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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重汽规章制度管理办法.docx

长安重汽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长安重汽综〔2011〕179号

关于印发《太原长安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科学有效,促进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长安集团办〔2011〕3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和精益管理推行工作实际,特制定《太原长安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

行政事务制定规章制度△办法通知

抄送:

公司领导。

太原长安重汽行政部2011年12月30日印发

太原长安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科学有效,促进规章制度建设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长安集团办〔2011〕352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和精益管理推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或各部门依据国家、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章程、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标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四条行政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级规章制度的管理,并指导、督促各部门开展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部门内部规章制度的管理。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科学性、程序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二)有利于公司的改革发展、管理提升,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贯彻精益管理思想、符合精益管理要求的原则;

(四)职权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五)注重实际和实效,精简、严密、实用、有效的原则;

(六)统筹规划、划分归类、规范管理、“严格准入”,非“事务性”的原则。

第六条 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制定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密、档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合理;

(二)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做到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公文管理办法》(南方重汽综〔2007〕13号)、公司《常用公文文书标准格式(试行)》(长安重汽综〔2011〕180号)、《制定规章制度相关规范》(本办法附件)有关规定制作,做到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分类、内容

第七条规章制度按批准权限不同分以下四类:

(一)需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的涉及公司发展的宏观性基本制度(如章程等);

(二)需由董事会批准实施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需由公司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必要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公司领导签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由承办部门起草,经行政部审核(必要时经财务部法律审计室审查),由公司领导签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二)管理对象、适用范围和归口管理部门;

(三)主客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四)工作流程;

(五)附则。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

第九条起草

(一)承办部门(含行政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起草规章制度。

但在起草之前,必须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规范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充分调研、分析;

(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十条会签

起草规章制度时,若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进行会签征求意见;经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入下一流程。

第十一条审核审查

(一)行政审核

各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要送交行政部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1.是否符合国家、上级有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工作要求,是否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相重复、冲突、矛盾、抵触等;

3.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4.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二)合规审查

经过行政部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必要时(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等情况)应当送交财务部法律审计室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

2.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3.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二条签发

经过行政审核(必要时经法律审查)的规章制度,除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以外,应当根据公司领导职责分工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或总经理直接签发。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印发与归档

第十三条经过公司分管领导签发或总经理直接签发的规章制度,由行政部行政秘书负责统一编号,通过办公协同系统分发(对于存在相应保密密级、不宜公开的规章制度,或因工作需要不需分发的规章制度,则不通过办公协同系统分发,直接印制纸质版存档)。

同时印制纸质版由行政部机要秘书初步归档,必要时可为原起草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行政部机要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长安重汽综〔2011〕97号)有关规定,负责规章制度的初步归档工作。

并于每年年初,负责将上一年度的公文资料(含规章制度)移交行政部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规章制度的修订、补充、完善

第十五条随着公司发展和客观形势的变化,原有的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在实施范围、具体措施以及实施效果等环节,在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可能会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应当及时修订、补充、完善。

第十六条修订、补充、完善必须按照严格按照公司《公文管理办法》(南方重汽综〔2007〕13号)、公司《常用公文文书标准格式(试行)》(长安重汽综〔2011〕180号)、《制定规章制度相关规范》(本办法附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履行起草、会签、审核(必要时审查)、签发流程。

第十七条修订、补充、完善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有效原则。

必须符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精简原则。

应当尽量统筹规划、尽量划分归类,尽量规范管理,对于同一类管理事项的规章制度,应当进行最大限度的精简、优化、合并,减少文件数量,确保规章制度实施效果;

3.合规原则。

对于全部或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的规章制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文件予以废止或对其内容进行相应修订、补充、完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制定规章制度相关规范

 

附件

制定规章制度相关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规定了太原长安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工作。

第二条规章制度的结构规范

规章制度的结构:

一般由名称、题注、正文三部分组成。

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等部分组成。

(一)总则内容:

主要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等。

(二)分则是规章的主体,应当内容翔实,具有操作性,责权利统一。

其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具体的管理方式、方法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规范,管理责任追究及激励措施等。

(三)附则内容:

主要包括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格式规范

(一)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性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其结构可以分为章、条、款、项、目。

章、条的序号用中文数,款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项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

如“第一章”、“第一条”、“

(一)”、“1.”、“

(1)”等。

(二)公司技术业务性规章制度(精益体系、质量体系、工艺文件等)的结构可采取标准化格式,各章、条、款用阿拉伯数字加圆点依次表述。

如“1.”、“1.1”、“1.1.1”等。

(三)规章制度采用的格式应当依据其繁简程度确定,一般内容较多的可以设章、条、款、项4级;内容较少的不设章,只设条、款、项3级。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名称规范

(一)命名原则

1.命名应当完整、准确、简洁,准确概括出制定规章制度调整的对象。

2.命名一般结构为:

单位名称+调整对象+名称类别。

(二)名称的类别

1.经营生产管理一般为章程、规则、办法、实施办法(细则)、规定等;规章制度名称不得使用“条例”等称谓。

2.技术业务管理一般为规程、规范、标准等。

(1)章程:

主要是公司基本制度,对企业的性质、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管理体制等事项进行规范。

(2)办法:

主要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某一方面的工作或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

(3)规定:

主要对企业某一方面的事项做出部分或者专项性规定。

(4)实施办法:

主要对公司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上级有关政策性、指导性规定和公司管理办法、公司某项决策等做出比较具体、操作性强的规定。

(5)规程、规范、标准:

主要对公司某一方面相对固定的技术、业务工作及岗位行为进行统一规范。

(6)因主客观因素,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尚处于欠成熟期,需要经过实践总结后进一步修订完善的,可以在其名称后加注“试行”或“暂行”等限制词,并以括号形式进行表述。

(7)因工作需要增加新的内容,对原规章制度内容并不改变的,可以制定“补充规定”。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规范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是规章制度的必备条款,应当在规章制度的总则或第一条做出表述。

(一)目的是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获得的直接结果的高度概括。

(二)依据是指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法律依据主要指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制度规定;事实依据主要是指企业的实际情况。

依据的表述一般应采取以下方式:

1.涉及法规、政策或制度名称比较单一,并直接涉及的,可以表述为“根据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涉及法规、政策或制度名称较多,或者是间接涉及的,一般不需一一列举,可以表述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3.无直接涉及法规、政策或制度的,可以表述为:

“为了×××,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规范

(一)规章制度适用的管辖范围。

通常表述为“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本办法适用于×××部门”等。

(二)规章制度所调整的人或者组织。

通常表述为“员工”等。

如“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三)规章制度所调整的行为或事项。

如“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信息化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七条规章制度确定的管理机构规范

(一)管理机构是指规章制度确定的主管部门或协管部门,其表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主管部门的表述有实写(如行政部人力资源科)和虚写(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两种方式。

一般采用虚写的方式,虚写可以避免因部门名称的变更而频繁修改规章制度。

但如果虚写指代不明,难以确认该表述实指哪一个部门,或者会产生歧义时,则应当实写;

2.一个规章制度一般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需要在统一主管部门下分管的,可以明确统一主管部门和分工主管部门;不便统一管理的可以明确分管部门;

3.既有主管部门又有协管部门的,可以明确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方式表述:

1.明确一个主管部门的,可表述为“×××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工作”;

2.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共同作为主管部门的,可以表述为“×××部门和×××部门是×××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在×××范围内负责×××”;

3.既有主管部门又有若干分管部门的,分管部门应当一一列举,可表述为“A、B、C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或协助)做好×××工作”。

第八条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规范

(一)为保证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坚持“有章必循,循章必严,违章必究”的原则,规章制度应当设定责任追究和激励措施条款。

一般可以表述为“奖励与处罚”、“奖惩”或“检查与考核”等。

(二)对奖励有具体规定的,奖励内容与处罚内容放在同章或同条内表述。

(三)对奖励只有原则规定的,奖励部分应当在总则中表述,处罚部分则单独设章或条,一般表述为“处罚规定”、“责任追究”等。

(四)规章制度对奖励的表述,可采取以下方式:

1.原则表述:

“对×××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具体表述:

“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根据创造×××效益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元至×××元的奖励”。

(五)规章制度对处罚的规定,通常采取以下方式:

1.条文对应表述:

依次引述规章制度中设定的违规行为的有关条款序号,然后表述所给予的相应处罚。

如“违反本办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行政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也可原则规定)和经济处罚(可规定具体处罚金额,也可原则规定)”。

2.行为归纳表述:

直观地引述某种违规行为,然后规定相应的处罚种类。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指违规行为的归纳表述或者直接表述),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处罚”。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附则规范

(一)附则主要内容

1.过渡性条款。

对既存事实和行为的溯及力问题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和过渡性安排。

可以表述为“本办法施行前×××(原既存事实和行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期限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2.成文施行日期。

规章制度一般应当明确规定成文施行的具体日期。

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表述方式:

(1)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宣传和准备后才能生效实行的规章制度,可以表述为“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需立即生效施行的规章制度,可表述为“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需要某种条件成熟后才能生效施行的规章制度,可以表述为“本办法自×××(指条件成熟)起施行”。

如“本办法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3.废止事项。

一般紧接在规章制度施行日期之后表述,应当注明被废止的规章制度的名称、通过日期、公布文号及与之相对应的有关细则等。

第十条规章制度其他规范

(一)规章制度中某些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有的是特定所指需要加以定义,有的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用语需要解释,有的在规章制度中反复使用需要简称。

(二)贯穿规章制度始终的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其定义条款应当在总则中表述;不需贯穿规章始终的,其定义一般在作出具体行为规范的有关条款中一并表述。

(三)规章制度中概念、专用名称和专业术语,一般表述方式为:

1.适用于多个概念:

表述为“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是指……;×××,是指……”。

2.适用于单个概念:

表述为“本办法所称×××,是指……”。

(四)规章制度中单位名称和一些常用语应当使用全称,为了简明清晰,也可以使用简称,但其在规章制度首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的称谓。

如“太原长安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

(五)使用全称或者简称时,应当贯穿规章制度的始终,全称和简称不得前后交叉使用,避免出现指代不明、互相矛盾、发生歧义等现象。

(六)有关词语的选用

1.以双音节构词的常用字,在规章制度条文中应当使用“可以”、“应当”、“或者”、“按照”,不用“可”、“应”、“或”、“按”等。

2.指示代词的选用。

规章中的指示代词,不论是指人或者物,均用“其他”,不用“其它”。

(七)规章制度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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