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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docx

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山东济矿鲁能阳城电厂文件

 

阳电安〔2008〕xx号

关于印发《山山东济矿鲁能阳城电厂安全生产

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创建并保持一流的火力发电厂水平,电厂制订下发《山东济矿鲁能阳城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请各部门按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

山东济矿鲁能阳城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山东济矿鲁能阳城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试行)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创建并保持一流的火力发电厂水平,根据鲁能发展安[2004]211号《山东鲁能发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结合本电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1.2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待生产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对于因失职、玩忽职守而发生事故的行为给予处罚。

1.3本办法适用于阳城电厂各单位。

2奖励

2.1电厂级安全生产目标奖

年度安全目标实现后根据鲁能发展安[2004]211号文件,由电厂安监处向鲁能发展集团公司申请。

2.2百日安全奖

2.2.1奖励:

实现一个百日连续安全运行后,由电厂安监处根据鲁能发展安[2004]211号文件向鲁能发展集团公司申请,本电厂内部的百日安全奖分配方法由电厂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2.2.2百日安全奖的扣罚

2.2.2.1发生一般以上事故(通常以上级部门认定为准,特殊情况下以电厂安委会认定)并中断安全记录的,发放百日安全奖时扣罚责任部门的50%,扣罚电厂各部门奖金额的20%。

2.2.2.2发生(内部)考核事故,发放百日安全奖时扣罚责任部门的10%,扣罚电厂各部门奖金额的5%。

2.2.2.3发生责任性一类障碍,发放时扣罚责任专业6%。

2.2.2.4发生责任性二类障碍,发放时扣罚责任专业5%。

2.3机组大小修及大、小修奖,修后连续可用奖。

根据大、小修期间发生的检修与技改工作量、由生技处制定奖励范围与数额。

2.4发现或消除重大设备缺陷(事故隐患)奖

2.4.1分类及奖励

2.4.1.1一类:

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和主要发供电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高备变、高厂变及主要辅机)的安全运行,以及直接影响停炉、停机的各种保护装置、电力设备和线路的主要保护的重大缺陷,对发现者奖励200-1000元;

2.4.1.2二类:

直接影响主要辅助设备(如磨煤机、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交流润滑油泵等)以及与之配套的电动机、6KV及以上开关、刀闸、互感器、避雷器,蓄电池的安全运行和正常备用。

对发现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200元;

2.4.1.3三类:

其它辅助设备(机、炉、电、热、燃、化),不易被发现的隐患,以及不立即消除不能维持运行的缺陷。

对发现者给予一次性奖励20-100元。

2.4.2.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2.4.2.1设备或电网出现事故能准确判断,迅速正确处理,不扩大事故,保证设备、人身和电网安全的,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专业人员、工作人员,奖励50-100元/每人;

2.4.2.2在主要设备及主要辅机设备发生异常时,能迅速处理,从而保证设备不受损坏者,奖励50-100元;

2.4.2.3在电网系统发生异常时,值班人员能及时判断、正确处理事故,为稳定电网做出贡献者,奖励50-100元;

2.4.2.4奖励申报方法见附表

3处罚

3.1事故划分与处罚原则

3.1.1事故性质划分

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生[2003]426号)和鲁能发展集团公司Ⅱ类障碍认定、我电厂“异常、未遂、轻伤认定细则”划分。

3.1.2处罚原则

3.1.2.1从轻或免予处罚的原则:

设备、系统发生不安全情况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能如实、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事发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缩短处理时间,及时恢复设备、系统运行或备用的。

3.1.2.2从重处罚的原则:

重复发生的事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阻挠事故调查者;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事故资料。

3.2发生特大事故或后果极为严重,经鲁能发展集团公司和本电厂认定的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执行鲁能发展安[2004]211号文件。

3.3我电厂内部对各类事故的考核

3.3.1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或20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损坏事故,根据调查分析结论,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做如下处罚:

3.3.1.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下岗培训六个月处分;

3.3.1.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下岗培训三个月处分;

3.3.1.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技术员给予下岗培训一个月处分;

3.3.1.4对责任者所在班组长扣罚3000元;

3.3.1.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主要领导2000元/人;

3.3.1.6对职能部门安监处、生技部专工扣罚1500元/人;

3.3.1.7对安监处、生技处正(副)处长扣罚800元/人;

3.3.1.8扣罚责任单位600元/人,电厂其他单位扣罚200元/人;

3.3.1.9对分管副总扣罚500元。

3.3.2发生责任性一类障碍,对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罚如下:

3.3.2.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下岗培训二个月处分;

3.3.2.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下岗培训一个月处分;

3.3.2.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长扣罚2000元;

3.3.2.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副职和专工扣罚1000-2000元;

3.3.2.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正职扣罚600元。

3.3.2.6对职能部门安监处、生技处专工各扣罚500元/人;

3.3.2.7对安监处、生技处负责人扣罚200元/人;

3.3.2.8、对责任专业扣罚300元/人。

3.3.3发生非责任性一类障碍,根据调查分析结论,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做如下处罚:

3.3.3.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下岗培训半个月处分;

3.3.3.2对次要责任者扣罚1500元;

3.3.3.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长给予通报批评,扣罚1000元;

3.3.3.4对责任者所在单位副职和专工各扣罚800元;

3.3.3.6对责任者所在部门正职扣罚500元。

3.3.3.7对职能部门安监处、生技处专工各扣罚300元/人;

3.3.3.8对安监处、生技处正(副)处长扣罚200元/人;

3.3.4发生责任性二类障碍,根据调查分析结论,对有关人员做如下处罚:

3.3.4.1对主要责任者扣罚2000元;

3.3.4.2对次要责任者扣罚1000元;

3.3.4.3对扩大责任者扣罚600—1000元;

3.3.4.4对责任者所在班组长、技术员扣罚400-600元;

3.3.4.5对责任者所在单位副职和专工给予扣罚各200-400元;

3.3.4.7对生技处、安监处分管专工扣罚100元。

3.3.4.8对责任专业扣罚100元/人。

3.3.5发生非责任性二类障碍,根据调查分析结论,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做如下处罚:

3.3.5.1对主要责任者(或设备主人)给予扣罚600元;

3.3.5.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扣罚300—400元;

3.3.5.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给予扣罚200-300元;

3.3.5.4对责任单位专业副职和专工各扣罚100-200元。

3.3.6发生人员轻伤或一般未遂,根据调查分析结论做如下处罚:

3.3.6.1对主要责任者扣罚1000元;

3.3.6.2对次要责任者扣罚500元;

3.3.6.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扣罚300元;

3.3.6.4对责任者所在单位副职和专工各扣罚200元;

3.3.6.5对责任专业扣罚50元/人。

3.3.7发生责任性异常,根据调查分析结论,做如下处罚:

3.3.7.1对主要责任者扣罚300元;

3.3.7.2对次要责任者扣罚200元;

3.3.7.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负责人扣罚100元;

3.3.7.4对责任者所在单位专业副职和专工各扣罚50元。

3.3.8发生非责任性异常,根据调查分析结论,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分析清楚,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做如下处罚:

3.3.8.1对主要责任者扣罚200元;

3.3.8.2对次要责任者扣罚100元;

3.3.8.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长、技术员各扣罚50元;

3.4交通事故

3.4.1轻微事故,系指造成一次轻伤1人,参照3.3.6条执行;

3.4.2一般事故,系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2万元及以上,扣所在责任部门300元/人;

对交通事故及其他各种异常情况均参照生产同类性质的问题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3.5对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各种异常情况均参照生产同类性质的问题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3.6其他考核项目

3.6.1各类事故报告、汇报资料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有争议的从认定之日起)每迟报一天扣有关部门50元。

3.6.2两措计划每项完不成扣责任单位500元。

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力,每项考核生技处100元,安监处50元。

3.7同一事故涉及到两个单位按责任主次同时考核,责任同等双方按等量扣奖,设备检修后,由于检修后的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按责任性事故进行考核。

无论出现何种不安全情况,生产部门均应在事发后8小时内将事发经过详细情况报安监处和生技处。

3.8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

3.8.1主要责任者:

是指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规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

3.8.2次要责任者:

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者。

3.8.3扩大责任者,是指由于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布置、安排不当,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和发展,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起扩大作用者。

3.8.4领导责任:

是指各级领导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贯彻上级和本部门提出的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违反安全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等,而造成事故者(根据对事故分析,领导责任一般可分主要领导责任者,次要领导责任者)。

4附则

4.1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济矿鲁能阳城电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作废。

本办法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反馈至安监处,安监处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

4.2本办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其解释权属电厂安监处。

附表:

奖励申请表格式

附表:

山东济矿鲁能阳城电厂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

被奖励人班组及姓名

申请奖励项目

申请奖励原因

 

部门领导意见

时间:

安监处意见

时间:

电厂领导批复意见

时间:

注:

本表适用于发现或消除重大设备缺陷(事故隐患)奖、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申请。

 

主题词: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山东济矿鲁能阳城电厂综合处2008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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