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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第七章水处理学习资料

第七章水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下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注:

高浊度水处理,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执行。

第7.1.2条水处理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应包括消防补充水量。

城镇水厂和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自用水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和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以及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城镇水厂的自用水率一般可采用供水量的5~10%。

第7.1.3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如沙峰等)时,所需供水量进行校核。

第7.1.4条设计城镇水厂和工业企业自备水厂时,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供水要求。

第7.1.5条净水构筑物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设备等。

第7.1.6条城镇水厂和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废水和泥渣,应根据具体条件做出妥善处理。

滤池反冲洗水的回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在贫水地区应优先考虑回收。

第7.1.7条净水构筑物上面的主要通道,应设防护栏杆。

第7.1.8条在寒冷地区,水处理构筑物应有防冻措施。

当采暖时,室内温度可按5℃设计;加药间、检验室和值班室等的室内温度可按15℃设计。

第二节预沉

第7.2.1条当原水含沙量高时,宜采取预沉措施。

当有天然地形可以利用,且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取蓄水措施,以供沙峰期间取用。

第7.2.2条预沉措施的选择,应根据原水含沙量及其组成、沙峰持续时间、排泥要求、处理水量和水质要求等因素,结合地形并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一般可采用沉沙,自然沉淀或凝聚沉淀等。

第7.2.3条预沉池的设计数据,可参照当地运行经验或通过原水沉淀试验确定。

第7.2.4条预沉池一般可按沙峰持续时期内原水日平均含沙量设计(但计算期不应超过一个月)。

当原水含沙量超过设计值期间,必要时应考虑在预沉池中投加凝聚剂或采取其它设施的可能。

第三节凝聚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第7.3.1条用于生活饮用水的凝聚剂或助凝剂,不得使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的处理药剂,不得含有对生产有害的成份。

第7.3.2条凝聚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或原水凝聚沉淀试验资料,结合当地药剂供应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7.3.3条凝聚剂的投配方式可采用湿投或干投。

当湿投时,凝聚剂的溶解应按用药量大小、凝聚剂性质,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搅拌方式。

第7.3.4条湿投凝聚剂时,溶解次数应根据凝聚剂用量和配制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每日不宜超过3次。

凝聚剂用量较大时,溶解池宜设在地下。

凝聚剂用量较小时,溶解池可兼作投药池。

第7.3.5条凝聚剂投配的溶液浓度,可采用5~20%(按固体重量计算)。

第7.3.6条石灰宜制成乳液投加。

第7.3.7条投药应设瞬时指示的计量设备和稳定加注量的措施。

第7.3.8条与凝聚剂接触的池内壁、设备、管道和地坪,应根据凝聚剂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第7.3.9条加药间必须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措施。

当采用发生异臭或粉尘的凝聚剂时,应在通风良好的单独房间内制备,必要时应设置通风设备。

第7.3.10条加药间应与药剂仓库毗连,并宜靠近投药点。

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第7.3.11条药剂仓库及加药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计量工具和搬运设备。

第7.3.12条药剂仓库的固定储备量,应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一般可按最大投药量的15~30天用量计算。

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第7.3.13条计算固体凝聚剂和石灰贮藏仓库的面积时,其堆放高度一般当采用凝聚剂时可为1.5~2.0米;当采用石灰时可为1.5米。

当采用机械搬运设备时,堆放高度可适当增加。

第四节混凝、沉淀和澄清

(Ⅰ)一般规定

第7.4.1条本节所指沉淀、澄清均系通过投加凝聚剂后的混凝沉淀和混凝澄清。

第7.4.2条选择沉淀池或澄清油类型时,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并考虑原水水温变化、制水均匀程度以及是否连续运转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7.4.3条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两个。

第7.4.4条经过混凝沉淀或澄清处理的水,在进入滤池前的浑浊度一般不宜超过10度,遇高浊度原水或低温低浊度原水时,不宜超过15度。

当生产用水允许沉淀或澄清后水的浑浊度高于10度时,本节有关条文中的设计指标可适当放宽。

第7.4.5条设计沉淀池和澄清池时应考虑均匀的配水和集水。

第7.4.6条沉淀池积泥区和澄清池沉泥浓缩室(斗)的容积,应根据进出水的悬浮物含量、处理水量、排泥周期和浓度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第7.4.7条当沉淀池和澄清池排泥次数较多时,宜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排泥装置。

第7.4.8条澄清池应设取样装置。

(Ⅱ)混合

第7.4.9条混合设备的设计应根据所采用的凝聚剂品种,使药剂与水进行恰当的急剧、充分混合。

第7.4.10条混合方式一般可采用木泵混合或专设的混合设施。

(Ⅲ)絮凝

第7.4.11条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

第7.4.12条絮凝池型式的选择和絮凝时间的采用,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和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

第7.4.13条设计隔板絮凝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絮凝时间一般宜为20~30分钟;

二、絮凝池廊道的流速,应按由大到小的渐变流速进行设计,起端流速一般宜为0.5~0.6米/秒,末端流速一般宜为0.2~0.3米/秒;

三、隔板间净距一般宜大于0.5米。

第7.4.14条设计机械絮凝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絮凝时间一般宜为15~20分钟;

二、池内一般设3~4挡搅拌机;

三、搅拌机的转速应根据浆板边缘处的线速度通过计算确定,线速度宜自第一档的0.5米/秒逐渐变小至末档的0.2米/秒;

四、池内宜设防止水体短流的设施。

第7.4.15条设计折板絮凝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絮凝时间一般宜为6~15分钟;

二、絮凝过程中的速度应逐段降低,分段数一般不宜少于三段,各段的流速可分别为:

第一段:

0.25~0.35米/秒;

第二段:

0.15~0.25米/秒;

第三段:

0.10~0.15米/秒。

三、折板夹角采用90°~120°。

第7.4.16条设计穿孔旋流絮凝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絮凝时间一般宜为15~25分钟;

二、絮凝池孔口流速,应按由大到小的渐变流速进行设计,起端流速一般宜为0.6~1.0米/秒,末端流速一般宜为0.2~0.3米/秒;

三、絮凝池每格孔口应作上下对角交叉布置;

四、每组絮凝池分格数不宜少于6格。

(Ⅳ)平流沉淀池

第7.4.17条平流沉淀池的沉淀时间,应根据原水水质、水温等,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一般宜为1.0~3.0小时。

第7.4.18条平流沉淀池的水平流速可采用10~25毫米/秒,水流应避免过多转折。

第7.4.19条平流沉淀池的有效水深,一般可采用3.0~3.5米。

沉淀池的每格宽度(或导流墙间距),一般宜为3~8米,最大不超过15米,长度与宽度之比不得小于4;长度与深度之比不得小于10。

第7.4.20条平流沉淀池宜采用穿孔墙配水和溢流堰集水,溢流率一般可采用小于500米3/米·日。

(Ⅴ)异向流斜管沉淀池

第7.4.21条异向流斜管沉淀池宜用于浑浊度长期低于1000度的原水。

第7.4.22条斜管沉淀区液面负荷,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一般可采用9.0~11.0米3/米2·时。

第7.4.23条斜管设计一般可采用下列数据:

管径为25~35毫米;斜长为1.0米;倾角为60°。

第7.4.24条斜管沉淀池的清水区保护高度一般不宜小于1.0米;底部配水区高度不宜小于1.5米。

(Ⅵ)同向流斜板沉淀池

第7.4.25条同向流斜板沉淀池宜用于浑浊度长期低于200度的原水。

第7.4.26条斜板沉淀区液面负荷,应根据当地原水水质情况及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或试验资料确定,一般可采用30~40米3/米2·时。

第7.4.27条斜板设计一般可采用下列数据:

一、斜板间距35毫米;

二、斜板长度2.0~2.5米;

三、沉淀区斜板倾角40°;

四、排泥区斜板倾角60°;

五、排泥区斜板长度不小于0.5米。

第7.4.28条同向流斜板沉淀池应设均匀集水的装置,一般可采用管式、梯形加翼或纵向沿程集水等型式。

(Ⅶ)机械搅拌澄清池

第7.4.29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宜用于浑浊度长期低于5000度的原水。

第7.4.30条机械搅拌澄清池清水区的上升流速,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一般可采用0.8~1.1毫米/秒。

第7.4.31条水在机械搅拌澄清池中的总停留时间,可采用1.2~1.5小时。

第7.4.32条搅拌叶轮提升流量可为进水流量的3~5倍,叶轮直径可为第二絮凝室内径的70~80%,并应设调整叶轮转速和开启度的装置。

第7.4.33条机械搅拌澄清池是否设置机械刮泥装置,应根据池径大小、底坡大小、进水悬浮物含量及其颗粒组成等因素确定。

(Ⅷ)水力循环澄清池

第7.4.34条水力循环澄清池宜用于浑浊度长期低于2000度的原水,单池的生产能力一般不宜大于7500米3/日。

第7.4.35条水力循环澄清池清水区的上升流速,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一般可采用0.7~1.0毫米/秒。

第7.4.36条水力循环澄清池导流筒(第二絮凝室)的有效高度,一般可采用3~4米。

第7.4.37条水力循环澄清池的回流水量,可为进水流量的2~4倍。

第7.4.38条水力循环澄清池斜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45°。

(Ⅸ)脉冲澄清池

第7.4.39条脉冲澄清池宜用于浑浊度长期低于3000度的原水。

第7.4.40条脉冲澄清池清水区的上升流速,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一般可采用0.7~1.0毫米/秒。

第7.4.41条脉冲周期可采用30~40秒,充放时间比为3:

1~4:

1。

第7.4.42条脉冲澄清池的悬浮层高度和清水区高度,可分别采用1.5~2.0米。

第7.4.43条脉冲澄清池应采用穿孔管配水,上设人字形稳流板。

第7.4.44条虹吸式脉冲澄清池的配水总管,应设排气装置。

(Ⅹ)悬浮澄清池

第7.4.45条悬浮澄清池宜用于浑浊度长期低于3000度的原水。

当进水浑浊度大于3000度时,宜采用双层式悬浮澄清池。

第7.4.46条悬浮澄清池的上升流速及强制出水量比例,应根据进水悬浮物含量及其变化情况,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一般可采用表7.4.46的数据。

第7.4.47条悬浮澄清池单池面积不宜超过150米2。

当为矩形时每格池宽不宜大于3米。

第7.4.48条清水区高度宜采用1.5~2.0米;悬浮层高度宜采用2.0~2.5米;悬浮层下部倾斜池壁和水平面的夹角宜采用50~60°。

第7.4.49条悬浮澄清池宜采用穿孔管配水,水在进入澄清池前应有气水分离设施。

(Ⅺ)气浮池

第7.4.50条气浮池一般宜用于浑浊度小于100度及含有藻类等密度小的悬浮物质的原水。

第7.4.51条接触室的上升流速,一般可采用10~20毫米/秒,分离室的向下流速,一般可采用1.5~2.5毫米/秒。

第7.4.52条气浮池的单格宽度不宜超过10米;池长不宜超过15米;有效水深一般可采用2.0~2.5米。

第7.4.53条溶气罐的压力及回流比,应根据原水气浮试验情况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溶气压力一般可采用2~4公斤/厘米2;回流比一般可采用5~10%。

溶气释放器的型号及个数应根据单个释放器在选定压力下的出流量及作用范围确定。

第7.4.54条压力溶气罐的总高度一般可采用3.0米,罐内需装填料,其高度一般宜为1.0~1.5米,罐的截面水力负荷可采用100~150米3/米2·时。

第7.4.55条气浮池宜采用刮渣机排渣。

刮渣机的行车速度一般不宜大于5米/分。

第五节过滤

(Ⅰ)一般规定

第7.5.1条供生活饮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经消毒后,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供生产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第7.5.2条滤池型式的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进水水质和工艺流程的高程布置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7.5.3条滤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蚀性能,并不得含有有害成分,一般可采用石英砂、无烟煤和重质矿石等。

第7.5.4条快滤池、无阀滤池和压力滤池的个数及单个滤池面积,应根据生产规模和运行维护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个数不得少于两个。

第7.5.5条滤池应按正常情况下的滤速设计,并以检修情况下的强制滤速校核。

注:

正常情况系指水厂全部滤池进行工作;检修情况系指全部滤池中的一个或两个停产进行检修、冲洗或翻砂。

第7.5.6条滤池的工作周期,宜采用12~24小时。

第7.5.7条滤池的滤速及滤料组成,宜按表7.5.7采用。

 

第7.5.8条快滤池宜采用大阻力或中阻力配水系统。

大阻力配水系统孔眼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为0.20~0.28%;中阻力配水系统孔眼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为0.6~0.8%。

虹吸滤池、无阀滤池和移动罩滤池宜采用小阻力配水系统,其孔眼总面积与滤池面积之比为1.0~1.5%。

第7.5.9条水洗滤池的冲洗强度及冲洗时间,宜按表7.5.9采用。

当有技术经济依据时,还可增设表面冲洗设施,或改用气水冲洗法。

第7.5.10条每个滤池应设取样装置。

(Ⅱ)快滤池

第7.5.11条快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宜采用2.0~3.0米。

每个滤池应装设水头损失计。

第7.5.12条滤层表面以上的水深,宜采用1.5~2.0米。

第7.5.13条当快滤池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统时,其承托层宜按表7.5.13采用。

 

第7.5.14条大阻力配水系统应按冲洗流量设计,并根据下列数据通过计算确定。

一、配水干管(渠)进口处的流速为1.0~1.5米/秒;

二、配水支管进口处的流速为1.5~2.0米/秒;

三、孔眼流速为5~6米/秒。

干管(渠)上宜装通气管。

 

第7.5.15条三层滤料滤池宜采用中阻力配水系统。

第7.5.16条三层滤料滤池承托层宜按表7.5.16采用。

第7.5.17条洗砂槽的平面面积,不应大于滤池面积的25%,洗砂槽底到滤料表面的距离,应等于滤层冲洗时的膨胀高度。

第7.5.18条滤池冲洗水的供给方式可采用冲洗水泵或高位水箱。

当采用冲洗水泵时,水泵的能力应按冲洗单格滤池考虑,并应有备用机组。

当采用冲洗水箱时,水箱有效容积应按单格滤池冲洗水量的1.5倍计算。

第7.5.19条快滤池应有下列管(渠),其断面宜根据下列流速通过计算确定:

一、进水管0.8~1.2米/秒;

二、出水管1.0~1.5米/秒;

三、冲洗水管2.0~2.5米/秒;

四、排水管1.0~1.5米/秒。

(Ⅲ)压力滤池

第7.5.20条压力滤池的设计数据,可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7.5.21条当压力滤池的直径大于3米时,宜采用卧式。

(Ⅳ)虹吸滤池

第7.5.22条虹吸滤池的分格数,应按滤池在低负荷运行时,仍能满足一格滤池冲洗水量的要求确定。

第7.5.23条虹吸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一般可采用1.5米。

第7.5.24条虹吸滤池冲洗水头应通过计算确定,一般宜采用1.0~1.2米,并应有调整冲洗水头的措施。

第7.5.25条虹吸进水管的流速,宜采用0.6~1.0米/秒;虹吸排水管的流速,宜采用1.4~1.6米/秒。

(Ⅴ)重力式无阀滤池

第7.5.26条每个无阀滤池应设单独的进水系统,进水系统应有不使空气进入滤池的措施。

第7.5.27条无阀滤池冲洗前的水头损失,一般可采用1.5米。

第7.5.28条过滤室滤料表面以上的直壁高度,应等于冲洗时滤料的最大膨胀高度再加保护高。

第7.5.29条无阀滤池应有辅助虹吸措施,并设调节冲洗强度和强制冲洗的装置。

(Ⅵ)移动罩滤池

第7.5.30条移动罩滤池的分组及每组的分格数,应根据生产规模、运行维护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不得少于可独立运行的两组,每组的分格数不得少于8格。

第7.5.31条移动罩滤池的设计过滤水头,可采用1.2~1.5米,堰顶宜做成可调节高低的形式。

移动罩滤池应设恒定过滤水位的装置。

第7.5.32条移动罩滤池集水区的高度应根据滤格尺寸及格数确定,一般不宜小于0.4米。

第7.5.33条过滤室滤料表面以上的直壁高度应等于冲洗时滤料的最大膨胀高度再加保护高。

第7.5.34条移动罩滤池的运行宜采用程序控制。

 

第六节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Ⅰ)工艺流程选择

第7.6.1条作为生活饮用水的地下水水源,当铁锰含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时,应考虑除铁除锰。

生产用水是否考虑除铁除锰,应根据用水要求确定。

第7.6.2条地下水除铁除锰工艺流程的选择及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后水质要求、除铁除锰试验或参照水质相似的水厂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7.6.3条地下水除铁一般采用接触氧化法或曝气氧化法。

当受到硅酸盐影响时,应采用接触氧化法。

接触氧化法的工艺:

原水曝气——接触氧化过滤

曝气氧化法的工艺:

原水曝气——氧化——过滤

注:

①接触氧化法曝气后水的pH值宜达到6.0以上。

②曝气氧化法曝气后水的pH值宜达到7.0以上。

第7.6.4条地下水除锰宜采用接触氧化法,其工艺流程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一、当原水含铁量低于2.0毫克/升、含锰量低于1.5毫克/升时,可采用:

原水曝气——单级过滤除铁除锰

二、当原水含铁量或含锰量超过上述数值时,应通过试验确定。

必要时可采用:

原水曝气——氧化——一次过滤除铁——二次过滤除锰

三、当除铁受硅酸盐影响时,应通过试验确定。

必要时可采用:

原水曝气——一次过滤除铁(接触氧化)——曝气——二次过滤除锰

注:

①除锰滤池滤前水的pH值宜达到7.5以上。

②二次过滤除锰滤池的滤前水含铁量宜控制在0.5毫克燉升以下。

(Ⅱ)曝气装置

第7.6.5条曝气设备应根据原水水质及曝气程度的要求选定,一般可采用跌水、淋水、喷水、射流曝气、压缩空气、板条式曝气塔、接触式曝气塔或叶轮式表面曝气等装置。

第7.6.6条采用跌水装置时,跌水级数可采用1~3级,每级跌水高度为0.5~1.0米,单宽流量为20~50米3/时·米。

第7.6.7条采用淋水装置(穿孔管或莲蓬头)时,孔眼直径可采用4~8毫米,孔眼流速为1.5~2.5米/秒,安装高度为1.5~2.5米。

当采用莲蓬头时,每个莲蓬头的服务面积为1.0~1.5平方米。

第7.6.8条采用喷水装置时,每10平方米集水池面积上宜装设4~6个向上喷出的喷嘴,喷嘴处的工作水头一般采用7米。

第7.6.9条采用射流曝气装置时,其构造应根据工作水的压力、需气量和出口压力等通过计算确定。

工作水可采用全部、部分原水或其他压力水。

第7.6.10条采用压缩空气曝气时,每立方米水的需气量(以升计),一般为原水二价铁含量(以毫克/升计)的2~5倍。

第7.6.11条采用板条式曝气塔时,板条层数可为4~6层,层间净距为400~600毫米。

第7.6.12条采用接触式曝气塔时,填料层层数可为1~3层;填料采用30~50毫米粒径的焦炭块或矿渣,每层填料厚度为300~400毫米;层间净距不宜小于600毫米。

第7.6.13条淋水装置、喷水装置、板条式曝气塔和接触式曝气塔的淋水密度,一般可采用5~10米3/时·米2。

淋水装置接触水池容积,一般按30~40分钟处理水量计算。

接触式曝气塔底部集水池容积,一般按15~20分钟处理水量计算。

第7.6.14条采用叶轮表面曝气装置时,曝气池容积可按20~40分钟处理水量计算;叶轮直径与池长边或直径之比可为1:

6~1:

8,叶轮外缘线速度可为4~6米/秒。

第7.6.15条当跌水、淋水、喷水、板条式曝气塔、接触式曝气塔或叶轮表面曝气装置设在室内时,应考虑通风设施。

(Ⅲ)除铁滤池

第7.6.16条除铁滤池的滤料一般宜采用天然锰砂或石英砂等。

第7.6.17条除铁滤池滤料的粒径:

石英砂一般为d最小=0.5毫米,d最大=1.2毫米;锰砂一般为d最小=0.6毫米,d最大=1.2~2.0毫米。

厚度为800~1200毫米,滤速为6~10米/时。

第7.6.18条除铁滤池宜采用大阻力配水系统,其承托层组成可按表7.5.14选用。

当采用锰砂滤料时,承托层的顶面两层需改为锰矿石。

第7.6.19条除铁滤池的冲洗强度和冲洗时间可按表7.6.19采用。

 

(Ⅳ)除锰滤池

第7.6.20条除锰滤池的滤料可采用天然锰砂或石英砂等。

第7.6.21条两级过滤除锰滤池的设计宜遵守下列规定:

一、滤料粒径和滤层厚度同除铁滤池的规定;

二、滤速5~8米/时;

三、冲洗强度:

锰砂滤料时:

16~20升/秒·米2;

石英砂滤料时:

12~14升/秒·米2;

四、膨胀率:

锰砂滤料:

15~25%;

石英砂滤料:

27.5~35%;

五、冲洗时间:

5~15分钟。

第7.6.22条单级过滤除锰滤池,可参照两级过滤除锰滤池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但滤速宜采用低值,滤料层厚度可采用高值。

第七节消毒

第7.7.1条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一般可采用加氯(液氯、漂白粉或漂粉精)法。

第7.7.2条选择加氯点时,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流程和净化要求,可单独在滤后加氯,或同时在滤前和滤后加氯。

第7.7.3条氯的设计用量,应根据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按最大用量确定。

第7.7.4条当采用氯胺消毒时,氯和氨的投加比例应通过试验确定,一般可采用重量比为3:

1~6:

1。

第7.7.5条水和氯应充分混合。

其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氯胺消毒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2小时。

第7.7.6条投加液氯时应设加氯机。

加氯机应至少具备指示瞬时投加量的仪表和防止水倒灌氯瓶的措施。

加氯间宜设校核氯量的磅秤。

第7.7.7条采用漂白粉消毒时应先制成浓度为1~2%的澄清溶液再通过计量设备注入水中。

每日配制次数不宜大于3次。

第7.7.8条加氯(氨)间应尽量靠近投加点。

第7.7.9条液氯(氨)加药间的集中采暖设备宜用暖气。

如采用火炉时,火口宜设在室外。

散热片或火炉应离开氯(氨)瓶和加注机。

第7.7.10条加氯间及氯库内宜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措施。

必要时可设氯气吸收设备。

第7.7.11条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

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

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室外开关。

第7.7.12条加氯(氨)间必须与其它工作间隔开,并设下列安全措施:

一、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

二、观察窗。

第7.7.13条加氯(氨)间及其仓库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备。

加漂白粉间及其仓库可采用自然通风。

第7.7.14条通向加氯(氨)间的给水管道,应保证不间断供水,并尽量保持管道内水压的稳定。

投加消毒药剂的管道及配件应采用耐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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