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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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第四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一.名词解释与比较

1、法制与法治(考研)

2、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3、法律移植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5、法的继承性(考研)

 

二.单项选择题

1、对于“法制”的概念,以下理解中,错误的是:

A:

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还包括法在实际中的运行。

B:

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还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等。

C:

法制不仅包括法(法律规则),还包括许多其他因素:

法律外延、法律内涵、法律文化、法律结构、法律角色、法律过程。

D:

法制是一种治国方略,是法律制度动态运行的一种原则。

2、关于法的历史类型,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A: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B:

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制度包括五种历史类型:

即原始社会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C: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分类属于社会主义法。

D:

当代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分类属于资本主义法。

3.关于法系,以下的认识中,错误的是:

A:

法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在形式上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制度进行的划分。

B:

按照法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和法律渊源的差别,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欧洲的大陆法系和英美的普通法系。

C:

按照宗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宗教法系和世俗法系。

D:

按照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重要性程度以及法律意识的特点,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以中国、日本、朝鲜法代表的“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和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西方法系。

4.下列哪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

(司考)

A: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B:

自由大宪章

C:

教会法

D:

罗马法

5.从日本现行法律制度看,其主要传统、渊源和风格属于下列哪一法系?

(司考)

A:

中华法系

B:

罗马法系

C:

印度法系

D:

英美法系

6.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他们的《比较法总论》中写道:

属于“······如果把属于罗马法体系的各国法,即德国、奥地利和瑞士各国的法律,甚至将北欧法律归入一个统一体——罗马日尔曼法系,这就存在一种危险:

人们的观察将局限于这些法律——比如说同普通法律对比之下——彼此确实相连的、比较抽象的共同性。

另一方面,如果采取这种分类,就很容易忽视在欧洲各种法律秩序的协奏曲中上述三个法系各自使用不易混淆的音色和独自的声音要求发言。

诚然,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和斯堪的那维亚法系之间的关系俾它们同普通法的关系较为密切。

但是由于它们最近的发展情况和样式上出现的差异性的共同作用,如果要避免粗枝大叶的话,就要求我们把它们分为不同的法系。

”根据上述论断,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法系的划分标准不是单一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归属于不同的法系。

B:

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他们的《比较法总论》中已经充分意识到,法系的划分必须首先依据各国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类型来进行划分,然后再依据其他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子划分。

C:

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和斯堪的那维亚法系其实是一个法系,即资本主义法系。

D:

法系的划分其实决定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上的来源与发展,德国、法国和北欧国家再历史上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故而应同属于罗马法系。

7.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其《比较法总论》中写道:

“日本当代的发展使人们逐渐有理由认为现代日本法不再属于远东法而归属于欧洲的法系。

日本曾经仿效欧洲大陆的模型颁布实行许多法典,它们对日本的法律现实并没有产生值得重视的影响,这一点是确实的。

但是今天看来,日本对成文法规在传统上的轻视即对公开审判的各种形式解决纠纷做法的厌恶已经逐渐减弱了,因此日本法归入远东法就愈来愈可疑了。

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当然那里的情况有所不同,即现在可以归入社会主义法系了。

”根据以上论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法律制度的划分由于时代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所归属的类别也不同。

B:

由于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按一种标准可能属于同一个法律集团的范围,而按照另一种标准又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集团。

C:

法系的划分标准应当适用“主题相对性原理”,由于划分标准主题不同,日本和中国的法系归属也就不同。

D:

法律制度的划分应结合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历史来源,如日本现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欧洲大陆,故而不应再归属于远东法系。

8.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其《比较法总论》中写道:

“惟独比较私法学者一向关注法系理论······比方说,德国民法典确实应当列入德意志法系,但是如果可以将国家法方面的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存在与否赋予‘样式构成的’的力量,那么就很可能将那些具有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法律体系,在‘比较国家法’方面组成一个法系,将美国、意大利、德国引进去,但是英国合法国不在其内。

”根据以上述论述,以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传统的法系的分类的标准,主要以私法分类标准,故而,分类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B:

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应是单一的,一元的分类标准从来是缺乏说服力的。

C:

以前传统的法系分类,如将德国、法国归属于大陆法系,而将英国、美国归属于普通法系的分类方法本身是没有理由的,分类标准没有统一。

D:

在对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进行分类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整个群体所构成的样式,应采用综合的标准全面看待各个国家合地区法律制度的特征。

9.“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

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楛。

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推断,法的历史类型的变革的决定因素是:

A:

法律意识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

B:

法律规则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

C:

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从而使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整个上层制度发生根本变革。

D:

法律规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

10:

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实现,要通过什么方式实现:

A:

社会革命。

B:

社会体制改革。

C:

法律解释。

D:

法律移植。

11:

关于法的变更的法律原因,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A:

法的变更受到其内部各个因素之间关系的影响,正常情况下,法律制度内部各个因素之间是相互适应的,形成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整体。

B:

当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往往首先影响人们法律意识的变化,从而使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的其他构成因素发生矛盾。

C:

统治阶级为调和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其他因素的矛盾,往往通过法律实践的变化,通过法律解释、类推等方式来达到调整目的,这又使法律实践与法律规则发生矛盾。

D:

当法律制度内部的各个因素通过统治阶级的调整又能够重新适应经济状况的变化时,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就得以实现。

12:

“······在英国,革命以前的制度和革命以后的制度因袭相承,地主和资本家互相妥协,这表现在诉讼上仍然按前例行事,还虔诚地保留着一些封建的法律形式。

在法国,革命同过去的传统完全决裂,扫清了封建制度的最后遗迹,并且在民法典中把古代罗马法——它几乎完满了反映了马克思称之为商品生产的那个经济发展阶段的法律关系——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这种运用实在巧妙,甚至法国的这部革命的法典直到现在还是所有其他国家,包括英国在内,在改革法时所依据的范本。

”根据上述论断,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现象,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历史的联系性,继承性。

B:

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虽然所依据的经济基础不同,但反映的阶级意志都是剥削阶级的,故而可以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所用。

C:

法的历史类型的变革应该全面地、毫不保留地扫清过去的法统,建立全新的法统。

D:

法律制度是独立于经济制度类型而存在的,虽然经济制度发生了变化,但是,法律制度仍然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经济条件。

13.《礼记·曲礼上》载:

“八十、九十曰髦,七年曰悼。

悼与髦,虽有罪,不加刑焉。

《汉书·宣帝纪》载元康四年令:

“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以上材料,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A:

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在其专门法律内容、法律技术内容方面可以存在一定的历史联系。

B:

新的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取代旧的类型的法律制度时,可以批判地吸收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

C:

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继承性不是绝对对立的,法的阶级性并不绝对排斥法的继承性。

D:

法的阶级性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对于任何法律规则,我们都要分清它的阶级属性,这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事关社会性质的问题。

14.关于法律移植,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法律移植是指同一国家社会形态发生变革时期新的类型的法与旧的类型的法之间的历史联系,即新法中吸收旧法中的文明因素。

B: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

C:

法律移植是一个必然的现象,自从法产生以来,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不是封闭的、不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交往而自我独立发展的。

D:

当代世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仅限于同一法律集团(无论是法的历史类型还是法系)内部,而在更高的层面上,法律移植的现象鲜有发生。

15.加拿大比较法教授克雷波在《比较法、法律改革与法典编纂——国内和国际透视中写道》说:

“······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人、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法律规则是基于根本不同的道德宗教价值观念的。

在财产法或劳动关系法领域的某些社会价值也是如此。

在这两个领域,‘法律移植’······即将具有某种社会价值的法律引入不存在这种价值的法律辖区中,必然是非常困难的。

但是,在商务活动领域,并不具有如此根本的差别,以至于不同国家的观念就不能交错繁殖。

”根据以上论述,下列关于法律移植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当代世界,虽然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但往往会遇到相同的社会问题,这样旧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处理同一问题上的法律手段,完全不必把自己封闭起来,一切都自己从头做。

B:

当代世界,虽然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文化传统不同,但却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移植的方法来实现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在落后的的土壤上建立起先进的法律制度。

C:

法律移植必须注意输入国和输出国具体国情的相似性,否则,法律移植的预期目的就很难得以实现。

D:

在法律移植问题上,必须克服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的错误倾向,而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就会引入“书本上的法”,没有实际意义。

16:

关于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必然以维护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为特点。

B:

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无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法律制度,都是“等级法”、“特权法”。

C:

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都公开确认人们身份的不平等,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不能作为权利主体参加到法律关系中。

D:

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中,子女与妇女具有完全的法律地位,这在罗马法发展过程中“家父权”衰微中可以得到证明。

17.在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在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与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相比,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以下关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B:

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主张契约自由的原则。

C:

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主张法治原则。

D:

自由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对任何特权。

18.列宁说“资本主义产生于中世纪末期,当时世界贸易因发现美洲而得到巨大的发展·····地主阶级的经济力量衰落下去,新阶级即资本代表者的力量发展起来,结果社会被改造成这样:

全体公民似乎一律平等了;以前那种奴隶主和奴隶的划分已经消失了;所有的人,不管他占有的是何种资本,是不是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也不管他是不是只有一双做工的手的穷光蛋,都被认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了。

法律对大家都同样的保护,对任何人所拥有的财产都加以保护,使其不受那些没有财产的、除了双手以外一无所有的、日益贫穷破产而变成无产者的群众的侵犯。

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形就是这样。

”对于上述论断,以下认识中,正确的是:

A:

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以前的法律制度实现了真实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的发展中的巨大进步。

B: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实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真实地保护了人民的财产权利。

C:

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建立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真实地实现了依法治国。

D:

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只是一种形式意义的平等与公正,其实质仍然是特权法,只是特权者是资本。

19.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以下关于二者的区别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历史渊源的差别。

B:

法的渊源的差别。

C:

法的结构上的差别。

D:

法的本质上的差别。

20.随着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到垄断的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原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下不属于这些变化的是:

A:

加强了国家对社会的干预。

国家不再只是充当“私有财产的守护神”这一被动角色。

B:

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C: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D:

确定过错责任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法治和法制的表述中,哪些是不适当的(司考):

A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这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

B:

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

C:

实现了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

D:

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2.下列关于东西方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A:

西方奴隶制国家,特别是在希腊、罗马,建立在氏族制度解体的基础上,土地私有制代替了土地公有制,其法律制度具有“私法奴隶制”的特点。

B:

东方奴隶制国家,无论是阿拉伯、波斯、印度还是中国,则不存在土地私有。

故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法律制度多表现为规定不同等级的行政隶属关系的“礼”、“刑”的发达,重刑轻民。

C:

西方封建国家教权与皇权对立,于此相适应形成了教会法与世俗法的二元论。

D:

东方封建国家,特别在中国,皇权至高无上,不受任何权力约束,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形成过具有相互抗衡的管辖权的多元法律制度的局面。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司考)

A:

法律渊源

B:

法律分类

C:

法典编纂

D: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

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司考)

A:

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B:

在法的基本分类中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

C:

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

D:

成文法是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E:

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

5.法律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应当注意下列哪些方面(司考)

A:

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B:

适当的超前性

C:

供体与受体之间存在共同性

D:

时间的先后性

6.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及后来的《德国民法典》均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编纂而成的。

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罗马法的本质和渊源上看,下列选项中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司考)

A.三者都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B.法的发展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

C.法律概念、技术和原则具有可继承性

D.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移植的关系

7.关于法的继承性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法的继承性可以表现在法律规则方面,如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律规范,如交通、资源、人口、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B:

法的继承性可以表现在法律实践方面,如大陆法系的纠问制的审判制度,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审判制度。

C:

法的继承性可以表现在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方面,人们对待法律的心理、态度,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民族经常有继承性。

D:

法的继承性和法的阶级性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反映的是法的历史类型变更过程中的两个不同方面。

8.毛泽东说:

“对于外国文化,排外主义的方针是错误的,应当尽量吸收进步的外国文化,以为发展中国新文化的借镜;盲目搬用的方针也是错误的,应当以中国人民的实际需要为基础,批判地吸收外国文化。

根据上述论断,我们在对待法律移植时应当:

A:

要大胆吸收外国法律中先进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为我所用。

B:

在进行法律移植时,要注意结合我国的特有国情,注意法律移植的效果。

C:

法律移植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不经过法律移植,我国就难以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D:

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应该充分考察母国的土壤,避免引进实际上难以发生作用的法律

9.以下关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不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经过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大学的努力才形成;普通法系发源于英国,在历史上于维护王权的至高无上和法律的全国统一相联系。

B:

在大陆法系形成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法学家法”,而普通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法官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法官法”

C: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它以解决诉讼为目的。

D:

大陆法系重视有关法的实质规定,重视实体法;普通法系对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判决的执行的规定,即对程序法,给予特别的关注。

10.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原则发生了很大变化,垄断时期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出现了许多结构性变化,下列说法中,哪些属于这些变化:

A:

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

B:

福利国家的政策。

C:

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D:

出现大量社会立法。

四:

简答

1:

试述当代资本主义法的特征.(考研)

2:

试论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考研)

3.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有何特点?

4.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关系如何?

(考研)

 

五.材料分析题

1.“······对于外国文化,排外主义的方针是错误的,应当尽量吸收进步的外国文化,以为发展中国新文化的借镜;盲目搬用的方针也是错误的,应当以中国人民的实际需要为基础,批判地吸收外国文化。

——《毛泽东选集》

“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邓小平文选》

“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

但是,照抄照搬外国经验、外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

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

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

——《毛泽东选集》

“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

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

——《邓小平文选》

“几乎与60年代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同时,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也被派到埃塞俄比亚,帮助起草那里的民法典。

此后,他也宣言,他所起草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在技术上超过了100多年前的《拿破仑民法典》。

但结果怎样?

它们在秘鲁和埃塞俄比亚的命运都表明,这些技术高超的法典根本不能适应那里的国情。

——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与方法》

根据上述材料,试分析我国在进行法律移植时,以持以怎样的态度?

 

2.

“惟独比较私法学者一向关注法系理论,而且这个理论在发展中几乎常常好像是一切法律都是由私法而成立似的。

只有阿尔曼戎、诺尔德和沃尔夫才强调指出,他们所作的法系分类是在私法方面进行的,因此只适用于私法。

人们必须明白,实际上,这种分类的正确性是非常相对的。

比如,可以设想,某一法律秩序中的私法应当归入某一个法系,而它的宪法应当归入另一个法系。

比方说,德国民法典确实应当列入德意志法系,但是如果可以将国家法方面的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存在与否赋予‘样式构成的’的力量,那么就很可能将那些具有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法律体系,在‘比较国家法’方面组成一个法系,将美国、意大利、德国引进去,但是英国合法国不在其内。

”即使只是考察私法,也常常出现同样的现象。

例如,阿拉伯各国的家庭法和继承法明确地具有伊斯兰法的特征,而印度家庭法则明确地具有印度教法的特征。

反之,这些国家的财产法——即契约法、商法和侵权行为法——则深受殖民国家和受托管国家的法律观念的影响——例如在印度受普通法的影响,在大多数阿拉怕国家则受法国法的影响。

因此,‘主题相对性的原理’亦适用于法系论。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

“因为比较法研究超越实在法的素材,并且通过在评论性的比较中获得见识,它的认识通常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立法者的大笔一挥’。

但是将世界性法律秩序划分为法系到某种程度,并且将各个法律秩序归入到某一法系,这件事特殊地受到时代的制约,受到立法或者其他事件轻易左右。

试举一个例子,比如日本当代的发展使人们逐渐有理由认为现代日本法不再属于远东法而归属于欧洲的法系。

日本曾经仿效欧洲大陆的模型颁布实行许多法典,它们对日本的法律现实并没有产生值得重视的影响,这一点是确实的。

但是今天看来,日本对成文法规在传统上的轻视即对公开审判的各种形式解决纠纷做法的厌恶已经逐渐减弱了,因此日本法归入远东法就愈来愈可疑了。

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当然那里的情况有所不同,即现在可以归入社会主义法系了。

······这些例子清楚地说明,将世界法律划分为若干法系,并且将各个法律秩序归入此一法系或彼一法系,是不能独立于历史发展与变化之外的。

因此,关于法系论是适用‘时间相对性原理’的”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

根据以上材料,试分析法系的分类标准及其局限性

六.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马克思主义这一革命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赢得了世界历史性的意义,是因为它并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宝贵的成就,相反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

——《列宁选集》

“中国应该大量吸收外国的进步文化,作为自己文化食粮的原料,这种工作过去做得还很不够。

这不但是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和新民主主义文化,还有外国的古代文化,例如各资本主义启蒙时代的文化,凡属我们今天用得着的东西,都应该吸收。

但是一切外国的东西,都如同我们对于食物一样,必须经过自己的口腔咀嚼和胃肠运动,送进唾液胃液肠液,把它分解为精华和糟粕两部分,然后排泄其糟粕,吸收其精华,才能对我们的身体有益,决不能生吞活剥地毫无批判地吸收。

——《毛泽东选集》

根据上述材料,试思考如何看待法律的继承性和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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