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概论考试重点.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269335 上传时间:2022-11-28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8.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子商务概论考试重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电子商务概论考试重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电子商务概论考试重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电子商务概论考试重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电子商务概论考试重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子商务概论考试重点.docx

《电子商务概论考试重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子商务概论考试重点.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子商务概论考试重点.docx

电子商务概论考试重点

电子商务概论

第一章

一、法、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的构成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

2、所谓法律体系,是指法学家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征,对各国法律体系做的分类。

当今世界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强调成文法作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并将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英美法系:

也称海洋法系,基于以往判决的判例上逐步形成的一种在全国普遍通用的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

我国是单一成文法国家,属于大陆法系。

3、我国法律的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是: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电子商务法的概念、性质、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1、广义电子商务法:

是调整通过各种电子信息、传递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狭义电子商务法:

是指调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数据电文传递而进行的商事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

电子商务是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普及推广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主要归属于民商法体系的法律学科。

调整整对象:

研究商业行为在Internet环境下的特殊问题,是调整有关在线商业行为及其引发的相关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电子商务法与传统商法的比较

比较

电子商务法

传统商务法

立法原则

除一般的立法原则外,还应遵循:

国际性、技术中性、功能等同性原则。

一般的立法原则

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传统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性质

公法与私法兼容

包括公法、私法

组成

可以单独立法

包括民法、刑法的一部分,经济法等是个组合体系

形式

调整对象独立,手段跨部门

对象、手段都涉及几个法律部门

针对的法律问题

涉及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涉及交易形式和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与国际立法的时间顺序

先有国际立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做示范

无国际示范法

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较复杂。

一次交易活动同时涉及多个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对简单。

一次交易活动一般只涉及买卖双方。

四、电子商务法的内容作用

1、电子商务法的内容

(1).电子商务行为法

(2).电子商务权益保障法(3).电子商务管制法

2、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法律上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3).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

(4).鼓励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

五、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的现状对象(了解)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1、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2、1997年6月3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3、1997年年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出台了《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

4、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

5、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其中有三条涉及电子商务合同形式、到达时间、成立地点等;

6、2000年9月,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草案)》和《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案)》。

7、2002年9月30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8、2002年12月7日,广东出台国内第一部地方性的电子商务管理法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为全国电子交易提供了可借鉴的法律保障。

9、2004年8月28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章

一、单位接入互联网的资质限制、接入互联网的手续

1、单位接入的资质限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2、单位接入手续

1)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2)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3)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资料)

二、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设立程序

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4、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

1在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省级电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信息产业部)

2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1、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入服务商网络内容服务商的义务和责任(了解)

接入服务提供商——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器、交换机等基础设施及网络接入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的主体

法律义务:

监控义务、协助调查义务

责任:

1、接入服务商在经济、技术许可范围内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信息的传播的,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2、接入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发出了确有证据的通知及提供侵权证据的要求,而没有阻止信息传播并保存相应记录的,致使权利人无法向侵权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五、域名的定义及构成域名体系域名申请途径和条件

1、域名的定义: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相对应。

2、构成:

域名分4段,每段8位(1个字节),常用十进制数字表示,每段数字范围为1~254,段与段之间用小数点分隔。

3、域名体系:

域名是分级管理的,分为顶级、二级、三级和三级以下等。

途径:

1、到互联网络名称与编码分配公司(ICANN)或其授权代理注册国际通用域名;例如:

2、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Inter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简称CNNIC)申请CN顶级域名下的域名

条件:

(1)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2)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3)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三章

一、在线交易参与主体在线交易的模式及各自优缺点

在线交易参与主体1.在线交易当事人2.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

在线交易的模式可以分为:

1.直接模式2.中介模式

在线交易的直接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

环节少,速度快,费用低

•缺点:

要求消费者知道企业网站的地址,无了同类产品信息。

二、在线交易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1.主体的真实原则2.主体的资格法定原则3.主体公示性原则

三、在线企业含义表现形式

在线企业1.概念:

在互联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企业称为为在线企业

在线企业的表现形式:

具有独立站点的在线企业、具有独立主页的在线企业

第四章

一、书面形式的法律及内涵

书面形式的法律含义:

以文字所表达的,当事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

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因素。

其内涵包括了:

手书签名,原件的保存和提交。

二、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解释原则)文本结构方法

目的:

1、在各国之间促进电子商务2、使以新技术方式订立的交易有效

促进与鼓励使用新信息技术3、促进法律的统一4、支持商业惯例

文本结构

《示范法》分为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规定电子商务一般问题,另一部分规定电子商务特别领域的问题(目前仅有1章即“货物运输”。

方法:

功能等价方法

三、数据电文的概念功能等价标准

数据电文的基本含义

普通含义:

数据电文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及其记录。

法律含义: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功能等价标准:

1.数据电文的书面功能标准2.数据电文的签名功能等价标准3.数据电文的原件功能等价标准

三、数据电文的具体规则(确认书面形式原则保存接收时间和地点)

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要求规则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要求规则数据电文的保存规则数据电文的收到确认规则数据电文的发送人的确认规则

第五章

一、签名的含义法律意义传统签名的法律要求签名的功能

签名的基本含义:

签名是指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单据负责而亲自书写上自己的姓名或画上记号。

签名的法律意义:

(1)证明行为签署者对物品、行为、意思的归属;

(2)是民商法构成要式或特约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因素。

传统签名的法律要求:

(1)正确的名字

(2)书面形式(3)本人亲手书写

签名的功能1、标识当事人身份2、标识当事人意愿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

确定性要求条件要求可靠要求

三、电子签名的归属推定完整性推定

电子签名归属的推定:

对交易当事人对签署者的身份发生争议上,采用的规则。

电子签名的完整性推定:

解决电子签名的数据电讯在传输或存储中有无发生被非法修改的问题:

四、电子签名的使用及其效果

电子签名的使用:

电子签名满足了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

合法使用的效果XX使用的效果

第六章

一、认证电子认证的概念作用

认证:

是指权威的、中立的、没有直接利用关系的第三人或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包括文件、身份、物品及其产地、品质等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资格,经审查属实后作出的证明。

电子认证:

指特定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

作用:

对外防止欺诈、对内防止否认

二、认证机构的含义设立条件提供的服务履行的义务

电子认证机构含义:

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设立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4、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5、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6、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一)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

(四)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状态信息查询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1、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

2、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3、妥善保存与电子

三、电子认证的暂停终止

1、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九十日前,就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有关各方。

2、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六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3、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未能就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

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被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其业务承接事项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处理。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安排承接其他机构开展的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义务。

四、认证证书的概念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认证证书:

又称数字证书是用电子手段证实用户的身份及其对网络资源的访问权限的特定化信息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1)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2)证书持有人名称;(3)证书序列号;(4)证书有效期;(5)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6)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

(7)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证书的撤销、认证机构在管理中对有关资料的审查

证书的撤销:

(1)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2)证书持有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3)证书持有人没有履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义务;(4)证书的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有关材料审查

(1)申请人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2)证书持有人申请更新证书;

(3)证书持有人申请撤销证书。

第七章

一、合同的概念、形式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

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或报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比较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数据电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传统合同

电子合同

订立的环境与便利性不同

面对面的协商,不方便

互不见面;方面、迅捷

订立的各环节复杂性不同

相对简单

复杂

合同的原件要求不同

有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分,不易于丢失和失真

无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分,易于丢失、失真

国际统一规范

主体的身份

容易确定

较难确定

三、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订立的形式/方式

一般原则:

电子合同订立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订立合同采取双方自愿的原则。

电子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四、要约要约邀请含义与区别

电子合同的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电子合同的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其一,效力不同;其二,直接目的不同;其三,必要条款不同;

其四,针对的对象不同。

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是:

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

这是效力上的区别。

五、要约生效的条件生效时间效力失效撤回与撤销

电子合同的要约的方式:

EDI及电子邮件等数字手段

要约生效的时间: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电子合同的要约效力

其一,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生效,即意味着接受承诺的义务。

要约生效,即不能撤回;

其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生效,即意味着受要约人有承诺权。

此时,能决定合同成立的一方是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销:

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

六、承诺含义承诺条件承诺期限的计算方式承诺的生效承诺的撤回

电子合同承诺 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条件 

(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   

(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的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 

(4)承诺应当是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期限的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

是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七、电子合同订立的主题电子合同的内容

电子合同订立的主题:

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电子合同的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九、格式合同拆封合同点击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拆封合同是指合同提供人将其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条款,印在标的物的包装上面,并在合同中声明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后拆开包装,即视为接受的格式合同。

点击合同是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全部或一部分,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才能订立的合同。

十、电子错误电子错误的类型电子错误的法律调整

电子错误指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使用信息系统而产生的错误。

类型1、意外事件型电子错误2、人为型电子错误

法律调整:

1、原则上允许当事人撤销。

2、双方当事人采取了适当措施,均为发现或检测到电子错误直至合同履行或履行完毕,原则上合同有效,除非合同动摇了成立的基础。

3、根据交易类型不同来确立的规则。

B2B(双方有约定的、双方没有约定的)B2C

十一、合同的履行电子合同的履行原则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

合同履行:

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电子合同履行的原则①适当履行原则②协作履行原则 

电子合同履行的基本方式

在线付款,在线交货;在线付款,离线交货;离线付款,离线交货

十二、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免责事由(三)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

十三、违约的规则原则免责事由违约救济方式

违约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严格责任原则

免责事由

(1)约定的免责事由

(2)法定的免责事由

救济方式:

1.继续履行2.停止使用或中止访问3.继续使用

4.损害赔偿

第八章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及范围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又称“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智力的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㈠广义的知识产权:

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㈡狭义的知识产权:

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版权(著作权、邻接权)和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两个主要组成部分部分。

客体:

㈠概念:

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基本特征归责原则法律救济

特征:

㈠侵害形式的特殊:

㈡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

㈢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㈣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

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

㈠民事救济措施:

㈡刑事救济措施:

㈢行政救济措施:

三、著作权概念主体客体客体的排除区域内容和期限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

(1)作者:

(2)其他著作权人:

(3)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客体(受保护的对象):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以类似制作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不受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内容:

(1)著作权人身权:

(2)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的期限:

50年

四、侵权著作要件法律责任执行措施著作权纠纷的调处

侵权要件:

⑴要有侵权的事实;⑵行为具有违法性;⑶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㈠民事责任:

㈡行政责任㈢刑事责任

执行措施:

㈠诉前权利保全:

㈡诉前证剧保全:

㈢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

五、网络作用的著作权限制问题

1.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

2.网络作品的默示许可

六、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形成和构成条件

形成:

1.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形式

2.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条件:

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七、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软件著作权期限规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权利:

(1)发表权,

(2)署名权,(3)修改权,(4)复制权,(5)发行权,

(6)出租权,(7)信息网络传播权,(8)翻译权,(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期限:

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侵权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11)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八、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数据库由数据、作品等汇编而成,具有传统汇编作品的基本特征,因此,数据库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著作权法进行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