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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工作

列入移交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主管之權責

第三章、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第四章、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五章、教育與訓練

第六章、急救與搶救

第七章、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與使用

第八章、事故通報與報告

第九章、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訂定本守則。

第二條全體勞工均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共同防範各種意外事故發生。

第二章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主管之權責

第三條本公司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下列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1、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應負之職責:

(一)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二)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劃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三)規劃、督導檢點與檢查並記錄。

(四)作業場所有關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環境測定之連絡。

(五)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報備,報請勞工檢查機構備查。

2、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應負職責:

接受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命,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指揮或監督事項。

三、各單位主管及工作場所指定負責人:

(一)維護所屬全體勞工之安全衛生。

(二)督導勞工實施定期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所需之各項設備並記錄。

(三)確實督導所屬員工遵守工作安全衛生規定,並加以記錄。

(四)負責勞工安全衛生工作評估分析與指導。

(五)若有事故發生時需立即處理並呈報。

(六)負責對工作環境之安全衛生改善與建議,供上級參考以減少工作危害。

(七)負責辦理上級或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所交辦之有關安全衛生事宜。

第三章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第四條維護與檢查: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定期檢查、維護與保養。

二、檢查方式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查等,則由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與使

用單位共同研擬並依計畫實施。

三、各機械設備實施之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保存三年:

(一)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方法。

(三)檢查部份(包括有關之工作流程圖、機械設備結構圖)。

(四)檢查發現危害,分析危害因素。

(五)評估危害風險(嚴重性及可能性分析)。

(六)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七)依檢查及風險評估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八)定期檢討改善措施之合宜性。

第五條檢查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實施檢查、檢點,如發現對勞工有危害之虞時應

即報告上級主管,並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六條廠內外保持清潔,排水溝保持通暢。

第七條本廠實施健康檢查時,員工不得拒絕接受任何預防接種及特殊健康檢查。

第四章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八條一般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操作各種機械前,必須檢查電源及機械運轉是否正常。

二、非本身經營之機械設備,切勿擅自啟動或操作。

三、依照標準工作方法或上級指示方法工作,不得擅自改變工作方法。

四、機器開動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場所。

五、機器儀表發生故障修理時或機器及動力裝備等遇異狀時,須立即停機並在電氣開關

處懸掛警告牌,始可進行檢查、修理,以免失誤而造成事故,而清掃、擦拭、上油

等工作亦應停止運轉該機械。

六、隨時保持使用機器設備及工具之整潔及保持其良好之性能。

七、本廠安全衛生設備,工具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

應即報告主管人員。

八、手工具應保持良好狀態,使用前應檢查有無鬆動或破損,若有此現象時不得使用以

確保安全,使用後應繳回工具存放處。

九、電氣手工具應絕緣良好才能使用。

十、各部門應指派人員負責開閉門窗及電氣開關,下班後尤須注意將門窗關閉,熄滅燈火。

十一、機械或材料上面不可任意放置工具,以免掉落擊傷人體。

十二、工作中之材料及半製品、成品勿堆放於通路、安全門、安全梯及各門口,且安全

門於上班時間內不得上鎖。

十三、在工作中所產生之廢料、廢品以及垃圾或其他雜物,應分別放置於指定地點,並

經常保持完整清潔。

十四、不可靠在機器上工作或休息,以免危險。

十五、穿著合身整齊之服裝,最好穿工作服,並要穿鞋,禁穿拖鞋、木屐等,禁止赤膊、

赤腳工作。

十六、廠內裝設的照明設備,不得隨意破壞,遇有損壞立刻報修。

第九條堆高機作業安全工作守則

一、非經受訓合格人員,不得任意駕駛。

二、堆高機行駛前,須例行檢查機油、水箱、剎車油、離合器、剎車裝置、蓄電池等機

件是否鬆弛、有無漏水、輪胎氣壓是否足夠等。

三、引擎發動後,應低速空轉、溫車二至三分鐘,方可駕駛。

四、堆高機最高時速十至十五公里(每小時),且不宜行駛在不平地面,並注意地面是否

牢固。

五、堆高機空車行駛時,應將貨叉升高至離地面約一五公分。

六、經過通道和十字路口或急轉彎時,應完全停車,鳴喇叭表示手勢,然後緩緩行進。

七、無論何時載重下坡,均應倒退而下。

八、當舉起、放下重物或起步行駛時,均應緩慢行駛。

九、除卸放搬運貨物時,升降架可往前傾外,一般貨物升降時,升降架均需保持垂直或往

後傾。

十、決不允許任何人員攀搭在貨叉桿或所舉重物上。

十一、不得將堆高機駛經鬆土或坑陷地區。

十二、堆高機上所裝之物料,應整齊放置,其高度不得妨礙司機之視線,並不宜作快速

之急轉彎。

十三、貨物太龐大致前面視線被阻擋時,須後退行駛。

十四、堆高機行駛時,司機應注視行進或後退之方向,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十五、堆高機負重行駛前,應先將所載物料放低至離地約二十公分左右,始可行駛,因降

低重心後,穩度增大。

十六、非必要時,不得將貨物升高至頂端行駛。

十七、搬運及起吊等工具之裝載量,不得超過規定之安全荷量。

十八、司機不得放置其身體之任何部份於車外,但打手勢時例外。

十九、停用時不得未拉緊手剎車即離車而去。

廿、任何時間發現有故障或不安全時,應報告上級迅速處理,不得任意改裝使用。

第十條物料搬運儲存安全守則

一、倉庫內嚴禁煙火,並保持其整潔為要。

二、物料堆積要有規則、整齊及穩妥,以免坍落而造成不幸。

三、堆積的物料不得由其下部抽取使用。

四、物料應適當安全堆放,同時不可過高,以免搬運困難倒塌。

五、物料儲存不可影響交通或突出於通行道上導致危險。

六、搬運粗糙物件時應戴上防護手套。

七、搬運及開箱前,應將突出之鐵皮、鐵釘等先拔除。

八、兩人或兩人以上搬運物件,行動須共同一致或聽指揮者口令。

九、物料之堆放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不得超過堆放最大安全負荷。

(二)不得影響照明。

(三)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四)不得妨礙交通或出入口。

(五)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十、堆積物料之地面應平實。

十一、物料貯存,不得阻礙滅火器材的取用,或阻礙電源開關出入口通道。

十二、下班後或倉庫無人看管時,應切斷一切電源。

十三、單人用手搬起重物時,應先以半蹲姿勢抓牢工作物,然後用腿力站起,切勿彎腰

搬起重物,以免扭傷腰部,在搬起重物後,如須移動時,應採直線行進,儘量減

少轉換方向。

十四、不宜以拋擲方式遞送物件。

十五、在電線及電氣設備附近搬運物料時,須加倍小心,尤其在搬運物料時,切勿觸及

供電線路。

第十一條電氣安全守則

1、在修理電氣設備中切斷之開關必須懸掛明顯之標示牌,除該負責修理者外,任何人

不得將該標示牌取下,以免發生傷亡。

二、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等,應切斷電源,並即聯絡當地

供電機構。

三、電線間直線、分岐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四、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並不得用銅絲或其他金屬代替保險絲。

五、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

六、廠內電氣設備及電氣修護工作由合格電工處理負責,其他人不准擔任。

七、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上。

八、不得使用未知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者才能使用。

九、電動機械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須使工作人員跨越操作之位置。

十、電氣器材之裝置設備與保養(包括修理、換保險絲等)非領有電匠執照或極具經驗

之電氣工作人員外不得擔任。

十一、為調整電動機械而停電,其開關切斷後須掛牌標示。

十二、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十三、不得以肩負方式攜過長物體(如竹梯、鐵管等)通過電力設備或其中間。

十四、開關之關閉應完全,如有鎖緊設備,應於操作後加鎖。

十五、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拔插頭處。

十六、切斷開關,應迅速切實。

十七、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開關。

十八、非職權範圍,不得擅自操作各項電氣設備。

十九、如遇電氣設備或電路著火,須用不導電滅火設備如乾粉滅火器及砂等滅火。

廿、遇停電或電氣設備運轉中有不正常情形時,應即關閉機器之電氣開關。

廿一、勿於電線插座上接裝過多之電具,以免造成負荷過重發生火災。

廿二、廠內各動力機器必須經常保持良好接地線。

廿三、電氣技術人員或其他電氣負責人員,除應遵守電氣有關法規外,並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隨時檢修電氣設備,遇有重大電氣故障及電氣火災時,應切斷電源,並即聯

絡當地供電機構。

(二)電線間、直線、分歧接頭及電線與器具間接頭,應確實接牢。

(三)拆除或接裝保險絲以前,應先切斷電源。

(四)以操作棒操作高壓開關,應使用橡皮手套。

第十二條乙炔熔接裝置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工作前應注意氣壓表是否靈敏正確,接頭有無漏氣,橡皮管是否老化,橡皮管使用

相當時期,應將街頭處切去一小段後重新裝接,以確保裝接良好。

2、氧氣、乙炔鋼瓶需直立放置,並以鏈條固定之。

儲存時應分開直立放置,並以鏈條

固定之,並使用護帽遮蓋器瓶閥。

三、氣切中如須改換焊嘴應關閉氧氣及乙炔不可夾住橡皮管或以其他簡捷方法阻斷氣體,

以免發生危險。

四、氣瓶使用時,應將瓶閥板手放在使用位置。

五、橡皮管接頭應使用專用管夾,可以鐵線捆綁。

六、氧氣、乙炔專用之調整器具橡膠管,不可任意混用。

七、不可不經過調整器,而直接使用氧氣、乙炔等氣體。

八、檢查開關時,須以肥皂水試漏,絕不可使用點火方法試漏。

九、氣切後剩餘之鋼料應隨時清理,並搬至指定地點放置。

十、在水泥地面氣切鋼料時,底下須墊有鐵塊或枕木,使有足夠之空間散熱,以防止地

板裂開。

十一、氣切火嘴受殘渣阻塞時,應用火嘴清除氣清理之,不可以鐵絲做通針之用。

十二、氣瓶開關,壓力計勿沾油脂,亦不可以用油污之手去轉動。

十三、氣切點火時,應用專用之點火器點火,不可使用火柴或打火機。

十四、不同氣體之鋼瓶,不可靠近而同時放氣。

十五、鋼瓶應加以保護,使其免受高溫、低溫、損傷或電流之作用。

十六、漏氣之鋼瓶應運出戶外隔離之場所,稍開瓶閥緩慢第放氣,此時應遠離作業人員

及火源,洩放至無氣時鋼瓶應加附「損壞」之標誌。

十七、鋼瓶搬運時,須謹慎小心,開關上加上保護蓋。

十八、鋼瓶吊裝時,不可用鋼索捆綁,應使用專用吊龍吊裝。

十九、工作完畢時,應即關閉開關,熄滅火種,切斷器與橡膠管應整理後收回。

廿、任何氣切工作,均需取得安全工作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廿一、氧、乙炔氣切需安裝回火遮斷裝置,以避免因為回火而發生燃燒或爆炸之危險。

廿二、開始使用新裝氣瓶,應先放氣數秒鐘,確定無誤後使得點火。

廿三、每月應實施高壓氣體鋼瓶檢查,紀錄存查,並隨時保持壓力閥氣管、火嘴之性能

在堪用狀態。

第十三條氣焊作業安全工作守則:

一、從事氣焊工作應佩戴適當之有濾色用遮光眼鏡、著防護衣、戴手套,並應預防高熱

之火花濺入鞋內。

二、裝拆橡皮軟管及接頭時,手套或手上均不得沾有油污。

三、從事氣焊場所附近及下方,不可放置可燃性物料,以免被飛濺之火花所燃及。

應置

備適當之防止火花掉落、飛濺之措施,及適當之防火設備。

四、延放橡皮軟管時,避免絆倒行人,更不可放在行車道上,以免被車輛輾裂漏氣,不

可將橡皮軟管拖越物料之尖銳邊角處。

五、軟管接合處須以專用管鋏鎖緊,與吹管接合處應加裝逆火防止裝置。

各接點使用前,

應檢查有否接錯、鬆動或有漏氣現象。

六、容器及管線在未完全隔絕及測定可燃性和有毒氣體及氧氣濃度之前,嚴禁入內作焊

切工作。

七、更換吹管前,應先關閉壓力調節器出口閥,不得以捏住皮管方法更煥。

八、凡遇氧氣鋼瓶、乙炔鋼瓶、橡皮軟管、壓力調節器等漏氣時,應即關閉氧氣鋼瓶及

乙炔鋼瓶之出口閥,熄滅附近一切火種,並備滅火器以防萬一。

九、若發現火焰回燒橡皮管現象時,應趕快關閉鋼瓶上之開關,並將皮管拆除,再用滅

火器滅火。

十、壓縮氣體鋼瓶必須隨時置於手推車格架上或加以綁緊。

十一、鋼瓶與工作物之間須保持足夠距離,以免焊切火花、溶渣引燃瓶氣體。

十二、乙炔鋼瓶之氣閥打開後,專用扳手要留在氣閥上,備緊急時可立即將氣閥關閉。

十三、移動或搬運鋼瓶應小心直立移動,不可有拖拉、推倒、滾動、衝擊等激烈之動作。

十四、空鋼瓶必需作「已用完」或「空瓶」之標示加以識別,應將凡而緊閉,並與其他

充氣之鋼瓶隔離。

十五、儲存或使用乙炔氣時,均應將乙炔鋼瓶豎立及固定。

十六、檢查開關時,須以肥皂水試漏,絕不可使用點火方式試漏。

十七、鋼瓶吊裝時,不可用鋼繩捆綁,應使用專用吊籠吊裝。

第十四條圓鋸機安全工作守則:

一、在開始操作前,務使其防護罩確實裝在鋸機上。

二、當直鋸操作時,務必使防止倒退之夾子確實夾牢,應該站在鋸機之側面以防止工作

物倒退擊傷。

三、應該兩手緊握工作物,且兩手應放在鋸線外。

四、當必須時應使用「推棒」推動狹窄之工作物通過圓鋸與導塊之中間。

五、不得將身體依在工作物上。

六、工作人員不得穿寬大之衣服。

七、不得將工作物堆積在機械平台上。

八、清除鋸屑時,應先將機械停止,並用專用之免之清除。

九、鋸片如有毀損、彎曲或裂痕時,應禁止使用。

十、除非必要,否則工作物未完全離開鋸片時不得突然停機。

十一、不可用手去試鋸片是否鋒利。

第十五條沖床作業安全工作守則:

一、作業準備:

(一)先檢查安全裝置的性能。

(二)試車數次,以便作安全檢查。

(三)如有一點疑問或故障時,即與負責人連繫後,予以修理與調整。

(四)停止運轉後更換衝壓模。

(五)沖壓模裝置後必須再檢點。

二、作業過程:

(一)運轉中不可將手放進模板手。

(二)如用踏板操作時每次應將腳放開。

(三)應充分注意模板加油。

(四)輸送材料或取出板屑時,應使用壓片。

(五)用剪床斷金屬板時,應使用壓片。

(六)作業中應集中注意力,不可想其他事情。

三、模具必須裝置於沖床中央軸線上。

四、上模及下模中心必須裝置於沖床中央軸線上。

五、手指不可伸入上下模之間,必免切斷手指。

六、安裝上模及下模必須將螺栓旋緊,在工作中亦須時時檢查固定螺絲有無鬆動。

七、沖床工作開始前,應注意:

(1)材炓之彎曲情形(2)型模之往運轉(3)有無引起危險

之不良材料。

八、應注意腳踏開關是否靈活,彈簧力量是否足夠?

工作時尤其避免碰觸。

第十六條噪音作業場所工作守則

1、噪音作業勞工必須戴用聽力防護具。

2、機械設備支各部固定螺絲應定期檢查,鬆動者應立即旋緊。

3、機械設備附屬之隔音減振設施嚴禁拆除。

4、聽力防護具若有損壞、變形、硬化或遺失應即至總務課領取更換。

5、說話咀嚼食物等會使耳塞鬆動應隨時注意並戴好。

6、從事作業之勞工有接受特殊作業健康檢查之義務。

第十七條有機溶劑作業安全衛生守則

一、調配藥品須由專人負責。

二、所有用畢之化學溶劑,均須即刻蓋上。

三、須養成隨時洗手之習慣,工作後必須洗手。

四、所有化學溶劑均具有揮發性高,易燃之特性,使用時應注意通風,嚴禁煙火。

五、有機溶劑應於特定場所,加以局部抽風之槽或容器內使用。

六、未使用之溶劑應密閉緊蓋。

七、應利用器具噴洗或擦洗,必須使手接觸溶劑或沾有溶劑之材料,則應戴用橡皮手套,

防止皮膚吸收,接近清洗槽取物上下時,應戴防毒口罩。

八、不得將溶劑做非生產用途。

九、工作人員如有任何異常不適情形,應即報告其主管請醫師診療。

十、有機溶劑濺及皮膚時,應速用清水清洗。

十一、不得將有機溶劑倒入水溝。

十二、有機溶劑局部排氣裝置,於有機溶劑作業時間內,不得停止運轉。

十三、有機溶劑作業場所,應由具有預防有機溶劑中毒之人員從事監督作業。

十四、有機溶劑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定期測定有機溶劑濃度一次並記錄之。

十五、曾儲存有機溶劑之空容器,應予密蓋堆存於室外之一定場所。

十六、有機溶劑可使人發生頭痛、疲倦感、目眩、貧血、肝臟障礙、刺激皮膚等不良影

響作業人員應謹慎處理。

十七、有機溶劑作業人員應儘可能在上風位置工作,以避免吸入蒸氣。

十八、如果發生有機溶劑急性中毒時,應按下述方法實施急救:

(一)立即將中毒人員移到空氣流通的地方,應放低頭部使其側臥或仰臥。

(二)通知醫務人員,現場負責人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處理。

(三)中毒人員如失去知覺時,應立即將嘴中東西取出。

(四)中毒人員,如果停止呼吸時,應立即替他施行人工呼吸。

十九、有機溶劑容器:

(一)儲存於陰涼處,避免陽光直射。

(二)應遠離熱、火花、明火等。

(三)應避免吸入其蒸氣,勿使眼睛、皮膚、衣服等接觸。

(四)保持容器密閉。

(五)使用時應有適當通風。

(六)勿用於洗手、洗地板或設備。

(七)空桶應加蓋堆置於室外。

第十八條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安全守則

一、本守則依據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法令訂定之。

二、本守則所定事項全體勞工應切實遵守。

三、每位員工必需熟悉本廠滅火設備,並熟悉如何使用各類消防設備及疏散路線等。

四、本廠員工應熟悉急救藥品所在及使用方法。

五、每位員工應知道緊急水源所在,以便緊急事故時能迅速處理。

六、本廠各項設備有損壞或損壞跡象時,應報告主管。

七、廠內作業場所及倉庫等處所,應遵守嚴禁煙火及禁止閒人進入等標示。

八、有機溶劑作業人員須養成隨時洗手之習慣,工作後必須洗手,飲食前一定要洗手。

九、機械電氣設備之使用應切實認真保養檢查,以免引起失火事故。

十、排氣設備於作業時間內應保持運轉,門窗開啟,以防止吸入聚集過多之氣體或蒸氣

危害身體。

十一、搬運化學品時要戴用橡膠手套、膠圍裙、膠鞋、並把地面清理乾淨注意防止滑溜。

十二、不可將化學品置放在陽光照射處或潮濕處所並避免翻落損壞容器造成洩漏。

十三、嚴禁非工作人員入作業場所之內。

十四、作業前均須檢查各設備有否受腐蝕情形,有時應報告檢修。

十五、每位員工應熟知公告所列事項,特定化學物質之危害性、其侵入途徑、影響症狀

處理、保管注意事項、洩漏處置及緊急措施、滅火方法及防護具使用等。

十六、防護具應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不用時保持其乾燥。

十七、傾倒化學品於處理槽或處理換液時,均應依規定穿著圍裙,戴橡膠手套、膠鞋、

防護眼鏡、必要時佩戴防護面罩。

十八、本場所設備之閥等開關標示,員工應辨識清楚。

十九、廢酸液應集中於廢液貯槽,不可任意放流。

廿、定期檢視各酸液之貯槽,以便早期發現是否有洩漏情形發生。

廿一、員工有義務接受本廠所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不得推諉。

廿二、試料取樣分析測試時應戴化學用手套並使用規定容器操作。

廿三、試料採取應於指定處所為之,容器應保持清潔,並放置規定場所。

廿四、員工有義務接受本廠所舉辦之各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不得推諉。

廿五、員工應熟知現場所放置之物質安全資料表所列事項。

第十九條一般車輛駕駛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依製造廠商規定之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等操作。

二、禁止車輛放於有滑落之虞之斜坡。

三、除已採取警戒措施者外,禁止車輛夜間停放於交通要道。

四、駕駛員於每日開車前應檢查左列各部份機件:

(一)輪胎、螺絲、螺帽、鋼圈有無鬆動、氣壓是否正常。

(二)差速箱、變速箱、有無漏油。

(三)前後鋼板有無折斷、騎馬螺絲有無鬆動,吊架、吊耳有無損壞。

(四)大燈、剎車燈、方向指示燈、倒車燈是否正常、咈叭是否會響、雨刷是否能擺動。

(五)冷卻水是否足,有無漏水。

(六)機油是否指示壓力,燃料錶指示油量是否足夠。

(七)剎車是否靈活有效。

第廿條手工具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適當工具工作。

二、工具應加強檢查保持良好狀態。

三、必須以正確的方法使用工具。

四、工具存放應設置工具收存處所,工具使用完畢,必須擦拭乾淨並歸還原處擺放。

五、任何一種工具都有它的特殊性能,工作人員未明白它的特性以前不得亂用。

六、有柄的工具應裝妥大小適合而堅固的木柄,其錘柄頭必須打楔固定。

七、電動手工具應由電工試驗絕緣良好後才能使用。

八、各部門之手工具均設有專人負責保管,及定期保養。

第廿一條扳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用配合螺帽尺寸的扳手。

二、手口變形、有裂痕、扳柄有損壞,或不清楚的扳手,都不可使用。

三、有扳手柄不得設法加長使用,以免超荷而發生事故。

四、可為增加扭力而用重物敲打扳手柄。

五、可猛扯扳手柄,施力時須逐步加強。

六、手口須與螺帽密切套合,不得在扳手口內加墊片來迎合較小尺寸的螺帽。

七、用活動扳手時,開口應擺向自身,操作時應將扳手柄向內拉,不可向外推。

八、有扭力表的扳手,應經常檢查扭力表是否準確,不得超荷使用。

九、得將扳手當作榔頭使用。

第廿二條螺絲起子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螺絲上起子後之尺碼適用大小適當之起子。

二、使用時,起子口端須垂直插置於螺帽槽內,不可傾斜,以免口端滑出傷人。

三、不靠加用扳手,千鉗或其他工具增加起子扭轉力量,以防超荷使起子口端斷裂飛出

傷人,或失手因起子損壞,而使身體用力落空,發生滑倒。

四、不可將起子橫插於螺帽槽內,扳轉螺絲。

五、應接規格尺寸修磨起子頭,切勿磨成尖銳或快口。

六、避免用起子在手持工作物上旋鬆︵緊︶螺絲。

七、切勿把起子當作鑿子用,不得用搥打擊起子柄。

八、握柄破裂、桿身臂曲、口端鈍捲起的起子,不可使用。

九、起子金屬桿身穿露握柄端面起子,切勿使用於電氣工作。

十、旋轉小件上的螺絲,應將裝此螺絲頭的一面向上平置抬上,或夾固在抬面上操作。

第廿三條手鎚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鎚體起毛,鎚柄有裂痕、腐朽或粗糙的鎚,不可使用。

二、使用必須檢查鎚體與鎚柄楔合是否牢固,不可使用鎚體已銹的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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