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习69停薪留职问题解决之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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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69停薪留职问题解决之道

案例研习(69):

停薪留职问题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

一、天喻信息

(一)基本情况

1、停薪留职主要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多数存在停薪留职的情况,同时这些人员也是公司的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2、公司研发活动独立自主开展

首先,公司各类产品的核心技术来源全部是公司员工在多年自主开发的基础上形成,没有外购的技术成果,个别的技术合作和委托开发并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

2009年公司委托华中科技大学研究开发专用多口SD卡读写器智能SD卡个人化软件,仅是公司为改造外购生产设备而开发的一种设备运行专用软件,而公司的核心技术是智能卡产品本身所需要的软件技术。

此外,公司有一项专利技术“U-Key盘”虽然与华中科技大学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共有,但并非公司核心专利,该专利相关的产品和技术不是公司的主营方向,报告期内几乎对公司经营业绩没有贡献。

其次,公司的研发人员具有独立性。

公司与所有研发人员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由于公司的前身是由华中科技大学科研教学人员创办的校办企业,公司10名核心技术人员中曾有6人在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担任教学职务并领取部分薪酬,但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在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完全按照公司确定的研发计划参与具体的研发项目,所从事的研发项目全部由公司提供资金和各种研发条件,所取得的研发成果由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任职、领薪情况:

 

尽管高校教师在企业从事研发工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和鼓励(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以公司工作为主的同时担任华中科技大学教学职务也不存在职务冲突,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独立性,2010年5月25日,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同意张新访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校人[2010]19号),同意张新访、向文、王同洋、朱建新、童敏、吴俊军、朱文玄、熊传光、刘辉、欧阳由停薪留职,不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并同意委派上述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华中科技大学。

3、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

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停薪留职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停薪留职后,不再兼职教学及科研工作,不再领取华中科技大学薪酬,其原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仍在华中科技大学保留事业单位编制不会损害本公司的人员独立性。

(二)第一次反馈

发行人多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曾在华中科技大学任职。

请发行人说明前述人员目前在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情况、领取薪酬情况及是否存在职务冲突。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目前在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情况、领取薪酬情况对发行人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核查了华中科技大学就发行人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任职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核查了涉及兼职的相关法律法规。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①教育部2005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规定:

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

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②教育部2009年2月18日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教技发[2009]1号)规定:

各校分管产业工作的校级领导可以担任学校资产公司董事长,其他校级领导原则上应逐步撤出在资产公司的兼职。

今后,各校校级领导一律不得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兼职,已兼职的须于2009年6月底前撤出。

此后,校级领导仍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担任职务的,应主动辞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

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各校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学校企业的股份。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领取薪酬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和近三年领取薪酬的情况如下: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任职的处理

2010年5月25日,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同意张新访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校人[2010]19号),同意张新访、向文、王同洋、朱建新、童敏、吴俊军、朱文玄、熊传光、刘辉、欧阳由等十人停薪留职,不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并同意委派上述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华中科技大学。

2、律师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工科技大学的任职情况不违反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②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曾在华中科技大学任职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均已辞去在华中科技大学兼任的所有职务,并停止在华中科技大学领取薪酬,已不存在职务冲突的情形。

(三)第二次反馈

发行人多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后仍保留华中科技大学事业单位编制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发表意见。

1、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目前在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情况、领取薪酬情况,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对发行人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核查了华中科技大学就发行人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任职作出的处理决定,查询了已上市公司类似的案例,并核查了涉及停薪留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相关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2005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规定:

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

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领取薪酬情况【略】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任职的处理

2010年5月25日,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同意张新访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校人[2010]19号),同意张新访、向文、王同洋、朱建新、童敏、吴俊军、朱文玄、熊传光、刘辉、欧阳由等十人停薪留职,不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并同意委派上述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华中科技大学。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的上述批文,此处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仅保留华中科技大学的事业单位编制(即保留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不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

(4)已上市公司类似案例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南大学下属的一家中小板上市企业(股票简称:

博云新材,股票代码:

002297),其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熊翔(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易茂中(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张红波(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在中南大学担任博士生导师。

中南大学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关于同意熊翔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同意熊翔、易茂中、张红波、郭超贤、姚萍屏、冯志荣、贺雪迎、刘伯威、李度成停薪留职,不再担任中南大学任何职务,并同意熊翔等9人专职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然保留在中南大学。

熊翔等9人已与博云新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本所核查,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职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办理停薪留职之前,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的职务是教学和科研职务,并同时与发行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发行人担任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

上述人员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为其主要工作,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为兼职。

停薪留职后,上述人员不再兼职教学及科研工作,不再在华中科技大学领取薪酬。

其原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2、律师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①曾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职务的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②曾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职务的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后仍在华中科技大学保留事业单位编制不会损害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

二、博云新材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不存在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公司拥有独立运行的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员工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实施管理,公司的人事和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严格分开,无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担任任何行政职务情况。

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

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中南大学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关于同意熊翔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同意熊翔、易茂中、张红波、郭超贤、姚萍屏、冯志荣、贺雪迎、刘伯威、李度成停薪留职,不再担任中南大学任何职务,并同意熊翔等9人专职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然保留在中南大学。

熊翔等9人已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第一次反馈

公司的部份员工和高管人员为中南大学的教师,公司的技术成果部份来源于中南大学。

请公司在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补充披露公司与中南大学(包括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在人员、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关系。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就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依赖发表意见。

1、公司在人员、技术、研发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1)公司在人员方面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

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中南大学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关于同意熊翔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同意熊翔、易茂中、张红波、郭超贤、姚萍屏、冯志荣、贺雪迎、刘伯威、李度成停薪留职,不再担任中南大学任何职务,并同意熊翔等9人专职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然保留在中南大学。

熊翔等9人与公司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公司在技术和研发方面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经过长期的实践,在技术和研发方面,公司与中南大学已形成良好的分工与合作的关系。

中南大学主要从事粉末冶金领域的基础研究;公司则作为上述领域的产业化基地,负责粉末冶金领域的应用研究并实施产业化。

根据公司与中南大学签订的《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共同就上述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申请专利证书,并作为所申请专利的共同所有权人。

公司对该技术成果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且无需向学校支付任何费用,中南大学同意对该技术成果保密。

中南大学主要依托粉末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轻质高强结构材料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从事粉末冶金领域的基础研究,包括但不限于炭/炭复合材料、金属基摩擦材料、树脂基摩擦材料等合作领域内的材料结构与性能的实验室研究。

公司通过自身的研究院能够独立开展粉末冶金复合材料的应用研究开发。

包括粉末冶金复合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试验与推广应用,新产品实施方案的调研、论证及工艺、装备、生产流程方案的确定和新产品实施工作。

目前,公司已成功开发出多个品种规格的航空航天产品,并通过有关认证、取得相应的证书如PMA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等,成为相关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合法合规实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部份员工和高管人员保留中南大学教师资格身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该等人员与公司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在中南大学担任任何行政职务和领薪,其劳动关系独立于中南大学;

(2)中南大学主要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粉末冶金领域的基础研究,博云新材主要从事粉末冶金复合材料领域的应用研究,并将最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彼此分工明确,公司具备独立的研究开发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在人员、技术和研发等方面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严重依赖。

三、三英焊业

(一)人员独立情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监事并聘请了独立董事,由董事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已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公司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不存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兼任监事的情形。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均属专职,并在公司领薪。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独立管理,公司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05年10月,教育部发布《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要求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2009年7月14日,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并结合三英焊业的实际情况,天津大学、三英焊业分别与张智、金立鸿、伍珠良、王秀文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规定:

天津大学同意张智等4人办理停薪留职到三英焊业工作;在停薪留职期间,张智等4人承担三英焊业的工作任务,执行三英焊业的管理制度,不再承担天津大学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停薪留职期间,张智等4人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国家、地方和系统规定的项目)和住房公积金等由天津大学按照天津大学的规定和标准代为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张智等4人自行承担,并由三英焊业在张智等4人工资中代为扣除,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三英焊业承担。

张智、金立鸿、伍珠良3人与天津大学、三英焊业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有效期为3年,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2年7月13日止,协议期满后,如各方无异议,协议自动顺延。

王秀文因于2009年11月将达到退休年龄,其与天津大学、三英焊业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有效期为1年。

张智、金立鸿、伍珠良、王秀文均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研发人员方面的独立性

目前,公司已逐渐培养了60多人的研发队伍,其中公司总经理陈邦固,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张智、金立鸿、伍珠良、王秀文等四人虽来自天津大学,但自进入三英焊业工作后上述五人便不在天津大学从事任何教学、科研任务,专职在三英焊业工作,与三英焊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在三英焊业工作期间,上述五人的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均由三英焊业实际支付。

以下为上述五人进入公司时间情况:

 

上述五人中陈邦固已经于2004年从天津大学正式退休,张智等四人已与天津大学、三英焊业签订了三方协议,并在天津大学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同时与三英焊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英焊业在研发人员方面对天津大学不存在依赖性。

保荐机构认为:

虽然三英焊业由天津信托与天津大学共同出资设立,同时公司的部分技术人员来自天津大学,但三英焊业目前使用、研发的各项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清晰,均归属于三英焊业,不存在对天津大学的技术依赖。

三英焊业核心技术人员均在公司专职工作,张智、金立鸿、伍珠良、王秀文均在天津大学办理了停薪留职,并与天津大学、三英焊业签订了三方协议,三英焊业不存在对天津大学的技术人员依赖的情况。

三英焊业在技术及研发方面具有完整的独立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

陈邦固等5人虽然之前为天津大学在编人员,但是陈邦固已经自天津大学退休,张智等4人已经与发行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经天津大学同意停薪留职到发行人处工作,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该5名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所形成的相关技术成果归属于发行人,发行人对其目前拥有的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及转让权,该等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在技术方面不存在对天津大学的依赖关系,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独立完整。

【案例评析】

1、近几年校办工厂或者说高校人员出来创业的企业进行首发上市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那么在项目过程中高校人员在发行人中的定位问题就必然要受到关注。

另外,也有的企业会与高校进行技术合作,存在某些高管或者核心技术人员是高校人员的情形。

2、从实务中的处理情况来看,多数案例还是选择了最彻底也最没有风险的处理方式,那就是高校人员必须二选一做出选择,要不保留上市公司职务要不保留高校职务。

当然,绝大数情况下这些人员会直接从高校辞职然后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之所以这样,一来有利益方面的考量,二来如果高管或者技术人员从企业辞职而回到学校那么企业的经营会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存在经营风险因而构成首发上市的障碍,因此,除非高校人员在发行人处并非担任主要职务,一般都是从高校辞职。

3、从小兵的实务操作来看,二选一往往是一个很痛苦的选择,道理不言而明,那么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呢,或许本节内容讨论的停薪留职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存在的。

4、天喻信息和博云新材的案例反馈意见第一条就是对该问题的关注,关注重点主要在于该种方式是否影响到发行人的人员独立以及核心技术和成果的完整性。

从上述案例来看,停薪留职并不违反教育部等规则的规定,作为中介机构从为客户创造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方案中采取停薪留职的处理方案也是应该支持的。

5、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

如果发行人质地良好且其他问题处理的较为规范,那么一个停薪留职问题不会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障碍;但是,如果发行人问题本来就不少,而这个问题或许就会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最后会因为这个问题以独立性存在缺陷而被否决,或许这也是实务中没有广泛采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6、对于这个问题,小兵仅是给大家提供一个处理问题的思路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在项目实际处理过程中还是需要结合发行人具体情况设计出最完善的方案。

另外,教技发[2005]2号文是处理该问题最好的依据,提请大家留意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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