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害防治水综合管理制度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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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害防治水综合管理制度修改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的重点预测、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监察治理力度,提升煤矿防治水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提高矿井防灾能力,有效遏制水害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如下:

一、地测部门是矿井防治水业务保安部门,必须按照业务保安责任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为矿井防治水预防重大水患时事故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成果资料,并提出预测预报,地测部门对预防重大水患事故负业务保安责任。

二、地测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年、季、月采掘生产计划,分析预测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受水害威胁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下发年度、季度水文地质预报,年报应于2月10日前签发;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签发;在采掘施工过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地测部门必须及时发出临时水文地质预报,提出处理措施,并且必须有文字和图纸。

三、预报内容应包括地点、范围、对生产的影响应采取的措施等,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安全生产,无因预报错误造成工程事故。

四、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

年、季、月底总结,并按年装订成册,水害预报,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定性,定量,措施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五、若当月生产计划变更,存在水害隐患,要提前5-6天发水害通知单。

六、预报结果应保证煤矿正常生产,不出现因预报错误而造成透水事故现象。

七、凡受水害影响的采掘工作面,应开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工作。

其基本要求如下:

1、每年初,根据年采掘接续计划,结合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因素,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要逐月进行检查、补充和修改。

2、发现险情,应及时发出水害通知单,并报告安全指挥中心,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3、采掘工作面年度水害预测资料,应纳入矿井灾害预防计划,月预测资料应按时报送总工程师及分管安全的负责人。

八、每年雨季前由矿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科地质技术人员,对矿井井田及周边范围内存在的断层、陷落柱、滑坡等可能导致井下水害及水灾事故的各种危险源,进行详细勘察和分析,并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根据审批的年度采掘计划,月采掘计划进行对照分析,对存在水害威胁的要提前制定防治措施。

九、根据责任范围在雨季来临前,必须对矿区河流、沟渠、井口范围的排水渠进行彻底的疏通维修,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稳层,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十、在认真搞好防治水总体预测及各项防治水工作布置的同时,还应加强矿井日常水文地质调查,做好探放水工作。

要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工作原则,杜绝冒险蛮干行为。

十一、利用好现有的水文地质资料、技术力量认真搞好防治水预测工作,不断完善和使用好各种防治水安全设施,同时还应大力推广和使用先进成熟的矿井防治水技术,提高矿井水害预测、预报水平,进而提高矿井抵御水害能力。

 

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防止我矿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矿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矿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地测科负责对本矿区内有水灾威胁区域进行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四、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重点对受水患威胁区域进行检查。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

六、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文情况不清的采区,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必须根据该本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总工程师和相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每月向总工和上级部门汇报一次,重点区域的水患情况随时上报。

十三、如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防治水工作,杜绝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防治水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地测防治水专业考核评级办法》第八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成立水害隐患治理领导组:

组 长:

张永强(矿长)

副组长:

田宏祥(机电副矿长)

阚宏斌(总工程师)

孙林文(安全副矿长)

刘宏刚(生产副矿长)

尤明选(安全指挥中心主任)

成员:

李宏林(地测科长)

杨雁峰(机电科长)

史立春(企管科科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指挥中心,由尤明选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安排。

二、具体要求

1、每月下旬必须完成对矿井防治水隐患排查。

排查地点:

全矿井地面、井下所有出水地点及排水设备、排水管路、水仓、水沟等。

排查内容:

影响生产的水害,探放水方案及措施制定、实施过程、探放水结果、排水设备及排水管路完好状况、水仓容积及水沟畅通状况等。

2、每季度组织的防治水隐患排查和质量标准化合并进行,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当期防治水重点工作进行分工安排排查项目和重点环节,每个地点安排一名专业负责人,针对重点问题进行排查。

4、防治水隐患排查时,需要按照地测部门制定的检查内容和标准去逐项检查,检查完后及时将现场检查原始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进行归类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总工程师批复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有关队组进行限期整改,领导组安排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防治水隐患排查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由于检查不认真出现影响防治水安全工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地测防治水领导组办公室要做好每月防治水隐患排查的工作安排和内业资料管理,对整个过程要建立完整的记录,要求内容齐全、规范(包括检查人员签字、人员分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复查情况等做详细记录)。

7、各队组必须高度重视防治水工作,尤其是采、掘队要严格按照专项防治水方案要求做好日常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施完好。

8、地测科要超前做好水患的预测预报工作,对井下各出水点要定期进行水量观测,及时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对影响生产的区域要制定可靠方案,及时处理,确保防治水工作安全。

9、相关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重点防治水区域防治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严格按照防治水隐患排查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落实的,给予相关部门负责人1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1500元处罚。

10、领导组成员要认真对待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矿井防治水工作安全,季度防治水工作开展有效,无水害事故发生,给予领导组成员适当奖励。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防治水工作,杜绝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矿山安全法》、《防治水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地测防治水专业考核评级办法》第八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水害预防制度:

一、加强矿井排水系统的管理,确保矿井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备运行可靠。

必须杜绝由于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空区积水无法排出而导致矿井水灾的情况。

二、每年在洪水季节来临前进行一次主水仓、主水泵并联运行试验,在矿井水量突然增大时具备较强的排放能力,以延缓矿井水灾,为灾变时人员安全撤离提供尽可能多的时间。

三、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监测,取得准确的资料,为矿井后期开采的矿井水防治提供依据。

四、加强对矿井周边及井田范围内已经关闭的老窑采空区的提防。

在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情况不明时,严禁采掘作业。

五、在本矿井下山掘进巷道贯穿相邻采空区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探放水措施,或在贯穿措施内编制专门的探放水内容。

六、每年汛期前的地面“三防”检查,对矿井四个井筒井口周围地表的稳固情况、井口附近防洪沟渠的设置及其是否畅通等均要作系统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杜绝地表水形成的矿井灾害。

七、对井下职工进行矿井水灾避灾技术培训,使每一个职工都知道本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以及本区域或矿井受水灾后自己的行动要求。

八、对掘进工进行探放水技术培训,提高对老窑水危害的认识,在接近老窑采空区和本矿井采空区时提高警觉,遇到异常情况(煤、岩松软、湿润,或钻孔内有水渗出)不能慌乱,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钻杆固定在孔内,将人员撤退到大巷内,向安全指挥中心汇报并听从安全指挥中心安排。

如果水沿钻孔溃出,无法控制,则立即启动救灾程序,按发生矿井水灾处理。

九、地测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在预计可能出现矿井水害的区域,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制订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十、“雨季三防”办公室要定期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矿井防洪设施的检查,检查资料报矿有关领导和部门,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限期整改。

十一、每年雨季前对各水泵房水仓进行一次全面清掏,确保水仓有足够的储水容积。

十二、对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供电设备要在雷雨季节前停电检修一次。

所有零、配件均应补充齐全,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十三、加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掌握较为准确的水文地质资料。

 

探放水制度

为严格贯彻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十六字方针,确保不发生水患,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探放水职责

1、安全指挥中心负责探放水的组织指挥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接到安全指挥中心的通知不得擅自进行钻探,负责探放水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2、探放水队组负责探放水的实际操作,探水队队长接到通知后,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3、地测科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探放水情况进行记录。

4、通风科负责探放水期间的通风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

5、机电科负责探放水设备的入井前检查及井下安装、维护、调试工作。

二、探放水规定

1、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即每个掘进工作面,在掘进施工前必须有探放水作业规程,相关人员认真贯彻学习,并严格按设计标准进行探放水。

2、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并认真贯彻学习。

3、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情况。

发现充水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设防水煤柱,否则,不得开采。

4、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眼时,要严格执行“有掘必探”,确定超前探水线,随时对防水煤柱进行探查,探查防隔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眼。

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

5、对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等需要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确定探放水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平面图上。

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时,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

要立即向矿安全指挥中心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

如果发现情况紧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探放水牌板每次探水后及时填写,探水后探水牌板悬挂并安设牢固可靠。

7、掘进过程中,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水长度根据工作面实际现场测量煤层地质情况进行前探,探进中如遇断层、无炭柱等地质构造时钻探长度不得少于60m,超前距不得小于30m。

三、探放水程序

1、地测科中线员负责每班探水进尺统计,当探水进尺剩余6m时及时汇报地测科地测员。

2、地测科地测员负责《探水通知单》下发安全指挥中心,便于安全指挥中心及时安排探放水工作。

3、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及时安排探水队进行探放水工作,当班探放水队组负责人及时把钻探结束后的情况结果汇报安全指挥中心,地测科安排地测技术人员跟班探放水技术指导钻探工作,安全指挥中心安排安全员跟班探放水监督钻探工作,安排瓦斯员跟班检查钻探时的瓦斯浓度情况填报清楚。

四、在安装钻机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

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

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5、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柱水。

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或根据水压等情况,按前款的规定要求进行。

五、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六、坚持“有掘必探,先治后采”原则的同时,凡遇下列情况,必须确定探水线。

1、掘进工作面接近溶洞含水层时。

2、掘进工作面接近被淹井巷或有积水的小窑、老空时。

3、掘进长度达到探水超前距离时。

4、采掘工作面发生出水征兆时。

5、当采掘工作面接近各类防水煤柱时,也必须提前探明情况,确保煤柱的准确尺寸。

6、接近可能同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8、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时,方可前进。

七、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及时供应探放水所需的设施、设备,所有设备的备用量不小于1/3。

 

水文地质工作制度

一、水文地质工作由地测科负责。

二、水文地质工作必须以防止重大水患事故为目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水文地质工作标准。

三、地测科要不间断的搞好水文地质的观察调查和资料收集,并要作好记录。

四、地测科必须根据生产计划安排的需要,不间断的提供水情资料和年(每年2月底前)、季(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水害情况预报。

五、地测科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水患预测资料和有关水文地质资料。

六、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在受水害威胁地区进采掘施工前,必须首先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意见,并提出防范措施,防范措施经总工批准后实施。

七、在存在老空区积水威胁的地区施工探放水工程前,都必须确定水位线,并准确的将积水范围、积水标高、积水深度、积水量、动水量及探水线填绘在专用矿图上。

八、由于受岩溶陷落柱影响所造成高水位异常区和岩溶陷落柱怀疑区,必须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综合勘探、查清岩溶陷落柱的分布位置,含导水性能及高水位异常原因、范围,探查原则“先物探、后钻探”,探查结束后提出成果报告及防范措施。

不进行专门勘探,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在上述区域不得设计采掘工作面,更不得施工。

对于经探查确定的岩溶陷落柱无论是否导水,均要按规定留设煤柱。

九、矿井之间的隔离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

所有防水煤柱内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以保证煤柱的完整性及隔水的可靠性。

如因工程需要不得不开掘巷道时必须提出专门报告和相应的有效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后上报当地煤炭局审批,不经正式批准不得施工。

一十、坚持水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由总工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对重点水害排查。

一十一、为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预防重大水患事故发生,必须坚持防治水管理工作十不准:

1、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不准随意布设巷道。

2、当采掘工程施工中出现突水征兆时,不准继续施工。

3、探放水钻孔正式探水钻进前,未安好孔口装置时,不准继续钻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不准贯通。

5、所有掘进巷道无特殊原因未到位不准停止掘进。

6、上方或上覆巷道、老塘有积水威胁或情况不清时不准施工。

7、在高水位异常区和陷落柱怀疑区内的工作面上未经探查,不准回采。

8、回采工作面波及范围内的水文孔或封闭不良钻孔,未经处理前,不准回采。

9、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时,不准施工。

10、受底板奥灰高压水威胁的矿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准布置在灰岩及以下层位。

 

矿井内周边煤矿监测管理制度

一、地测科必须对本矿井田邻近的煤矿开采情况调查清楚,包括矿井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建立专门档案永久保存,并必须按季度定期组织对其开采范围的地表观察检查,并建立检查观察台帐。

二、对周边矿井必须有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便于上级部门查阅,必要时申请有关部门协调,每次检查情况必须记入检查情况台帐。

三、对未能实现定期检查的周边矿井,要通过有关部门帮助获得有关开采信息,并建立信息登记台帐。

四、发现周边矿井有越层越界开采影响本矿安全生产时,必须及时向总工程师矿长汇报,申请上级部门处理。

目录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1

水害防治管理制度4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9

探放水制度12

水文地质工作制度16

矿井内周边煤矿监测管理制度19

山西沁新集团新达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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