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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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一章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1法律基本知识

一、法规的概念

法律规范一般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1、技术规范:

是指人们合理利用自然力、生产工具、交通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准则。

2、社会规范:

是指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强制性的标准。

二、我国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宪法作了基本界定,确立了各级政府立法体制的框架。

三、我国法规制定和发布

(一)法律:

我国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三)地方性法规:

法规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3、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四)规章:

1、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五)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通知”、“规定”的形式出现。

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是法律的必要补充或具体化。

(六)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四、法规效力:

1、关于地域的效力:

⑴全国范围内生效;⑵局部地区有效;⑶国内国外都有效。

2、关于时间的效力:

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⑵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⑶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

1.2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标准规范介绍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构成。

《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

一、《建筑法》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确定了五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⒉群防群治制度;⒊安全生产教育制度;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⒌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2002、11、1起施行)

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笫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⑴安全意识在先;⑵安全投入在先;⑶安全责任在先;⑷建章立制在先;⑸隐患预防在先;⑹监督执法在先;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是指人为责任事故。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及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

.配置: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资格规定:

6、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安全资金数额,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入的资金标准。

.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⑴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⑵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⑶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8、安全设备的规定:

9、有关安全的其他规定:

10、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⑴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⑵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⑷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⑸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1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⑴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⑵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⑶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⑷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2003、11、12颁布实施)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⑵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⑶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⑷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⑸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苻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⑹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⑺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

⑵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⑶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⑷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⑸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⑹安全防护措施

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工伤保险条例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

1专项经费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3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七、建设部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999年5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新标准”)

“新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价。

1、检查评分内容

《标准》共分十个分项内容,一个汇总表。

汇总表是对十个分项内容中检查结果的汇总,利用汇总表所得分值,来确定和评价总体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共列为十七张检查评分表。

(1)安全管理

(2)文明施工

(3)脚手架

(4)基坑支护及模板工程

(5)“三宝”、“四口”防护

(6)施工用电

(7)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

(8)塔吊

(9)起重吊装

(10)施工机具

2、分项检查表的结构形式

3、汇总表的计分及分值比例

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4、等级的划分原则

(1)优良:

在施工现场内无重大事故隐,各项工作达到行业平均先进水平,汇总表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

(2)合格:

施工现场达到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汇总表分值在70分(含70分)以上;或有一分项检查表不得分,汇总表分值在75分(含75分)以上。

这里是考虑到虽有一项工作存在隐患较大,而其他工作都比较好,本着帮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安全工作的精神,也定为合格。

(3)不合格:

施工现场隐患多,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几率比较大,汇总表分值不足70分,随时可能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

另外考虑到起重吊装与施工机具分值所占比例较少,因此确定对这两项检查表未得分时,汇总表实得分值必须在80分(含80分)以上时,为合格。

5、分值的计算方法

6、汇总评分时应注意的事项:

(1)同一工地出现同类多台机器设备时,取其平均值;

(2)评分值不得出现负值;

(3)多人同一项目评分时,采取权数分配原则:

专职安全员权数为0.6,其他人员权数为0.4。

八、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九、建设部《一九九九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总结》(建办建[200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特种作业年限:

年满18周岁,但从事爆破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不得低于20周岁。

限定延长劳动时间:

日1小时,特别情况3小时,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要定期做健康检查。

第二章保护与安全生产

2.1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护的概念:

劳动保护就是对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执行的保护。

劳动保护也称为“职业安全卫生”。

二、安全生产

1、劳动保护指包括人身安全、工作环境、身体健康等内容;安全生产指包括人身安全、设备、财产安全等内容。

2、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的任务:

三、建筑施工常见事故有五大类:

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事故。

四、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预防措施

1、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4、加大安全培训教育的力度

2.3建筑施工特点

2.4安全干部的基本工作要素

一、增强责任感,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二、依靠领导,发动群众管好安全生产

三、认真调查事故,总结经验教训,掌握客观规律

四、安全干部职责、责任和权利

1、安全员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企业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参与制定定期安全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督促项目部做好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敦促、帮助整改,消除隐患。

遇重大问题严格按制度办事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发生重大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救护工作;(4)及时掌握不安全因素和动态,提出改正意见,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5)参加项目的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6)参与对大、中型机械设备以及落地式脚手架、特殊脚手架安装搭设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解决落实;⑺督促有关部门和班组按规定及时发放和领取劳保用品,并具体指导其正确使用;⑻协助领导监督安全保证体系和文明施工的正常运转,对削弱安全管理和投入的现象,要及时汇报,督促解决;⑼加强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协助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制止危及生产和安全的违法事件,确保社会治安平安;⑽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参与特种作业人员和机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收集有关证件;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工保护工作;⑿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消防制度,防止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⒀参与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措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责任:

(1)所在单位如安全工作长期存在严重问题,既没有提出意见,又没有向上级汇报,因而发生了事故,要负责任;

(2)在安全检查工作上不深入不细致,放过了严重事故隐患,而造成了事故,要负责任;

(3)在安全评比工作上,由于掌握的资料不真实,以致影响评比工作,要负责任。

3、权利:

(1)遇有严重隐患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可能立即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危险,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且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2)有权检查所在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针或上级指示贯彻执行的情况;(3)对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越级向上汇报。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一)企业负责

(二)行业管理

(三)国家监察

(四)群众监督

(五)劳动者个人遵章守纪

3.1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基本状况

安全工作是一种特殊的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

1、建立了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建筑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使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

2、初步形成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了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3、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推向新的水平。

4、开展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促进了建筑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尽快发展。

3.2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3安全教育

一、安全教育内容

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

2、安全知识教育

3、安全技能教育:

安全技能教育包括三个方面:

(1)安全技术

(2)劳动卫生(3)安全操作规程

4、法制教育:

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和法制教育,提高遵法、守法的自觉性。

1、三级安全教育:

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一般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

(1)公司教育

(2)现场教育(3)班组教育

2、变换工种的安全教育: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安全教育分类:

三、安全教育形式:

第四章事故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摘要›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隐瞒不报死亡安全事故,与死者家属私了解决,承建商被安监局罚款壹百万元。

2008年3月12日7时许,文昌同创碧海城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工人刘某当场死亡。

承建商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而是采取“私了”的办法处理事故,被文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瞒报事故为由,处罚100万元。

承建商不服处罚,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目前承建商已经上诉。

据了解,事故发生在福建省第五建筑公司文昌碧海城项目部,当时木工组工人刘某一处二层顶面施工作业,准备将一块锯好的模板递给3层板面工人时不慎滑倒,摔在正在运转的木工圆锯上当场死亡。

刘某的遗体于2008年3月18日火化。

经法院查明,事发当天,福建五建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到现场勘验并拍下现场照片。

事故发生时福建五建文昌碧海城项目部安全员孙某不在现场,当天获知事故发生后赶到现场,但没有组织施救,只是在旁观看,也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项目经理林某事发当天在福建老家,当天中午知道工地事故后,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了相关情况,并于3月13日,赶回海南处理死者后事及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但也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

3月17日,福建省第五建筑公司文昌碧海城项目部私下与死者刘某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事故发生当天,文昌碧海城项目部向福建省第五建筑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要求其将事故上报给文昌市建筑主管部门。

2008年4月初,碧海城项目负责人找到时任文昌市安监局领导进行座谈,但没有具体报告何时何地发生何事故。

4月14日,根据文昌安监局的意见,文昌市建设局对碧海诚项目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但这些人员均称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008年5月5日,文昌安监局向文昌市政府书面报告了碧海城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22日,文昌市政府发文成立文昌碧海城“3。

12”死亡事故调查组。

经调查取证,在向福建五建公司碧海城项目部安全员孙某、项目经理林某调查取证时,两人均证实事故发生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

6月,碧海城项目部向文昌市建设局、公安局提交了《关于文昌碧海城工地伤亡事故报告》。

2008年12月,文昌市政府对“3。

12”生产安全事故作出批复,建议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行政人员的责任。

文昌市安监局经调查确认后,于2009年2月3月作出(文)安监管案罚字(2009)第(01)《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福建五建公司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另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碧海城项目经理林某等人作出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福建五建公司以及项目经理林某等对处罚不服,遂向文昌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文昌市政府复议办听证后,以该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行为属于瞒报为由,维持了文昌市安监局行政处罚的决定。

2009年12月,福建五建公司以及碧海城项目经理林某等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诉讼,以该公司在事发后主观上没有隐瞒、掩盖事故真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隐藏、掩盖事故真相的行为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文昌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昌法院认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发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的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道,但福建五建公司在事发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报告事故情况,而是与死者家属私下和解,采取私了处理事故。

法院因此认定福建五建公司故意隐瞒事故、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属于瞒报。

2010年5月,文昌法院一审判决,文昌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事故的预防

一、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

(一)事故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二)人的不安全因素

1、个人的不安全因素

2、人的不安全行为

3、必须重视和防止产生的人的不安全因素

(三)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二、建筑施工现场伤亡事故的预防

(一)各类事故预防原则:

(二)伤害事故预防措施:

1、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实现作业行为安全化的主要措施;

2、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作业条件安全化的主要措施;

3、实现安全措施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须知

(一)新工人安全生产须知:

(二)建筑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

熟知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

2、机电设备;

3、高空作业: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4、季节施工:

(三)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四)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五)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十项操作要求;

(六)施工现场行走或上下的“十不准”;

(七)防止触电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操作要求;

(八)防止车辆伤害的十项基本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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