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旷工通报批评范文员工旷工处罚通告写简单点就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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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旷工通报批评范文员工旷工处罚通告写简单点就行
机关干部旷工通报批评范文员工旷工处罚通告写简单点就行
员工旷工处罚通告格式:
关于xx同志旷工处罚通告
兹有我公司员工xxx,性别x,年龄xx岁,系xx部门xx职务。
该员工自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连续旷工xx日,公司多次通知拒不到岗报到,其行为违反了我公司xx规定,耽搁了本职工作,影响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为严肃公司纪律,从即日起给予员工xx处罚xx。
特此通报批评,望大家引以为戒,遵守厂规厂律,加强工作责任心,忌随意旷工、怠工,后若出现此类不良现象,必将严惩不怠。
X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xx年XX月XX日
旷工行为是指单位干部职工(员工)违反单位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中规定处罚办法。
一些省市规定对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办法,职工连续旷工15天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支持。
诫勉谈话重一些。
纪委问责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___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问责重点人员: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___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
“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
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
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参考:
参考:
旷工属于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只有情节较重的才能给予党纪处分。
如外出半小时办理私事且必须本人出面的未向领导报告的,又或因私事外出半天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旷工行为,都不构成违纪行为。
党员干部的旷工,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属于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分。
因为党员旷工在客观上就是不履行职责。
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___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___,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看,旷工不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若旷工达到情节较重的程度,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行为人纪律处分。
根据中央纪委审理室与法规室组织相关座谈会认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强调的是职务职责性,其所指的工作纪律是指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及机关工作中管党治党的工作纪律,不包括平时工作中迟到、早退、旷工等劳动纪律。
2、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看,旷工也不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与“违反议事规则”、“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等行为统一规定在第十九条,即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故根据文意,若旷工造成了不良影响则违反了组织纪律。
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违___纪律的行为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___纪律的行为具有相通之处,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对违纪行为的划分归类皆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相似或相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旷工”行为纳入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之中,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们也可将“旷工”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违纪行为。
机关干部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这块使用机关效能和工作纪律方面
一、国家机关职工旷工的处理如下:
《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最严重的可以辞退,一般予以行政处分。
二、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处理公务员的违纪行为并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时,应采取如下程序进行:
1、调查。
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
2、告知。
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3、陈述和申辩。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5、通知。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一、公务员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
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___根据中华人民___公务员法,对于其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根据人社部5月30日发布的《xx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xx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6.7万人。
二、公务员的选拔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___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___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___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___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___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于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实施监察以后,不能给予政务处分(至少目前不可以),但可作如下处置:
第一,对于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较轻的组织处理;
第二,对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予以立案调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对于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可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___劳动合同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应作出调岗、停职、责令辞职、罢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较重的组织处理或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__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重点条文摘录)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___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___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___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___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提示,各省纪检监察干部需要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实施办法》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也是处理依据,请熟练掌握。
第二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___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___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实现对乡镇村巡察全覆盖,把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
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查处问题无特殊”的执纪观念,着力打通巡察监督“最后一公里”。
事实说明,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越挖越深、越查越细、越严。
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官小贪”,危害不可小觑,如不加以治理和控制,就有可能从量变到质变。
不可否认,“小官小贪”这类微腐败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
实际当中,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请他们当干部身边的监督员,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就能战无不胜攻无不取!
事实再次证明,监督、查处永远没有“盲区”、没有身份特殊、没有职位高低、没有危害程度大小、没有“有权任性”机会。
只要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人民背道而驰者必将严肃查处。
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
一、《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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