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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商品经济研究》绪论

《秦汉商品经济研究》绪论

  秦汉商品经济在中国古代经济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也有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我们应对之如何从宏观或总体上进行把握?

其发展的表征和局限是什么?

它与自然经济并存,而以何者为主?

对于这些,目前学术界在认识上并非完全一致。

因此,这里拟就当时四百余年中有关商品经济发展的轨迹、程度及其与自然经济的关系诸问题,提出一些初步意见,并做一梗概性的论说。

一、秦汉商品经济发展的轨迹中国的商品经济出现很早,历史悠久。

迄至战国时代,各国的商品经济就已蓬勃兴起,处于凯歌进行之中,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秦汉时期的商品经济,在战国的基础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空前发展,此为学术界所公认。

但当时商品经济运行的轨迹,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却呈现出明显的经济曲线,经历了一个波浪起伏的发展历程,具体表现为四个阶段的发展演变。

(一)秦代商品经济有限发展阶段秦自商鞅变法后,尽管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但从云梦秦简来看,商品经济仍有一定的发展。

首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已有明显进展。

当时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既有农副产品,也有手工业产品。

粮食买卖已为常见。

如据秦简《法律问答》谓:

“有禀菽、麦,当出未出,即出禾以当菽、麦,菽、麦贾(价)贱禾贵……”。

又《司空律》:

“系城旦舂,公食当责者,石卅钱”①。

表明其时市场上的粮价较低。

牲畜、家禽也有买卖。

如秦简《仓律》载:

“猪、鸡之息子不用者,卖之”。

简文中曾提到猪、羊之类的“小畜”,每头的价格约在“二百五十钱”左右。

畜产品的肉、皮、筋、角、脂等,也成为商品。

据《厩苑律》:

当时国家拥有的牛马,如果死亡,可以出卖其肉。

并规定:

“其大厩、中厩、宫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贾(价)钱效,其人诣其官,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杂买(卖)其肉,即人其筋、革、角及索人其贾(价)钱”②。

市场上除农副产品外,还有各种手工业品出售。

云梦秦简中多处说到有关丝、帛、布和衣服方面的买卖。

如《法律问答》载:

“甲盗钱以买丝……”,“今盗甲衣,卖,以买布而得……”。

又《金布律》载:

“为*[巾+蒙去草头]布一,用枲三斤。

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四十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钱”③。

这里提到的买丝、买布及一件褐值多少钱,显然是通过市场买卖获得的。

除衣着外,一些日常器物如铁器、铜器、瓦器、车辆等,也是商品之列。

如《金布律》:

“其————————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金及铁器人以为铜。

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

当时大内对这些器物,可以变卖。

《司空律》规定:

“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輮,辄笞之。

值一钱,笞十;值廿钱以上,熟笞之。

”是知,这类器物也都是有市价的商品。

其中有不少是来自宫手工业产品。

此外,货币经济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秦简律文中提到钱币的地方很多。

当时除了商品交换普遍以货币为中介以外,雇工的工价,也通常以货币为支付手段。

如《司空律》:

“或赎迁,欲人钱者,日八钱。

…‘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人其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

当时有“赎迁”罪、或“居作”以劳役抵债者,每日工价为八钱。

将雇工的工价量化为钱,不仅说明货币的广泛使用,也意味着劳动力商品化走向的形成。

尤其值得注意者,凡奖惩或对罪犯判刑的轻重,也以货币之多少为衡量标准。

例如:

在军中能振作士气者,酌情奖给他钱或黄金;凡举报或捕获有功者,“当购二两”;凡官吏在清点物品时,数目有超过或不足者,以违职罪论处,根据责任大小罚以不同的钱币。

不仅如此,而且当时对盗贼犯判刑的轻重,也是以其钱的多少为依据。

如此等等。

这方面的律文在《法律问答》中记得很清楚①。

表明当时货币经济已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又修驰道、拆关塞等,应该说更加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但是,由于推行“上农除末”政策,将商贾“谪戍”充边,严重限制了“末业”生产和商品流通。

尤其是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出于政治斗争需要,为加强对东方六国的控制,稳定统治秩序,大量迁徙豪商富人,“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

把关东六国的大商人,大工商主和贵族迁到关中、陇西等地,割裂他们原有的地缘关————————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系,剥夺他们的财产,大大地限制了关东地区私营工商业的发展。

尽管关东六国的部分工商业主,如卓氏、程郑到迁徙之地后又重操旧业,然而这对被迁徙的数以万计的关东工商业者来说,毕竟是少数,而且卓氏、程郑也要经过重新创业的艰苦过程。

对关东绝大多数的工商主来说,他们原有的资金和生产资料遭到冲击,无法进行正常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失去了发展的活力。

所以,统一后的原东方六国,因受“迁豪”等政治干扰,商品经济发展受到阻碍。

《史记·货殖列传》说:

乌氏倮因畜牧致富,受到秦始皇所尊重,“倮比封君”;巴寡妇清以矿冶致富,受到秦始皇礼遇,“为筑女怀台”。

对此类大畜牧主、大矿冶商在政策上和东方六国贵族不同。

对这些人的优厚,是出自稳定少数民族的需要,同时也是个别现象。

但就总体来说,统一后的秦朝,在“上农除末”政策下,有关私营工商业,特别是关东地区的商品经济发展仍是有限度的,至少可以说是不平衡的发展。

所谓不平衡,就是原秦国本土的商品经济或许仍在发展,但关东各国的商品经济,却因政治原因而受到挫伤。

(二)西汉前期商品经济快速发展阶段西汉立国之初,社会经济凋敝,“百业萧条”。

为恢复生产,稳定统治秩序,汉高祖刘邦曾采取过“重农抑商”政策。

但至惠帝、高后时,以“天下初定”为由,“弛商贾之律”①。

这一政策,不仅改变了商贾的某些社会地位,而且也为商贾经济力量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在“无为而治”思想的指导下,对工商主的限制大大放宽。

文帝之时,又“弛山泽之禁”②,对山林川泽实行开放经营,“纵民冶铁、煮盐”,放任私人对盐铁自由产、销。

此后进而“通————————①《史记》卷30《平准书》。

②《汉书》卷4《文帝纪》。

关去塞”,开关梁,“任民周流”①。

开放关塞,免征关税,对关市实行开放政策,允许边关自由贸易,采取各种措施便利商旅,以利各地物资交流。

由于西汉前期,对工商业采取了宽松、优惠的政策,故当时的商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首先,出现了众多从事商品生产的专业户。

汉初,允许民间煮盐、挖矿、开采银、铅、金等,只要向官府交纳一定的税收即可。

如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载:

“诸私为卤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

采银租之,县官给橐,口十三斗为一石,口石县官税口口三斤。

其口也,牢橐,石三钱。

租其出金,税二钱。

租卖穴者,十钱税一。

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

采铅者十税一。

釆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

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②。

当时在手工业部门,有大冶铁家,有煮盐家,有大矿冶主。

他们煮盐、冶铁,开采银与铅、金、朱砂等专业生产。

专事其他行业的还有制浆、作胃脯、贩脂以及从事酿造业、漆器业、铜器业、车船业、纺织业、屠宰业等,也都有相当的生产规模,其赢利可比“千乘之家”。

在农业领域中,出现了一批专事田畜、从事商品生产的大户。

如宣曲任氏,“力田畜”,“富者数世”。

桥姚有“马千匹,牛倍之,羊万头,粟以万钟计”③。

同时在安邑、燕、秦、常山、陈、夏、齐、鲁、渭川、蜀、江陵各地,还有许多种植桑麻、漆、卮茜等的专业户;有种植粮食、蔬菜、枣、栗、橘等的专业户,也有经营渔业、林业生产的专业户。

所有这些,都为城乡市场提供了必要的商品。

————————①《汉书》卷4《文帝纪》;《汉书》卷49《爰盎晁错传》。

②《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③《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其二,商品市场兴旺,商品种类增多。

西汉前期,城市蓬勃发展,其中京师长安,既是政治、文化中心,又是全国的商业贸易中心。

其规模之大,超过罗马三倍以上。

城内除宫殿区外,有商业区、手工业作坊等。

长安九市,每个市有各种肆店,按商品种类排列,称为“列肆”或“市列”。

班固《两都赋》称:

长安:

“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市场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

当时还有许多地区性商业城市。

不仅形成了许多商业大市场,而且市场上的商品种类很多。

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列举了各式各样的商品,包括日常生活、生产资料,各地方物、特产和奢侈品等,许多商品在市场上几乎皆可买到,市场交易频繁。

再者,涌现出了许多富商大贾。

当时不少人工商兼营,靠经营冶铁、煮盐等,“财累万金”。

他们或“大鼓铸”,又“通商贾之利”,富至巨万。

或役使奴仆,“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起数千万”①。

此外,还有一批囤积商、贩运商和高利贷商人。

例如:

宣曲任氏,不仅“力田”从事农业商品生产,而且趁战乱之机,“独窖仓粟”,囤积粮食高价出卖,成为巨万富商。

洛阳师史是个贩运商人,他“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财富积累到七千万。

无盐氏是一个“其息十倍”,“富埒关中”②的高利贷商人。

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重点介绍的巨富中,有产业家、商业家,也有子钱家。

这些富商大贾,俨然是商业资本的化身。

西汉前期百万之家的商人很多,反映了当时商业资本的大量存在。

由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使当时的经济结构、生产形式和某些传统观念等,随之发生变化,而冲击最大的为广大农村,这就是商人兼并农民问题严重,“背本趋末”者多。

晁错说:

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民,两个劳动力,耕田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春夏秋冬,四时之间,————————①《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五日休息。

除去国家的赋敛开支,还要受商人的中间剥削等,使得他们只好“卖田宅,鬻于孙”,到处流亡①。

又由于“农不如工,工不如商”。

所以,他们或为了生存,或为了求利,纷纷以末补农,甚至弃农经商,离开农业生产第一线。

小农的分化破产,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赋役来源和社会秩序,故贾谊提出要“殴民而归之农,皆着于本”。

但这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

可见,西汉前期社会经济富庶的背后也掩盖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西汉中后期商品经济曲折发展阶段汉武帝即位后,由于“外事四夷”,长期战争,国家财政陷于窘困。

但在这个非常时期,富商大贾趁机大发国难之财。

他们或“积贮倍息”,“以利相倾”;或“财累万金”,“不佐国家之急”。

因此,汉武帝为了从财政上支持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巩固和发展,对私营工商业,尤其是富商大贾采取了限制、打击的政策。

首先是收归货币铸造权,“悉禁郡国无铸钱”,由中央统一更铸“五铢钱”通行全国,以控制金融市场,稳定财政收入。

接着,实行盐铁官营,在大司农下设盐铁官,由国家直接经办盐、铁的产销。

又“初榷酒酤”,由政府酿造、专卖。

还置均输、平准,将政府所需和控制的物品,从社会流通过程中划分出来掌握在官府手中,使官府既可控制从中央到地方的物资和运输,又可随时调节和平抑市场物价,将工商业纳入国家经济的发展轨道。

使富商大贾“无所牟利”,堵塞他们从商品流通过程中牟取暴利的渠道。

此外,汉武帝还相继推行算缗、告缗令。

所谓“算缗”,实际上是对工商主所征课的一种特殊性税收。

它规定:

“诸贾人末作贳贷买卖,居邑贮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

”还对商贾的轺车、————————①《汉书》卷24《食货志》。

船只加倍出算。

如果“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绢钱。

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①。

这道“算缗令”下达后,大工商主们并未听令守法,他们“皆争匿财”,“终莫分财佐县官”。

于是又颁布“告缗令”,由杨可主持其事。

史称:

“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

“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也如之”②,使得中家以上的商贾大都破产,而政府却充实了财政、“用益饶矣”。

汉武帝这种强化官营,打击、限制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使西汉前期腾跃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受到了很大障碍。

这时,富商大贾在政治上受到沉重打击,不仅剥夺了他们大多数人的“为吏’’之权,而且“发天下七科谪”③,将商贾谪发充边。

在经济上,富商大贾的资本被剥夺。

所谓“笼天下盐铁之利,以排富商大贾”④。

于算缗、告缗运动中,商贾们拥有的赀财、奴婢、田宅等统统被政府没收而破产,商贾牟利的渠道被堵塞了。

当时,将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工商业收归官营,由政府控制生产和销售,私营工商业的经济根基被挖掉,这必然限制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

故一度富商大贾明显衰落,私营商品经济落人到了一个间歇期。

至于官营工商业在当时乃占了主导地位,官府垄断了全国最重要的商业活动。

从汉武帝开始设立的盐官、铁官、均输官、平准官之类,一直延缓到西汉后期。

史称:

“内修桓管之术,总一盐铁,通山川之利而万物殖”①。

“尽笼天下之货物”,“而天下用饶”⑥。

表明官————————①《汉书》卷24《食货志》。

②《汉书》卷24《食货志》。

③《汉书》卷6《武帝纪》。

④《盐铁论·轻重篇》。

⑤《盐铁论·轻重篇》。

⑥《汉书》卷24《食货志》。

营工商业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另一方面,由于官营商业具有垄断性、强制性,商品的来源不计成本等,所以它往往给社会生活、生产带来许多弊端。

因此,当汉武帝还在位之时,推行盐铁官营政策就遇到了一定的阻力。

董仲舒就曾上书要求“盐铁皆归于民”,认为官府不宜“与民争利”①。

斗争相当激烈。

故到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出现了“盐铁会议”的大辩论。

由于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有必然的联系,商品经济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

加之昭、宣二帝以后,打击私商的政策有所松动。

故到后来,私营工商业的元气又逐渐恢复,并随之出现了一批新的富商大贾。

如《汉书·货殖传》说:

“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挚网,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鼓樊少翁,王孙大卿,为天下高訾。

樊嘉五千万,其余皆巨万矣”。

尤当指出的是,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都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首先引人注目的是一些大工商主,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他们逐渐勾结在朝官僚、依仗政治权势,牟取暴利。

如成都的罗裒,开初坐贾京师,又往来于巴蜀经商,“数年间致千余万”。

他将钱的一半贿赂曲阳侯王根和定陵侯淳于长,“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

又“擅盐井之利,其年所得自倍”。

至成、哀间,竟然成为“訾至巨万”②的大富商。

这说明罗裒是一个“赊贷郡国”的高利贷者,又是“擅盐井之利”的大工商主。

他的发财致富,显然是依仗官僚的权势而获得的。

这与过去的自由商人发生了明显变化。

与此同时,官僚地主兼营工商业的情况逐渐增多。

据载:

元帝时,“诸曹侍中以上”的官吏,往往“私贩卖,与民争利”③。

官僚张安世的“夫人自纺绩,家僮七百人,皆手技作————————①《汉书》卷24《食货志》。

②《汉书》卷91《货殖传》。

③《汉书》卷72《贡禹传》。

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是以能殖其货,富于大将军(霍)光”①。

这种事例不少。

甚至成帝时的丞相张禹,也“内殖财货”,富而“买田至四百顷”②。

他们采用“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办法,通过经商发了财后,又将资本投放土地,进行土地兼并。

此外,西汉后期国家对盐铁、酒类的专营也有所冲破。

当时不仅停止了酒的专营;而且盐铁的官营也在动摇之中。

元帝时一度罢盐铁官,三年后才又恢复,实际上官营开始难以维持。

如前面说的罗裒,依仗政治权势,“擅盐井之利”。

又元、成间,平当“使行流民幽州,举奏刺史二千石劳保有意者,言勃海盐池可且必勿禁,以救民急,所过见称”。

汉王朝不得不批准他这样做,而且在派出行使的十一人中,评以为“最”③。

这种情况和汉武帝之时大不一样了。

(四)东汉时期商品经济持续发展阶段东汉政权是在地主豪强支持下建立起来的。

这个统治集团中有很多地主豪商。

刘秀本人就是一个曾经“卖谷于宛”④的商人地主。

刘秀母舅樊宏,“世善农稼,好货殖”⑤。

其妹夫李通“世以货殖着姓”⑥。

吴汉乃曾“以贩马为业,往来燕、蓟间”⑦。

由于他们和商人有密切联系,加之当时以“柔道”为治国方针。

因此,东汉统治者一开始就对工商业采取了放任、保护政策。

主要表现在:

当时商人的社会地位不受限制。

在法律上,再没有西汉初那————————①《汉书》卷59《张汤传》。

②《汉书》卷81《张禹传》。

③《汉书《卷71《平当传》。

④《后汉书》卷l《光武帝纪》。

⑤《后汉书》卷32《樊宏传》。

⑥《后汉书》卷15《李通传》。

⑦《后汉书》卷18《吴汉传》。

种“贱商’’的规定了,也未有过“抑商’’问题,官僚、地主和商人“三位一体”得到了合法存在。

同时,自和帝后,“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①,正式废除了盐铁官营政策,从此,一直到东汉末年几乎未曾有过大的变化。

再就是取消酒类官营,除灾歉之年外,一般听任民间私营酿酒业的产销。

东汉的工商业政策,是秦汉社会的又一次重大转折。

由于当时政策比较放任和宽松,故商品经济并非“萎缩”,而是仍在持续向前发展。

主要表现在:

东汉一朝,从事商业活动的人甚多。

时人王符说:

“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

务本者少,浮食者众,‘商邑翼翼,四方是极”②。

又云:

“今察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浮手什于末业……天下百郡千县,市邑万数,类皆如此”③。

当时商业活动极为频繁,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上经销的商品种类,除主要的粮食、盐铁、牲畜外,还有冠带巾袍、邛杖枸酱、锦缯金银、舟车机杼之类。

尤其是新开发的商品比西汉为多。

如全铁农具、齿轮车轴、百炼钢刀、笔墨纸张等。

各种生产、生活资料和奢侈品充斥市场。

人们与市场建立了更为广泛的联系。

商人地主化的倾向东汉时更为明显。

当时商人的经济实力很大,既经营商业,又有大批的土地和劳动力。

这正如仲长统所说:

“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

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④。

商业资本和土地紧密结合,许多人通过经商发财后,大量兼并土地,成为既是商人又是地主,一身二任焉。

————————①《后汉书》卷4《和帝纪》。

②王符:

《潜夫论·浮侈篇》。

③《后汉书》卷49《王符传》。

④《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

高利贷资本继续得到发展。

当时有个折国的商人,其家“增益产业”,靠经营高利贷“殖财日久”,有钱二亿,家僮八百①。

还有的商人高利贷者,家财达“数十亿”之多。

每当政府经济困缺时,也往往向他们借贷资财,“以供国用”。

这些商人高利贷者,由于资本雄厚,连中家子弟(中等地主),也得为其做掮客或中保,而受到役使。

所以桓谭说:

“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贷,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②。

他们拥有惊人的财产,过着极为奢侈的生活,“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伎乐,列乎深堂”③,无耻之极。

东汉商品经济的发展,还表现在对外贸易颇为频繁。

由于边关政策放松,东汉对周边各族及海外贸易得到了发展。

关于民族贸易方面,不仅同东、北边的匈奴、鲜卑等少数民族“合市”,而且与于阗、焉耆、龟兹、鄯善等西域各地的贸易日益密切。

《后汉书·西域传》说:

“立屯田于膏腴之野,列邮置于要害之路。

驰命走群,不绝于时月,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

经营范围,主要是少数民族用牛、马及皮毛换取中原地区的铁器、丝绸。

至于东汉与大秦、天竺、掸国、倭国的联系也扩大了。

东南的会稽、交趾,西南的永昌、益州已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港口或基地。

汉廷同国外的贸易范围,主要是用金银、丝绸等换取贵族所需的象牙、犀角、香料等奢侈品。

当时“交通外国”,是为了“广求异物”④。

此外,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东汉朝野逐利之风更加流行。

当时,拜金求利的情况相当普遍。

求富经商、赚取金钱成为人们追求的最高目标,“利”成为决定人们行为方式的最终力量。

“学以致仕”、读书为贵的观念受到冲击。

在有的人看来,“文籍虽满腹,不如一囊————————①《后汉书》卷82《折象传》。

②《后汉书》卷28《桓谭传》。

③《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

④《后汉书》卷34《梁冀传》。

钱”①了,社会上出现了一股经商潮,就连万乘之尊的皇帝,也以逐“末”为尚。

如汉灵帝于光和四年(公元181年),“作列肆于后宫,使诸采女贩卖,更相盗窃争斗”②。

皇帝在后宫开设“列肆”命诸宫女自相贩卖经商,这已是相当典型了。

所以,《晋书·江统传》说:

“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

大量史实表明,东汉时期尽管实物货币一度抬头,但铜钱并未退出流通领域,国家财政收支、民间贸易仍流通着金属货币。

从东汉繁荣的市场及商品交换、商业形态发达的现象看,没有相辅相成的货币经济是很难设想的。

事实上,东汉的商品经济在西汉基础上仍在向前发展,并逐渐被纳入封建地主制经济的轨道,更加成为地主制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时,可以说封建经济的体系进一步得到了确立和发展。

————————①《后汉书》卷80《赵壹传》。

②《后汉书》卷8《灵帝纪》。

二、秦汉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随着封建地主制的确立与形成,秦汉时期的商品经济已有很大发展。

对此,学术界的看法基本上一致。

但是,对其发展的性质和程度,在认识上则大相径庭。

有学者认为:

当时商品经济有突出发展,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

这表现为形成了全国统一市场,自然经济已经解体,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有平均利润率,出现了以产业资本家为主体的新兴资产阶级③。

————————③邓福秋:

《西汉前期的商业经济区与全国统一市场》,《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西汉前期的市场经济和我国历史上的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但更有学者认为:

秦汉商品经济虽然比先秦发达,但充其量是简单商品经济。

农业、手工业中的商品生产只能充当自然经济的“婢女”。

不同意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说。

他们指出:

对秦汉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宜估计过高,这时的商品经济只是自然经济的附庸和补充①。

秦汉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程度究竟如何?

对之应做何等评估?

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综观史实考之,我们认为:

秦汉时期的商品经济和先秦相比,确实有了很大的发展。

其发展的主要表征,大致可归纳为如下数端:

首先是商品交换显着加强。

商品经济发达与否,这和商品流通有密切联系。

春秋战国时期,各地之间已有较多的商业交往。

当时的商人“服牛轺车,以周四方”②,不同地方的物资,确实得到了一定幅度的流通。

但由于受历史和自然地理条件的制约,其时的商贸往来主要限于中原地区。

时至秦汉,随着国家统一、关梁开放、交通开辟,使各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更加增多,市场广度空前扩大。

当时商人的活动地域遍及全国各个经济区。

除主要集中在黄河流域的关中、三河、燕赵、齐鲁等地区外;淮河、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广大地区同样是商人周流所及之处;周边少数民族地区和邻国之间也有汉商的贸易往来。

当时富商大贾可以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③。

由于东南西北中的产品结构各具特色,因而各地商品出现了全国范围的流动。

其表现是:

北方向南运的商品,主要有马、牛、羊、毡、毯、裘皮、筋角等;南方向北方运的商品,有犀角、象牙、翡翠、碡瑁、珠玑、楠梓、黄金、锡、铝、丹砂等;东方向————————①叶茂:

《传统市场与市场经济研究述评》,《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②《管子·小匡篇》。

③《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西运的商品,主要有鱼类、海盐、油漆、蚕丝等;西方向东运的商品,有竹木、旄牛、玉石等;经济比较发达的中原地区,乃将本地的农业、手工业产品输出,贩回外地的方物、特产。

至于周边各族如西域、匈奴、羌人输入内地的商品,有名马、骡、驴、骆驼、毡裘、狐皮等;内地输出的商品,则主要是铁器和丝绸等。

可见,秦汉时期,各地商品流通的地域范围明显扩大。

商品交换的主体,除商人外,广大“编户齐民”,特别是小农与市场的联系更为普遍。

主要体现在:

一是农村市场大量出现;二是流通成为小农实现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也是他们进行经济运作的必然要求;三是豪商、高利贷者插足小农的再生产过程。

这方面有大量文献记载可证,于此暂可从略。

特别要指出的是,秦汉时期,商业形态多样,商品流通渠道亦有了很大拓展。

当时的商业,就其性质来说,既有官营,也有私营。

如:

秦有“官府市”,官府常将剩余物资或淘汰的旧物等在市场上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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