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36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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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36问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36问

问1、如排污单位有多个行业,部分行业为重点管理,部分行业和通用工序为简化管理、登记管理,该如何发证?

如何提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呢?

答:

首先,《名录》第五条规定“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如果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业,其中某一个行业是重点管理,那么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各行业部分自行监测等管理要求按照各自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申报即可。

对于既要发证又要登记的排污单位,只需申请一张许可证,并在申请表中填写补充登记表。

对于《名录(2019版)》发布前已核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填写补充登记表,变更或延续时填写即可。

问2、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对其台账管理、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有何要求?

答:

《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已经明确了排污单位登记内容,对登记管理排污单位不做台帐管理、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等要求。

排污单位登记管理不是行政许可,《名录(2019年版)》对登记管理的范围做出了规定。

问3、根据《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有整改类型的排污单位,应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整改方案和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否作为排污单位申领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答:

针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按照《通知》规定的分类处置情形分别处理,依据排污单位提供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承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格式要求另行规定)。

排污单位的整改方案是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前提条件。

问4、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固定源清理模块进不去。

怎么获得权限?

答:

第一种情形是:

点击管理端“清理整顿”按钮,提示系统正在建设中,则需要管理员给需要权限的账号增加“清理整顿”角色。

第二种情形是,已分配角色,但无法进入系统,则需要检查当地网络设置,能否连通以下IP地址:

10.100.232.3:

8080。

问21、排污单位以前申领的简化管理许可证,但根据《名录(2019版)》被列为重点管理的,在首发许可证期限内,排污单位未申请变更的,是否无需强制变更?

 

答:

原证书有效,排污单位可以申请变更,但无需强制要求排污单位进行变更。

问22、根据《名录(2019版)》,很多行业均以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来区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年初定期更新一次。

如新建排污单位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示后申领,尚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又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条件,初次申领是按照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

 

答:

此类行业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划分只看其是否在重点排污单位目录中,不考虑其是否满足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

问23、除《名录》涉及的排污行业,其他行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申报省版排污许可证?

答:

对于未纳入《名录》的其他行业,地方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

问24、对于《名录》第七条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是只针对第108类的排污单位吗?

1-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考虑这六种情形吗?

答:

《名录》第七条六种情形只适用于第108类排污单位,对于1-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不需要考虑以上六种情形。

问25、《名录》第七条规定,存在六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如何实现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

答:

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对照《名录》判别自身属于哪一种管理类别,是否符合《名录》第七条六类情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排污单位排查、日常环境监管、环境税征收等监管过程,提醒排污单位依法申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申请填报。

问26、请问关于家具行业的“或者”的理解,《名录》中写到“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

我们现在有一个排污单位,水性漆年用量9吨,水性胶黏剂年用量18吨,那应该是简化管理吗?

“或者”意思是20吨=水性漆+水性胶黏剂?

还是说水性漆、水性胶黏剂各20吨?

答:

只要二者用量之和超过20吨就属于简化管理。

问27、《名录》里所涉及溶剂型油墨、涂料、稀释剂、胶粘剂的范围和界定是什么?

水性油墨、水性漆属于溶剂型吗?

答:

溶剂型(油性)油墨、涂料、稀释剂、胶黏剂一般指的是以溶剂为载体的油墨、涂料、稀释剂、胶粘剂;水性油墨、涂料、稀释剂、胶黏剂一般指的是以水为载体的油墨、涂料、稀释剂、胶黏剂。

《名录》这么规定的初衷就是鼓励使用水性油墨、涂料、稀释剂、胶黏剂。

问28、《名录》29条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此条“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排污单位胶料一般也包括配料的,胶包不包括各类添加剂(如各类防老剂、促进剂、碳酸钙、硫磺等)?

胶也有合成胶和天然胶,应该是天然和合成胶之和吗?

答:

耗胶量不包括各类添加剂等辅料,仅指主原料,即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之和。

问29、某有色金属冶炼排污单位,主要产品为金属铋,属于C3219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该排污单位与其他金属冶炼排污单位一样,建有精炼锅、电解池、富氧侧吹炉及转窑等冶炼设施,管理类别如何判断?

主产品是铋,有部分副产品铜、银等。

答:

《名录》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中重点管理的只有《名录》中明确提到的11种常用有色金属,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包括硅、铋、镉、碱土等)冶炼均为登记管理。

本项目若只包含铋冶炼,则是登记管理,若还涉及前面所说的11种有色金属,则须申领许可证。

问30、请问以含锡危废为原料通过冶炼生产锡锭的排污单位属于什么行业类别?

 

答:

上述排污单位属于C3214锡冶炼中的再生锡冶炼。

根据《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危险废物提炼金属的活动列入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和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相关分类中。

问31、工业硅应该是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这个行业来判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还是按照硅的氧化物判定?

碳化硅排污单位属于什么行业类别?

答:

行业类别需要根据产品来判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工业硅、冶金级硅属于321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根据《名录(2019版)》,11种常用有色金属之外(硅、铋、镉、碱土等)属登记管理。

排污登记虽然不属于行政许可,但是不代表企业可以免除应遵守的环保责任,实行登记管理的企业仍应依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

碳化硅属于2613无机盐制造中的碳化物。

问32、《名录》中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811的重点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地方打“/”,仅符合“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或“有涂装工序的”其中一项条件的,是否不用管了呢?

答:

只有同时满足“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和“有涂装工序的”2个条件的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的排污单位纳入简化管理。

问33、《名录》中加油站位于城市建成区为简化管理,城市建成区如何判定?

答:

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中解释,城市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实际情况以各地住建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

问34、《名录》第102条危险品仓储594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仅涉及油库,是不是说不包含油库的危险品仓储是不纳入《名录》的?

储备油库指战略储备库还是也包括商业储备库?

答:

不是。

不包含油库的危险品仓储(包括5941中的燃气仓储、5942危险化学品仓储和5943其他危险品仓储)属于登记管理。

储备油库不包括商业储备库。

问35、从事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的排污单位需要领危废经营许可证,是按照其他危险品仓储进行登记管理吗?

答:

不是。

从事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其收集贮存的排污单位属于《名录》第103条环境治理业,应为重点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申请排污许可证。

问36、请问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属于《名录》管理范围吗?

答: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卫生院和卫生服务中心属于842类,纳入《名录》108类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院属于843类,纳入《名录》107类管理,其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登记管理,妇幼保健院指“非医院的妇女及婴幼儿保健活动”未纳入《名录》。

问37、综合医院的老人床位(用于护理的)是否算在该医院的总床位内?

答:

是。

考虑在实际判别过程中的操作性,医院不同类型的床位均计入该综合医院的总床位。

问38、磷化和陶化都属于化学转化膜,那《名录》中的表面处理里面的简化管理是否包括这两个工序?

答:

根据《名录》,表面处理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均未包括这两个工序,则仅含上述两个工序的排污单位属于表面处理中“其他”,进行登记管理。

问39、通用工序中的表面处理是否包括喷涂、抛丸和喷丸?

答:

通用工序中的表面处理包含喷涂、抛丸和喷丸。

问40、如果某排污单位属于C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并且有喷涂工序,如果该排污单位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该排污单位是不是属于重点管理?

答:

该排污单位属于C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根据《名录》该排污单位是否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需根据其涉及的通用工序判定,该排污单位涉及的通用工序是表面处理中的喷涂。

根据《名录》表面处理中规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属于重点管理,那么该排污单位属于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问4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钢管厂属于钢压延加工行业(3130)。

按照《名录》,焊管排污单位应该实施登记管理。

如焊管排污单位带酸洗工艺的,是按照钢压延加工行业实施登记管理还是按照通用工序表面处理行业实施简化管理?

答:

《名录》1-108类行业中,明确按照通用工序判断管理类别的,按照通用工序对应的要求进行判定;没有提到通用工序的行业,只需按照该行业的描述判定管理类别,即使该行业涉及109-112类中通用工序的一种或多种工艺,也不需要按照通用工序判断管理类别,不交叉执行。

焊管排污单位属于钢压延加工行业(3130),按照《名录》中该行业对应的要求判断其管理类别,应属于登记管理类。

问42、某豆制品厂,废水纳管排放,水处理能力1000吨/日,COD年排放50吨。

是应该按《名录》第16类登记管理,还是按《名录》第七条重点管理?

答:

该排污单位属于C139中豆制品生产,应按照《名录》中16类进行登记管理,无需执行《名录》第七条相关规定。

问43、按照《名录》17类,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食品制造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以上均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简化管理,这里面的“以上”是指提及到的1431、1432等明确的呢,还是包括143和149里面的所有小类?

例如1494盐加工,是直接全部登记管理还是说非单纯混合或分装的就要发证呢?

答:

“以上”指《名录》17类简化管理中列出的“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食品制造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

属于行业143、149但未在《名录》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中列明的,按“其他”进行登记管理。

问44、生产罐装水(纯净水)的排污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0”还是属于“饮料制造152”?

答: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瓶(罐)装饮用水属于瓶(罐)装饮用水制造1522。

问45、有很多纸制品制造的排污单位(代码223)但是工艺就是把纸板切割、粘结、印刷,可否能按照231印刷进行分类?

答:

该纸制品生产排污单位代码为223,主行业为纸制品制造,按《名录》第38类进行分类,不需要按照印刷行业进行分类。

问46、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切割单位是立方米,切边单位是平方米,用的生产设施都是切割机如何理解?

一般切割工艺本身就带磨边,如何理解生产工艺仅为切割加工的呢?

答:

《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2018)中切割指的是对原石进行切割,所以单位是立方米/小时,切边指的是对石板材进行切割,所以单位是平方米/小时。

如果是切割完用简易手持磨边机磨进行磨边,可以按仅有切割加工进行管理;如果使用专门的磨边机进行磨边,不能认定为仅有切割加工。

问47、煤制气为燃料的砖瓦排污单位纳入重点还是简化管理?

 

答:

以煤制气为原料的砖瓦排污单位不属于以煤为燃料的烧结砖瓦制造,根据《名录》64条应为简化管理。

问48、某一排污单位生产塑料汽车零部件,到底是按《名录》内的汽车零部件行业还是塑料制品行业?

答:

C292塑料制品行业分类中包括了汽车配件制造,所以该排污单位应属于塑料制品业。

问49、从事电池系统组装的排污单位,至少是简化管理,这样理解对吗?

答:

是的,铅酸蓄电池制造3843为重点管理,其他电池制造为简化管理。

问50、请问某个多晶体铸锭排污单位,对应属于C3985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排污单位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溶剂使用量低于10吨,对应《名录》不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请问是按登记管理吗?

答:

是的,按照《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应按登记管理。

问51、一家公司同一个沿海码头有多个泊位,有的达到1万吨级,有的不达到1万吨级,是不是只要有一个泊位达到1万吨级,该码头就应该发证?

答:

是。

《名录》中明确描述为“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

问52、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点(废品收购站)、养护院(养老院)在《名录》范围吗?

答:

废品收购站属于“5191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行业,养老院属于“8514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行业,如涉及污染物排放则应按照《名录》108项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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