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虫病防治规划征求意见稿上海疾病预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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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虫病防治规划征求意见稿上海疾病预防

附件

包虫病防治规划(2010–2020年)

(征求意见稿)

包虫病是由棘球绦虫的幼虫寄生引起的人兽共患寄生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之一。

在我国有囊型和泡型包虫病的流行,其中泡型包虫病十年病死率高达90%,被称为“虫癌”。

包虫病病程长,治疗费用较高,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和沉重的经济负担,是西部农牧区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原因之一。

家畜包虫病不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导致了包虫病持续传播。

包虫病流行区主要分布在四川、西藏、青海、新疆等多省、自治区的牧区和半农半牧区,流行区人口数约6600万。

2004年完成的全国人体重要寄生虫病调查结果表明,包虫病流行区人群平均患病率为1.08%。

2004–2008年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包虫病病例报告,98.2%的报告病例分布于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7个省、自治区。

自2005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了包虫病的防治工作力度,2007年包虫病被列为国家免费救治的传染病,中央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展包虫病病人筛查和治疗、控制犬传染源、健康教育等工作予以支持,有力地推动了包虫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由于包虫病流行区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地理环境复杂,自然条件恶劣,农牧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普及率低,人文环境独特,宗教习俗影响,防治机构和队伍不健全,动物宿主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管理难等因素,我国包虫病防治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巨大挑战,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为了全面推进包虫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包虫病的流行,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减轻包虫病危害,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以控制传染源为主,健康教育、中间宿主(家畜和野生动物)防制、病人查治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策略;实行区域合作,开展联防联控,注重科研攻关;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资源,努力实现控制包虫病的目标。

二、流行区分类

根据包虫病主要流行区域和流行特点,分为下列两类:

一类流行区:

指西藏、青海、四川西部、甘肃南部等青藏高原地区。

二类流行区:

指内蒙古、宁夏、新疆、甘肃中东西部、陕西北部及其他有包虫病流行的地区。

三、规划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控制包虫病流行。

(二)阶段目标。

包虫病流行区以乡镇为单位达到下列目标。

1.到2015年。

(1)一类流行区,犬感染率降到5%以下,牲畜患病率降到15%以下,12岁以下儿童血清学阳性率降到8%以下。

(2)二类流行区,犬感染率降到1%以下,牲畜患病率降到10%以下,12岁以下儿童血清学阳性率降到5%以下。

2.到2020年。

(1)一类流行区,达到基本控制,即连续2年犬感染率在1%以下,牲畜患病率在10%以下,12岁以下儿童血清学阳性率在5%以下。

(2)二类流行区,达到稳定控制,即连续3年犬感染率在1%以下,牲畜患病率在5%以下,12岁以下儿童血清学阳性率在3%以下。

(三)工作指标。

1.到2015年实现以下指标:

(1)犬传染源管理。

家犬登记、挂牌率达到90%,犬规范驱虫覆盖率达到80%,无主犬每村少于3条。

(2)牲畜屠宰管理。

在集中屠宰场所,牲畜屠宰检疫和检疫登记率分别达到100%,病变脏器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3)健康教育。

流行区干部、宗教人士、中小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农牧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60%;中小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30%。

(4)病人的治疗管理。

包虫病病人登记率达到100%,随访督促服药率达到90%,规范治疗率达到70%,半年疗效考核率达到85%,术后病人归口管理率达到100%。

(5)人员培训。

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监督机构相关专业防治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90%。

乡(镇)、村级相关人员(包括干部、学校教师、乡村医生、兽医等)防治知识或技能培训率达到85%。

2.到2020年实现以下指标:

(1)犬传染源管理。

家犬登记、挂牌率在90%以上,犬规范驱虫覆盖率达到90%。

(2)牲畜屠宰管理。

牲畜屠宰检疫和检疫登记率分别保持100%,病变脏器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

(3)健康教育。

流行区干部、宗教人士、中小学生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农牧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70%;中小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40%。

(4)病人的治疗管理。

包虫病病人登记率达到100%,随访督促服药率达到95%,规范治疗率达到80%,半年疗效考核率达到90%,术后病人归口管理率达到100%。

(5)人员培训。

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监督机构相关专业防治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率达到95%。

乡(镇)、村级相关人员(包括干部、学校教师、乡村医生、兽医等)防治知识或技能培训率达到95%。

四、策略和措施

采取以传染源控制为主,健康教育、中间宿主防制、病人查治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策略。

(一)控制传染源。

1.在流行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对所有的家犬进行登记、挂牌管理。

2.各流行区设立犬驱虫日,指定驱虫员负责“犬犬投药、月月驱虫”,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和配合犬驱虫工作。

3.在无主犬聚集的场所或野生食肉动物经常出没的区域投放驱虫药饵,以降低或消除其感染。

4.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并减少无主犬数量。

5.加强对跨区域贩卖或运输的流行区犬、狐狸、狼等终末宿主的检疫。

(二)防制中间宿主。

1.加强对家畜的屠宰检疫和病变脏器的无害化处理。

2.在适宜地区进行家畜包虫病疫苗接种免疫。

3.在泡型包虫病流行区,查明主要宿主动物种类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三)开展健康教育。

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普及包虫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促进卫生行为的形成,动员全民积极参与包虫病防治工作。

对各级干部和宗教人士重点宣传包虫病的危害、防治知识和应采取的防控措施。

对中小学生重点宣传包虫病基本防治知识,养成饭前洗手、不玩犬的良好卫生习惯。

对屠宰人员重点宣传不用病变脏器喂犬和对病变脏器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基本防治知识。

对农牧民重点宣传定期给犬喂药驱虫、不用生的病变脏器喂犬等基本防治知识。

(四)查治与管理病人。

在包虫病流行区实行“两免一关怀”政策,即免费筛查、免费救治和关怀救助。

1.免费筛查。

县、乡两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包虫病免费诊断(影像学检查、血清学检测),及时报告筛查出的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报告病例进行审核、建档管理。

对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或医疗资源不足的区域,组织工作队开展包虫病筛查。

2.免费救治。

对所有发现的病人,按照就近治疗的原则,提供包虫病治疗药物,进行规范治疗、随访、复查、疗效考核,并处理出现的药物治疗副反应,对有适应症的患者按照《包虫病外科治疗项目管理办法》,适时安排手术治疗。

3.关怀救助。

对病情严重、丧失劳动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低收入家庭、优抚对象和其他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包虫病患者,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贫困救助。

政府对救助对象及其家属提供救治关怀,按照社会救济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扶助有生产能力的包虫病患者家庭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收入。

(五)提供安全用水。

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富民安康工程、牧民定居行动计划的实施,重点解决包虫病流行区居民使用污染严重的地表水问题,优先保障定居点农牧民用水安全。

(六)开展监测工作。

开展防治效果监测。

包括儿童血清学阳性率,牲畜患病率、犬感染率、健康教育效果评价、野生动物宿主患病情况等监测。

开展流行状况的监测。

在尚未开展防治工作的区域,对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的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在有当地感染病例的区域,对犬和中间宿主的患病情况进行调查;在有中间宿主感染的区域,对犬和人进行调查,了解流行情况,根据需要开展防治工作。

五、政策和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包虫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到位。

建立包虫病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卫生部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制定包虫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规划,指导、督促包虫病防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关键性的技术问题进行科研攻关。

各流行省(区)应逐级成立由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农业(畜牧)、公安、林业、水利、民政、教育、民族宗教、广播电视和新闻宣传等部门组成的包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制订规划,落实任务。

其他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有关部委在重点流行省(区)建立省部联动工作机制,省际之间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和促进包虫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卫生部门根据规划的阶段目标,制订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做好病人的发现、报告、管理和治疗,对符合手术适应症的包虫病患者积极开展外科手术救治;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总结,及时调整防治措施。

农业(畜牧)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负责落实农牧区农村家犬的登记、管理和驱虫等相关防疫措施,加强对牲畜屠宰场所的管理,严格动物产品的检疫制度。

财政部门负责将落实规划目标所需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生包虫病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

宣传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包虫病防治知识,全面提高群众的健康防病意识。

民委和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对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宗教人士开展包虫病防治政策、防治知识的宣讲,逐步提高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对包虫病危害程度的认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查病、救治、犬驱虫等防治、防疫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镇地区家犬的登记、挂牌和管理,减少和控制无主犬数量。

水利部门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保障农牧民饮用水安全。

林业部门结合草原鼠害防治开展灭鼠工作。

民政部门对适宜的包虫病救助对象开展关怀救助工作。

(三)增加财政投入,多方筹集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包虫病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包虫病防治经费给予补助。

同时,应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包虫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保障。

将包虫病防治科研列入国家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研究我国不同地区阻断包虫病传播的策略和措施,探索各类地区包虫病的防治模式;研制敏感、特异、便捷的检测试剂;研发高效、安全的包虫病治疗药物,长效、方便使用的驱虫药品和犬包虫病疫苗;深入开展包虫病病原生物学、流行病学研究。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广适用的科技成果。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技术水平。

建立健全包虫病防治队伍。

各流行区的省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监督机构设置专门的防治科、室、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监督机构要配备专(兼)职包虫病防治人员;乡(镇)卫生院有专人承担包虫病防治工作。

各流行乡、村有专人负责包虫病防治工作。

不断改进和完善县级综合医疗机构和乡镇中心卫生院的包虫病诊断、治疗能力,重点流行区的县级综合医院要逐步具备开展包虫病外科手术的能力。

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病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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