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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山塘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山塘承包合同

篇一:

山塘承包合同范本

篇一:

承包山塘协议

承包山塘协议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为了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经济效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将所属座落在本村高岭冲山塘,承包给乙方开发使用,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塘(包括),承包给乙方开发使用,时间定于三十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承包金为每年元正。

乙方须在承包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缴纳年度承包金,以后每个年度周期的第二个月内缴纳,即每年塘租定于每年公历七月份交清。

三、甲方山塘交由乙方管理经营,甲方不得插手乙方具体事务,乙方开发使用必须的电力、房屋、道路由甲方保证协调处理。

四、乙方开发投资项目,除非违法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甲方不得无故干涉。

五、遇有上级机关出资对本承包标的进行维护改造时,

甲方须保障乙方利益并由乙方具体参与协商接洽。

六、甲方承诺为保证乙方顺利开发使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山塘养殖,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七、合同期满后,如甲方需要继续延长承包期,乙方在二十年时间范围内有承包优先权。

八、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须双倍返还承包金,并赔偿乙方历年投资金额给乙方。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付清二十年承包总额。

九、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中途废止合同,如某方反悔,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反悔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篇二:

承包山塘合同书

承包山塘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产业,带动农民兄弟致富,经甲、

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所辖区范围的石板塘山塘承包给乙方经营水产养殖,现就有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权属自己的石板塘山塘承包给乙方自主经营。

二、甲、乙双方确定承包年限为贰拾年,自XX年4月

15日起至2027年4月15日止。

四、甲方确保承包的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在承包期间内,若发生土地纠纷,甲方负责协助调解和解决。

五、在承包期间,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如因甲方的干涉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要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六、在承包期间,原属本山塘灌溉的农田,乙方要允许放水耕作,不得刁难。

七、其它事项:

1、在承包期间,乙方亲属享有继承权。

2、甲乙双方同意请长径村委会作公证并存档。

3、乙方在经营期间,有权转让或出租,但要接管方与甲方根据合同所剩下的期限重新订立合同,确保租金兑现。

4、承包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继续承包,若乙方不愿继续承包,即把该水田交还给甲方。

八、违约责任: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违约,若违约则追究违约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乙方必须按时交付各年应交的承包费,若未经甲方许可拖延时间,经甲

方催促未交的,超过三个月则应加一倍当期应交的田租。

3、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终止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九、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长径村委会存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公证单位:

村委会(盖章)

经办人:

二oo年月日篇三:

山塘承包合同

山塘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经济效益,在确保山塘以聚水灌溉的首要前提下,甲方经户主会议讨论决定,将山塘进行招标承包,乙方参加竞投中标。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发包山塘的名称:

甲方发包的山塘是座落在的

塘,该塘权属于村民小组所有。

第二条承包期限40年,即从XX年2月25日至2050年2月24日止。

第三条承包金额和缴交方法:

山塘每年承包金额为壹仟柒佰元(人民币元),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先缴交当年的承包金,第二年的承包金应于XX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前一次性缴交清。

第三年的承包金应于XX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前一次性缴交清,以后于此类推。

第四条甲方发包山塘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允许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修复和清淤泥)。

乙方养

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

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第五条承包期间,乙方修筑堤坝和塘泥清淤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在塘基范围内种植果树竹木,以免树根招发鼠蚁巢穴,危害堤坝。

第七条合同期间,乙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在鱼塘范围内(包括塘基堤坝)建造房屋等生产设施。

合同期满后,乙方在鱼塘范围内(包括塘基堤坝)建造的一切固定基础设施,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

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有关青苗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归甲方。

第九条在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二道口。

即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有权排放二道水灌溉农业作物。

第十条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1.乙方擅自将承包的鱼塘转让、转租、转包、转借、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承包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

2.乙方丢荒、丢耕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鱼塘的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造成地力、生产力下降的;

3.因乙方造成塘水污染,造致该塘下游农作物减产、失收或造成地下水污染的;4.乙方利用承包鱼塘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一天的;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一条风险责任:

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

有关农业税、水产税、特产税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实行抵押承包的原则,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先交壹仟元(人民币元)作为承包押金给甲方,作为履约的保证。

若乙方能履行合同,承包合同期满,则甲方应退还抵押金给乙方。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承包押金贰仟元,并赔偿乙方历年投资总额给乙方。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壹仟元。

3.乙方须按期缴交承包款,如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第十四条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前承包者张雪锋在塘坝建有房屋和种有龙眼树,房屋问题有待解决,甲乙双方同意暂时保留;龙眼树由甲方清除,防止鼠蚁溃堤。

因此问题造成的后果,甲乙双方互不追究。

第十五条为了加固塘坝,扩大鱼塘聚水容量,乙方计划对塘坝上、下底边用石块或滚凝土砌筑塘坝平堤坝面高,用钩机清运淤泥,甲方同意免除一年承包金,在乙方完成此工程的当年免除。

第十六条纠纷处理办法:

如某方违约造成纠纷的,因纠纷问题引起诉讼的一切事故责任和费用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村委会鉴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会计入账存一份,合同鉴证机关存一份,各户存复印件一份。

双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

户主签名:

乙方(签章):

鉴证单位:

公证人:

XX年10月30日

篇二:

承包山塘协议

承包山塘协议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为了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经济效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将所属座落在本村高岭冲山塘,承包给乙方开发使用,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塘(包括),承包给乙方开发使用,时间定于三十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承包金为每年元正。

乙方须在承包合同签订一个月内缴纳年度承包金,以后每个年度周期的第二个月内缴纳,即每年塘租定于每年公历七月份交清。

三、甲方山塘交由乙方管理经营,甲方不得插手乙方具体事务,乙方开发使用必须的电力、房屋、道路由甲方保证协调处理。

四、乙方开发投资项目,除非违法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甲方不得无故干涉。

五、遇有上级机关出资对本承包标的进行维护改造时,甲方须保障乙方利益并由乙方具体参与协商接洽。

六、甲方承诺为保证乙方顺利开发使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山塘养殖,保障乙方合法权益。

七、合同期满后,如甲方需要继续延长承包期,乙方在二十年时间范围内有承包优先权。

八、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须双倍返还承包金,并赔偿乙方历年投资金额给乙方。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付清二十年承包总额。

九、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中途废止合同,如某方反悔,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反悔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篇三:

山塘水库承包合同

篇一:

乡村水库承包合同

乡村水库承包合同

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水利资料,发展渔业生产,经村民大会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组水库,承包给乙方,水库的所有权归甲

方,乙方只有管理使用权和合同规定的受益权,在承包期内,乙方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但不准出卖。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乙方上交甲方租金的办法及时间承包费按年元标准支付,乙方在承包期内按五年支付。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上级主管部门如有扶持乙方所承包的山塘生产的贷款,现金或物资,甲方应全额交给乙方。

2.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需用水。

3.乙方有自主养鱼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

4.合同期满后,甲方如再行发包,再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第五条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乙方经营权。

第六条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修改和解除合同。

如甲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合同。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签字盖章):

年月日篇二:

山塘承包合同

山塘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经济效益,在确保山塘以聚水灌溉的首要前提下,甲方经户主会议讨论决定,将山塘进行招标承包,乙方参加竞投中标。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发包山塘的名称:

甲方发包的山塘是座落在的

塘,该塘权属于村民小组所有。

第二条承包期限40年,即从XX年2月25日至2050年

2月24日止。

第三条承包金额和缴交方法:

山塘每年承包金额为壹仟柒佰元(人民币元),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先缴交当年的承包金,第二年的承包金应于XX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前一次性缴交清。

第三年的承包金应于XX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前一次性缴交清,以后于此类推。

第四条甲方发包山塘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允许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修复和清淤泥)。

乙方养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第七条合同期间,乙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在鱼塘范围内(包括塘基堤坝)建造房屋等生产设施。

合同期满后,乙方在鱼塘范围内(包括塘基堤坝)建造的一切固定基础设施,

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

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有关青苗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归甲方。

第九条在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二道口。

即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有权排放二道水灌溉农业作物。

第十条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1.乙方擅自将承包的鱼塘转让、转租、转包、转借、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承包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

2.乙方丢荒、丢耕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鱼塘的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造成

地力、生产力下降的;

3.因乙方造成塘水污染,造致该塘下游农作物减产、失收或造成地下水污染的;4.乙方利用承包鱼塘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一天的;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一条风险责任:

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

有关农业税、水产税、特产税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实行抵押承包的原则,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先交壹仟元(人民币元)作为承包押金给甲方,作为履约的保证。

若乙方能履行合同,承包合同期满,则甲方应退还抵押金给乙方。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承包押金贰仟元,并赔偿乙方历年投资总额给乙方。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壹仟元

3.乙方须按期缴交承包款,如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第十四条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前承包者张雪锋在塘坝建有房屋和种有龙眼树,房屋问题有待解决,甲乙双方同意暂时保留;龙眼树由甲方清除,防止鼠蚁溃堤。

因此问题造成的后果,甲乙双方互不追究。

第十五条为了加固塘坝,扩大鱼塘聚水容量,乙方计划对塘坝上、下底边用石块或滚凝土砌筑塘坝平堤坝面高,用钩机清运淤泥,甲方同意免除一年承包金,在乙方完成此工程的当年免除。

第十六条纠纷处理办法:

如某方违约造成纠纷的,因纠纷问题引起诉讼的一切事故责任和费用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村委会鉴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会计入账存一份,合同鉴证机关存一份,各户存复印件一份。

双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

户主签名:

乙方(签章):

鉴证单位:

公证人:

XX年10月30日篇三:

承包山塘合同

承包山塘合同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所属座落在本队高岭冲山塘,承包给乙方养鱼,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高岭冲山塘,承包给乙方养鱼,时间定于二十年,即从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至二0二九年三月二十日止。

二、承包金为每年伍佰元正。

三、甲方山塘交由乙方管理经营。

四、合同期满后,如甲方需要继续延长承包期,乙方有承包优先权。

五、每年塘租定于每年公历三月份交清。

六、合同双方签字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中途废止合同,如某方反悔,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应由反悔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篇四:

农村山塘承包(流转)合同

山塘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龙聚村塘队经济合作社

乙方(承包方):

曾昔全为了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经济效益,甲方经合作社讨论决定,将山塘进行承包给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发包山塘的名称:

塘尾塘,座落在经济社的塘尾,该塘权属于龙

聚村塘队经济合作社所有。

第二条承包期限30年,即从XX年12月1日至2042年11月30日止。

第三条承包金额和缴交方法:

山塘每年承包金额为壹仟元(人民币元),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先一次性缴头十年的承包金(1000*10=10000元),第二个十年的承包金在第一个十年的基础上增加500元/年,应于2022年12月1日前一次性缴交清(1500*10=15000元)。

第三个十年的承包金在第二个十年的基础上增加700元/年,应于2032年12月1日前一次性缴交清(2200*10=2XX元)。

第四条甲方发包山塘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尽量保证山塘的灌溉功能,如因崩塌、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保证除外。

第五条承包期间,乙方修筑堤坝和塘泥清淤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干涉。

第六条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

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有关青苗、临时或永久建设等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归甲方,但甲方要从补偿款中适当补偿乙方在因山塘修复、日常维修等花费的部分费用。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乙方在不违反本合同的前提下可进行转租、转包,甲方不得干涉。

承包期满后,甲方若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继续承包优先权。

第八条在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养鱼最低水位线不低于二道口。

即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有权排放二道水灌溉农业作物。

第九条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1.乙方利用承包鱼塘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2.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30天的;第十条风险责任:

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

有关政府税收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可免除承包金或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或将权属不分明

的山塘承包给乙方,视为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当期所

交的承包金,并赔偿乙方历年投资总额给乙方。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金。

3.乙方须按期缴交承包款,如逾期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金,并无偿收回发包的山塘第十二条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山塘因紧邻外村,边界权属界线甲方有责任先协调确认,对于确认好的界线日后有争议甲方必须出面协调

第十三条纠纷处理办法:

如某方违约造成纠纷的,因纠纷问题引起诉讼的一切事故责任和费用由败诉方负责。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司法所公正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公正机关存一份,本社其他人需要本合同可留存复印件。

甲方代表人:

乙方:

公证机关:

盖章:

手印:

盖章:

日期:

年月日

村民代表签名处:

篇五:

山塘承包合同山塘承包合同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经济效益,在确保山塘以聚水灌溉的首要前提下,甲方经户主会议讨论决定,将山塘进行招标承包,乙方参加竞投中标。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发包山塘的名称:

甲方发包的山塘是座落在的

塘,该塘权属于村民小组所有。

第二条承包期限40年,即从XX年2月25日至2050年2月24日止。

第三条承包金额和缴交方法:

山塘每年承包金额为壹仟柒佰元(人民币元),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先缴交当年的承包金,第二年的承包金应于XX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前一次性缴交清。

第三年的承包金应于XX年农历十二月三十日(除夕)前一次性缴交清,以后于此类推。

第四条甲方发包山塘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必须按规定养殖水产物,不允许随意改变其使用用途和破坏鱼塘,期满后按原貌交还给甲方(包括塘基修复和清淤泥)。

乙方养

鱼、新放鱼苗、看管鱼塘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捕捞鱼时,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办法。

第五条承包期间,乙方修筑堤坝和塘泥清淤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在塘基范围内种植果树竹木,以免树根招发鼠蚁巢穴,危害堤坝第七条合同期间,乙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

在鱼塘范围内(包括塘基堤坝)建造房屋等生产设施。

合同期满后,乙方在鱼塘范围内(包括塘基堤坝)建造的一切固定基础设施,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在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需要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服从,本合同同时解除。

征地单位按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有关青苗补偿费归乙方,土地补偿费归甲方。

第九条在养鱼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线不低于二道口。

即甲方可根据生产需要,有权排放二道水灌溉农业作物。

第十条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1.乙方擅自将承包的鱼塘转让、转租、转包、转借、或者以合作、联营为名,实质是改变承包经营者的(若遇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并办妥手续者除外);

2.乙方丢荒、丢耕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鱼塘的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甲方劝阻无效,造成地力、生产力下降的;

3.因乙方造成塘水污染,造致该塘下游农作物减产、

失收或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4.乙方利用承包鱼塘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达一天的;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一条风险责任:

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生产经营费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险金的购买和一切事故及灾害造成的损失),债权和债务均由乙方负责。

有关农业税、水产税、特产税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规定缴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实行抵押承包的原则,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必须先交壹仟元(人民币元)作为承包押金给甲方,作为履约的保证。

若乙方能履行合同,承包合同期满,则甲方应退还抵押金给乙方。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承包押金贰仟元,并赔偿乙方历年投资总额给乙方。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视为违约,甲方将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壹仟元。

3.乙方须按期缴交承包款,如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解

除合同,没收乙方缴交的承包押金,并无偿收回发包的鱼塘

第十四条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前承包者张雪锋在塘坝建有房屋和种有龙眼树,房屋问题有待解决,甲乙双方同意暂时保留;龙眼

树由甲方清除,防止鼠蚁溃堤。

因此问题造成的后果,甲乙双方互不追究。

第十五条为了加固塘坝,扩大鱼塘聚水容量,乙方计划对塘坝上、下底边用石块或滚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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