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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网上教学活动文本

民法学

(1)网上教学活动文本(2004.12.22)

中央电大文法部 叶志宏2005年01月07日

叶志宏:

大家好!

我们今天民法学

(1)进行网上视频期末复习辅导的答疑和关于课程内容的辅导。

我们今天的辅导主要讲几个主要大的方面:

问:

民事权利的保护?

叶志宏: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有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国家保护主要是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

它包括了确认、给付和形成之诉。

问:

民事权利的最基本分类是什么?

或者说最常用的分类。

叶志宏:

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

问:

很多时候根本就不是等价有偿的。

叶老师,很多东西,比如衣服,它的价格与价值相差悬殊。

消费者有时要花费上千元买一套价值几百元的衣服。

有偿是有偿了,但决非等价。

有人说这就是市场经济,但民法调整的正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奉行一个原打一个原挨,怎么体现等价有偿?

叶志宏:

等价有偿原则并不是说衣服本身的成本价格,所谓按市场经济所调整的等价有偿遵循的是物有所值,我们常说一句话,物以稀为贵,这种等价既然是稀,成本并不高,但价值是高的。

如我们的邮票,大家知道,在文革当中发行过一张全国山河一片红的邮票,邮票的成本从物的角度讲,邮票的印制费用并没有多少钱,当时卖也没有多少钱,但是现在已经上万了。

因此,我们说这个等值是市场价值,而不是物本身的价值。

问:

可是,有些东西的市场价值比如衣服,是生产商和销售商定的,根本没有与消费者过手。

叶志宏:

生产商和消费商有定价的权利,也就是货物并不是成本价格。

如果是成本价格就不存在商品的流通,所以它必然有议价,即便是高出一万还是十万是由消费者确定的。

如果确定十万市场没有人要,自然这个价格就不存在了。

还可以横向比较市场的价格,同类产品,别的人都处于什么价位上。

问:

司法人员可以运用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来断案吗?

还是要依据具体、明确的规定?

叶志宏: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可以直接运用民法的公平和真诚信用原则做为判案的依据,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在实践中存在的。

尤其是在法无明文具体规定来调整某一民事行为的时候。

这两个原则是可以直接做为依据的。

问:

小学校对在校生是否具有监护权?

如果不是监护权,学校应对学生赋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叶志宏:

学校对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具有监护权,按照教育法以及各地地方的行政规章所规定,学校对学生主要是教育、管理,所以对于现在在校园内所发生的学生人生损害赔偿,如果校方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

学校对在校生所负的就是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吗?

叶志宏: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学校对在校生承担的就是这种权利和义务,当然在事情的探讨中,对有一些高价全住宿的贵族学校,对于责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界讨论中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要求承担监护的责任,而且还有很多的学校尤其是全日制的寄宿学校与当事人的家长有合同的约定。

问:

一个人去外国留学五年了,户籍地在海淀四季青,而每次回国休假住在朝阳安慧北里。

如果他的债权起诉要求他还钱,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叶志宏:

可以向他的经常居住地就是朝阳法院进行起诉。

因为朝阳是一直居住的地区,虽然户籍在海淀,但他经常居住地是在朝阳,这就是人户分离。

法律所解决的经常居住地也要解决人户分离。

所以朝阳应视为他的住所。

问:

如果我在有效的范围内启动汽车,由于雪天路面很滑,汽车原地打转,而撞伤一个人,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叶志宏:

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我们既使按交通法来说也是交通事故致损害,应当承担交通责任。

当然这种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问:

公民与自然人一样吗?

民法使用的公民,而合同法则直接使用了自然人。

叶志宏:

公民和自然人并不完全是一个概念,自然人也就是在生物意义上的人,而公民是法律意义上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如美国公民,中国公民,所以在不同意义上所使用的。

问:

如果丈夫失踪7年,妻子没有经过宣告失踪或死亡,即与他人结婚,是否有效。

第八年丈夫回来了,怎么办?

叶志宏:

丈夫失踪7年,妻子没有经过宣告失踪或死亡,即与他人结婚,这个第二次婚姻是非法婚姻,也就是无效婚姻。

因为如果说没有宣告失踪或死亡,表明其丈夫还存在。

既不能在法律上也不能在事实上确认他死亡了,所以其妻子的行为是重婚的行为。

第8年丈夫回来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显然她第二次婚姻是非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婚姻,自然应当解除其第二次婚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

其实就是一个程序问题,实际结果是一样。

无论宣告与否,他的丈夫还是回来了。

叶志宏:

失踪人重新出现了,如果要是按照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履行了这一程序,这时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那就不是说第二次婚姻不受保护,而是说我们要在婚姻关系上重点要保护第二次婚姻。

当然,如果说当事人选择第一次婚姻的时候,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但是如果出现纠纷,法律上是保护第二次的,这与未进行宣告失踪和死亡的程序是不同的。

问:

我们考什么?

叶志宏:

我们考的就是今天所讲到的问题,请关注网上的贴子。

问:

如果我把今天的都备下来,是否能考过?

叶志宏:

如果把我们今天所涉及的问题按教材你都能理解和背下来,考试应该没问题。

问:

您今天讲的太多了。

叶志宏:

我们学的就是知识,还没有扩展和延伸,应该说不多。

问:

我的一个朋友跟人合伙开饭店,现在我的朋友想开一个分店,可合伙人不同意,请问我的朋友能否以他的出资额为比例从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开分店。

这个分店是属于合伙所有,还是我的朋友个人所有?

叶志宏:

合伙人不同意,你的朋友不能从合伙的财产中以他的出资额为比例拿出一部分钱开饭店。

因为财产没有分割,合伙人的财产是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财产的共有性决定了他不能单独拿出一部分钱开饭店,这是不允许的。

如果说他拿合伙经营的分红开店,那可以属于他个人。

但也还涉及能不能使用字号的问题。

问:

为什么个体工商户、合伙不能称为法人?

叶志宏:

因为他们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组织。

问:

叶老师,有案例题吗?

叶志宏:

考试题型中有案列题。

问:

考哪部分知识点?

叶志宏:

都有可能。

因为案例往往是综合题,所以涉及到我章的内容,需要综合应用知识分析和判断。

问:

现在很多法人通过破产来逃避债务。

怎么办?

叶志宏:

破产制度本身是为了保护破产人的合法权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使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力致其损。

所以只要是合法的破产程序,对于权益人是有益的,只是说我们作为债以人来说,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首先就应当对对方的资信事先了解清楚,而不能仅仅到了其破产的时候才来关注对方的资信情况。

问:

合伙、联营或个体工商户也要依法成立、有财产和经费、有名称组织场所,也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跟法人没什么区别呀。

叶志宏:

合伙和联营个体工商户与法人还是有区别的。

首先,作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他没有自己的招牌和名称,也可以有自己的招牌和名称,但法律上并不作要求。

如大街上卖冰棍的,没有招牌,他领一个个体营业执照就可以了,这与法人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经费显然是有天壤之别的。

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对于他们也没有资金的要求,因此,对于他们所出现的债务要求承担的是个人的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他要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他的债务进行偿还。

换一个角度说,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实际上是公民个人的行为,是按公民个人来承担法律责任的,而法人是有独立的人格,他也是人,他也是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的。

个体工商户严格来说并没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他的财产就是个人财产。

合伙也是个人的共有财产,因此与法人是有明确区别的。

问:

您知道具体的考试时间吗?

叶志宏:

请以当地电大进行查询。

大约在1月中下旬20号前后。

问:

我是北京电大的,您给我们阅卷吗?

叶志宏:

电大的试卷由各省级电大来负责阅卷的。

我们中央电大并不直接阅卷。

第一方面考试依据

期末考核依据:

主要依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具体来说,我们是以教材为依据以及相关的法律(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以及民法学涉及到的其它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大家在复习中重点参考中央电大民法学

(1)期末复习指导。

第二方面考试的题型:

考试题型:

民法学的考核题题型:

名词解释、填空、选择、问答题、案例分析。

大家注意的是选择题,它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在这个题型中如果选择的答案多了一个或少了一个或错了一个,该题均不得分,所以需要我们在做选择题时慎重的审题。

案例分析,我们首先应当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律的规定,责任的分担,结果。

这几个步骤我们都要求分的和阐述,引用法律要有法律明确的规定。

第三方面:

复习注意问题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三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大家作一般了解即可。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体现在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地域效力对人的效力。

大家一般了解即可。

第二章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理解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诚实信用、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平等交换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四、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第三节 自愿原则

  大家作一般了解。

第四节 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的内容是:

  一、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具有相对性。

  二、在从事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三、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禁止非法无偿地占有他人的财产。

  四、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使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等。

第五节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做到公平合理。

  二、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告知、忠实、照顾、协作等义务。

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

第六节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大家一般了解。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弄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2、行为

第四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利和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6、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1、民事权利的行使的概念

  2、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禁止滥用民事权利。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民事诉讼: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第四章 公民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监护、住所;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的财产责任。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大家了解即可。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我国民法确定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我国民法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2、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1、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为:

  第一,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确认;

  第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关系;

  第三,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他人不得限制或取消。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作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主要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不能辩别自己行为的人。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大家一般了解。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

  1、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2、设立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

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缺陷;使其合法权益得到真正实现;有利于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监护人的设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设定程序和范围。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四、监护的撤换和终止

第五节 公民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住所是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处所。

  二、公民住所的确定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公民在特殊的情况下住所的确定。

  住所很重要,在程序法中,如民事诉讼中,我们要打官司,在我们国家适用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首先要确认被告的住所地,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住所虽然是个小问题,但却是法律上的重要的问题。

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4、失踪宣告的撤销及后果的处理。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条件为:

  第一、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

  第二、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时间;

  第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第四、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结果

  宣告残废的后果等于同人的自然死亡

  4、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大家一般了解。

第八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二、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

  合伙人投入合伙的财产由主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三、合伙的经营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四、合伙的债务

  1、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合伙的加入、退伙和终止。

第五章 法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人的概念、法人制度的意义和法人的分类;掌握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了解法人的清算、变更、终止。

第一节 法人的概念和条件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

它是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它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法人制度的意义和法人的分类

  大家一般了解。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并不存在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分类。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

  一、法人的机关

  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责任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

  大家一般了解。

第六节 法人的清算

  法人清算的概念和性质

  破产清算组织;普通清算组织。

  法人清算的程序:

其一,以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其二,以普通程序进行清算。

第七节 联营

  一、联营的概念和特征

  二、联营的形式

  1、法人型联营   2、合伙型联营   3、合同型联营

第六章 物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物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了解物在法律上的分类以及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重点掌握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和种类物、原物和孳息。

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意义

  注意物的概念。

第二节 物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二、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三、动产和不动产

  四、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五、特定物和种类物

  六、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七、主物和从物

  八、原物和孽息

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

货币为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对本章学习,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形式和有效条件;掌握无效的和撤销的民事行为及其后果;了解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权滥用和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了解代理的终止。

第九章 期限、时效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期限、时效的概念、意义;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起算、中止、中断、延长以及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一节 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二、期限的分类

  1、法定期限;  2、指定期限;  3、意定期限。

  三、期限的计算方法

第二节 时效制度

第三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二、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延长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3、中止事由必须存在于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二)诉讼时效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第二编 物权

第十章 物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和权能;掌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行使、移转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了解所有权种类;掌握对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式。

第十二章 财产共有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财产共有权的概念、特征,掌握财产共有的种类和具体法律要求;明确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

第十三章 相邻关系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了解相邻关系的种类和具体要求,掌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十四章 其他物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其他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重点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内容。

叶志宏:

今天的期末复习指导答疑就到这里,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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