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语大全之高级经济师考核评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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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语大全之高级经济师考核评语

高级经济师考核评语

【篇一:

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模板】

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模板

xxx同志任职以来,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

工作上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相关制度,遵纪守法,勤奋敬业,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该同志作为公司的xx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

其多次主持的项目如:

xxx、xxx等多次荣获公司表彰,并相应完成了调试运行投入实际生产使用,对公司成本的节约和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xxx同志在工作中比较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理论专业知识,其独著或合著的《xxx》、《xxx》等论文在行业或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取得了显著成绩。

xxx同志在历年考核中合格,同意推荐评审工程师职称。

年月日

【篇二:

关于严格掌握经济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意见】

关于严格掌握经济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9-06-02信息来源:

山东省人事厅

字体:

大中小

鲁职改[1992]15号

为进一步做好经济专业职务的评聘工作,严格掌握经济专业职务任职条件,保证评聘质量,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严格掌握经济专业职务任职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聘经济专业职务的政治条件:

评聘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革开放,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经济专业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评聘经济专业职务的业务条件:

(一)高级经济师

1.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年限,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够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2.能承担市地以上某一方面或某一系统的经济工作,能主管县级以上单位的全面经济专业工作,或能主管大型以上基建项目的全面经济工作,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创造性地提出过有价值的经济工作方案或政策性意见,并被采纳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任现职以来,有正式出版的经济专著或在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论文,在经济界有较大影响。

4.能培养和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掌握一门外语。

(二)经济师

1.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年限,具有本专业系统的理论知识,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经验,能够独立从事某一方面的经济专业工作,解决经济业务中较复杂的问题。

2.能承担本单位一个部门(部、处、室、分厂或大型车间)的全面经济工作,或能主管两项系统的经济工作,在大中型企业中主管一个部门或一个方面的经济工作,或主管小型企业全面经济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任现职以来,有独立或合作撰写(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两个篇章)出版的经济著作,或在市地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参加编写过经济工作方面的教材。

4.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的业务工作和学习。

5.能掌握一门外语。

(三)助理经济师

1.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年限,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基础知识。

2.能独立承担专项经济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3.勤奋钻研业务,积极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研究、探讨,写出一定水平的经济工作文章或研究总结报告。

4.具有一定的经济专业外语水平。

(四)经济员

1.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年限,具有一定的经济专业基础知识。

2.能承担单项的经济工作,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3.努力学习经济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业务水平。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

发布时间:

2009-06-02信息来源:

山东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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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

鲁人发〔2005〕15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指导条件是破格申报的基准条件,人才比较集中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可在本指导条件的基础上从严掌握,或提出高于本标准的破格申报条件,经省人事厅审定后印发执行。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条件,由各市人事局或省直部门参照本指导条件确定,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本指导条件印发后,鲁人职〔1999〕11号文件及其他与本指导条件不一致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专业技术职称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2005年6月21日印发

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的人才观,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刻苦攻关,勇于创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在职称评审中,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政治条件,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一般需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以上。

(三)取得符合规定的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

(一)、(三)或

(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

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承担国家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二)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两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从事文化艺术、文学创作工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出版社发表、出版了8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且作品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高度评价。

三、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

(一)、(三)或

(二)、(三)条件(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获得设区的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承担省级项目(课题),并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者已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省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三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理工、农林、医学、体育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文史、财经、政法、管理、艺术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或者从事文化艺术、文学创作工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出版社发表、出版了50万字以上的文学作品,且作品在省内有重大影响,受到文学艺术界的较高评价。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08-07-01信息来源:

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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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4月11日发,职改字〔1986〕第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四化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专业职务(简称专业职务)是适应经济专业岗位的需要,为经济专业人员设置的专业职务。

第三条经济专业职务名称定为:

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经济专业职务,应以经济专业人员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专业业务水平为主要依据。

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担任经济专业职务的经济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经济员,应具有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整理,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助理经济师,应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胜任助理经济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经济专业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经济师,应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

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获得博士学位,胜任经济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二年左右;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九条高级经济师,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经济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担任经济师、高级经济师职务的经济专业人员,一般应该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经济研究、经济情报等工作的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应该比较熟练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为了广泛选拔人才,对在经济活动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经济专业人员,经过相应的专业考试,确具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三章职务设置与职责

第十二条经济专业职务的设置、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单位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规定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制订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在制订职务结构比例方案时,要考虑设职单位的性质、任务、规模、知识密集程度和地区条件等因素。

经济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生产、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地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设置经济专业职务,各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经济责任制。

职责应该包括:

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义务等。

职责要符合实际,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

第四章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四条聘任或任命经济专业职务,一般由单位行政领导或同行专家从本单位的经济专业人员中提名推荐,经济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对被推荐的人员进行评审审定;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经济专业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

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经济专业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进行工作,在评审经济专业人员任职条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能确认有效。

第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经济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

【篇三:

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

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苏职称[2004]4号)精神,加快职称改革步伐,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任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含总经济师)并实际在职在岗满7年。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所在企业讲求诚信,依法纳税,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所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万元以上);或近3年内平均年缴税达到一定数额(苏南地区500万元、苏中地区400万元、—1—

苏北地区300万元);或近3年扭亏增盈,累计净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所在企业销售收入进入省辖市大类行业前3名的盈利企业。

对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指标要求。

(四)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经济管理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工程(“353工程”)继续教育的意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创建一个中国名牌或江苏省名牌产品,或者一件中国驰名商标或江苏省著名商标(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企业取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获得省(部)级(包括全国性行业)以上优秀管理、优秀企业文化、优秀工程等奖项。

2.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及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所在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称号(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或本人荣获县(市)级及以上政府“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二、申报、审核及考核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

凡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再次申报认定的资格。

2.单位核实申报材料。

—2—

3.在省辖市人事、经贸行政部门组织下,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省经贸委。

4.省经贸委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认定。

5.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6.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发统一印制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苏职称[2005]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高级经济师认定意见通知

—3—

江苏省人事厅办公室2008年9月28日印发(共印50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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