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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适应教学改革和招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AA市教委、AA市人事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为国家建设需要培养的专门人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学校在社会的信誉和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事关学校生存与发展的一件大事。

全校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工都要树立忧患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发挥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整个教育改革中的龙头作用,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学校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党委和行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院办、党委宣传部、大学生服务中心、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后勤服务集团以及教学院(系)的负责人组成,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和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领导为顾问,指导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校内各级党政部门,互相配合,团结协作,形成由校级领导、职能部门、院(系、部)级领导、辅导员以及专业教师组成的就业工作体系。

发动全校教职员工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将毕业生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和信息化”落在实处。

在毕业生就业工作过程中要引入激励机制,对工作做的好,就业率高的院(系、部)、专业系,要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八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的常设机构,全面负责学生就业工作。

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安排意见和实施办法;开展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与咨询;通过走访、信函和计算机网络向全国发布应届毕业生的生源信息;收集全国用人单位需求毕业生的信息;接待用人单位;举办或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办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手续;制定毕业生就业建议性计划;组织毕业生的派遣工作;培训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毕业生质量信息监测、反馈点的建设,建立健全毕业生质量调查制度;完成其它就业相关工作。

第九条大学生服务中心其它部门的职责:

做好毕业生档案管理与传送工作;负责因未还清贷款、欠交学费等原因暂缓办理毕业手续的毕业生相关材料的保管;完成其它就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学生处、团委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

负责除考试、旷课违纪之外的各类处分的确认;负责学生全程化就业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完成其它就业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教务处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要职责:

负责人才需求预测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及专业方向调整;负责毕业、学位资格初审、终审,以及因考试、旷课违纪所受处分的确认;负责应届毕业生的学籍变动以及修读专业变动的处理;负责毕业生成绩单的审查;负责审核及出具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各类获奖证书、成果证明;协助就业指导课程的组织实施;协助开展毕业生就业的宣传;做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完成其它就业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各教学院(系)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学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负责,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学校及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教学院(系)要建立以主管毕业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本学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及规定,贯彻执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组织动员本教学院(系)教职员工以及毕业生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全面掌握本学院(系)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德智体综合积分情况、家庭情况、求职意向等,及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工作,负责毕业生择业时所需成绩单的打印;做好本学院(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教育工作;做好本学院(系)毕业生鉴定工作,评比优秀毕业生;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学院(系)毕业生的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做好本学院(系)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的制定;做好毕业生派遣离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遗留改派工作;做好本学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根据就业形势提出调整专业设置的建议,促进教学改革;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就业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建设一支以大学生服务中心、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主管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和各教学院(系)主管毕业生工作的领导为主体并吸收有关人员参加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通过开展必要的培训和研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努力构建符合“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参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掌握政策、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对违反有关规定者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及发布信息、毕业生体检、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改派等阶段。

第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从第六学期开始,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学年上学期9-11月份:

上一届毕业生工作总结、下一届毕业生工作计划与设想;处理毕业生遗留、改派问题;面向大学生开设就业、创业的讲座;统计上报、发布毕业生生源信息;组织培训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

学年上学期12-5月份:

制定下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毕业生体格检查;开展毕业生就业咨询活动;组织全校师生员工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用人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签订就业协议书,形成建议性计划;毕业生资格审查。

学年下学期6-7月份: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性就业计划;毕业教育和鉴定;毕业生派遣准备;向AA市教委汇报工作,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派遣离校;发送毕业生档案;个别遗留问题处理。

学年下学期8月份: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毕业生参加暑期社会调查,了解社会需求,进行自我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毕业生质量社会需求调查;处理毕业生遗留、改派问题。

第十六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时间一般从第七学期的期中开始。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其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和求职技巧的辅导。

第十八条各学生工作部门、院系部要认真规划,从新生入学起就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必要的就业教育和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贯穿学生学习的全过程。

分散进行的教育活动以各教学院(系)为主组织实施,可采用讲座、报告、咨询、调研、择业模拟、团体活动和体验人才市场等多种形式;集中教育活动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将有关内容纳入低年级的综合教育体系,二是第六学期开设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综合教育必修课)。

第十九条就业指导要与专业教育、学业指导、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生产实习、毕业教育以及平时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教育学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西部”、到基层、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五章生源信息的发布与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的收集

第二十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院系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供需信息的收集和交流工作,信息是否充足、有效和及时,已经成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就业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和保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就业政策、生源信息、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等三个方面;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要通过毕业生就业信息资料室,就业信息网和日常工作为毕业生提供信息咨询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除了要了解国家教育部、AA市教委和AA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外,还要尽可能地了解、积累其它部委和地方的毕业生就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要按时统计、发布应届毕业生的生源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专业、生源地、政治面貌、德智体综合积分排名情况、英语计算机过级情况、奖惩情况、学籍变动情况等;以信函、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生源信息;公布生源信息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

第二十三条要重视对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用人单位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主管、所有制、单位所在地、详细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接收毕业生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等;信息来源主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往届毕业生、毕业生亲朋好友、毕业生本人、各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就业指导报纸杂志、计算机网络、中介机构等;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收集到的各种信息整理公布,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由毕业生本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要求和个人的择业意向自主择业。

第六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四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各教学院(系)负责组织面向本单位招聘的小型供需见面活动,跨院(系)的供需见面活动由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协调组织,除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或组织全校性的毕业生就业活动;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时间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在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时,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成绩单,由教学院(系)统一打印一份并加盖公章,不允许毕业生个人打印,如需加盖教务处公章,可在指定的时间到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核盖章手续。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使用成绩单的复印件,签定就业协议时使用原件。

第二十六条经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达成意向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教学院(系)要严肃认真地做好协议书的填写、发放和管理工作,讲究信誉,堵塞管理漏洞。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按下列步骤进行:

1.毕业生拿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或意向书后,到所在二级学院(系)领取协议书(每人仅限一份);

2.毕业生所在教学院(系)核实学生填写的基本情况真实准确后,签署意见、加盖教学院(系)公章,并予以登记。

3.毕业生到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盖章时应签字登记。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签定,三方都应严格遵守,一方提出变更须经另两方同意并承担一定违约责任;毕业生提出违约须先到毕业生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院系部视具体情况签署意见(学校推荐的须报就业中心),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索取已签定的协议书或证明材料,填写我校《毕业生改换单位审批表》,待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新的签约手续。

(对已签定协议书后考取研究生、双学位、出国的毕业生也适用),毕业生违约后原则上只允许回生源地签约就业。

第七章就业建议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九条制订建议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以签定的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留京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还须有人事部门的进京接收函。

3.坚持择优推荐、择优就业的原则,保证优秀毕业生享有择优就业、择优留京的权利;毕业生以在校期间前三年(或三年半)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为择优排队的基本依据,适当参考其它情况;对家庭有特殊困难、学习刻苦努力、思想政治素质较好的毕业生要予以关心和照顾。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AA基层的工作和选拔毕业生担任村支书助理、村长助理的工作。

对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AA基层和到西部工作的毕业生,给予政策优惠。

服务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5.定向、委培的毕业生要严格按照招生时定向、委培的协议就业。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改换单位的须先和原定向、委培单位解除合同并处理好相互经济关系,持原定向、委培单位的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我校《定向、委培生改换单位审批表》,待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改派手续;定向生、委培生不办理留京改派手续。

6.京外统分毕业生的留京比例原则上按AA市规定的比例进行控制,如超过比例,需经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后,上报AA市教委有关部门批准;对在AA地区参军或到党政机关、教育系统、远郊区县以及到属于AA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科技单位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全部实行留京指标单列;上学期间家庭基础发生变迁的学生(父母双方户口均已迁入AA)或AA籍支边、知青子女(两地证明齐全)在AA地区就业,可按AA生源对待,但必需手续齐全,报AA市批准。

7.京外生源毕业生毕业时仍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的,按有关政策毕业生根据有关条件可申请将户口、档案代存放在学校,并与学校签定《未就业毕业生申请代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学校只负责办理有关就业手续,约定期满时,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也可选择回原生源省市二次就业,户口及档案等关系同时转回生源地。

8.申请不就业的AA生源毕业生(含研究生),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29号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并签订有关协议等手续后,在毕业时将其档案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9.AA生源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按规定学校将这些毕业生的档案转交“AA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管,并办理存档手续。

二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市教委负责办理就业手续。

10.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11.符合国家规定申请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12.毕业生毕业时不能坚持日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

一年内治愈的(经单位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一年后仍未治愈的,户口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毕业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13.结业生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

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每年5月底至6月初编制,应按照上级要求及时上报。

第八章派遣和调整改派工作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派遣时间应严格按教学计划执行,一般在6月底至7月初办理派遣手续;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由AA市教委审核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报到时间一般为自派遣之日起一个月内(见《就业报到证》),或按用人单位通知的报到时间报到。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离校前应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各教学学院系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出组织鉴定。

第三十三条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将有关材料认真核对无误后归入毕业生档案;毕业生的归档材料主要包括学生登记表、由教务处提供的成绩单、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存根和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后勤服务集团提供的体检表、教学院(系)提供的党员材料和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原则上毕业生离校后一周内,教学院(系)汇总齐上述材料,并到大学生服务中心档案室统一装档,由大学生服务中心在毕业生派遣后(原则上)两周内将档案寄往毕业生报到单位。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派遣前的各项工作,毕业生派遣阶段有关部门、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负责组织召开毕业生派遣工作协调会;落实毕业生派遣计划,并提供给有关部门;组织各二级学院(系)评比优秀毕业生;打印报到证书;向市教委汇报派遣工作、办理派遣手续;筹备有关职能部门与各教学院(系)的联合办公,发放有关毕业生材料(就业报到证、户口关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派遣费、党团关系等);个别学生的调整改派、遗留问题的处理。

2.大学生服务中心其它部门职责:

办理毕业生还贷款手续,提供未还贷款学生名单并负责保管这些毕业生的毕业证书;组织各教学院(系)归档毕业生档案,原则上毕业生离校两周内寄往用人单位。

3.学生工作(部)处、团委:

办理团员关系;进行毕业教育和毕业鉴定的组织工作;协调各教学院(系)开好毕业典礼.

4.学校办公室:

协调毕业生派遣有关事宜;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证盖章;毕业生离校当天工作人员工作餐。

5.教务处:

负责学生毕业、结业等情况的确定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答辩结束一周后将成绩单送交各教学院(系)统一入档;毕业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6.财务处:

预算、发放毕业生派遣费;收取有关欠费;提供欠交学校各种费用的学生名单给大学生服务中心和各教学院(系),共同催缴欠款。

7.组织部:

办理毕业生党员关系转移手续。

8.保卫处:

办理毕业生户口迁移;毕业生行李安全检查;协组后勤服务集团清理毕业生宿舍。

9.图书馆:

办理图书退还手续;办理毕业生论文提交工作。

10.后勤服务集团:

办理毕业生行李托运;清理毕业生宿舍;安排运送毕业生行李车辆;安排接待火车站验行李工作人员和车辆。

11.教学院(系):

组织做好本单位毕业生的教育、鉴定,以及优秀毕业生的评比;组织召开毕业典礼;组织发放各种材料(就业报到证、户口关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派遣费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催缴各种欠费、欠物工作;负责本单位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归档;会同保卫部门进行行李安全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李托运。

12.其它有关单位、部门(数理部、外语部、体育部、工程实践部、网络信息中心等):

负责清理毕业生在校期间所欠学校物品等;如有毕业生欠学校财产未还,及时通知大学生服务中心和毕业生所在教学院(系),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在派遣后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后,原则上不予办理调整。

如毕业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业单位的,在一年内由学校提出调整意见(调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经市教委同意,为其办理手续;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2.改派手续只能由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分批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3.原则上不办理派遣到外地后的留京改派手续。

第三十六条办理改派手续必须备齐下列材料

1.学校应填写市教委印发的毕业生改派登记表,属于原地区调整的,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盖章,除此之外均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并签字、盖校章;改派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市教委,一份市教委盖章后退返学校。

2.原就业单位的退函及协议书,

3.拟改派单位的接收函。

4.原报到证及报到通知书,重新启用的新报到证。

5.其它有关证明、调整计划、批件、函件、申请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AA石油化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京石化院[2005]学字26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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