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力场零售业务供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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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电力场零售业务供电合同

 

福建省电力市场零售业务供电合同

 

合同编号:

售电人(售电公司):

用电人(零售电力用户):

供电人(电网公司):

用户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三方陈述2

第三章三方的义务3

1.售电人义务3

2.用电人义务4

3.供电人义务5

4.保密义务5

第三章电量、电价与电费6

5.电量6

6.电价、电费6

7.电费结算与支付7

第五章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8

8.合同变更8

9.合同转让8

10.合同解除8

第六章违约责任9

11.违约责任9

12.违约的处理原则9

第七章附则9

13.合同效力9

14.联系人及通讯方式9

15.争议解决10

16.通知及同意10

17.文本和附件11

18.特别约定11

签署页12

附件113

附件214

本电力市场零售业务供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公司(以下简称售电人),系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公司(以下简称用电人),系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选择向本合同中售电人购电的用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公司(以下简称供电人),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网企业或其授权的供电企业(包括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已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售电人与用电人已签订相关购售电合同。

2.供电人与用电人已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为明确售电人、用电人和供电人在电力市场售电、用电和供电过程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电力改革政策文件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1.本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及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适用于供电人、售电人和用电人三方之间的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合同三方主体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结算。

3.本合同中提到的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结算仅适用于现阶段福建省市场化交易结算模式。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合同内容予以对应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第二章三方陈述

供电人、售电人和用电人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两方陈述如下:

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许可、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注册并公示生效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本合同与《高压供用电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5.本合同的约束对象为供电人、售电人和用电人三方在交易中心注册的参加市场化零售业务的所有交易单元(计量点)。

第三章三方的义务

1.售电人义务

1.1一般义务

售电人应与用电人按国家相关政策协商确定零售市场交易价格。

1.2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售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1.2.1售电人发现用电人存在用电安全隐患、违约用电、窃电、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

1.2.2售电人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

1.2.3售电人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1.3配合事项

1.3.1售电人应配合供电人完成相关档案建立。

1.3.2售电人应协助处理电量电费争议,配合供电人向用电人实施催收欠费的相关措施。

1.3.3售电人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1.4电费连带责任

售电人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用电人拖欠电费的,应对用电人拖欠购电电费承担连带责任。

2.用电人义务

2.1交付电费

2.1.1用电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购电电费。

2.1.2用电人将用电地址内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的,本合同项下用电人承担的交纳购电电费的义务并不发生转移。

2.1.3用电人与售电人终止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用电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结清电费。

2.2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2.2.1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2.2.2用电人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受电设施运行异常。

2.2.3用电人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2.2.4用电人变更售电人或者需要由供电人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2.2.5用电人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2.3配合事项

2.3.1用电人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2.3.2供电人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人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人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2.3.3供电人依法依规实施停、限电时,用电人应及时停止、减少或调整用电。

2.3.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用电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人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

5.3.5用电人向供电人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时应按供电人相关规定办理,并事先告知售电人。

3.供电人义务

3.1供电服务

供电人应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供电服务。

3.2信息提供与披露

3.2.1供电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信息披露。

3.2.2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3.2.3免费为用电人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3.2.4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3.3保底服务

在下列情形下,供电人应为用电人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3.3.1售电人终止经营且用电人未选定新的售电人。

3.3.2售电人无力提供售电服务且用电人未选定新的售电人,供电人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前提下,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供电服务。

3.3.3用电人与售电人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到期且用电人未选定新的售电人。

4.保密义务

4.1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另二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1.1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二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4.1.2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4.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保密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一方书面解除另二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第三章电量、电价与电费

5.电量

5.1结算依据

供电人向交易中心提供按照相对固定的抄表例日每月抄录电表数据,售电人向交易中心提供与用电人确认的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及偏差考核费用。

交易中心根据双方提供的数据按照交易规则向供电人与售电人提供结算依据。

5.2用电人更换售电人的电量抄录及结算

用电人更换售电人时,用电人应提前告知供电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在用电人、供电人与新售电人另行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业务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抄表日,供电人启动特抄流程,按照抄表例日抄录的冻结数据,并由用电人、供电人、本合同售电人、新售电人四方确认。

本抄表周期之前的电量归原售电人,下个抄表周期开始的电量归新售电人。

6.电价、电费

6.1用户购电价格

用户购电价格由零售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

(1)零售市场交易价格由售电人与用电人在双方签订的《福建省零售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2)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6.2用户购电电费

6.2.1零售市场交易电费

按售电人与用电人在《购售电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计算。

6.2.2输配电费

(1)电度电费

按用电人各电压等级、用电分类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输配电度电价标准。

(2)基本电费

按供电人与用电人在《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计算。

6.2.3政府性基金

按用电人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标准。

6.2.5用电人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6.3售电人市场交易电费

售电人参与批发市场的购电价格为其在批发市场交易中成交的市场交易价格;售电人参与零售市场的售电价格为售电人与用电人在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的市场交易价格。

按照交易规则和售电人购电价格、售电价格、交易电量等交易数据,确定售电人市场交易电费,具体金额以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为准。

7.电费结算与支付

7.1电费结算周期

7.1.1供电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购电价格和抄录的电量与用电人结算购电电费,与售电人结算市场交易电费。

7.1.2与用电人的结算周期:

按月结算

7.1.3与售电人的结算周期:

按月结算

7.2电费核算结果告知

供电人应将核算的电量电费结果告知用电人和售电人。

7.3用电人交纳购电电费

7.3.1用电人按照本合同所辖用户编号、计量点编号对应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交费方式向供电人交纳购电电费。

7.3.2供电人和用电人可另行订立预购电、分次划拨、电费担保等协议,具体确定购电电费结算事宜。

7.3.3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供电人所计算的电费金额结算,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

7.4供电人向售电人支付市场交易电费

供电人每月应按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向售电人支付上一结算周期市场交易电费。

第五章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8.合同变更

8.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三方应协商修改相关条款:

8.1.1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8.1.2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

如用电人发生改变供电方式、增加或减少受电点、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等未涉及计量点变更的业务,则在供电人与用电人所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予以变更,本合同无需进行变更,由用电人或售电人按照基本信息调整流程向供电人提出申请,供电人进行确认后生效。

8.2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8.2.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三方协商达成一致。

8.2.2其他事项变更,三方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2)。

9.合同转让

未经另外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合同解除

10.1售电人、用电人或供电人任一方市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政府部门强制退出,本合同自动解除。

10.2本合同解除后,《高压供用电合同》其他内容继续有效,供电人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程序继续向用电人供电,并按国家规定完成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清算和收费工作。

10.3其他情况经三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违约责任

11.违约责任

售电人、用电人、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并继续履行。

12.违约的处理原则

1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本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

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3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13.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售电人、用电人和供电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成立。

合同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有效期届满,三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继续履行,有效期按本合同有效期限重复续展。

14.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14.1售电人联系电话:

14.1.1业务联系人,电话。

14.1.2财务联系人,电话。

14.2用电人联系电话:

14.2.1业务联系人,电话。

14.2.2财务联系人,电话。

14.3供电人联系电话:

14.3.1业务联系人,电话。

14.3.2财务联系人,电话。

15.争议解决

15.1三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采取提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行政主管机关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调解程序并非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

15.2若争议经协商和(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15.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6.通知及同意

16.1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应按照下列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送达相关方。

有关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规定予以具体确定:

16.1.1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相应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16.1.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16.1.3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16.2如果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送达日在收件人所在地不属于工作日的,则当地收讫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通知或同意的有效送达日。

16.3任何一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变更其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

16.4各方接收所有该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如下:

售电人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用电人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供电人地址:

,传真:

,电子邮箱:

17.文本和附件

17.1本合同一式四份,供电人、用电人、售电人和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三方按供用电、售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17.3本合同附件包括:

17.3.1用电人用户编号一览表(附件1);

17.3.2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附件2)。

18.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售电人:

(盖章)

用电人:

(盖章)

供电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税号:

附件1

用电人用户编号一览表

单位名称

参加交易的用户编号

参加交易的计量点编号

附件2

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序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约定

变更后约定

供电人确认

用电人确认

售电人确认

1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2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3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4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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