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的国际比较及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改革的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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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国际比较及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改革的探析
企业年金的国际比较及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改革的探析
徐海霞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上海200235)
【摘要】我国的企业年金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一套完善的企业年金制度。
与企业年金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着明显的法律法规缺失、政府税收优惠不明显及基金投资渠道不合理的现象。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企业年金制度的设计应及时建立针对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体系;合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强化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和扶持;结合实际逐步拓宽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渠道。
【关键词】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政府监管;基金投资
【中图分类号】F840.61
【】A
【】1002-736X(2010)09-0172-05
InternationalComparisonsofOccupationalPensionandResearchofReformingOccupationalPensionsinChina
XuHaixia
(DepartmentofLaborandSocialSecurity,ShanghaiInstituteofTechnology,Shanghai200235)
Abstract:
TheoccupationalpensioninChinaiscurrentlyintheprimarystageandwestilldon´thaveasetofsystemonoccupationalpension.Comparingwiththedevelopedcountries,oursystemofoccupationalpensionisstillunreasonableonlackingrulesandregulations,substandardgovernmentalregulation,unreasonablechannelsoffundinvestment.Learningfromexperienceofforeigncountriesandcombiningwithactualityanddevelopingtrend,thesystemdesignofoccupationalpensioninourvariouslevelsofpensionisasfollowing:
establishthesystemofrules,reasonablegovernmentalregulations,broadenthechannelsoffundinvestment.
Keywords:
occupationalpension;supplementarypensions;governmentalregulation;fundinvestment
随着多层次养老保障模式的普及,在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以企业年金为代表的补充养老保险,改变社会养老保险各支柱资源供给失调的现状,逐步降低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对于扩展社会保障空间和应付日趋严重的老龄化挑战、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国际经验表明,没有一个合理的企业年金制度,就不可能有养老保障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91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国家鼓励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
1995年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和规范了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2000年国务院4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为“企业年金”。
至此,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由三大支柱构成:
第一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统筹的保险金+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第二支柱是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截至2007年底,我国有3万多家企业的IOOO万职工参加了企业年金,积累的基金总金额已达1500亿元。
总体来看,企业年金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还存在着很多弊病,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年金迅速发展的步伐。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企业年金的定位模糊
我国有关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法规很少,还没有专门针对企业年金设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是在社会保障体系法规中有所涉及。
尽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将于2004年5月1日实施。
但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多为一些原则性和笼统性的规定,也并未过多涉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部分:
对企业年金中的“四种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质界定、代理的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市场进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等方面,以及企业年金的投资品种、比例还有待出台详尽的规定。
相比之下,美国、德国、法国、瑞士等国都颁布有详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以规范计划的运行。
此外,我国相关法律也不配套,如规范受托人行为的《信托法》和对投资做出规定的《投资基金法》,都不能反映年金基金的特殊性。
(二)计划管理缺乏规范性
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管理也很混乱。
重庆、辽宁、安徽等省市及一些行业部门没有建立个人账户,邮政系统没有将企业缴费完全记入个人账户;浙江等省则将企业年金强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这种混乱状况说明我国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仍有不同认识,有些地方把它视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一部分(不设立个人账户);另外一些地方则视其为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纳入财政专户);有些地方虽然设立个人账户但也没有实现市场化的投资运营;还有些企业把建立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资金视为企业的自有资金或者制约个人的手段。
(三)基金投资渠道不合理,基金收益低下
目前,企业年金的基金运营管理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也有个别地方委托金融机构从事证券等投资:
总体上投资渠道不畅,基金运营缺乏活力。
在当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分布中,银行存款和债券投资占企业年金资产总额的80%以上,存入财政专户和现金、股票等其他形式资产不足20%。
根据统计,在2000年底企业年金积累基金总量191.9亿元资产中,银行存款达113.9亿元、购买国债39.4亿元,二者相加占资产总额的近80%。
2000年全国企业年金缴费收入为63.7亿元,但投资收益仅有5.35亿元,收益率为2.79%,其中行业为3.2%,地方则更低仅为1.34%:
(四)缺少政府的税收优惠和政策引导
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补充养老保险之所以达到较高的覆盖水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缺乏这种激励机制,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幅度较小,企业年金个人缴费是否需要缴税至今尚未明确,这些都制约了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如我国仅对企业年金规定了4%的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相当小。
多数企业认为企业年金和其他福利措施相比没有什么特殊的吸引,员工也并不意识到这是一种必需的福利保障措施。
涉及经办、投资、运营和监督等诸多方面的企业年金的管理监督体制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计划受益人的权益保障和计划的健康发展还不能得到切实贯彻。
二、企业年金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和财务机制的比较
规范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应该是在《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框架下,由参加人(受益人)、发起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组成,各主体之间责权利清晰并相互制约。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企业年金计划以养老信托基金的形式建立并管理(林义,1995)。
根据欧美信托法律的规定,受托人往往在信托型养老金计划的治理结构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养老金信托行为承担最终责任;受托人可以是由企业内部组成的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外部的专业机构。
美国养老金计划必须设有一个“指定受托人”,承担计划受托人的主要职责,其职能相当于企业年金理事会。
而英国的受托人概念专指受让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并允诺代为管理处分的人,受托人处于实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的中心主体地位?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常常是一个机构。
例如,在智利,其养老基金的账户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就是专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而在日本和英国,账户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常常表现为基金托管人或保险公司。
从各国实践来看,选择在什么样的财务机制基础之上建立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时,应该综合考虑诸多重要因素,例如计划成本、发起人现金流、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劳动力流动频率、筹资和投资行为之间的互动性、雇主专业人力资本等,根据要达到的特定目标作出最经济有效的决策(林义,1995)。
在劳动力结构比较年轻、养老金领取人数较少的企业中,采用非完全基金制的DB计划,可以降低计划运营成本,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劳动力流动速度提高的经济环境中.完全积累制的企业年金计划更能防止养老金负担压力过大的难题,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更适合于发挥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作用。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企业年金计划仍以DB计划为主,但全基金制DC计划近些年有异军突起之势,吸收了DC计划和DB计划优点的混合计划也有一定的发展:
(二)企业年金保障水平和给付方式的比较
国外企业在决策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首先要考虑来自企业内部员工方面的压力,而这种压力的大小又取决于本国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养老金给付水平:
各国经验表明,一国的基本养老保障水平越低,企业职工要求雇主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呼声和压力就越大;同时,基本养老金支付水平同企业年金发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逆向关系,基本养老制度越是发达的国家,企业年金的发展却受到一定的影响,企业年金的给付水平也相对较低。
在意[来自www.L]大利,国家基本养老保障的替代率高达80%,而该国1991年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占GDP的比重只有1%。
相比之下,英国的基本养老保障替代率仅有30%左右.1991年各种企业年金计划基金的规模达到了GDP的70%(中国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运营全书编委会,2001)。
企业年金计划的养老金发放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采取年金的形式,即退休雇员每月领取;二是一次性支付,即将退休雇员从计划中应得的养老金一次性发放。
各国对于两种发放方式所持的态度不一。
荷兰、法国和加拿大都严格限制一次性支付养老金,更多的国家对此持中性态度。
理论上认为,年金领取方式要优于一次性支付(劳动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02)。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的比较
鉴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各国政府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实施不同程度的管理。
在英美具有发达资本市场的国家,对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没有太多的限制,只是要求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审慎投资人”原则来进行投资运作。
在欧洲大陆和北欧国家,通常对养老金的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工具分布实行限制(伊志宏,2000)。
比如,德国规定一个养老金基金的资产组合中,证券、房地产[来自www.lw5U.com]和外国资产的比例分别不能超过20%、5%和4%;法国规定补充养老基金的资产中必须有50%投资于政府债券;丹麦规定养老基金必须持有60%以上的国内债权,外国投资不能超过20%,房地产和股票均不能超过40%;瑞士国内股票、房地产和外国资产的最高限额分别为50%、50%和20%;瑞典养老金资产的大部分也被限定于投资债券和抵押债券等。
发展中国家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缺乏投资工具和成熟的金融机构,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往往受到更为严格的数量限制:
这在拉美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各种限制措施纷繁复杂(见表一1)。
表一1拉美九国投资组合情况
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提供了丰富的投资工具,其中通过共同基金参与资本市场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最重要的途径。
据统计,1990-1998年的8年中,美国企业年金的重要组成部分401(K)计划的总资产从3850亿美元增加到1.407万亿美元,其中通过共同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产也从350亿美元增加到5850亿美元,占总资产的比重由9%上升到42%(见表-2)。
个人退休账户一般也倾向于选择通过共同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1985-1996年投资于共同基金的资产占全部个人账户资产的比重从16%增至47%魏加宁,2002)。
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年金基金多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如存款和政府债券)。
近年来,数量限制的弊端日渐为人们所认识,实行严格数量限制的国家正在逐步放松限制,调整资产配置比例.逐步向“审慎性”管理转变。
智利在企业年金投资方面的历史最为悠久,其资产配置的变化也较大,这反映了引入基金制和企业年金私人管理同资本市场实现了良性互动,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进一步推动数量限制的放宽。
此外,各国计划中一般都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定期跟踪业绩,受托人或相关机构还要对专业投资机构的业绩作出书面评价,以便及时更换有竞争力的专业投资机构。
在美国的401(K)计划中,按照有关规定,每3个月至少对投资目录中的基金产品作一次更换。
在澳大利亚,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合同一般是3—5年,期满后再重新招标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劳动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02)。
三、明确企业年金设计的总体思路,改革我国企业年金制度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年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被定位于多层次养老保障模式中第二支柱的位置,区别于第一支柱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只是一种补充形式的养老保障。
理解我国企业年金的定位应把握以下内容:
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只负政策督导作用;企业年金计划应采用基金制个人账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政府应严格监管基金的投资;政府除了对企业年金实施税收优惠外,对企业年金计划并不承担直接的财政兜底责任。
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障中存在着现收现付制的统筹账户和基金制的个人账户。
但是由于个人账户的基金都用来发放当前退休者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实际上是空账,这种基本养老保障安排没有真正落实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保障原则,同时还存在着政府职能不完善、企业和个人角色混淆、投资监管体制不顺等问题:
从投资运作的角度来看,个人账户基金与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方式并无本质的区别,应当将二者合并管理。
从国际经验看,这种做法也是可行的:
例如,英国欲鼓励更多的人退出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收入关联部分,最终取消该部分基本养老金而代之以企业年金计划。
为适应人才流动,推动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国家也应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建立类似于企业年金的补充养老计划:
综上所述,从长远来看,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应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它将涵盖原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以及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计划,从而进一步简化、优化我国的多层次养老模式的结构:
为了保证养老保障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企业年金的优势以提高全社会的养老保障能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并且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地提供积累资金,促进我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结构调整,根据以上定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应当进行适当的改革与调整。
主要的改革途径有以下三点。
(一)完善针对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虽然已经提出发展企业年金的原则和目标,但还没有明确完备的法律法规出台,当前,政府应花大力气制定相关法律框架,给予企业年金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实施办法。
其中最重要的是在目前劳动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基础之上建立《企业年金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严格界定企业年金同基金养老保障的关系以及企业年金的保障范围、水平、对象、权利和义务以及企业年金的组织体系和监管体系等:
同时,注重有关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配套立法,注重《企业年金保障法》同《保险法》、《信托法》、《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衔接问题。
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并实施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
现在我国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计人成本,而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有待实施。
实际上4%的优惠幅度较之其他国家,对企业的吸引力并不大。
为此,我国政府应尽快出台有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统一规定,应允许企业和个人在计征所得税之前扣除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同时还应考虑对企业年金计划个人账户上的投资收入减免税收或延迟征税。
此外,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可以考虑减免征收即将出台的遗产税。
(二)合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对企业年金制度的监管
1.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协调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内容。
这里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即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丁作由多个政府部门协调进行,其中企业年金管理局是最主要的监管机构:
在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工作主要由保监会来负责,同时保监会应加强同证监会、银监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国家税务局等单位的协调工作,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投资、运营、分配等环节实施有效监管,以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并保持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2.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健全风险防范体系。
企业年金计划的偿付能力监管已经成为各国监管工作的重点:
1998年英国《养老金法案》为了保证职业年金计划的偿付能力,规定所有企业年金计划都必须通过以现金指标为基础的偿付能力测试。
2001年3月,英国政府更是宣布采取一系列更完备的测试指标。
在我国法治基础不健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偿付能力监管显得尤其重要。
另外,我国企业年金的积累率和积累额都很低,所以考虑建立包括事先/事中风险防范和事后解决机制在内的企业年金基金预警制度,应该是完善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当务之急。
3.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应包括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
微观层面更多的是通过政府政策法规影响企业年金计划组织构架,通过雇主、雇员、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权利制衡机制消除违规操作。
中观层次主要是通过企业年金计划之间成立自律组织,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维护市场秩序,督导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提供优质服务。
宏观层面主要是指政府对计划运作的外部监管,并进一步将监管的结果反馈到企业年金计划内部,不断影响改变原来的组织框架。
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有助于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更多地利用市场本身的力量克服计划运作过程的违规现象。
4.避免“数量限制”的路径依赖。
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投资工具较少,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信用缺失的现象。
所以,在发展企业年金的初期应该以“严格的数量限制”为监管前提,对于年金基金的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和自我投资比例作出严格规定:
但是,我国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应避免拉美“数量限制”的路径依赖,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让市场决定投资选择;在必要的数量限制之外,尽量使用“审慎性”法规减少风险,制止欺诈,减少利益冲突。
随着市场的逐渐成熟,法制逐渐健全,适时转向“审慎”管理。
(三)拓宽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渠道
相关数据表明,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渠道过于单一,并没有充分运用市场化运营和管理的手段。
根据世界银行的预测,至2030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总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届时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将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保险基金。
从发达国家的投资趋势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养老基金的配置方向逐渐向高收益、高风险资产转移,大多集中于证券市场,债券和股票是主要投资方向,股票的地位上升明显。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11个OECD国家对股票投资没有限制。
此外,养老基金投资应兼顾收益和风险的平衡,养老基金组成部分的筹资方式不同则收入替代率不同、抗御风险的能力也不相同,因此,要根据其抗风险能力的大小,选择不同的投资渠道。
面对庞大的企业年金基金,我们应当结合国际养老基金投资经验,对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和投资产品逐步加以调整,建立灵活的多元化投资策略。
银行存款是我国目前养老基金的主要投资渠道,其安全性较高,但收益率低,抵御通胀的能力低。
由于我国市场利率长期走低,年金基金通过存款无法实现保值增值。
因此,我国今后应逐步降低银行存款在基金中的比重,在养老基金进入成熟期以前,将这一比重控制在20%左右。
国债是目前养老基金投资的又一主要渠道,考虑到企业年金基金来源的长期性,年金基金应积极投资于10年期以上的长期国债,或者参与长期特种国债的申购。
目前,我国的企业债券正处在加速发展时期,企业债券市场正在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繁荣意味着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提供了长期投资的新工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企业债券可以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
此外,浮动利率中期债券与其他A级企业发行经批准的可投资的有价证券均应列入投资范围。
同时,企业年金基金购买企业债券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的成熟度,引导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该领域。
从各国养老基金投资经验可以看出,谨慎有序地放松股票投资是提高养老金收益率的重要途径,目前国内股票市场风险较高,为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应采取先间接后直接的进入方式。
即先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随着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及市场风险的逐步降低,再考虑基金在一级市场上参与新股申购,直至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直接股票投资。
此外,随着我国投资市场的逐步规范、相关法规的逐步健全,可以选择其他各种分散市场风险并提高基金收益率的投资项目,如房地产投资、风险投资和海外投资等,拓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渠道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责任编辑:
唐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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