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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我项目监理部受业主委托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为确保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各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理组织,精心协调,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阶段设计和施工任务,创建安全、文明的施工厂区,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我项目监理部依据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范、本工程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协议条款等并结合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条件和特点编制本条例。

第3条我项目监理部依据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是:

拟建工程的土建、装饰、给排水、电气照明、消防、煤气、通讯、综合布线、采暖、电梯安装、室外工程等施工阶段(含包修阶段)全过程,凡在该监理范围内并与建设单位有合同约定的各单位均必须遵照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质量

第1条各参建单位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并严格执行《建筑法》、国家及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针对本工程特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第2条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编写个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重点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前必须编写施工方案报监理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3条因本工程含重钢结构、预应力砼结构、结构复杂设备基础等项目,且在施工图纸未出齐的情况下就展开施工,设计单位应委派有关设计人员入驻工地,随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图纸的有关问题。

各施工单位必须选派责任心强且富有经验的质量检查员、技术员及施工工长,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不称职人员监理有权要求更换。

第4条各单位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采购、运输和现场存放必须符合施工合同及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型号、表面特征及功能必须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并严格控制工厂制作、现场预制、安装质量。

第5条因某种原因需要进行代用的材料,代用前必须经设计、监理单位认可,不得代用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第6条所有运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检验,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必须具有出场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需要复试的建材必须按照建设部[2000]211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才准许使用。

第7条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出具的配合比并根据砂、石含水率确定施工配合比对水泥、砂、石等进行配料加工,要求原材料干净,禁止使用污水及含泥量大的砂石。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件及混凝土拌合物也必须经过现场见证取样。

现场每次制作的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至少要留置三组,具体留置构件或结构部位由监理部和施工方共同选定,并做好标记。

第8条各施工单位焊工、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钢结构焊接应有工艺评定报告,经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监理有权检验其操作质量。

第9条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认真详细地向施工人员作好技术交底,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程落实施工;质量检查员应认真做好每道工序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施工质量问题要及时督促施工人员整改,对于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通知监理协商解决。

第10条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认真熟悉设计图纸,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进行测量、放线和施工,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杜绝遗漏和错误施工现象发生,以避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第11条监理人员以旁站监督、巡视检查、平行检验和见证的方式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理,发现质量问题将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认证对通知事宜落实执行,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监理部。

第12条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检部门及相关监理人员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对各分部、子分部、分项、子分项工程以及检验批进行检查验收。

工程验收必须遵守“三检报验”程序,即经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验单后应及时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13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暂时停工,并由施工方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工程有关方认可同意,进行处理验收后方能恢复施工。

第三章工程进度

第1条各参建单位除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上报施工计划外,必须按照监理要求按时上报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和施工进展情况以及其他进度事宜。

设计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随时通报施工图的出图时间和计划,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向监理部报送进度计划的时间为每月25日前报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每周工地例会前报下一周计划,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特殊要求的时间。

第2条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所报的各项计划进行审查,认为切实可行的宜遵照执行,否则对于不切实际乱报的施工计划监理工程师有权退回,并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制。

第3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所报的施工计划合理组织施工,争取保质保量按时或提前完成施工计划,从而加快施工进度。

第4条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影响施工进度的不利因素,需要建设单位或监理部协调解决的,施工单位应书面反映,因自身因素造成的施工单位必须自行设法解决。

第5条因雨雪、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停工或不能全面展开施工时,监理可依据合同有关条款给予工期延顺,同时施工单位要认真调整施工计划,减少损失,确保暨定日期。

第四章工程投资

第1条因本工程银行贷款为主要资金来源项目,各施工单位应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省资金,减少不必要的建设投资。

第2条各施工单位应认真细致地以监理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合同规定的计算方式和方法及现场有关签证等编制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预决算,坚决杜绝漏算、重算甚至多算。

第3条施工单位须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部规定的工程款拨付程序办理工程款拨付申请。

第4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日期和时间向监理部提交工程款拨付申请报告,并附已完成工程工程量清单和相应工程预算书,监理工程对相应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计量情况进行核查无误后,方给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第5条对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返工、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因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则按合同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程资料档案

第1条工程资料档案必须按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此外,还要符合本工程监理对工程资料的管理规定。

第2条工程资料档案应包括与本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资料、施工技术资料、工程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验收资料以及各种通知、报告和来往函件等。

资料应真实、齐全、整洁、书写规范并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要求;整理要认真,不得涂改、伪造。

第3条各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资料员1名,要求工作积极,并持证上岗。

第4条施工单位资料整理人员应经常对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发现遗失、遗漏要及时补充,监理工程师可随时检查施工资料整理情况,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第5条监理部签发工程款拨付证书或进行单位工程和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有权审查施工单位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各种施工过程的资料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审查意见施工单位应认真对待。

第六章组织协调

第1条参建各单位必须认真配合监理工作的开展,对监理工程师下达的通知、指令等应认真执行,不应违抗。

第2条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工地指令,如有异议可书面报告监理或业主,严禁撕毁、辱骂。

第3条本项目工程参见单位较多,给单位之间应团结一致,礼让三分,互相配合,遇交叉施工发生矛盾时应通知监理人员协调解决。

第4条本工程工地例会召开时间定于每周四下午4:

30,各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或生产、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若不能按时参加,应提前向监理部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

第七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

第1条为了加强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施工现场形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以下要求。

第2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证体系,分工明确、安排合理。

第3条施工现场布置必须符合省市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并达到投标文件所承诺的目标,此外,应符合建设单位和监理部的有关要求。

第4条现场办公室布置应整洁有序,各项管理制度要齐全并上墙悬挂;现场材料对方应整齐,并悬挂标识牌;宣传标语应按业主或监理要求书写工整美观。

第5条厂区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立卫生责任制,严禁随地大小便,宿舍、食堂应符合卫生要求,并采取防蚊蝇及防鼠措施。

第6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管理制度,严防盗窃现象发生。

施工现场严禁进行打架、斗殴、酗酒及赌博。

第7条所有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佩胸卡;现场要设置高空防坠设施,安全网必须悬挂牢固、完整,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紧安全带;此外要做好“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工作,杜绝伤亡事故发生。

第8条施工用电严禁私拉乱扯,临时用电必须按照规范设置。

第9条监理人员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应将整改结果上报监理部复查。

第八章罚则

第1条在监理对施工单位所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不认真,不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责令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并最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否则,不能进行施工。

第2条凡对本项目工程不重视,办事拖拉,组织不得力,且屡次对监理人员有明显蔑视及抵触行为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或生产技术负责人,监理将上报业主要求更换人员。

第3条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施工技术员对工程质量意识不高,对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不了解,工作马虎大意,造成大量返工而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建立将要求更换人员,否则上报业主处理。

第4条对未按合同及建设单位要求采购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建立不予以验收,并责令运出现场;对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建立不予以验收;对经复试或加倍取样复试不合格的建材严禁使用,如有违反责令拆除有关工程部位,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5条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见证取样制度,对未经监理人员现场见证取样而使用的原材料、钢筋焊接、机械连接件或混凝土拌合物必须拆除有关部位,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6条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研究不透彻,盲目组织施工,导致建筑结构、设备位置大量偏移,预埋件、预留孔洞未设置,经监理人员提出仍未落实整改,从而造成大量返工、窝工,影响工期,甚至形成无法弥补的建筑缺陷,一切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罚款,情节更为严重的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第7条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施工方私自处理,或掩盖、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处2000元以上罚款。

第8条监理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迟迟不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写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监理部审查,同意后进行处理,并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第9条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遵守“三检报验”制度或不自检便上报监理检查,经现场检查所报验工程不合格现象明显较多,监理立即将报验单退回,不予验收。

累计三次出演此类现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10条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后上报监理验收,经监理检查不合格,签署验收意见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报验,经复验不合格责令施工单位整改,三次验收仍不合格,监理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完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11条凡未按要求的日期和时间向监理部报送施工计划的,监理将对有关单位提出批评,经警告后仍不能按时上报施工计划的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12条施工单位所报进度计划因自身原因影响未按时完成的,监理责令其调整人员、设备配置方案,即使纠偏,晚会工期,连续三次进度计划未按时完成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13条施工单位向监理部报送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书不详细,计算规则不合理,数据不正确或者有严重漏算、重算甚至多算现象,责令退回重新编制,否则监理不予签发付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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