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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应该被禁止还是被包容

外遇應該被禁止還是被包容?

華梵大學哲學系/冀劍制

摘要

為了大眾利益,社會上產生了道德標準來抵制某些行為,有些我們採取嚴格禁止的態度,而有些我們採取較為包容的態度來面對。

針對外遇行為,當今台灣社會採取的態度是嚴格禁止的,這樣的態度也同時影響夫妻與情人間的處事方式而讓我們認為可以干涉對方的行為來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然而,我認為這樣的價值標準造成了許多不好的狀況,就像有人會對要求分手的對方施予惡毒的懲罰。

然而,如果我們能夠改變這樣的價值觀,將禁止轉變成包容,這種情況將為大為改善。

本文將從幾個不同的角度來比較這兩種價值態度所產生的影響,並且指出,包容外遇是一個比較好的選項。

Abstract

Forallpeople’sinterests,wecreatemoralcriteriatoresistsomebehaviorsinthesociety.Wecandistinguishthesemoralcriteriabetweentwokindsofattitudes–prohibitionandtoleration.Forwife’sorhusband’sinfidelity,theattitudeinTaiwanisprohibition.Thisattitudeinfluencestherelationshipbetweenunmarriedloversanddrivesthemtobelievethattheyhavearighttointervenelover’slifeforavoidinginfidelity.However,thisinfluencehasresultedinsomethingundesirable.Forexample,onemayheavilyhurthisorherloverforinfidelityasapunishment.Achangeofattitudemaybehelpfulforavoidingthissituation.Inthispaper,throughseveralangels,Iarguethatforinfidelity,theattitudeoftolerationisbetterthanprohibition.

關鍵字(Keywords):

外遇(infidelity)、禁止(prohibition)、包容(toleration)、自由主義(liberalism)

壹、前言:

一般來說,「外遇」這個詞彙可以指稱只有精神上的戀愛關係,或是包含了身體上的性關係,或甚至只有性關係而沒有愛情。

而本文所要談論的外遇主要是針對包含兩者的外遇。

事實上,無論是哪一種界定,外遇的問題在目前的社會上似乎愈來愈普遍,從名人新聞到日常生活親朋好友的事蹟,外遇事件的發生已經逐漸不讓人感到驚訝。

然而,在台灣,外遇不僅在道德上是要被譴責的,在法律上也是可以被處罰的。

在法律上是否應該被處罰這個問題已經被廣泛的討論了,也就是所謂通姦是否應該除罪化的問題,這是一個很值得探討的問題,但本文並不針對這個問題來討論,而只針對在道德上我們該站在什麼樣的立場與態度面對這件事情。

當然,這樣的反思也能夠對通姦是否應該除罪化提供一個不同的思考角度。

在道德上,多數台灣民眾的觀念都是認為外遇是件錯事,當一個外遇的人被捉到後,無論其外遇的過程是多麼浪漫的愛情故事,都必須在面對大眾時受到歧視,並且必須向受傷的一方懺悔,彷彿是做了什麼罪大惡極的事情一樣,而且這樣的狀況也被大眾認為是理所當然的,畢竟是傷害到配偶了。

而在夫妻的前一階段–男女朋友間,也沿用了這個價值標準,認為劈腿者是需要被譴責的,理由相同,都是因為有人受到了傷害。

然而,傷害到人就一定是件錯事嗎?

當然不是的,例如,當老師在評論學生的論文時,學生通常是很受傷的,但是,這樣的受傷卻被認為是一件好事,因為這是有利於學生成長的。

但是,外遇的發生不是也同樣有利於受害者成長嗎?

為什麼要用不同的標準來評價這兩者呢?

或許,有人會說,還是有差別的,學生被指出錯誤的受傷是成長中必要的,但是,因配偶外遇的傷害不是必要的。

真的如此嗎?

然而,指出學生錯誤的受傷也並非是必要的,事實上,只要多練習,學生大都能自己發現問題而成長,或許只是比較慢而已,然而這樣的成長或許是更有價值的,而且在其學習過程中比較不會喪失自信。

但即使如此,我們還是不覺得老師指出學生錯誤的傷害是錯的。

或許,還是有差別吧,差別在於,老師是出自一片好意,而外遇則不是,外遇者明明知道外遇被發現時會傷害配偶但還是去做,這是居心不良。

但是,這樣的說法也一樣有問題,例如,當一個同學B的朋友A明明知道B很在意這次的考試能否考第一,這位朋友A明明知道卻仍然很努力的考贏了B而讓B很受傷害,這時我們卻不會認為A是錯的而應該向B道歉,但卻認為B應該要包容A或是尊重A的個人自由。

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發現,如果大眾價值觀禁止A考贏B,而且所有人都遵守這個規則,那麼,這個社會會減少很多的傷害,但是卻讓A失去了許多努力追求個人成就的自由。

然而,目前的價值觀是傾向包容A考贏B的行為,被傷害的B應該要尊重A的自由而且包容A的行為,如果大家都這麼做了,那麼,大家獲得了更多自由競爭的機會,而B由於包容的心態作用會使其傷害小一點。

那麼,這兩個選項那個好呢?

目前來說,直覺上大家會認為後者比較好,在未經深思的直覺中產生這樣的想法主要大概是因為當今思潮的影響,認為追求個人成就的自由是必須被尊重的。

然而,我們反觀外遇的行為,如果大眾價值觀反過來尊重外遇者追求浪漫戀情的自由,而且要求被傷害的配偶包容外遇者,這個世界會更自由而且受傷的人也由於包容的心態作用傷害降低,而且也不用擔心被社會輿論嘲笑。

那麼,這是不是也比較好呢?

這也就是本文想要討論的問題:

當面對外遇事件的社會價值觀是以「禁止」的譴責態度面對比較好還是「包容」的態度面對比較好?

我們一般認為外遇不好的理由其實並沒有一個很好的根據,只不過社會潮流就這麼的認為而已,那麼,我們應該重新思考看看外遇是否真的就這麼樣的必須被譴責而不是被包容。

以下將從幾個觀點來分析。

貳、包容與禁止

基本上,我認為社會價值觀在某個程度上對人們的行為的確有約束的作用,而社會價值觀對於某些不受某些人歡迎的行為所採取的面對方式可以分成兩大類,一是屬於譴責式的禁止態度,本文將此簡稱為「禁止」的態度,另一是比較緩和的包容態度。

例如,台灣社會對於貪污行為的社會價值觀採取的是禁止態度,只要有政治人物被報料貪污,人們大都會去譴責,鄙視,甚至到了這個政治人物完全不可能東山再起的地步。

我想這樣的社會價值觀或許是好的。

而對於有嬰兒在公車上哭泣來說,雖然這被認為是不好的事情,但一般人們比較會採取包容的態度面對嬰兒的保母。

然而,對於一般大眾插隊的行為來說,社會價值觀所採取的可能是半譴責、半包容的態度,許多人認為應該嚴厲譴責插隊者,看到有人插隊就應該挺身而出指責人家的不是,但也有人認為應該採取包容的態度,既然人家這麼趕時間就讓他先吧。

哪一種態度面對插隊比較好呢?

我個人認為包容會好一些,實在沒有必要為了這樣的事情起紛爭,但這不是本文要討論的問題,此處只是藉此說明在社會價值觀中有這兩種不同的態度。

本文的焦點問題就在於,我們的社會價值觀應該採取哪一種態度來面對外遇事件。

外遇的發生產生了兩種情緒,一是外遇者獲得了新的戀愛機會,另一是外遇者的配偶可能會很傷心而受到傷害。

我們當今的社會價值觀採取了禁止的策略,以道德上或甚至法律上禁止外遇的發生來避免有人受到傷害。

當有人外遇的時候,大家(甚至包括本人)都會有一個價值觀認為做了不該做的事,如果是公眾人物則需要面臨向社會道歉的命運,大家對這樣的道歉也認為是理所當然的,而且會期待這樣的社會壓力會對人產生作用而不要去外遇。

然而,由於當今社會外遇事件的增加,讓人覺得禁止似乎作用不大,至於該用什麼方法來禁止比較有效也是個有趣的問題,但並非本文要討論的焦點,如果禁止是好的,那麼,我們可以想別的辦法來禁止,或許在方法改變後會更有成效。

本文要討論的焦點問題在於,跟包容來比較,禁止是不是真的是一個比較好的面對外遇的方式。

1.禁止

禁止是一個讓某些事情或行為不要發生的最直接的方法。

如果某人做了一個被禁止的行為則要受到處罰,處罰的方式有很多種,有些可以訴諸法律有些則是訴諸道德。

當整個社會價值觀對某個行為採取禁止的立場的時候,等於宣告這個行為是非常不道德的,當某人做了這個行為被發現之後就會至少遭受道德的譴責。

為了不要遭受這個道德的譴責,人們盡可能不要去做這個行為,那麼,這個行為就某種程度上來說是被禁止的。

例如,禁止酒醉駕駛、禁止隨地吐痰、禁止外遇等等。

然而,這樣的禁止方式事實上連帶著其它的效應。

例如,對人罵髒話或是比中指是個非常不道德的行為,比中指的人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但是,其產生的作用卻並不僅於此,由於比中指被大家認為是不道德而且應該受譴責的行為,這樣的共同認知導致被比中指的人卻因而感到很丟臉,這是一個附帶效應。

舉例來說,某人對一個黑社會大哥比中指,由於大眾(包括比中指的人)認為這是一個不道德需要受到譴責的行為,因此,這樣的行為就會被認為是一個挑釁,表示比中指的人明知這是一個被禁止的行為還是去做,顯示他一點都不怕該黑社會大哥,如果這個黑社會大哥受到這樣的挑釁仍舊無動於衷就會被大眾認為是怕了對方,這會有損大哥的顏面,而由於大家都這麼認為了,因此,一定要有所反應才行。

這是這樣的道德態度所衍生出的附帶效應。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如果大眾對比中指這樣的行為的共同解讀是「可以被包容的一時氣憤的非理性行為」,那麼,當黑社會大哥面對有人對他比中指的反應是一笑置之,這時大眾可能會認為這個大哥是很有雅量的人。

即使一個行為的象徵意義不變,但只要大眾對其產生不同的價值觀與共同知識(commonknowledge),就會產生其它不同的附帶作用。

反觀外遇的行為,由於大眾對於外遇行為認為是不道德應該被禁止的行為,所以,一個人有了外遇就是做錯了事,就是對不起他的配偶,而且,當一個人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仍舊產生了這樣的錯誤行為,這時大眾可能產生另一種猜想,「會不會是這個配偶有什麼問題」等等。

而且,也由於外遇被認為是不對的行為,那麼,外遇者的配偶就被認為是受害者,是被同情的對象,有個不忠貞的配偶而讓人覺得丟臉、沒眼光、選錯人等等。

這些附帶效應使得這個配偶會被異樣眼光窺視,有時,這種附帶效應比原來的外遇事件更令人難以忍受。

而且,由於這些難以忍受的附帶效應卻也是由於外遇事件的發生而造成的,這造成了人們對配偶的外遇的行為更加難以接受,以及受到更大的傷害。

在這個觀點上,長期觀察與研究世界各地外遇現象的美國作家PamelaDruckerman在其著作《外遇不用翻譯》中舉例指出,

邁阿密一位醫生太太告訴我,嚴格說來,她並不在意丈夫與其它人發生性關係。

能省去妻子每週應盡的義務。

她也樂得輕鬆。

但丈夫偷情所代表的意義卻會令她感到不堪。

她和所有朋友都認為他是堅定而快樂的一夫一妻制信徒,他若出軌。

就好像所有人都被他愚弄。

他們並不真正瞭解他(Druckerman2007,p.25)。

因此,有時候,外遇事件在某些觀念引導下所造成的附帶效應所造成的傷害高於外遇事件本身,但事實上,這些附帶效應卻是因為有大眾的某種價值態度所導致的,如果沒有這樣的價值判斷方式則不會有這些附帶效應。

而對外遇的禁止態度會導致各種不同的附帶效應。

除此之外,由於外遇被認為是不應該有的行為,所以,大多數人從小到大就認為自己不應該會面臨男女朋友劈腿或是未來配偶外遇的事件,總是認為這樣反常的事情不會落在自己身上,就像是大眾總覺得面臨死亡的是別人,一旦自己面對了反而感到很怪異。

雖然直覺上並不覺得自己會成為受害者,但人類很矛盾的仍舊會有懷疑與恐懼感,這樣的懷疑使得從男女朋友交往開始,多數人還是會理所當然的開始限制交往對象的交友狀態,想辦法不要有第三者介入。

心裡上認為自己是站在正義的一方限制別人的行為,完全沒有心裡準備要接受可能的第三者介入,等到外遇事件真正發生了,一個人的心裡可以說是從毫無防備的狀態突然要面對強大的敵人,自然可能產生瞬間的崩潰,而加重其可能受到的傷害。

也就是說,社會價值觀的禁止態度很可能會導致這種自己受到價值觀保護而不會是受害者的假象,以致於一旦外遇事件發生反而會在毫無心理準備的情況下遭受更嚴重的打擊。

當我們社會價值觀用禁止的方式來面對外遇事件時,除了可能真的有效減少外遇行為的發生之外,可能也間接帶來了一些不好的附帶作用,這是必須一同考慮的。

2.包容

社會大眾價值觀除了用禁止的方式來面對外遇等各種行為之外,事實上還有一個不同的選項:

包容。

包容並不同於允許或是接受,當然更不是變相的鼓勵。

被包容的行為基本上不會被認為是好的行為。

例如,我們會說,「對於別人的某些壞習慣我們要學著包容」;在教學上,某些老師可能會包容學生的懶散,遲到,甚至沒有禮貌,然後慢慢教他們。

對於在不影響他人健康的非吸煙區吸煙也是不好的行為,但我們可能會選擇包容,而不加以譴責。

另外,為了趕時間而開快車的行為也是不好的,但我們可能也是選擇以包容來取代譴責。

因此,從社會價值觀來說,一個被包容的行為基本上仍舊是被大眾認為不好的行為,但是,大眾對這樣的不好的行為並不是以應該禁止的眼光來看,而是以包容的態度來面對。

當一個行為在社會價值觀中處在被包容的狀態時,做這個行為的約束力自然就比較低了,如果我們的社會價值觀真的把從禁止的眼光轉換成以包容的眼光來面對外遇行為,可以想見的情況是,外遇行為應該會增加,我想這或許是一件壞事,雖然更多人可以享有更自由的新戀情,但是,受傷害的人會增加,而且因外遇而破碎的家庭或許會更多。

我想,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在面對外遇問題時很直覺的會認為這是應該被禁止的行為了。

然而,從其所產生的其它效應來看,答案可能就不會這麼簡單了。

首先,受傷的程度會下降,因為,外遇者的配偶比較不會遭受到外遇本身之外的像是異樣眼光之類的其它傷害。

第二,如果整個社會都有這樣的價值觀,那麼,從小就會開始有「包容外遇」的觀念改變,在交男女朋友時不會縱容自己的佔有慾隨意橫行,觀念上就一直會有必須包容對方可能另結新歡或甚至離開自己的可能性。

這樣的觀念轉變與訓練會降低一旦外遇事件真的發生時的痛苦。

以Druckerman對世界各國的外遇研究為例,俄國是一個對外遇比較沒有負面價值觀的國家,而美國則是一個對外遇有強烈負面觀點的國家,而由這兩者的比較來看,由於俄國婦女預期丈夫多少會有一些拈花惹草的行為,所以外遇所引起的小裂縫比較容易癒合。

美國人要花數年才能平復的傷痛在俄國可能只要一個渡假旅行就可以解決了(Duckerman2007,p.183-4)。

除此之外,同樣的效用,包容的價值觀也可能可以減少社會上一些因男(女)朋友提出分手或是劈腿而導致的暴力事件。

因為如果大家習慣性的接受這種事情的發生而且傷害也降低了,以暴力面對這種事情的機會自然就會跟著降低。

那麼,究竟是禁止好呢?

還是包容好呢?

我們可以從結果、動機等幾個不同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參、從結果論的社會和諧美好來看

面對外遇事件,社會價值觀究竟應該以禁止的態度來評價還是以包容的方式來面對?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先從倫理學的結果論(consequentialism)來探討,也就是思考哪一個選項可以給整個社會帶來最好的結果。

那麼,我們可以問,究竟怎樣的價值標準更能產生和諧與美好的社會?

在這個問題上,首先我要說的是,外遇是個很難禁止的行為,理由是,它是人的一個基本慾望,而且這樣的慾望幾乎是無法根除的。

根據美國當代人類學家費雪的研究顯示,戀愛源自於某幾個特定的大腦化學物質的變化,而這樣的變化針對同一個對象來說通常不會持續超過三年(Fisher2004,p.73)。

也就是說,如果人們嚮往戀愛的感覺,配偶是無法永遠提供這樣的滿足的。

因此,通常人在結婚後一段時間,對彼此的吸引力會大大降低,但是,卻隨時可能出現比原本配偶更適合而且更具有新鮮感的對象出現,如果這樣的兩人互相吸引,一定會碰出情感的火花,這時就會有外遇的衝動。

一位親身經歷先生外遇以及長期接觸外遇事件的紐西蘭徵信社社長JuliaH.Moore在其著作《婚外情的公式》中指出,

不管你如何富裕、美艷,多麼有權有勢、成功過人或是聰明絕頂–這些和外遇都沒有關係。

外遇,是不分貴賤、沒有差別待遇的–不管你住哪裡、開什麼車、從事哪一行、信仰何種宗教、種族背景如何、性別或性取向是什麼、政治立場又是如何,你都有可能會遇到一股十分強大的力量向你襲來,令你在生活的所有層面都無法正常運作。

外遇這東西,會使你醒的時候思想不純潔,想睡的時候睡不著(Moore2007,p.11)。

從這裡可以看出外遇對已婚人士所帶來的衝擊是一個普遍的現象,而且,經由Druckerman的訪談發現,許多人認為外遇時期是一生中最美好的時光(Druckerman2007,p.81),這更使的外遇的發生難以避免。

當然,當人們的內心世界出現外遇衝動時,人們通常就會陷入道德的考驗,有人無論如何不願意嘗試外遇行為,但卻有許多人願意試試看新戀情的滋味。

尤其當夫妻間有所爭執或是早已沒有愛情的時候,這樣的處境更會讓人希望能有愉快的新戀情產生。

除非我們能夠回到某些古代社會一般,讓配偶中的一人與社會幾乎隔絕,這樣可能就可以有效預防外遇的發生,但以目前台灣社會的現況來說,這幾乎可以說是不可能的事情。

這就像Druckerman所說,「在日常生活中一夫一妻的平靜表面下,有另一個充滿外遇的沸騰世界」(Druckerman2007,p.13)。

而且,除了我們發現外遇是一種誘惑之外,更糟的證據指出,由於外遇根本上在人類古早時代是有生存優勢的,從演化的角度來看,從一而終的男人會在演化中被淘汰,因為只要這樣的男人娶了不能懷孕的女人,則他的從一而終的「優良基因」就從此在人類文化中消失(Johnston1999,p140)。

有外遇傾向的男人比較容易有更多的後代而保存自己的基因,而有外遇傾向的女性則可能可以獲得更多的食物以及保護而與其子女一同存活下來(Fisher2004,p.151)。

因此,外遇根本上已經在演化中成為現代人類的天性之一,在這樣情況下,要防止外遇的發生會非常的困難。

而且,就算已經有很好的對象,還是很難預防外遇的發生,從新聞媒體的名人八卦中可以看出,即使已有美嬌娘,即使已有富有成功的丈夫,即使夫妻間並沒有什麼大問題,外遇仍舊可能會發生。

更重要的,當今台灣社會對於外遇是有刑法處罰的,而且被社會認為是非常不道德的,但是,在這樣的壓力下,外遇的行為還是層出不窮,可見外遇是一個強烈吸引人去做的行為。

當然,即使是如此,我們還是可能將之禁止到很少會發生的地步,例如,把外遇當作是一個公訴的重罪,警察主動調查外遇,到情人常幽會的汽車旅館、或是隨時稽查車震族、甚至只要有情報就前往民宅拍照存證,只要發現有外遇就提起公訴,然後判決五年以上徒刑。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相信可以將外遇的數量降至很低的狀態。

但是,這會是一個更美好的社會嗎?

如果我們不用這樣的嚴法去阻止外遇的發生,那麼,依目前的狀態來看,我們所面對的就是很多因外遇而受傷的人,以及社會對外遇者的譴責,以及附帶對外遇者配偶的異樣眼光,以及可能導致的分居或是離婚的家庭。

如果我們不再以這種禁止的社會價值觀來看待外遇行為,而改成以包容的方式來面對會如何呢?

首先,我猜外遇事件會比現在更多,法律以及社會道德譴責多多少少應該會有遏止的力量,一旦這樣的遏止力量減弱,我猜想會有更多的人願意嘗試外遇,因此,會有更多的外遇者的配偶受到傷害。

但是,這並不表示這個社會變的更不美好了。

首先有的變化是,有更多的人在比較沒有道德負擔與壓力下享有更自由的新戀情,而且,更重要的是,外遇者的配偶受傷害的程度降低,為什麼呢?

理由如下:

1.由於外遇不再被認為是惡意的傷害,而且當我們以比較包容的心接受外遇事件時,比較不會執著於對方的外遇行為。

而且,當價值觀改變之後比較不會強烈要求別人的「忠心」,而在不強烈要求對方忠心的情況下發生的外遇行為比較不會認為是失控的狀態,因此可能比較能夠接受。

2.價值觀改變過後比較不會被大眾眼光視為「被遺棄的人」,或是,被人認為沒眼光、選錯人等等,因此,此類附加傷害會減低甚至沒有。

3.當社會價值觀改變之後,從交男女朋友開始就不會理所當然的拴一個枷鎖在對方身上,而且隨時有心理準備此類事件的發生,這種情況會導致每個人都會有心理準備接受這種情況的發生,而且不會將之當作多麼不幸的事情。

4.由於自己有享有同樣的自由甚至經驗,因此,會認為這還是公平的,因此,觀念上也比較能接受配偶的外遇。

5.由於這類事件的發生會更頻繁而且會更公開,因此,當自己的配偶有外遇時比較不會覺得自己為什麼這麼倒楣,也比較不用擔心別人的異樣眼光。

基於這些理由,我認為,當社會價值觀以包容的態度面對外遇時,這個社會不見得會比較不美好,甚至這樣的轉變可以使社會更和諧。

而且,當我們大家都以更包容的態度接受外遇行為時,這整個價值氣氛會影響到男女朋友的交往,對於那些因男女朋友提分手而傷害對方的行為會降低。

以目前來說,有些人傷害提分手的對方時還認為自己是在做一個正義的行為,藉由懲罰對方來替天行道,這樣的價值觀相當大的程度應該是由於我們把外遇視為應被嚴格禁止的行為而來,由於這樣的行為必須被禁止,當有人做了類似行為時等於是做了非常不該做的事,那麼,接受處罰就理所當然了。

那麼,當我們的社會價值觀以包容來面對外遇時,這樣的思考就無法順利產生,相反的,被要求分手的人等於是被社會價值觀要求要包容,自小在這樣的社會下成長自然比較不會去做傷害對方的事情。

而且,由於戀情通常不會長久,無論是夫妻或是外遇者,如果,外遇者的配偶採取包容的態度,那麼,或許他們的婚姻還能夠繼續維持,甚至外遇者在做錯事後被包容時有更高的可能性最後回到配偶身邊,這麼一來,由於外遇所導致的分居或是離婚的比例應該會降低,至於總數是否會降低可能就要看這個社會的多數人對外遇包容的程度到了什麼程度了。

愈高的包容程度就有越低的離婚機率。

所以,從社會和諧美好的角度來看,我認為以包容取代禁止來面對外遇事件是一個比較好的選項。

肆、從良知來看

一個事情能夠導致好的結果也未必完全是好的,我們要衡量一個行為的好壞還要看看該行為的出發點,也就是其動機如何。

以中國傳統哲學來說,也就是怎樣的行為標準更符合良知?

那麼,外遇行為是否是一個違背良知的行為呢?

當我們做了一個行為之後,可以回答一個孔子曾經問其學生宰我的一個問題:

「汝心安乎?

」我們的良知感覺到安心嗎?

我想,只要我們想到當配偶發現自己的外遇事件後有多麼傷心時,我們都會覺得良心不安。

因此,從良知的角度來看,外遇是一個違背良知的行為,所以,至少從這個角度來看外遇是不應該做的事。

我想這裡是沒有什麼爭議的。

之前已經提過,無論我們選擇以禁止的方式或是包容的方式來面對外遇,外遇都被認為是一個不好的行為。

所以,在這個部分,這兩個選項沒有任何衝突,即使我們主張外遇行為應該被包容,這並不是鼓勵大家去外遇,而是把禁止的力量縮小,改以包容面對,但基本上還是認為那是一個不好的行為,這裡是沒有改變的。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當別人外遇時,身為一個配偶或是局外人,我們應該要包容他或是譴責他?

哪一個符合我們的良知?

如果這個社會普遍的價值觀是把外遇當作一個需要被嚴格禁止的罪惡而且是應該被處罰的,那麼,大多數人會自然的選擇譴責外遇者,甚至以言語或是肢體動作去懲罰他們,尤其受害者更是認為自己有權利對外遇者做更嚴厲的處罰,例如把戀愛對象毀容、殺害等等,即使做了這些事情還可能認為自己是站在正義的一方,不但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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