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聘任考核实施细则范文模板 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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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聘任考核实施细则
院所聘用人员职称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聘用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培养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实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院所聘用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所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医疗、护理、药剂、医技、科研、实验、工程、图书、出版、记者、会(审)计等。
分初级士(员级)、初级师(助理级)、中级、副高、正高五个岗位等级。
各岗位技术职务等级的结构比例,比照地方同类专业的技术职务等级的结构比例执行。
第三条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依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院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聘用人员申报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须与其实际从事的技术岗位类别一致。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初定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是指院所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对其德、能、勤、绩、体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报重庆市职称主管部门批准,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
初定人员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须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国家或重庆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院所各专业技术系列中,卫生、工程、会(审)计、出版等系列不实行初定,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科研、实验、图书等系列实行初定。
第六条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三)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第七条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院所签署考核意见,交由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第三章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第八条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技术职务的工作时间达到规定的年限要求,符合相应申报条件,可以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工
作任务,能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和胜任本职业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院所相关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责任、医疗差错责任的;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学术造假行为(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文章、成果,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等)的。
第十条任职年限与学历学位条件
(一)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4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2年。
(四)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7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五)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学分条件
按照渝职改办[201X]290号文件规定执行。
申报初级资格,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模块合格证;申报中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C级合格证;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B级合格证;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
第十二条考试条件
国家或重庆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
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按照卫人发[201X]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评审条件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部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人员须符合相应系列的评审条件,达到相应学术水平与技术业务能力(论文、科研、教学和业绩等)要求。
(一)卫生技术资格
1、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按照渝职改办[201X]20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副主任药(护、技)师、主任药(护、技)师
按照渝职改办[201X]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研究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1X〕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验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1X〕16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程技术资格
按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78号、渝职
改[201X]47号和渝科发人字〔201X〕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1X〕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出版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渝职改办[201X]317号、[201X]216号、重庆市会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及重庆市审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卫生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委托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委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初级和中级资格的考试申报,一般每年12月报名,次年5月考试;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申报,一般每年7月报名,10月评审。
具体申报程序和办法按照当年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申报要求
(一)本人申报。
符合相关系列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提交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有关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并同时提交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二)院所审核。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及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
业务机关审验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三)申报公示。
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在院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推荐申报。
第四章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由各级职改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回聘人员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需进行资格确认。
第十七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由自主择业干部所在区县职改办审批。
其资格取得的时间按原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填写《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院所出具《关于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请示》,交由自主择业干部所在区县职改办办理。
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十九条聘用人员通过初定、申报和确认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可向院所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院所根据岗位编制及职务比例择优聘任。
第二十条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指聘用人员来院所工作时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经院所审核即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已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政治部审核合格后即行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按
其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聘任一年后按聘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程序申报聘任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聘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已聘人员取得新的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聘任新的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经政治部审核合格后报院所党委审批聘任;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院所现役干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并进行。
中、高级技术职务聘任,不再进行学术技术能力水平资格审查,凡经过支部和总支推荐、通过民主测评、机关考评和答辩评审(聘任中级职务采取书面评审)的聘用人员,院所在岗位编制及职务比例范围内聘任。
第二十二条聘任效用。
聘任通过后,院所下达聘任通知,聘用人员履行新聘职务的岗位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享受相关工资、超劳补贴等福利和学术待遇。
人力资源部根据聘任通知填写《聘用人员合同变更表》,对原合同约定的岗位等级和工资福利标准进行更改,双方签字后加入合同保存。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院所政治部负责解释。
职称聘任管理实施办法【2】
中心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体现“评聘分开、能上能下”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使用中心所有正式职工,含退养及借调人员。
二,基本原则
1,职务资格取得与职称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称确定。
2,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选择。
三,聘任职数
中心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制定合理的拟聘职称岗位系列和数量,经上级机关、当地人事部门核准后,在聘任前公布。
四,聘任岗位设置
1,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包括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统计系类、档案系列,计算机及软件系列,政工系列等岗位,分别聘任初级(助理)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岗位。
2,技能(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包括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岗位。
五,职称聘用的条件
1,职称聘任的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具备应聘职称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含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晋升中级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1年;晋升高以上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2年。
(4)在核准的岗位范围内,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5)上一年度年度考核连续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职称聘任的资格条件
(1)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
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员”级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2),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3),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4),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2)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