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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探矿权评估案例1

矿业权评估:

探矿权评估案例1

 折现现金流法

        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书

摘   要

北京评报字[2004]第015号

    北京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中州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根据国家关于探矿权评估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公正、科学、客观的评估原则,按照公认的探矿权评估方法对中州国土资源厅拟出让探矿权所涉及的“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进行了实地查看与核实,并作了必要的市场调查与征询,履行了公认的其他必要评估程序。

据此,我们对中州国土资源厅委托评估的“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在评估基准日2004年9月30日的公平市场价值采用折现现金流法进行了评定和估算,为中州国土资源厅出让“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目前评估工作业已结束,现将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04年9月30日,中州国土资源厅委托评估的“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评估计算年限30年,动用储量10760万吨,评估价值为20917.15万元人民币。

   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报告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超过一年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以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备案而作。

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法定代表人(签名):

   北京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书

北京评报字[2004]第015号

    北京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中州国土资源厅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探矿权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探矿权评估方法,对中州国土资源厅拟出让的“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进行了评估。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进行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中州国土资源厅委托评估的“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在2004年9月30日所表现的公平市场价值进行了估算。

   本评估报告所用公平市场价值的定义是,探矿权在评估基准日进行的公开的无限制的市场交易中能够获得的、并被普遍接受的价格。

交易中的各方都是充分拥有相关知识、信息通畅、谨慎行事、行为独立的,交易不受任何强制压迫。

公平市场价值定义中的市场条件是一种假设的、理想的环境。

   现将探矿权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评估机构

   机构名称:

北京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车马大街24号: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矿权评资[2003]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编号:

1100。

2.探矿权出让人和评估委托方

探矿权出让人和评估委托方:

中州国土资源厅。

3.评估目的:

中州国土资源厅拟出让“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

本项目评估目即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为“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提供公平、合理的价值意见。

4.评估对象: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

“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

图幅号:

G90E025001;勘查面积:

5万平方千米。

地理坐标:

(略)

5.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9月30日。

报告中所采用的一切取费标准均为2004年9月30日的时点价格标准。

   6.评估原则:

本项目评估除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之外,根据探矿权的特性,又遵循如下原则:

(1)探矿权与有价值的地质勘查资料和矿产资源相依托的原则;

(2)尊重地质科学及规律的原则。

   7.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4)《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5)《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6)《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908—2002);(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766—1999);(8)《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214—2002);(9)《固体矿产勘查付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033—2002);(10)《中州铜雀山铜矿勘探地质报告》;(1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储备字[2003]1121号“关于《中州铜雀山铜矿勘探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12)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资料;(13)其他。

8.资源概况:

8.1勘查区位置与交通:

8.2勘查区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8.3地质工作概况:

1956年,中州第六地质队在铜雀山矿区进行过初步普查,提交了一些不同比例尺的地质草图和调查简报。

1958年底,中州第六地质队在铜雀山矿区进行铁矿普查评价时,发现铜硫矿比铁矿有更大远景,于1961年转为以铜硫为重点的评价工作,1964年底完成了评价任务。

1969年4月提交了《中州铜雀山铜、硫、铁矿区最终储量报告》。

1997年~2003年中州第六地质队在岩体施工中发现了斑岩铜(钼)矿体,扩大了矿区远景,2003年10月提交了《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地质报告》。

2003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储备字[2003]1121号文下达了“关于《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8.4矿区地质概况:

中州铜雀山铜矿区矿田内铜矿床成因与深源浅成一超浅成斑岩体有关,矿体主要赋存于岩体与碳酸盐岩接触带及接触带内、外,矿床具有矽卡岩型、斑岩型、块状硫化物型“三位一体”,以及规模大、矿种多、矿石类型复杂等特色。

    8.4.1地层:

矿区出露的地层,自南至北由老而新有:

志留系上统纱帽组;泥盆系上统五通组;石炭系中统黄龙组;二叠系下统梁山组、栖霞组、茅口组,上统龙潭组、长兴组;三叠系下统大冶组,中统嘉陵江组;第四系分布于矿区地表。

   8.4.2构造:

中州铜雀山铜矿区构造格架由次级横跨褶皱和北东东、北西及北北东三组断裂构成。

裂隙构造、接触构造也很发育。

   8.4.3岩浆岩:

矿区岩浆岩为燕山期中酸性浅成一超浅成多次侵入的复式岩体。

呈不规则的椭圆形,倾向北西,倾角75。

左右。

侵入于老志留系和部分三叠系碎屑岩,碳酸盐岩地层中。

在浅部沿围岩层间贯人,形成复杂的枝状接触带。

组成复式岩体的岩石类型以花岗闪长斑岩和石英斑岩为主体。

花岗闪长斑岩主要分布在复式岩体的东部、南部和西区局部地段。

石英斑岩体中也有零星分布,地表出露形态为不规则的半环形,深部近于等轴状,并有增大的趋势。

半环形外缘与碎屑岩、碳酸盐岩地层呈侵入接触,内缘与石英斑岩接触。

此外,石英安山玢岩呈脉状穿插于花岗闪长斑岩和矿体中,为成矿后的岩脉。

    8.4.4围岩蚀变:

矿床围岩蚀变比较复杂,与矿化有关的蚀变有两期:

一是花岗闪长斑岩活动期(矽卡岩铜矿成矿期)。

主要有矽卡岩化、硅化、绢云母化、绿泥石化、泥化等;二是石英斑岩活动期(斑岩钼、铜成矿期)。

主要有钾长石化、黑云母化、硅化和绢云母化等。

不同的矿化类型及其围岩,伴随有不同的蚀变及其分带。

从复式岩体中心向外,可划分为内、外接触带和七个蚀变岩相亚带。

内带以岩体为中心,形成面状蚀变分布。

外带以花岗闪长斑岩接触带为中心,形成环带状蚀变分布。

   8.4.5矿床地质特征

   8.4.5.1铜矿体特征:

中州铜雀山铜矿区按矿体规模分为主要矿体及次要矿体,主要表内铜矿体10个,其中在5万吨以上的矿体有1、5、6、10等4个矿体;次要矿体已编号的有50个。

主要矿体产状形态有似层状、豆荚状等类型。

   8.4.5.2矿石特征:

矿石结构:

以结晶粒状结构、交代溶蚀结构为主,假象、次文象、文象蠕虫状结构少见。

矿石构造:

以块状、浸染状、细脉浸染状三种为主要类型,其次为松散状、角砾状、条带及似条带状、环状构造等。

矿石矿物成分:

主要金属矿物有黄铁矿、黄铜矿、辉铜矿、兰辉铜矿、斑铜矿、铜兰、硫砷铜矿、砷黝铜矿、方铅矿、自然铜等。

脉石矿物主要有石英、石榴石、方解石、长石和高岭石等。

矿石化学成分:

主要有用元素为铜、硫,共生钼。

伴生有益元素有金、银。

主要有害元素为砷,其次为氟和氧化镁。

矿石自然类型:

分为氧化矿石、混合矿石和原生矿石。

矿石工业类型:

分为铜硫矿石、硫矿石和钼矿石。

   8.6矿石加工技术条件:

通过可选性试验、实验室流程试验、半工业试验,铜雀山铜矿区矿石选别特点为:

各类型矿石中的黄铁矿均好选,硫精矿品位46%以上,硫回收率85%以上;各类型矿石原生矿中的铜矿物均好选,铜回收率在80%以上;各类型矿石可以混合处理,可以使用常规而简短的流程获得好的铜回收率。

    9.评估方法: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矿业权评估指南》,鉴于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量已具备矿山开采条件,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法。

其计算公式为:

Wp=Σ(CI-CO)i×(1/(1+r)(i-1))

式中:

Wp—探矿权评估价值;CI—现金流入量;CO—现金流出量;r—矿业权折现率;i—年序号(i=1,2,3,…,n);n—计算年限。

   10.主要技术经济参数指标选取依据:

(1)本项目评估利用的矿产储量是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储备字[2003]1121号“关于《中州铜雀山铜矿勘探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批准认定的地质储量为基础。

(2)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选择。

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选取参考有关的技术经济规范和评估人员掌握的资料确定。

   11.评估过程:

评估工作自2004年9月8日开始到2004年10月20日结束。

(1)2004年9月8日~2004年9月12日项目接洽,接受委托;签定合同;组成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现场勘察,核实资产,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确定评估方法,选择合理适用的评估参数;

(2)2004年9月18日~10月20日评估人员按既定的评估方法进行具体的评定估算,撰写探矿权评估报告书初稿并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最终提交正式探矿权评估报告书。

   12.评估结论:

本评估公司在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经过评定估算,确定“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评估计算期30年,动用储量10760万吨,评估价值为20917.15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亿零玖佰壹拾柒万壹仟伍佰元整。

   13.有关问题的说明

   13.1评估结果有效期:

本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9月30日。

按现行法规规定,本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从本评估报告书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如果使用本评估结果的时间超过有效期,本评估公司对应用此评估结果而对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3.2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1)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

(2)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有关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探矿权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若有关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操作时,可由委托方在探矿权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3)本次评估在评估基准日与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间,未发生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

   13.3其他责任划分:

本评估公司只对本项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执业规范要求负责,不对资产定价决策负责。

本项目评估结果是根据本项目特定的评估目的得出的非市场价格,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13.4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范围:

本次对“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的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出让探矿权这一评估目的和送交评估主管机关备案使用。

本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14,评估假设前提:

(1)经过法定程序后,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可以顺利出让并取得该勘查区的采矿权;

(2)本探矿权评估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储备字[2003]l121号“关于《中州铜雀山铜矿勘探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评审认定的地质储量为基础;(3)矿产品价格及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在短期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4)矿山的采选技术以设定的技术水平为基准;(5)市场供需水平基本保持不变。

   15.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16.评估责任人员: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入(签名):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17,评估工作人员:

    签名盖章

        北京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探矿权

评估方法和计算过程的说明

  

 1.评估方法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矿业权评估指南》,鉴于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量已具备矿山开采条件,确定本次评估采用折现现金流法。

其计算公式为:

Wp=Σ(CI-CO)i×(1/(1+r)(i-1))

式中:

WP——探矿权评估价值;CI——现金流入量;CO—现金流出量;r—矿业权折现率;i—年序号(i=1,2,3,…,n);n—计算年限。

  2.主要技术经济参数指标选取依据

   

(1)本项目评估利用的矿产储量是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储备字[2003]1121号“关于《中州铜雀山铜矿勘探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批准认定的地质储量为基础。

   

(2)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选择:

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选取参考有关的技术经济规范和评估人员掌握的资料确定。

   3.主要技术指标

   3.1资源储量、评估利用储量

   3.1.1资源储量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储备字[2003]1121号“关于《中州铜雀山铜矿区勘探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认定储量如下:

截止2003年12月31日中州铜雀山铜矿矿产资源储量为:

依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套改技术要求》套改结果为:

   探明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11b):

铜矿石量7270.13万吨,铜金属量546540.80吨;硫矿石量3961.42万吨,硫金属量10326536.80吨。

   控制的(预可研)经济基础储量(122b):

铜矿石量5837.98万吨,铜金属量387249.60吨;硫矿石量8543.04万吨,硫金属量10691076.80吨;探明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

铜矿石量546万吨,铜金属量21049吨。

3.1.2评估利用储量

   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探矿权评估时依据地质勘查所探明的、控制的经济、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全部参与评估计算;虽然是探明的、控制的基础储量,但属于次边际经济的不能参与评估计算。

因此本项目评估采用的储量为国土资储备字[2003]1121号“关于《中州铜雀山铜矿勘探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认定的基础储量,即铜矿石量(1llb+122b)13108.10万吨,铜金属量93.38万吨;硫矿石量(1llb+122b)12504.46万吨,硫金属量2104.76万吨(1290.82万吨+1336.38万吨);铜矿石量+硫矿石量为25612.56万吨。

3.2采矿选矿方案

按照《矿业权评估指南》的要求,根据评估对象的储量资料,评估人员在日常资料的收集、积累、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以经济、技术、管理的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为尺度拟就如下方案,作为价值评估的依据。

    3.2.1采矿方案

中州铜雀山铜矿区矿体多,分布广;矿石类型多,矿区水文及工程地质条件复杂。

露天开采优势大于地下坑采。

确定该矿床开采方法为露天开采,采用汽车开拓运输方式。

   3.2.2选矿方案

中州铜雀山铜矿选矿工艺流程为:

采出的原矿经采场的粗碎站破碎后,用胶带运输机运到选厂的原矿堆。

原矿堆中的矿石由设于其下部的地下通廊呈的铁板给矿机卸至胶带运输机再给人半自磨机。

半自磨机的排矿进行振动筛,筛上物料经胶带运输机返回半自磨机,筛下物料流人旋流器的给矿泵池,旋流器底流进入球磨机,球磨机排矿人泵池,旋流器与球磨机构成闭路。

旋流器溢流经调浆后人选。

先选铜,铜尾再选硫。

铜经粗选和一次精选后得到铜粗精矿。

铜粗精矿再磨后再经三次精选得铜最终精矿。

铜扫选尾矿选硫前需先流至浓密机降PH值,再用泵扬送回厂内选硫。

选硫采用二粗一精一扫流程得到硫精矿和最终尾矿。

    3.3产品方案:

中州铜雀山铜矿最终产品为铜精矿和硫精矿,铜精矿品位为18%,硫精矿品位为35%。

共(伴)生钼品位很低,难以利用。

因此本项目评估采用的产品方案为铜精矿和硫精矿,铜精矿品位为18%,硫精矿品位为35%。

   3.4生产规模:

根据矿产储量规模、矿山生产规模与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本项目评估确定生产能力为10000吨/日,矿山采用连续工作制,年工作330天,每天3班,每班8小时,年处理矿石量330万吨。

3.5矿石贫化率、采矿损失率、产率及选矿回收率

本项目评估采用技术指标如下表:

矿石贫化率、采矿损失率表(略)

   即本项目评估采用技术指标为:

铜精矿产率为3.2l%,硫精矿产率32.96%,采矿损失率为8%,矿石贫化率为8%。

   3.6可采储量

中州铜雀山铜矿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铜矿石量+硫矿石量)为25612.56万吨,采矿损失率8%。

可采储量=基础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

    中州铜雀山铜矿采矿方案为露采,损失量设计为零。

采矿损失率为8%。

采矿损失量=基础储量×采矿损失率=25612.56万吨×8%=2049(万吨);可采储量=基础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损失量=25612.56—2049=23563.56(万吨)

   3.7矿山服务年限

    3.7.1矿山合理服务年限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T=Q/(A×(1- ρ))            

      式中:

T——矿山合理服务年限;

     A——矿山生产规模;Q——可采储量:

ρ——矿石贫化率。

   3.7.2式中参数选取及计算结果:

矿山生产规模330万吨/年;可采储量23563.56万吨;矿石贫化率8%。

根据上式计算得出,矿山合理服务年限T为77.61年。

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和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大型以上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

本项目评估计算期确定为32年3个月,其中建设期2年3个月,自2004年10月至2036年12月底。

动用储量10760万吨。

   4.主要财务指标

   4.1固定资产投资:

本项目评估估算的固定资产投资为64000万元,其中:

开拓工程:

14000万元:

房屋建筑物:

23000万元;机器设备:

27000万元。

    本项目评估目的为出让探矿权,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规定,采用“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即假设固定资产投资中一部分为企业自筹资金、一部分为银行贷款。

根据国发[1996]3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借款额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5%,固定资产贷款期最长为8年。

即本项目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中35%为企业自筹资金,计22400万元;65%为银行贷款,计41600万元。

本项目评估确定借款本金自开始生产起5年内还清。

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按评估基准日执行的五年以上期限贷款年利率5.76%计算。

   4.2流动资金:

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估算流动资金。

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有色金属矿可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20%估算流动资金,本项目按固定资产的15%估算流动资金为:

64000万元×15%=9600(万元)

   4.3回收固定资产残值:

房屋建筑物按30年折旧期计算折旧、机器设备按12年折旧期计算折旧,残值率为5%;井巷工程按30年折旧期计算折旧,不计残值。

本项目评估计算年限为30年,回收固定资产残值为:

(23000万元+27000万元)×5%=2500(万元)。

   4.5销售收入

   4.5.1计算公式:

含量铜的年销售收入=∑年处理矿石量×产率×精矿品位×含量铜的销售价格;硫的年销售收入=∑年处理矿石量×产率×精矿品位×硫精矿的销售价格

  4.5.2产品产量计算指标:

本项目评估确定中州铜雀山铜矿日处理矿石量1万吨,年处理矿石量330万吨。

选矿设计指标为:

铜精矿、硫精矿、尾矿、原矿产率、品位;选矿回收率(铜、硫)表

  4.5.3产品价格表: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9月30日,本项目评估采用中州铜雀山铜矿产品价格(均为不含税价)为:

铜精矿含铜(18%):

11300元/吨;铜精矿含硫:

89元/吨;硫精矿(含硫35%)89元/吨。

   4.5.4年销售收入计算过程

铜精矿含Cu:

330×3.21%×18%×11300.00=21546.16(万元)

铜精矿含S:

330×3.21%×35%×89.00=329,97(万元)

硫精矿含S:

330×32。

96%×45%÷35%×89.00=12446.17(万元)

销售收入合计为34322.0万元。

   4.6总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

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本的选取由评估人员根据相关资料及市场调查资料确定。

评估采用的成本费用详见下表:

   单位:

元/吨原矿

序号项目名称评估取值    2007年~2036年备注

    4.6.1外购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工资及福利费。

本项目评估采用单位外购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外购燃料及动力费用、工资及福利费分别为10.66元/吨、20.03元/吨、10.4l元/吨。

   4.6.2修理费用、其他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分别确定为2.98元/吨、2.00元/吨、0元/吨。

  4.6.3管理费用:

本项目评估确定单位管理费用为4.86元/吨。

  4.6.4折旧费,根据固定资产投资中房屋构筑物、机械设备、井巷工程计算。

房屋构筑物、机械设备、井巷工程分别依30年、12年、30年进行折旧。

单位折旧费10.10元/吨。

   4.6.5财务费用:

本项目评估目的为出让探矿权,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按“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估算财务费用,即假设固定资产投资中35%为企业自筹资金、65%为银行贷款;流动资金中30%为自有资金、70%为银行贷款。

由于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已在现金流量表单独列示,因此仅将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计人财务费用中,利率按评估基准日执行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年利率5.31%计算。

9600×70%×5.31%=356.83(万元);单位财务费用:

356.83-330=1.08(元/吨);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摊销—财务费用

   4.7销售税金及附加

    4.7.1增值税

   4.7.1.1计算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有色金属矿产品适用税率13%。

年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销项税税率;进项税额=购买价×进项税税率

   4.7.1.2参数选取与计算:

销项税额=34322.30×13%=4461.90万元

年外购材料以及燃料及动力为10127.70万元。

增值税率为17%,则:

进项税额=10127.70×17%=1721.71(万元);年应缴增值税=4461.90—1721.71=2740.19(万元)

   4.7.2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即按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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