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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论文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姓名:
***
班级:
财管三班
学号:
*********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单位的纳税支出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个人自身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现状分析
(二)原因分析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一)工资薪金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二)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三)稿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四)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五)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那么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筹划,减轻税负,文章具体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纳税筹划。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
但是我国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很少。
纳税筹划,在以前总会被人们认为是消极的或不正当的行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进行巧妙偷税、逃税或骗税。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开始考虑如何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
于是纳税筹划税务代理机构也诞生了,而且发展趋势非常好。
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随着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空间越来越小,况且偷逃税款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因而对纳税人来说,应将重点放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上,而不是偷逃税款上。
但是面对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部门不断下发的各种税收政策“解释”,居民个人往往感到无助。
因为税收政策量多、繁杂且变化较快,个人对一些税收法规根本不了解。
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
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听到群众的抱怨:
“好不容易挣了一笔钱,可是扣税以后,就明显少了许多。
”因此,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节税就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话题之一。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
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
同时有人不解:
“纳税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但筹划本身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呢?
纳税筹划可取吗?
”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单位的长远发展。
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单位在经营中通常只涉及到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表面上看与单位的经营无关,与单位的效益无关,但是也应将其纳入单位整体纳税筹划的范围。
原因如下:
对于工资、薪金来说,从职工的角度来看,职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单位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职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人员的稳定性,减少人力资源的培训成本,对单位的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单位的纳税支出。
由于职工个人所得税是从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纳的,归根结底也是由公司负担的,所以,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个人自身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增强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
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就不会做违法之事。
纳税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增加个人收入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单位税收违法的可能性。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西方国家己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
目前我国税收筹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阶段。
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越来越多,纳税人数超过了任何一个税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就应运而生。
随着税收筹划理念的引入,人们开始接受这种新的理念,开始考虑如何通过税收筹划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问题了。
但是由于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在我国还尚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二)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目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个人收入之后,税收支出会减少个人辛苦得来的收入,在此基础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都希望减少纳税支出,以达到增加个人生活储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于是,纳税筹划便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选择。
2.客观原因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纳税筹划的主观动因之后,其目的并非一定能实现,要使纳税筹划变为现实,还必须具备某些客观条件,、税制的完善程度及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性、有效性。
只有当税法规定不够严密或者存在“缺陷”时,纳税人才有可能利用这些“缺陷”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
这些客观条件包括:
(1)税法规定的差异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种减免税存在的诱惑性。
(2)税收政策导向性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
一国税法在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总渗透着体现政府经济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通过倾斜的税收政策诱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政府目标意图。
(3)税收国际化带来的税收差别待遇: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税法。
各国经济水平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跨国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对纳税事务进行策划,以期达到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税收成本和依法纳税的目的。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11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
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使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
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一)工资薪金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
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
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
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1.均衡收入法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假如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
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例如:
某公司职员每月工资1500元,该公司取平时发放工资,年终根据业绩实行嘉奖的薪酬管理办法。
假设该职工年终当年(12月份)取得奖金6000元,则该职工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500+6000)-2000]×20%-375=725元。
筹划分析:
如果该公司将年终奖按每月500元随工资一起发放,该职工每月的工资为2000元,则全年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2.利用职工福利筹划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
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抵减自己的工资薪金收入。
例如:
某公司财务经理朱先生,2007年月工资为10000元,应工作需要,须租住一套住房,每月需要支付房租2000元。
假如朱先生自己付房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225。
筹划分析:
如果公司为朱先生免费提供住房,将每月工资降为8000元,那么此时朱先生每月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825。
即经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税400元(1225-825)。
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自己收入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
这样一来,纳税人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3.利用费用扣除标准差异
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劳务所得单次收入超过4000元为20%的费用扣除。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例如:
李先生2006年2月从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10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李先生同月在B公司找了一份兼职,取得收入5000元。
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该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A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没有超过扣除限额,不用纳税。
从B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
5000×(1-20%)×20%=800(元),则二月份王先生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元;
筹划分析:
如果李先生与B公司存在固定的雇佣关系,则两项收入应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5000+1000-2000)×15%-125=475(元)。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工资、薪金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是明智的,因此,李先生应该在与B公司签订固定的雇佣合同,将此项收入由B公司以工资薪金的方式支付给李先生。
4.利用公积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有关规定: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利用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储备。
例如:
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万元,每月要缴纳(10000-2000)×20%-375=1225元的个人所得税。
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损失”。
而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
筹划分析:
如果王先生通过单位,按缴存基数1万元交纳补充公积金3000元,则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3000-2000)×20%-375=625元,节省了600元。
该部分资金不但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了无利息税的存款利息。
5.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2005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部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作出了新的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据以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这种方法计算年终奖个人税后所得额可以降低税率,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例如:
刘某月工资收入3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单位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发放3000元绩效奖金。
此处可以做一下比较。
筹划分析:
A.若2000元为年终奖,3000元为绩效奖12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所得税为(3500+3000-2000)×15%-125=550(元);年终奖2000/12=166元,适用5%税率,年终奖应纳税=2000×5%=10012月应纳税额=550+100=650(元)B.若将年终奖与绩效奖统一按年终奖发放,则12月应纳税为(3500-2000)×10%-25+5000×5%=375(元)。
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75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在以上项目的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已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月的收入总额在4000元一下的,可以扣除800元的费用,超过4000元的,可以按照收入总额的20%扣除费用。
扣除费用后的金额为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的应纳税所得在20000元一下的部分、20000~50000元的部分、以及超过50000元的部分,分别按照20%、30%和4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一下措施进行纳税筹划。
1.尽量将劳务报酬分次计算
这样做对纳税人的好处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次数越多,纳税人可以减除费用的次数就越多;二是将一次的所得分散成多次,可以降低每次的收入额,防止适用较高的税率。
例如:
张某为某企业职工,业余自学通过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三个月(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
年底三个月每月可能会支付30000元劳务报酬。
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情况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月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5200×3=15600(元);
筹划分析:
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具体形式不限,则每月大约支付7500元。
则:
月应纳税额=7500×(1-20%)×20%=1200(元)
总共应纳税额=1200×12=14400(元)则经过筹划,张某可以少缴税款1200元。
2.将不同劳务报酬项目分别计算
在计算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时,28个项目是分别计算的。
纳税人如果同时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例如大学英语老师张某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提供劳务并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2006年11月,张老师参加了一个国际学术会议的同声翻译工作,取得5000元的收入,应外还应邀为另一家高校作大学英语六级串讲,收入2000元。
如果张老师不了解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将以上两项收入合并计算纳税,那么其税收负担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2000)×(1-20%)=56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600×20%=1120(元);
筹划分析:
如果张老师将以上两项分别计算,那么其税收负担为:
翻译劳务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讲学劳务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张老师2006年11月总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40元,。
经过筹划,找老师可以少缴80元。
(三)稿酬所得中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按次纳税,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可以分开计税。
同时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稿酬所得,每个人都可以按其所得的收入分别按税法规定进行费用扣除。
这些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1.系列丛书法
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值得说明的是,这种发行方式应使每本书的人均稿酬低于4000元(根据税法规定,在稿酬所得低于4000元时,实际抵扣标准大于20%)。
案例六:
谷教授准备出版一本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著作,预计获得稿酬所得10000元。
筹划分析:
如果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该著作,则谷教授应纳税额=10000元×(1-20%)×20%×(1-30%)=1120元。
如果该著作可以分解成4本的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版,则谷教授应纳税总额=[(10000/4)-800]元×20%×(1-30%)×4=952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谷教授可少缴税款168元。
2.著作组法
如果一项稿酬所得预计数额较大,可以通过著作组法,即一本书由多个人共同撰写。
与上述方法一样,这种筹划方法也是利用低于4000元稿酬的800元费用抵扣,该项抵扣的效果大于20%的标准。
著作组法不仅有利于加快创作速度、集思广益、扩大发行量。
积累著作成果,而且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使用这种筹划方法,虽然达到了节税的目的,但每个人的最终收入可能会比单独创作时少。
因此,这种筹划方法一般用在著作任务较多如成立长期合作的著作组,或将自己的亲属列为著作组成员。
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四)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案例:
张某初中毕业后即在A市开了一家个体餐馆。
由于地处黄金地段,再加上张某灵活经营,饭馆多年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1999年,全年取得以下收入:
1.餐馆营业收入18万元。
2.出租房屋,全年租金收入2.4万元。
3.张某与A市某一食品加工企业联营,当年分得利润为2万元。
4.张某每月工资收入0.25万元。
全年发生的费用共11.8万元,上缴各种税费1.2万元。
张某全年的应纳税额为多少呢?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
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为:
应纳税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中的年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公式中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在确定个体工商户应纳所得税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其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材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其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及从人员的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况确定;个体工商业户业主的工资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其三,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其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五,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各项应税所得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面的分析,张某经营的个体餐馆所取得的餐馆营业收入不应扣除工资;出租房屋收入、投资联营分得利润收入以及工资收入应当分项核算应纳税额,因此,张某上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餐馆收入应纳税额=(180000-118000-12000)×30%-4250=10750(元)
租金收入应纳税额=(2000-800)×20%×12=2880(元)
投资联营分得利润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五)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与稿酬相似,也是利用了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可以抵扣800元费用的筹划思路,这种筹划方式比抵扣20%的标准要节税许多。
财产转让所得应充分利用免税项目,比如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其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这是基本的前提。
在此基础上通过税收筹划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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