、湖耳长官司、洪州长官司、洪州副长官司等。

  在上述保留的土司中,承袭有印的仅只有:

中曹长官司、养龙长官司、上马桥长官司、卢番长官司、方番长官司、卧龙番长官司、小龙番长官司、金石番长官司、木瓜长官司、大谷龙长官司、羊场长官司、平伐长官司、大平伐长官司、小平伐长官司、底寨长官司、募役司长官司、顶营长官司、盘江土巡检、杨义长官司、平定长官司、丰宁上长官司、蛮夷长官司、施溪长官司、湖耳长官司、洪州长官司等。

此外大多数土司在康熙后期或雍正时期都是承袭而无印信,这标志着土司势力和特权已被削弱,虽有其位,而无权势。

有的土司是已被革职,议袭而无印的,如蛮夷长官司长官李慧,雍正八年缘事革职,尚未议袭,无印;沿河祐溪长官司长官张锡候,缘事革职,子维藩年幼,尚未承袭,由土舍张锡圭代理无印;安化县土县丞张天壁,雍正九年缘事革职,其子承位议袭无印。

上述长官司、副长官司的承袭,由兵部颁给号纸;土同知、土通判、土县丞、土主簿、土吏目、土巡检的承袭,由吏部颁给号纸。

  清初,以绿营弁衔授予归附或立功的各地民族首领,称为“土弁”。

据《大清会典事例》载:

土弁八种,土游击、从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备、正五品;土千总、正六品;土把总、正七品;土外委千总、正八品;土外委把总、正九品;土外委额外、从九品。

土屯四种:

土屯守备、正五品;土屯千总、正六品;土屯把总、正七品;土屯外委、正九品。

此外,百长、土舍、土里目、土目等均不入品级,土弁承袭由总督发给委牌。

雍正时期改土归流后,被保留的土弁、土屯、土舍、土里目等还多,计有:

  中曹外委土千总刘氏,原为中曹蛮夷副长官,雍正四年传至刘崇恩时被革职,降其世职副长官为外委土千总,令其弟崇照袭职,属贵阳府。

  青岩外委土舍班氏,原为指挥同知。

清康照二十年降为外委土舍,世袭其职,属贵阳府。

  上马桥土千总方氏,其先为副长官,顺治十五年归附,改授外委土千总,属定番州。

  牛路土舍龙氏,顺治十五年内附,授外委土舍,属定番州。

  大华副司外委土舍狄氏,顺治十五年内附授长官职,至康熙五十六年被革职,降为外委土舍,子孙承袭,属定番州。

  卢山外委土舍卢氏,顺治十五年内附,授长官职,康熙三十五年长官卢大晋有罪革职,降为外委土舍,属定番州。

  木官外委土舍唐氏,顺治十五年内附,授长官职,康熙三十五年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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