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凤山经济管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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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凤山经济管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调整方案文本

 

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

二〇一八年一月

 

附表

附表1:

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调整情况表;

附表2:

调整后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附表3:

调整后的耕地保护控制指标表;

附表4:

调整后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附表5:

调整后的土地整治规划表;

附表6:

调整后的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

附表7:

调整后的建设用地整治控制指标表;

附表8:

调整后的新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附图

附图1:

土地利用现状图;

附图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附图3:

建设用地管制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

附图4:

土地整治规划图。

 

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调整方案文本

为更好地保障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凤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对《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进行调整完善。

本调整方案基础数据年为2014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本调整方案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现行规划执行,与现行规划共同组成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划各项建设和统筹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

一、调整指导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紧把握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等战略机遇,以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保育生态为主线,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协调推进土地生态建设,强化规划管理及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完善城乡一体化用地新机制,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全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调整原则

——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坚持现行规划确定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现行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及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局部调整完善现行规划,细化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优化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布局,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应保尽保、量质并重。

按照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管护。

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明的实有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地方区域发展战略及“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节约集约、优化结构。

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避免建设用地不合理外延扩张;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注重存量用地挖潜和低效用地改造,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统筹配置生产、生活、生态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合理保障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突出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构建并不断完善促进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用地政策机制,统筹配置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加强协调、充分衔接。

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专业规划的协调衔接,强化规划自上而下控制,注重规划目标任务落实,不断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二、规划目标调整

(一)规划指标调整

——耕地保护指标。

全面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到2020年,全域耕地保有量保持在2004.5公顷以上,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1178.0公顷以上。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全面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建设用地空间得到合理拓展,科学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显著提高。

到2020年,全域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421.0公顷以内,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282.8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759.4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64.2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控制在523.4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210平方米。

——其他调控指标。

稳步提高园地综合产能,加强林地保护和建设,推进牧草地改造增效。

到2020年,全域园地、林地和牧草地分别保持在727.3公顷、9280.1公顷和250.6公顷;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强化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到2020年,全域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分别控制在420.0公顷和359.0公顷以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达到36.0公顷以上。

(二)总体格局优化

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强化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农业用地优质安全、建设用地集约高效、生态用地绿色稳定的土地利用新格局,促进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土地资源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利用。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管护

(一)强化耕地数量质量保护

——严格控制耕地数量减少。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方向,规范有序实施生态退耕还林,有效防治和复耕灾毁耕地。

到2020年,全域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359.0公顷以内,因农业结构调整致使耕地净减少规模不超过320.2公顷,生态退耕规模控制在14.0公顷以内,因灾害损毁致使耕地净减少规模不超过1.0公顷。

——强化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到2020年,全域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36.0公顷,均为通过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补充耕地。

——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积极改造中低产田,推广节水、节地、培肥地力技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依法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低等别耕地和新开垦耕地建设。

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通过土壤改良培肥等措施,努力提高补充耕地地力。

(二)推进基本农田全面管护

——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空间布局。

按照优质耕地优先保护和优化布局、优进劣出、稳定数量、提升质量的原则,合理调整基本农田空间布局,将纳入新一轮生态退耕的耕地、严重污染且无法治理的耕地、严重损毁无法复耕的耕地及现有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调整为一般耕地,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定量、定质、定位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土地用途区及地块和承包农户,确保全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178.0公顷以上。

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和集中连片程度均有所提高。

——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连片保护。

按照种植业规模化经营的要求,强化分布相对集中连片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明确大隈村、龙山村、老爷庙村和张家村为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保护区域,加大区域内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发挥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保护区域对全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严格控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

各类城乡建设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

交通、水利、能源、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因选址特殊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报国务院批准。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和空间布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

——加大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力度。

推行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加大土壤改良、地力培肥与治理修复力度,积极开展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

——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

鼓励将符合基本农田条件可稳定利用的耕地和耕地质量建设活动中形成的优质耕地先行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改变或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基础。

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管护、改良、建设永久基本农田的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群众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四、建设用地保障与控制

(一)统筹调控城乡建设用地

——优化配置城镇建设用地。

有序推进城镇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引导新增城镇用地向大梨树村、张家村和凤凰山村集中布局,促进城镇连片开发、规模经营、集聚发展,不断提高城镇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优化城镇用地内部结构,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

积极拓展城镇用地空间,鼓励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来增加城镇用地。

到2020年,全域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870.8公顷以内,新增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401.0公顷以内。

——适度安排独立工矿用地。

重点保障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发展用地。

整合现有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促进产业用地适度集中和集约利用。

到2020年,全域采矿用地规模控制在89.7公顷以内,新增采矿用地规模控制在3.0公顷以内;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7公顷以内,新增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公顷以内。

——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用地。

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优先保障宜居乡村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农村民生用地和乡村旅游用地,引导农村住宅、村办企业向中心村集中有序布局。

新建农村住宅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调整现有农村居民点用地内部结构,促进居民点用地集约化、小区化、标准化。

到2020年,全域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795.2公顷以内,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0公顷以内。

——大力盘活存量城乡建设用地。

鼓励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深度利用,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全域力争释放存量建设空间6.0公顷。

——稳慎拓展城乡建设增量空间。

在严格做好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影响等评估论证,保障生态、地质安全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科学稳慎引导城镇建设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力争拓展城镇发展空间20.0公顷。

(二)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优先保障交通运输用地。

保障沈丹电化改造项目(丹东段)、饶盖线保卫至凤凰山段改建工程、丹霍线张家堡至迎宾岭段改建工程等交通运输项目用地,完善区域交通网络体系。

到2020年,全域交通运输用地规模控制在408.5公顷以内,新增交通运输用地控制在11.0公顷以内。

——重点保障水利设施用地。

推进凤城市新建水源工程、大石牛水电站新建工程等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加强农田灌溉等农村水利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

到2020年,全域水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3.0公顷以内,新增水利设施用地控制在1.0公顷以内。

——支持保障能源环保设施用地。

以清洁、高效利用能源为导向,保障重大能源项目用地需求,改善能源基础设施条件。

加强污染源源头控制,深化大气、水、土壤等污染治理,逐步建立健全环保设施均等化服务网络,重点保障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疫病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环保项目建设。

——合理保障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充分挖掘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风景名胜资源,加快景区、景点、旅游线路和风景名胜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发展。

到2020年,全域风景名胜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6.3公顷以内,新增风景名胜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2.0公顷以内。

——适度安排其他基础设施用地。

合理安排通讯设施、互联网设施、灾害监测和防御设施、国防设施等其他设施用地。

五、土地生态建设与保护

(一)稳定土地生态空间

——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以确保区域生态安全为底线,将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和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用地管控,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从事与其功能定位不相符的各类开发活动,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小、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

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维护交通沿线防护林带等核心生态廊道的完整性,严格控制耕地、园地、林地等转为建设用地,稳定基础性生态用地规模。

到2020年,全域基础性生态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80%以上。

——打造城乡绿色生态空间。

因地制宜调整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布局,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城乡绿色生态空间。

在城镇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周围,合理配置绿色生态隔离带;在交通干道、河流两侧布置适宜宽度的防护林,形成绿色生态廊道。

各类建设用地布局要尽量避开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控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确保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相协调。

(二)强化土地生态建设

——扩大并巩固生态退耕成果。

适度扩大并巩固不稳定耕地的退耕还林成果,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生态屏障网络健康,切实提高生态退耕的综合效益。

到2020年,全域安排退耕还林14.0公顷。

——加强退化污染土地防治。

加大土地退化和土壤污染防治力度,禁止未达标污水灌溉农田,综合运用水利、农业、生物以及化学措施,有效治理修复污染土地和防治水土流失。

六、土地用途与空间管制

(一)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基本农田保护区。

区域面积1232.5公顷,其中基本农田1178.0公顷。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一般农地区。

区域面积1787.6公顷。

区内土地主要为一般耕地、园地、畜禽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林业用地区。

区域面积8821.7公顷。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城镇建设用地区。

区域面积918.9公顷。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村镇建设用地区。

区域面积795.3公顷。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村庄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独立工矿用地区。

区域面积44.0公顷。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风景旅游用地区。

区域面积95.2公顷。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风景旅游资源的生产建设活动。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区域面积178.7公顷。

区内土地以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区域面积649.7公顷。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允许建设区。

区域面积为1758.2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庄、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有条件建设区。

区域面积为559.2顷,区内土地为建设用地弹性布局的空间。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限制建设区。

区域面积为12139.6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严格限制建制镇、村庄新增建设,合理控制新增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禁止建设区。

区域面积为828.4公顷,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其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建设区范围不得调整。

七、土地综合整治安排

(一)深化农用土地整理

——大力推进基本农田整备。

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基础上,将未来以发展农业为主的一般耕地和零散分布的基本农田划入基本农田整备区,通过加大土地整治资金投入,引导非耕地逐步退出,促进零星耕地整合归并、提质改造。

全域共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2片,主要位于老爷庙村和大隈村,基本农田整备区面积20.9公顷。

(二)规范建设用地整理

——强化村镇建设用地控制。

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安排,将未来需要逐步拆并但拆并时间难以确定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划入村镇建设控制区。

引导村镇建设控制区内建设用地逐步拆并后调整为耕地等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拆并的,应保留现状用途,但面积不得扩大。

全域共划定村镇建设控制区面积4.0公顷,主要位于大隈村。

——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在明晰土地产权、确保改造前后土地权利人利益不受损前提下,重点治理基础设施落后、与城镇功能定位不符的旧城区,不断完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旧城区的集约用地水平和人口承载能力。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重点区域位于站前朝鲜族村。

到2020年,全域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模力争达到6.0公顷以上。

(三)适度推进土地开发

——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适宜性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确保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到位。

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重点区域位于老爷庙村。

到2020年,全域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规模力争达到39.5公顷以上。

——探索低丘缓坡地建设开发利用。

在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水土流失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低丘缓坡地建设开发利用规模,并将其纳入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用地规划。

到2020年,全域低丘缓坡地建设开发利用规模力争达到20.0公顷以上。

八、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深化落实规划管理共同责任。

建立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考核体系,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政绩考核指标。

经济管理区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节约集约用地等指标作为规划实施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经济管理区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经济管理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落实土地规划管理共同责任。

——深化多规融合相互协调衔接。

积极探索完善有利于各类空间性规划协调衔接的工作路径、协作机制,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为基础,结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推进“多规合一”。

经济管理区及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建设。

强化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等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切实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统筹管控作用。

建立规划修改评价机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提交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

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平台,多措并举,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实施监管,确保补充数量质量双到位。

以提高耕地产能为目标,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内在质量建设,实现“藏粮于地”。

——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降低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依赖。

逐步健全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利用调节机制,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

全面实行人地挂钩政策,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规范推进低丘缓坡地建设开发利用,严禁随意侵占或破坏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加大土地生态建设保护力度。

各项建设要避让优质耕地、河道滩涂、优质林地,严格保护水体、山峦等自然生态用地。

进一步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和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控制耕地、园地、林地等转为建设用地,以最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要求,统筹协调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深化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统筹管护和合理利用山水林田,全面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附表1:

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调整情况表

单位:

公顷、平方米

指标

调整前2020年规模

2014年现状

调整后2020年规模

耕地保有量

2360.0

2662.7

2004.5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1248.0

1248.0

1178.0

园地

716.0

472.3

727.3

林地

9349.0

9146.3

9280.1

牧草地

0

0

250.6

建设用地

1729.0

1861.8

2282.8

城乡建设用地

1146.0

1352.4

1759.4

城镇工矿用地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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