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间电能交易购售输电合同模式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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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间电能交易购售输电合同模式二版

 

省间电能交易购售输电合同

(模式二)

 

合同编号:

交易名称:

售电方:

购电方:

输电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本省间电能交易购售输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售电方:

购电方:

输电方:

 

为了完成交易,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法》、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及配套文件、《跨省(区)电能交易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9〕51号)、《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办市场〔2012〕151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京电交市〔2018〕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购电方向输电方结算、输电方向售电方结算的结算方式。

 

1.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1合同各方应共同遵守输电系统的有关运行规程和规定,严格服从电网调度指挥,共同维护输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网安全和本省间电能交易的顺利实施。

1.2售电方负责组织落实送端电能资源,按合同约定的电力、电量在结算计量点向购电方送电,并按合同约定向输电方收取电费。

1.3购电方负责组织落实安排受端电网的电能消纳,按合同约定的电力、电量在结算计量点接受售电方送出的电能,并按合同约定向输电方支付电费。

1.4输电方负责输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输电通道畅通,按合同约定完成交易电能的输送任务,并按合同约定向购电方收取电费、向售电方支付电费。

2.交易安排和调整

2.1交易起止日期:

本省间电能交易的起始日期为

年月日,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2.2本省间电能交易的电量为兆瓦时(上网侧/落地侧)。

约定的交易分月电量情况见下表:

单位:

1×105兆瓦时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电量

 

 

 

 

 

 

 

 

 

 

 

 

2.3交易电力按第种方式确定:

(1)约定的交易电力具体情况按下表确定:

月份

(日期)

交易电力(兆瓦)

输电通道

时段1

时段2

时段3

注:

(备注峰平谷时段)

(2)交易电力按照输电通道送电能力和购电电网电力电量平衡情况确定。

2.4本省间电能交易所使用的输电通道是:

(1)输电通道;

(2)输电通道;

(3)输电通道;

(4)输电通道。

2.5实际执行中,由交易机构依据本合同,根据输电通道能力和相关电网电力电量平衡情况安排月度交易计划。

交易按月度交易计划执行,每月执行允许偏差为%,在合同剩余存续期内不允许滚动调整。

2.6负责输电系统的安全运行,依据月度交易计划安排,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和电网运行检修计划,编制日调度计划,并下达实施。

生产运行中,交易相关各方必须严格服从调度指挥。

2.7交易电力、电量的变更调整

2.7.1允许变更调整的情形:

(1)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使购、售电方电网或输电方输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受到重大影响或使购、售电方电网电力电量供需平衡受到严重影响,受影响方提出变更调整请求,并经与合同其他方协商一致的;

(2)因电网电力电量供需情况出现重大变化,购、售电一方提出需调整变更合同期内某一时期的电力、电量,并经与合同其他方协商一致的;

(3)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2.7.2出现前款情形,需要对电力电量变更调整时,由变更调整提出方组织合同其他方协商调整变更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后,按执行。

(1)签订交易调整变更书面协议;

(2)按实际交易量结算。

2.8本合同期满后,如果后续年度交易合同未能在执行年度开始前签订,按本交易合同(除月度交易电力电量外)和后续年度的月度交易计划执行,交易价格以国家价格政策为准,或按照市场化交易结果执行。

3.交易价格

3.1结算价格

3.1.1结算价格

(1)售电方与输电方结算的电量电价(含税)为元/兆瓦时,容量电费(含税)为万元/年。

购电方与输电方结算的电量电价(含税)为元/兆瓦时,容量电费(含税)为万元/年。

月度容量电费按照年度容量电费的月度平均额结算。

(2)(环保价格及其他交易价格内容约定)。

3.1.2价格依据

结算价格依据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执行批准的价格(批准文号:

),具体条款为:

(2)参考送端电网的平均上网电价和受端电网的平均购电电价,由购、售电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3)根据交易结果确定的价格(元/兆瓦时):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售电方与输电方结算价格

购电方与输电方结算价格

上述为含税价格。

正式结算时,根据实际外送电厂上网电价加权后调整。

(4)其他:

3.2线损折价

输电损耗按以下第种办法确定:

(1)按照(输电损耗率×送电价格)/(1-输电损耗率)计算。

其中输电损耗率为%,已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并公布(或由购、售、输三方协商确定);

(2)按照(输电损耗率×送电价格)/(1-输电损耗率)计算。

其中输电损耗率按设计值计算,输电损耗率为%;

(3)根据实际计量的电量损耗值确定,计量点设置见本合同4.1条;

(4)其他:

3.3价格调整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价格政策调整,交易价格按国家价格政策执行;如遇交易组织形式调整,本合同中的交易价格按照交易结果协商调整。

4.交易电能的计量

4.1计量点

4.1.1售电方与输电方电能结算计量点:

4.1.2购电方与输电方电能结算计量点:

4.1.3调度计划执行点:

4.2计量点变更确认

合同履行期间,若电能计量点发生变更,各方应以书面方式对计量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4.3交易电能计量点电量的抄计与确认:

4.3.1以的电能量计量采集系统采集的电能计量点主表计量数据为准,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4.3.2以当月最后一日北京时间24:

00电能结算计量点电量采集系统远传到电能量计量采集系统(或)的电量为结算依据,各方对当月的电量数据进行书面确认。

4.3.3若电能量计量采集系统(或)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以各方确认的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5.电量电费结算

5.1结算周期和抄表时间

本合同交易电量、电费的结算周期为按月结算,实行月结月清。

月度结算抄表时间为每月最后一日24:

00。

5.2结算关系

购电方向输电方结算,输电方向售电方结算。

5.3电费计算

购电方与输电方结算电费=购电方与输电方结算的电量电费+容量电费

购电方与输电方电量电费=购电方与输电方结算电量×购电方与输电方结算的电量电价

输电方与售电方结算电费=输电方与售电方结算的电量电费+容量电费

输电方与售电方电量电费=输电方与售电方结算电量×输电方与售电方结算的电量电价

5.4结算流程

5.4.1合同各方在收到交易机构出具的上月电量(电费)对算单后的个工作日内对电量(电费)数据进行核对确认,逾期则视为同意。

在收到交易机构正式电量(电费)结算单后进行电费结算。

5.4.2售电方、输电方在收到正式电量(电费)结算单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输电方、购电方出具上月结算电费的列账通知单和一次性开具电费结算增值税发票,并将列账通知单和电费结算增值税发票传真至输电方和购电方,同时将列账通知单和电费结算增值税发票原件以特快专递或专人方式送达输电方和购电方。

5.4.3购电方按照本合同5.4.1条对电量(电费)确认后,按正式电量(电费)结算单上的电量数据进行电费预结算,于每月日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按预结算电费的%汇入输电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购电方在收到第5.4.2条约定的输电方的列账通知单和电费结算增值税发票传真件后,对结算电量名录及所对应的电价、计算的电费金额进行核对无异,并于每月日前,将本期结算的余下电费汇入输电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4.4输电方按照本合同5.4.1条对电量(电费)确认后,按正式电量(电费)结算单上的电量(电费)数据进行电费预结算,于每月

日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按预结算购电费的%汇入售电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输电方在收到第5.4.2条约定的售电方的列账通知单和电费结算增值税发票传真件后,对结算电量名录及所对应的电价、计算的电费金额进行核对无异,并于每月日前,将本期结算的余下购电费汇入售电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5对争议电量、电费,购、售、输各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含本数)进行协商。

协商一致后,在个工作日内(含本数)结清。

5.6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当收款方开户银行或账户变更,应书面通知付款方。

5.7交易期满后,交易各方应在内,对应结未结的相关费用进行清算。

6.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

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抵抗标准的地震、台风、覆冰、洪水、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6.2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6.3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日内(含本数)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

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6.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多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

合同各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6.5如果不可抗力阻碍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日(含本数),合同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6.6因政府行为、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合同一方或多方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

必要时,签订合同修改、变更协议。

7.违约责任

7.1交易中因电网安全约束、重大检修计划调整、电网和外送电厂出现重大设备事故、不可抗力造成的少购、少售电量,免除各方的违约责任。

7.2除第2.5条、第7.1条约定外,因送电电厂原因未完成本合同电量的,售电方按照赔付给购电方违约损失,售电方按照赔付给输电方违约损失。

7.3除第2.5条、第7.1条约定外,因售电方原因未完成本合同电量的,售电方按照赔付给购电方违约损失,售电方按照赔付给输电方违约损失。

7.4除第2.5条、第7.1条约定外,因购电方原因未完成本合同电量的,购电方按照赔付给售电方违约损失,购电方按照赔付给输电方违约损失。

7.5除第2.5条、第7.1条约定外,因输电方原因未完成本合同电量的,输电方按照分别赔付给购、售电方违约损失。

7.6其他违约责任:

7.7电费支付方若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支付电费,每逾期1天,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向收费方支付违约金。

7.8出现违约情况时,无过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无过错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7.9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可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要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

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合同守约方的损失。

7.10在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其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1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8.合同生效

8.1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以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8.2本合同期限,自至止。

9.争议解决

9.1购、售、输电各方或其中任意两方一旦发生争议,应在发生争议出现后的个工作日内(含本数),协商解决。

9.2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0.其他

10.1购、售、输电各方均同意执行发布的交易结果。

其他未尽事宜,各方协商确定。

10.2经购、售、输电各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

修改、补充的内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由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0.3合同各方对本合同及本合同的修改、补充或争议解决等均负有保密责任。

10.4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持份,送备案份。

10.5本合同附件如下:

(1);

(2)

(3)。

(4)

10.6合同各方参与市场化交易部分,按照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和交易规则执行。

10.7月度计划执行偏差按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有权部门出台新的政策文件、交易规则等,按新的规定执行。

11.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售电方:

(盖章)

购电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输电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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